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甬政办发[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已有一年。
为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完善扶持办法,市农办拟定了《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日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市农办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为认真落实2004年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植、壮大一批能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对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一年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改工作实践,进一步完善扶持办法,突出扶持重点,特提出贯彻《宁波市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一、扶持对象、条件(一)扶持对象:按照扶大扶强的要求,市里突出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包括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新组合(建)企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扶持条件1.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目标明确,有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规范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企业信用;3.扶持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基地,鼓励立足本地、带动周边的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对通过订单与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二、调整技改贴息补助比例从2004年起,市里重点扶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市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占投入必须在50%以上)贴息补助4%,县(市)、区配套2%(其中象山、宁海、奉化的技改项目,市财政贴息补助5%,县(市)配套1%)。
以此件为准

以此件为准甬农发…2009‟13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高新区农办、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能力强、服务带动范围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重新修订了《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2、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附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市级示范合作社评选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优胜劣汰、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评选条件:1、基础条件较好。
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50户以上,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股金结构合理,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
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150亩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优先考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甬政发[2007]95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补偿机制、运行监管机制,形成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高保障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总体目标。
在巩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率不低于90%的同时,到2008年,各县(市)、区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5%以上;到2010年,全市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一)加大政府扶助力度,建立各级财政投入动态增长机制。
为保持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衡发展,2008年起,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30元,其他县(市)、区年人均补助增长到20元,县、乡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互助共济、个人出资、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收入增长情况,加强引导,逐步提高个人筹资水平,原则上个人缴费(含各类社会资助)不低于人均筹资额的35%,并积极探索符合参合对象意愿的各种有效、便捷的缴费方式。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甬政办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3]4号)精神,提高我市农民的整体素质,现将市农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农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二00三年六月七日)为提高我市农民的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民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工作目标加强农民培训,要以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为目标,培育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要求、有文化、有专业技能、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当前要着重抓好三大培训工作:一是农民的转岗、转业培训,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使农村富余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非农就业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计划从2003年起5年内,全市完成20—30万人次的农民职业技术培训。
二是农业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使农业劳动力普遍掌握1—2项农业实用技术,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计划从2003年起5年内,全市完成45万人次的农技培训;5万名农业劳动力获得绿色证书或农民技术员证书。
三是农民的学历培训和新一代农民的培养。
从2003年起5年内,完成1000名优秀农民进高校培养,获得农业高级研修证书;培养1500名农业职业学校毕业生;全市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具有高中段以上文化程度达到30%以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贫力度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贫力度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02•【字号】甬政[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贫力度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199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省对扶贫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1997年限期脱贫的工作目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扶贫的领导、工作力度和政府、投入力度。
现将加大扶贫力度,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若干政策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扶贫资金的递增幅度由10%提高到14%。
为加快资源开发,市、县(市)按1∶1配比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达到脱贫标准的村发展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经济实力。
其中市财政在去年安排15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安排250万元,明年安排100万元。
积极实施“家庭脱贫工程”,市、县(市)、农户按2∶2∶1比例安排3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特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增强造血功能。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增加财政扶贫投入,并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金融部门对贫困乡镇的经济开发项目,如山林资源和小水电资源开发、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等贷款,应给予优先安排,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
要继续发动社会各方面对贫困地区资金、物资支持。
市和有关县(市)的扶贫基金要逐步增加基金总量,并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以增加对贫困地区的投入。
鄞县、慈溪要动员经济发达的镇(乡)、村到奉化、宁海的贫困镇(乡)、村对口扶贫。
二、加强挂钩结对扶贫工作继续实行部门挂钩,干部驻乡镇挂职,富村帮穷村,厂村联姻等行之有效的对口扶贫办法。
对已经脱贫的乡镇,挂钩扶持的部门和单位不能立即脱钩,要继续扶持3年,以后也可以作为工作联系点,加强联络,搞好指导,使脱贫乡镇的经济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发展,并向小康迈进。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
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甬政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市各地相继涌现了一批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的兴起,对于加强农业与市场的联结,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一优两高”农业的发展,扩大农业的外向度,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实力不强,社会效益好而经济效益较低。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加快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年〕1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19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扶持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加工、经销,具有一定规模(年产值300万元或外贸交货值100万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的经济实体;(二)企业通过在农村建立基地,为农户提供配套服务,并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产销关系;(三)企业能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与农户的经济利益关系。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按规定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市直属企业由市农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量提出,报市政府审核批准确认。
