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货款的支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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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

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五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五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练习五货款的结算答案一、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1.Acceptance承兑。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2.Endorsement背书。

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有的可以写明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与受让人的行为。

3.Remittance汇付。

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方式。

4.T/T电汇。

英文全称为TelegraphicTransfer。

是汇出行应付款人的申请,使用加押电报传或SWIFT通知国外的汇入行向指定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汇款方式。

5.Collection托收。

是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它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6.D/P付款交单。

英文全称为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是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7.D/A承兑交单。

英文全称为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是出口人以进口人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托收方式。

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才履行付款义务。

8.Letter of Credit,L/C信用证。

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二、问答题1.什么是即期汇票?什么是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的使用程序分别是怎样的?答: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于一个指定的日期或在将来一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票据)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票据)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票据)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票据)1. 货款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货款的支付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根据实际情况,常见的货款支付方式包括电汇、信用证、托收和票据支付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货款支付中的票据支付方式。

2. 票据支付概述票据支付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货款支付方式。

它是通过出具票据,即汇票或者本票,作为支付凭证,并通过银行的结算服务来完成货款支付。

3. 票据支付的流程3.1 出票方出具汇票/本票在票据支付中,出票方是指需要支付货款的一方,也就是买方。

出票方需要出具一张汇票或本票,填写上详细的付款信息,包括付款金额、受益人等。

出票方需要确保票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2 汇票/本票的承兑出票方将出具的汇票/本票交付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卖方或第三方。

受益人将汇票/本票提交给银行,并要求银行对其进行承兑。

银行会对汇票/本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如果满足条件,银行会予以承兑。

3.3 承兑的通知和确认一旦银行完成对汇票/本票的承兑,它会向出票方和受益人发送承兑通知。

出票方和受益人需要确认承兑通知的内容,并核实其中的付款信息是否与预期一致。

3.4 结算和支付一旦承兑完成并得到确认,银行会根据汇票/本票上的支付要求,将款项划拨至受益人的账户。

这样,货款支付的流程就完全完成了。

4. 票据支付的优势和风险4.1 优势- 票据支付能够确保货款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银行的介入使得支付过程更加安全可靠。

- 票据支付可以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

通过银行的承兑,出票方能够向受益人展示自己的财务实力和信誉度。

4.2 风险- 票据支付需要出票方和受益人之间的信任。

如果受益人没有充分信任出票方的信誉度,可能会拒绝接受票据支付方式。

- 票据支付的过程需要时间和复杂的手续,如果出现错误或延误,可能会导致货款支付的失败和延迟。

5. 票据支付的注意事项- 出票方和受益人在票据支付过程中需要密切配合,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确认。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重要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是交易的核心环节。

货款支付的安全、高效与否,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以及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实务中货款支付的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货款支付方式之一。

它是由买方银行开具,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向卖方支付货款的银行保函。

买方与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信用证可以确保卖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出口商品后,买方及时支付货款。

同时,对于买方来说,信用证还可以确保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的商品。

因此,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相对安全的支付方式。

二、电汇电汇是国际贸易中另一种常见的货款支付方式。

电汇是通过银行将货款从买方账户直接划到卖方账户,完成货款支付的过程。

电汇具有快捷、安全、经济的优势,因此在部分小额交易或时效较紧的交易中常被采用。

电汇支付需要买方提供卖方的银行账号和国际银行代码等信息,确保款项能准确无误地到达卖方账户。

同时,买方和卖方的银行也会根据国际贸易的规范和风险控制要求进行核验和确认,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三、托收托收也是一种货款支付方式,与信用证和电汇相比,托收更加简单灵活。

在托收方式下,买方将付款指令以及相关的出口文件交给自己的银行,由银行代表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发出付款要求。

卖方收到付款要求后,可以根据约定的条款向买方发货。

相对于信用证和电汇,托收方式的风险较高,因为付款的责任仍然在买方和卖方之间。

卖方不像信用证支付那样得到银行的担保,因此需要在交易前对买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并谨慎选择交易对象。

四、其他支付方式除了信用证、电汇和托收,国际贸易实务中还有其他一些支付方式,例如汇票、账期支付等。

汇票是一种由买方签发,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向卖方支付货款的票据。

账期支付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通常用于长期合作的商业伙伴之间。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的支付关键信息项:1、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支付货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支付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付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手续费承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汇率风险承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支付方式11 本协议所涉及的国际贸易货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托收(Collection)和汇付(Remittance)。

111 若采用信用证支付,应明确信用证的类型(如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等)、开证银行、信用证金额、有效期、单据要求等具体条款。

112 对于托收方式,应规定托收的类型(如跟单托收中的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113 汇付则需明确汇款的方式(如电汇、信汇或票汇)、汇出行和汇入行的信息。

2、支付货币21 货款的支付货币应在协议中明确指定,可以是卖方国家货币、买方国家货币或国际通用货币(如美元、欧元等)。

211 若支付货币与合同签订货币不同,应约定汇率的确定方式和汇率波动风险的承担方。

3、支付金额31 支付金额应与合同约定的货物总价一致,包括货物本身的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各项相关费用。

311 如有可能的价格调整条款(如因市场波动、汇率变化等因素导致的价格调整),应在协议中详细说明调整的计算方法和条件。

4、支付时间41 明确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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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案例]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案例分析: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

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案例]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分析: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案例]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案例分析: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案例]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

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

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

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

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

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案例]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

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案例]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 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

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

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

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

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案例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书经买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确认书与信用证的关系,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订立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

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

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

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

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

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案例]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案例分析: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

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

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

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

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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