依法行政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篇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一章总则1.[1-1]立法目的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4.[1-4]行政处罚原则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2-8]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20.[4-20]地域管辖21.[4-21]指定管辖22.[4-22]移送管辖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25.[4-25]责任年龄26.[4-26]责任能力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29.[4-29]追责实效1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30.[5-30]查明事实31.[5-31]告知程序32.[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一节简易程序33.[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3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手续35.[5-3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第二节一般程序36.[5-36]调查程序37.[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38.[5-38]审查程序39.[5-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40.[5-40]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1.[5-4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第三节听证程序42.[5-42]听证程序43.[5-4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44.[6-44]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45.[6-4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46.[6-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47.[6-47]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48.[6-48]因当事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49.[6-49]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50.[6-50]执法人员...51.[6-51]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52.[6-52]当事人暂缓或分期履行53.[6-53]行政机关罚款...54.[6-54]监督制度第七章法律责任55.[7-5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56.[7-56]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57.[7-57]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58.[7-58]非法处理罚款...59.[7-59]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60.[7-6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61.[7-61]违法谋取本单位私利...62.[7-62]行政机关玩忽职守2第八章附则63.[8-63]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64.[8-64]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处罚条例简介

处罚条例简介处罚条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法律规定罚则的文件,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处罚条例的实施旨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一、处罚条例的意义与背景处罚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明确和规范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方式,以恰当地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处罚条例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处罚条例的出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处罚条例的类型和范围处罚条例按涉及领域可分为刑法处罚条例、行政法处罚条例、经济法处罚条例等多个类型。
刑法处罚条例主要针对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以及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行政法处罚条例则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制裁等;经济法处罚条例主要涉及经济领域的违规行为,如商业欺诈、违法交易等。
三、处罚条例的实施与规范处罚条例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原则。
依法实施处罚,需要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并在合法的审判机关或执法部门进行审理和裁决。
同时,处罚条例也应当规范处罚的力度和方式,不能过度惩罚或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处罚条例的社会影响与改进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能够有效地遏制和制止违法行为,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然而,处罚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不公等。
因此,对于处罚条例的改进和完善是必要的,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保证处罚力度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总结:处罚条例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它具有多种类型和范围,如刑法处罚条例、行政法处罚条例、经济法处罚条例等。
处罚条例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不能滥用权力或过度惩罚。
其对社会的影响巨大,但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为规范部门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将员工失误行为分为一般失误、职务失误、重大失误和管理失误四类,详见如下:一、一般失误:指员工违犯公司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重的,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
3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经多次指正不改,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记为一般失误:1、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身着公司制服者。
2、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工作牌或微章者。
3、上班期间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4、上班期间出现工作散漫、串岗聊天,上网打游戏、看电影、听歌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者。
5、公司内大声喧哗或嬉戏,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风气者。
6、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者。
7、造谣生事、说人是非,对同事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8、不爱惜公物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利用办公电脑使用禁止安装的软件设备,造成网络安全隐患,情节轻微者。
10、故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11、带领非岗位人员进入自已的工作岗位者,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被客户投诉而影响公司声誉者。
1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等不诚信者。
14、遇到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15、年度累计旷工1天者。
16、与上述行为类似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的其他符合一般失误描述的行为。
二、职务失误:指员工违犯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重的,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少量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不含)】,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的。
3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权限,使其他部门或客户受到影响的;对失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也无法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为规范行政处罚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则。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内容和意义。
一、基本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9日由国务院颁布,共计十五章七十四条。
该条例明确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原则、程序和实施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行政处罚的范围上,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标的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行政处罚的原则上,该条例强调了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上,该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包括当事人的听证权、申辩权、复核申请权等。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通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理由。
在行政处罚的执行上,该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和执行决定书等。
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法执行,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处罚的效果和权威。
二、重要内容1.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行政处罚的措施种类该条例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措施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会对应不同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法进行处罚。
3. 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听证权、申辩权、复核申请权等。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的科技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配置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等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申诉进行受理,及时予以答复,并确保答复的内容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处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一、目的:为增强行政办公室人员工作责任感,鼓励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部,旨在培养令行禁止和高效专业的行政办事作风。
三、依据:行政工作准则、行政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四、处罚对象:未按照工作准则、内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执行的员工,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未提及、但应该遵守的准则。
五、措施:
1.遗忘重要事项,尚未酿成不良后果受到上级提示者,每月允许一
次;超过一次,自动扣罚10元工资。
2.因为遗漏重要工作事项造成损失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
30元,第三次50元,一个月内超过3次转交人力资源部议处。
3.被其他部门员工“投诉”(提醒)服务不周或态度不好,经查属实
的,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转交人力资源部议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任务不能完成,如及时反馈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视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5.以上罚款为部门内部协议行为。
受到处罚后,若补救工作到位,
或者后期表现出色,可视情况退回或减免处罚金额。