各县(市、区)所辖企业由县(市、区)农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商量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确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甬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地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全面落实农技推广机制的意见》(甬政发〔2007〕7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指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培养一批“观念新、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我市农业经营主体科技创新、科技应用、科技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到2012年底,全市在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市级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林牧渔场(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农场可不登记,下同)就业和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1000名以上。
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人才对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聘用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的高校毕业生、按要求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并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参照单位承担的保险费用额度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下同),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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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9年03月17日 15时58分 159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农业农村
“农村”
“专业合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3号)和《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98号)精神,做大做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大扶持力度,明确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目标
从2009年起,市财政建立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拓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领域,提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质量,使之成为能满足粮食生产功能区服务需求、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到2012年,全市培育出100个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上规模、有实力、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0个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扶持条件
申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二)产权清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制度和盈余返还机制健全,执行良好;
(三)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
种植和水产养殖类合作社生产规模1000亩以上,生猪类年出栏1.5万头以上、肉鸡肉鸭类年出栏50万羽以上、蛋鸡蛋鸭类常年存栏20万羽以上、鹅类年出栏10万羽以上、兔类年出栏(或存栏)10万只以上,或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必须在1000亩以上,聘有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农机具配置到位。
服务组织农机具是否配置到位由市农机局审定。
三、扶持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进人才,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对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功能区服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聘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聘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市、县(市)区财政给予1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
合作社生产经营规模超过扶持基本条件50%、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功能区服务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市、县(市)区财政给予2名聘用人员基本报酬补助。
所聘人员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需要提出,经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后,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所聘人员签订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聘用人员基本报酬为每人每年2万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各50%的比例承担,社会保险参保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对所聘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把统一招聘录用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局。
对具有全日制院校毕业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宁波市户籍人员自主创业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享受上述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聘用人员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
上述扶持人员扶持资金按实际聘用或经营月数计算,按年发放,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取消补助资格。
(二)鼓励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健全生产服务内容,提高生产服务水平。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成立的符合扶持基本条件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按甬政发[2008]9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助。
对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为其它粮食生产农户提供全程托管式服务,并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托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托管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销售服务,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对符合扶
持基本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补助。
1.合作社内配有农技人员,每年对80%以上的成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技术培训。
2.按照统一生产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
3.对成员统一供种率、供料(肥料、饲料)率、供药(农药、兽药)率达到80%以上,成员产品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4.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之一的认证,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或窗口,蔬菜瓜果、林特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600万元以上,畜牧、水产养殖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花卉、苗木、水产捕捞类合作社年统一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已享受一次性补助的合作社,继续达到上述条件的,每年再补助1万元,其中年统一销售额递增20%以上的,每年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对符合第(三)类一次性补助条件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合作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包装、监测仪器设备和拓展与其相关的服务场所建设等项目,经市立项后市财政按实际投入审核数6%的比例予以补助,县(市)区配套6%,其中奉化市、象山县、宁海县和宁波市定16个欠发达乡镇和3个欠发达片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按实际投资审核数的9%比例予以补助,所在县(市)区配套3%,市财政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已获得市级其他财政扶持的项目不予扶持。
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以奖代补、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含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下同)的扶持仍按甬农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被农业部、省农业厅评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分别以奖代补3万元和2万元(部、省有补助的不再补助,补助不足的,给予补差)。
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市级示范资格和补助资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发生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当年补助资格。
四、资金管理
(一)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成员分配。
(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局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三)列入扶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县(市)区配套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专项补助的审报、审核工作由市农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简洁、便捷、高效、公开“原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