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社会〔2013〕439号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点备选园区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发改办环资[2012]300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2.10.29【实施日期】2012.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点备选园区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推进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继续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工作,现就申报2013年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备选园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的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以及再制造示范基地、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作为备选园区(“城市矿产”类园区除外)。
各地限报1个备选园区(再制造示范基地有园区循环化改造内容的可另报1家),对于超报地区,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园区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评审。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园区已得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批准;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6.园区土地尚有开发利用或集约利用空间,发展潜力较大;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较大,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事故和群体事件;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的园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优先。
以法制化推进国家公园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创新——以钱江源国家公园为例

以法制化推进国家公园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创新——以钱江源国家公园为例摘要:国家公园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先行先试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国家技术标准的创新基地。
国家公园改革的初衷是解决保护地碎片化、多头管理、保护发展矛盾等问题。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了“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目标,为此有必要通过法制化的管理条例体系推进其规范化的管理并促进制度创新。
本报告以钱江源国家为例,分析了其管理机构现存的权责利不统一、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条例冲突和管理机制欠缺三个方面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通过颁布《钱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办法》反映管理中的冲突点、创新点和诉求点,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巩固生态文明改革成果。
关键词:国家公园,法制化,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浙江省开化县钱江源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之一(以下简称“钱江源”),它由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和钱江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组成。
这3个保护地空间范围交叉重叠,包含有4个乡镇、19个行政村,涉及林业、环保等多个行业监管部门。
为了规范其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促进以国家公园体制为抓手的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根据相关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钱江源实际情况,构建符合钱江源管理实际的法制化体系。
本报告以钱江源国家公园试点为例,分析其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索法制化的思路,对其他国家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地具有启示意义。
一、法律现状和存在问题(一)管理机构权责利不统一,和地方政府权责划分不清根据《钱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要求,2016—2018年,国家公园管委会整合开化古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开化钱江源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下属事业单位钱江源国家公园生态资源保护中心;2019—2020年,将资源利用建设、财务管理等职能调整至管委会内设部门,推动管委会与县直部门、乡镇政府的协同治理,设置苏庄等保护站,管理试点区内居民卫生、教育等社会经济事务。
2021—2025年间,整合休宁、婺源的相关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进入钱江源国家公园管委会,管委会由国家公园管理局直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4.09•【文号】发改价格[2008]905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林业厅(局),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近几年,各地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不规范,价格偏高,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整顿规范门票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1)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今明两年内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
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3)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调整,要按规定进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
(4)对游览参观点等级和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得层层下放管理权限。
(5)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59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5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59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浙皖闽赣四省边际花园城市群建设打造长三角城市群“后花园”的建议收悉。
经商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民航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衢黄南饶“联盟花园”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明确“加强江南水乡古镇生态文化旅游和皖南国际文化旅游发展,加强浙皖闽赣生态旅游协作,共同打造长三角绿色美丽大花园。
”浙江衢州、安徽黄山、福建南平、江西上饶合作共建浙皖闽赣(衢黄南饶)“联盟花园”是加强浙皖闽赣生态旅游协作的具体行动,对推动省际边界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目前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已经印发,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研究衢黄南饶“联盟花园”建设有关内容,在相关工作中予以积极考虑。
二、关于加强对“联盟花园”建设的指导和帮助。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建设一批富有文化底蕴的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打造一批文化特色鲜明的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
下一步,我委将立足职能,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评选标准,编制出台《打造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培育国家级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实施方案》,积极指导长三角地区在内的重点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加快整合,在此项工作中加强对浙皖闽赣(衢黄南饶)“联盟花园”相关工作的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景区、度假区和街区统筹考虑纳入创建名单并予以支持。
三、关于支持“联盟花园”交通重大项目建设。