五、管理:罚款金额统一由部门内部讨论决定,由郑华负责保管。
六、本制度经部门内部全体宣读、讨论通过即予执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二)未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未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三)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未配备或者未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具;(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标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条对于具有前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能够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罚款,并处以每日限额处罚;(三)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四)通报批评;(五)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对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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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细则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罚款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罚款应当及时收取,确保罚款的实际执行。
第九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具体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对单位进行停产、停业处理;对个人进行处罚,并强制实施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关境安全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行政处罚合用本条例。
因实施非海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纠纷,可参照本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坚持公正、公开、依法行政原则。
第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海关行政处罚责令履行了行政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禁止或者限制了行为,且不需要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合用本条例。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标准第六条海关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
第七条首次违法的,可赋予警告和罚款。
第八条违法后再次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处罚。
第九条情节特殊严重或者危害社会利益的,可赋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限制使用、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取销备案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实施海关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程序,借助现代网络化工具简化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依法复查。
申辩不成或者当事人不申辩的,海关应当及时发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三条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海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申诉机构申诉。
申诉期限自接到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第十四条海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处罚款项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或者制定处罚款缓期缴纳计划。
第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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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处罚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已经制定行政处罚事项基本标准的,应当与本规定一并执行;尚未制定的,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原则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市局尚未制定处罚基本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县(市)、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可以制定相关处罚基本标准,与本规定一并执行。
第四条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登记)”等,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或者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填写《违法行为纠正情况记录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少50%罚款额: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减少60%罚款额;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减少70%罚款额;(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前款情形的,减少罚款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但以80%为限。
减少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作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轻行政处罚。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减少罚款额:
(一)案发后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减少40%罚款额;
(二)妥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股东内部或者公司外部争议等民事纠纷,处理善后事宜的,减少50%罚款额;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减少30%罚款额;(四)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行为违法,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减少25%罚款额;(五)及时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减少20%罚款额;
(六)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并有当地乡镇、街道证明的,减少35%罚款;
(七)其他应当酌情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减少的罚款比例,但以80%为限。
减少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额为限。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规定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以“基本罚款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加罚款额:
(一)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情形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
(二)属于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情形的,增加80%的罚款额;
(三)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结果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
(四)违法行为造成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结果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造成损害威胁的,增加50%的罚款额;
(五)欺诈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群体利益结果的,增加1倍的罚款额;造成损害威胁或者欺诈消费者手段恶劣的,增加50%的罚款额;
(六)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增加50%罚款额;
(七)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重要作用的,增加40%的罚款额;(八)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销毁或者隐匿进销票据、记假帐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的,增加70%的罚款额;
(九)以隐蔽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增加60%的罚款额;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20%的罚款额;拒绝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40%的罚款额;
(十一)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十二)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增加80%的罚款额;
(十三)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前款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增加的罚款比例。
按比例增加的罚款额与“基本罚款额”之和高于法定最高罚款额的,以法定最高罚款额为限。
有第一款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情形,增加的罚款不足以惩处的,可以再增加罚款直至法定最高罚款额,但应当经办案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没有本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和“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基本罚款额”实施罚款处罚,不得增加或者减少罚款额。
市局相关行政处罚基本标准,作出相关减少或者增加罚款额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第八条从重处罚情形,除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停业等处罚。
第十条经办案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对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减少或者增加罚款的比例予以适当浮动。
“基本罚款额”为20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50%(即,如规定比例为30%的,浮动比例为15%及以下,最高为45%,最低为15%,下同);超过20万元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30%。
超过的,应当报市局法规处,由市局决定,但属于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由工商所(含经检大队,下同)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根据分局的授权,对本规定减少或者增加罚款的比例予以适当浮动,但“基本罚款额”在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50%;超过1万元的,浮动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的20%。
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人数不得低于4人。
分局或者市局办案机构按照第一款规定上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需要突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八条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市局相关处罚基本标准规定不予并处罚款或者不予处罚款,但规定有从重情形除外的,应当并处或者处以罚款。
罚款额以相同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情形的基本罚款为基数,按从重处罚情形增加的罚款比例计算,不足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确定。
第十二条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应当由分局或者市局办案机构报市局法规处,由市局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以及市局制定的处罚基本标准由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与市局制定的处罚基本标准规定不一致或者基本标准有特别量罚规定的,按照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颁行前,市局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量罚规定,除已经丧失处罚依据的外,应当按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者受其隶属的分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本规定及市局制定的处罚基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