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买卖合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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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协议备忘录

日期:2015年11月

香港万鑫能源装备有限公司(Wise Energy Equipment Company Limited of Hong Kong)(以下简称为卖方)同意出售本船舶,且

****有限公司(Tidfore Engineering Co., Ltd. of China)

(以下简称为买方)同意购买本船舶

标的本船舶:**轮(** I)

船级社: 中国船级社建造商:大宇造船及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建造年份: 1995 (Daewoo Shipbuilding & Heavy Mach. Ltd.)

船旗:巴拿马注册地: 巴拿马

呼号: **总吨位/载货吨位: 77,211/49,261

注册号: **

IMO 编号: **

(以下简称为本船舶)

现双方就本船舶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定义

“银行工作日”:指两地银行均对外营业的工作日,即第一条中约定的购买价款币种所在国和第六条中约定的交船文件交接地的银行均对外营业的工作日。

“书面”:指买卖双方之间往来沟通的信函,包括信件、挂号信、传真机其他现代化的书面通讯方式

“船级社”:指上文中所称船级社

1.购买价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支付条款

买方应在本船舶交付时全额支付购买价款,最迟不得晚于本船舶各个方面准备就绪处于交付状态之日起3个银行工作日,本船舶准备就绪处于交付状态须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及第4条中就绪通知的约定。

3.验船

买方放弃检查船级记录,接受“按现状、按现地”交易条件,本船舶买卖关系已确立且仅受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之约束。

4.通知,交付时间和地点

a) 卖方应随时向买方告知本船舶的行程,通知买方本船舶预计到达拟交付地点的时间。

当本船舶到达交付地点并根据本协议准备就绪处于交付状态后,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书面的“就绪通知”(Notice of Readiness)。

b) (i) 由卖方选择,船舶应该在的安全和可自由进入的泊位或锚地或海上,并在安全

漂浮状态下交付和接收。

(ii) 预计交付时间: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

c) 若本船舶在交付之前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协议全损,则本协议无效。

5.备件/燃油等

卖方应将属于本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的物品随同本船舶一起交付给买方。

买方应该接收剩余燃油和在储存柜中未使用的润滑油及未开封的桶装润滑油。

6.交船文件

文件交接地点:香港,或卖方和买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作为付款的对应条件,卖方应向买方交付下列交船文件:

a) 两份(2份)正式销售合同的原件,该原件须为英国形式()(买方公司注册地),由

卖方董事正确签署并加盖卖方公章,且经公证证实本船舶的全部所有权份额及其所属的小船和附属物均可合法转让至买方,不存在任何负债、抵押、海上留置权及其他债务;

b) 六份(6份)商业发票原件,由卖方签发,载明本船舶的主要信息和购买价格;

c) 证明文件原件:同意注销证明、无抵押证明及完税证明(合并为一份证明文件),由

巴拿马有权机关签发,日期不超过船舶交付日之前五个(5个)银行工作日,这些文件用以证明下列事项:(i)卖方是本船舶的注册登记船东;(ii)本船舶不存在抵押登记和负债;(iii)本船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税;(iv)巴拿马政府不反对将本船舶卖给买方并转移注册登记至中国;

d) 由卖方签署的书面承诺原件,用以承诺下列事项:

(i) 在买方向卖方全部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本船舶的购买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后,

卖方无条件立即向买方实际交付本船舶及连续概要记录(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原件;

(ii) 本船舶实际交付之后,卖方尽快向卖方交付注销证明(a Certificate of Deletion)和封闭的连续概要记录(Closed Continuous Synopsis Record),

最迟不得晚于本船舶实际交付之日起二十一(21)个银行工作日;

(iii) to procure the Vessel's radio accounting authority or an authorised Point of Service to decommission the Satcom equipmen t;获得本船舶的无线电授权或

已授权的无线电服务点,以解除卫星通信装备;

e) 卖方唯一董事和唯一股东联合会议会议纪要的复印件,及经公证的同意本船舶交易并

授权执行相关交付文件的批准文件;

f) 由香港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公司详细报告原件,日期不超过本船舶交付日之前七个(7

个)银行工作日,以证明卖方现有董事情况及表明卖方公司正常存续;

g) 本船舶的监管执照(Regulatory Patente)复印件和长期电台许可证复印件;

h) 为了完成本船舶登记注册而应有权机关合理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签署

之日起,一旦买方通知卖方,买方应尽快提供此类文件。

文件交付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交接协议(Protocol of Delivery and Acceptance),以确认卖方向卖方交付本船舶的日期和时间

船舶交付时,卖方应将船上的船级证明和所有计划等交给买方。船上的其他证明文件也应交付给买方,除非卖方要求保留,在卖方保留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复印相关证明文件。其他可能属于卖方所有的技术文件,在买方要求交付的情况下,卖方应交付,但买方应承担相关的支付费用。卖方可以保留本船舶的航海日志,但买方有权复印。

7. 产权负担

卖方保证本船舶在交付时没有租约、留置、抵押和船舶优先权或任何其他债务。卖方在此保证买方免于承担本船舶交付前发生的针对本船舶的所有索赔后果。

8. 税费等

买方应当承担与购买本船舶和登记注册船旗有关的课税、费用和支出,而卖方应承担与终止本船舶注册有关的类似费用。

9. 交付条件

卖方应当承担与本船舶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直到卖方将本船舶交付给买方,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船舶应当按照其现地状态进行交接。

10. 名称/标志

本船舶交付后,买方承诺更改船名及变更本船舶铭牌(烟囱标志)。

11. 买方违约

如果买方未按照本协议第2条支付购买价格,卖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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