在铁路方面,我委支持地方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区域路网布局,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运输需求等情况,深入研究连接浙皖闽赣四省边际城市景区的旅游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在编制相关规划时予以统筹考虑。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岚综管综〔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及其若干措施的通知岚综管综〔2021〕90号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1年实验区党工委第27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21年7月28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1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充分发挥政策引领的集成效应,鼓励扶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平潭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擘画的“一岛两窗三区”战略蓝图,以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总抓手,以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为主题,以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做好“旅游大文章”。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全面构建“一廊两环五区”的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格局;推行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构建多元旅游产品体系,高标准推进文旅融合,创新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促进观光旅游向度假旅游、传统旅游向时尚旅游、单一景区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努力建设国际知名的海岛旅游目的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取得新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3.21•【文号】发改环资[2012]765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发改环资[2012]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园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产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要意义《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列为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重点企业和各类园区的循环经济改造。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就是推进现有的各类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专业园区等)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园区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集聚区,也是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但目前很多园区受到土地、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用循环经济理念改造存量、构建增量,有效引导园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园区迈入创新驱动、自主增长的发展轨道,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改善的有机统一。
中国文化金融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环境、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
中国文化金融和旅游产业金融政策环境、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一文化金融和旅游产业金融相关政策(一)文化金融与旅游产业金融随着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发展,金融如何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以及文化金融、旅游产业金融之间的关系。
第一,文化和旅游产业是以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为总和的统称。
虽然文化和旅游在满足精神消费功能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某些时候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但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仍是两个不同的产业形态,在国家统计框架下也有完全不同的统计标准。
我们所说的文化产业,就是“文化及相关产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相关定义;而所谓旅游产业,就是“旅游及相关产业”,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的相关定义。
[1]在金融视角下,以文化产业为基础的文化金融,以及以旅游产业为基础的旅游产业金融都是新兴的金融业态,而所谓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就是以上定义的范畴。
文化金融是通过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现文化生产领域资本金融要素和金融功能配置的运行体系。
简单说,文化金融是基于文化生产领域的金融服务及金融市场体系。
[2]最基本的文化生产是文化产业领域的文化生产,我们所说的文化金融,一般就是指文化产业金融。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以金融和资本市场助力文化产业发展,自2009年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金融政策。
在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文化金融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发展态势良好,产业实践逐渐深入。
文化金融与文化产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文化产业发展是文化金融发展的基础,文化金融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坚实的推动力。
旅游产业金融是产业金融视角下的概念,又称旅游金融。
旅游产业金融就是以旅游产业为基础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和资本市场运行体系。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37210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5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审批 类别 许可
设定依据 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 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 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 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 发〔2008〕102 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 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 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12 发展改
企业、事业
1.核电
行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无
企业、 事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革委
项目名称 单位、社会 团体等投资 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 目核准
子项 站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2.民航 新建机 场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3.建设 特大型 主题公 园项目 核准 (核报 国务 院) 4.在跨 界河
共同审批 部门
审批对 象
备注
01005
发展改 革委
工程咨询单 位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及 事业单 位
发展改 01006 革委 发展改 01007 革委
价格鉴证师 注册核准 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 气)对外合
无 1.煤层 气对外 合作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成办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1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发展新理念为引领加快农业现代化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的意见》(成委发〔2016〕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省委“三大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委“157”总体思路,以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抓手,以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为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元主体,进一步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式,进一步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村融合更加协调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全市农业增加值超过565亿元,农产品加工率达55%以上,乡村旅游总收入达500亿元,建成农村产业融合示范项目50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6000元左右。
1997-2020中国高尔夫行业政策汇总
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对已出现滞销的项目和赛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核发规划许可证、不供给土地、不予以贷款。
1997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严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让土地使用权。
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1997年,中发11号文件就明确规定,高尔夫球场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和农民集体使用土地。
1999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高尔夫球场被列为限制用地。
同时,有关方面明确规定,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严格申报程序。
由当地省、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02年底,取消限制。
同时规定,停止审批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
2003年11月1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别墅项目、高尔夫项目,一律不得报批用地。
2004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
在此之前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
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办理用地或开工批准手续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暂停办理供地和开工批准手续,对虽已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