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内保局,治安、公交总队,天安门、西站、清河分局,各分局:按照公安部《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公治〔2018〕570号)通知要求和公安部法制局审查意见,市局对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进行了调整,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北京市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安服务许可和保安培训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治字〔2018〕524号)文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9月24日北京市保安服务许可工作规范一、工作依据(一)《保安服务管理条列》(国务院第564号令);(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6号令);(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
二、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保安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资格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保安业务发展需要的办公室、业务部、培训部等相应办公场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运用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展示、分析等技术手段及设备,进行的一种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涉及的技术、设备、数据、信息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系统的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服务国家安全。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由国家安全机关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负责该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选购、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设备采购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合理使用公共财政资金;(四)设备的选购应根据应用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布局,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保其正常使用和高效运行。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环节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数据采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数据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三)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通道,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四)数据的有效期限应定义明确,超过有效期限的数据应及时清理和销毁;(五)数据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一)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二)加强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三)合理分配系统资源,提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四)及时更新系统软件和固件,确保系统的兼容性和安全性;(五)提供系统使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用户的使用能力。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

编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备案表备案单位:(盖章)单位地址:单位电话:主管部门电话:负责人姓名:备案机关:(公安机关盖章)备案日期:年月日注:本备案表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下载-1-填表说明一、本备案表所有项目都为必填项,备案单位应当认真填写,没有内容的项目填写“无”。
例如:系统没有经过检测,在“检测单位”栏中填“无”,在“系统最后一次检测时间”栏中也填“无”。
二、有选项的栏目在选项后的□上画√,没有选项的栏目用文字填写。
三、主管部门是指备案单位负责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的部门;负责人是指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四、备案日期,在备案审查通过后,由公安机关填写。
五、编号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填写。
六、单位类别按照单位类别编码表填写相应的编号。
七、系统摄像机数量超出表格数量,由备案单位按照表格形式自行添加,不能漏报。
八、录像存储时间栏目所填写的内容应满足DB11/Z 384.6-200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6部分:图像存储与回放要求》的规定,即:重要部位、地下通道、过街天桥,以及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和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录像存储时间应为30天以上;交通道路、公交枢纽设施及公交、地铁运营车辆监控图像保存7天以上;其它场所监控图像存储时间按照GB 50348规定执行。
九、本备案表用A4纸打印并装订。
十、本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单位和公安机关保存。
-2--3--4-单位位置示意图(样图)注:此图为样图,以吉林大厦为例,单位所在位置用红色五角星标注。
-5-系统布防图示意图(样图)-6--7-。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18-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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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Beijing public security image information system manag 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了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最新完整版,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

北京 市 地 方 标 准ICS XXX X XX备案号:XXX-XXXXDBDB11/X XXX —XXXX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Code of public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large and medium-sized department store and supermarket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3)引言 (4)1范围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术语和定义 (5)4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 (6)5管理、制度与预案 (7)6风险管理、演练与培训 (8)7物理防范 (10)8技术防范 (10)9治安防范升级与预警 (11)10参考文献 (14)前言DBXX-XXX-2009《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分为10章:——第1章:范围——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第4章:安全保卫机构设置与人员——第5章:管理、制度与预案——第6章:风险管理、演练与培训——第7章:物理防范——第8章:技术防范——第9章:治安防范升级与预警——第10章:参考文献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内部单位保卫局、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北京蓝盾世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欣、张立侠、栗萍、韩锦坤、蔡荣琴、汪捷、李春燕。
引言本标准总结了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管理情况,参考了国内治安防范领域的国标及相关法规,在广泛征求北京市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商务局安监处等部门及技术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
本标准主要对北京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的人防、物防、技防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基本要求和规定。
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系统规范1 范围本标准从人防、物防、技防及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大中型商场、超市及其内部各部位的治安防范系统要求。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85号令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并协助做好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单位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服务单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场所等重要单位;(二)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三)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和城铁车站,公共电汽车的重要交通枢纽等;(四)城市供排水、电力、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务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础设施;(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市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的图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