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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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_教师轮岗制度范本

校长_教师轮岗制度范本

校长教师轮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我国实行校长教师轮岗制度。

第二条校长教师轮岗制度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达到规定年限后,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

第三条校长教师轮岗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师资资源的均衡配置,提升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轮岗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校长教师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应进行交流轮岗:(一)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每届三年)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每届三年)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任教师应进行交流轮岗:(一)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以上的教师;(二)男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

三、轮岗方式与时间第七条校长教师轮岗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交流:按照规定的年限,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达到交流条件后,进行定期交流轮岗;(二)跨校竞聘: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达到交流条件后,可在县域内其他学校进行竞聘;(三)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所在学区的各学校进行一体化管理,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学区内进行交流轮岗;(四)学校联盟:学校加入学校联盟,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联盟内进行交流轮岗;(五)名校办分校:名校开设分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名校及其分校进行交流轮岗;(六)集团化办学:学校加入教育集团,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集团内进行交流轮岗;(七)对口支援:优质学校支援薄弱学校,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专任教师在支援学校与被支援学校之间进行交流轮岗;(八)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乡镇中心学校的教师在乡镇内各村小、教学点进行走教。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学校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师、校长及副校长。

三、轮岗交流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原则;3. 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原则;4. 稳定与流动相结合原则。

四、轮岗交流条件1. 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教师;2. 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校长、副校长;3. 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申请交流的教师。

五、轮岗交流形式1. 校内交流:在本校内部进行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交流;2. 校际交流:与其他学校进行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交流;3. 城乡交流:城市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市学校交流;4. 学科交流:在同一学校内部,根据学科需求进行教师交流。

六、轮岗交流程序1. 申报: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教师、校长及副校长向学校提出申请;2. 审核批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3. 公示:对批准的交流名单进行公示;4. 安排:学校根据交流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5. 落实:教师、校长及副校长按照安排到指定学校或岗位工作。

七、轮岗交流保障1. 保障交流教师的待遇: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享受原岗位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2. 保障交流教师的权益:交流教师在工作期间享有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因交流而降低其待遇;3. 保障交流教师的专业发展:学校应为交流教师提供专业培训、进修等机会,促进其专业成长。

八、轮岗交流考核1. 学校对交流教师、校长及副校长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2.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校长及副校长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3. 对考核不合格的交流教师、校长及副校长,学校将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校长轮岗教师轮岗制度范本

校长轮岗教师轮岗制度范本

校长轮岗教师轮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

第三条校长轮岗和教师轮岗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校长轮岗和教师轮岗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益。

二、校长轮岗第五条校长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正、副校长。

第六条校长轮岗的原则是: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的,并且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正、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

第七条校长轮岗的形式包括区域内校长交流轮换、跨区域校长交流等。

第八条校长轮岗的程序:(一)制定校长轮岗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根据计划,进行校长选拔和任用;(三)对轮岗后的校长进行培训和指导;(四)对轮岗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三、教师轮岗第九条教师轮岗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十条教师轮岗的原则是: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的,并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第十一条教师轮岗的形式包括区域内教师交流、跨区域教师交流等。

第十二条教师轮岗的程序:(一)制定教师轮岗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根据计划,进行教师选拔和任用;(三)对轮岗后的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四)对轮岗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四、保障与激励第十三条对参与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应给予相应的待遇保障,确保其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对在轮岗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校长和教师,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五、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校长轮岗和教师轮岗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定期对校长轮岗和教师轮岗的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范本

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范本

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我国实行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校长教师在校际间的交流与轮岗,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实现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与互补。

第二条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第三条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轮岗对象为在编在岗的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长教师校际轮岗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轮岗条件第五条校长教师校际轮岗遵循以下条件:(一)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三届(每届三年)应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的可不交流轮岗。

(二)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9年的专任教师应交流轮岗,男教师55周岁及以下,女教师50周岁及以下。

(三)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校长、教师。

第六条校长教师校际轮岗采取以下方式:(一)定期交流:按照规定的年限,校长、教师在校际间进行定期轮岗。

(二)跨校竞聘:校长、教师在校际间通过竞聘方式确定轮岗学校。

(三)学区一体化管理:同一学区的学校通过资源共享、师资互通等方式实现校长教师轮岗。

(四)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学校通过联盟、分校、集团化等方式,实现校长教师在校际间的交流与轮岗。

三、轮岗程序第七条校长教师校际轮岗程序如下:(一)制定轮岗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长教师校际轮岗计划。

(二)公布轮岗需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校长教师校际轮岗的需求信息。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校长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轮岗申请。

(四)选拔评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申请轮岗的校长教师进行选拔评审。

(五)确定轮岗学校:根据选拔评审结果,确定校长教师轮岗的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5〕103号),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南市教体办〔2017〕66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省、市、县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工作目标。

按照“县域统筹、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覆盖面,不断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校长、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和再次配置,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二)具体工作目标。

全县每学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总数的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有关精神,为建立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公平合理、资源共享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交流轮岗工作目标以骨干校长、教师为交流重点,建立并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科学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

二、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指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了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而统组织的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异校流动。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遵循义务教育规律以及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创新管理模式,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

2.公开规范。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程序和办法,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3.以人为本。

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引导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保障其合法权益。

4.促进发展。

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和优势,发挥骨干校长、教师引领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三、交流轮岗范围和比例(一)交流轮岗范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以下简称校长、教师)。

1.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必须交流轮岗(个别偏远农村地区、海岛学校无交流轮岗条件的除外)。

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并在校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学校传统项目、课程的领衔教师,经本人、学校申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于任教满9年教师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有计划安排在3-5年内完成交流轮岗。

学校交流轮岗相关制度范本

学校交流轮岗相关制度范本

学校交流轮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公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交流轮岗的对象包括教师和校长。

第三条交流轮岗工作应以骨干校长、教师为重点,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校长、教师队伍的专业成长。

二、交流轮岗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交流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校长。

第五条教师交流轮岗的条件:(一)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的教师应交流轮岗;(二)每学年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10%,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三)特级教师、未来教育家奠基工程”和265农村骨干教师培养工程”学员,及本区县知名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优秀人才应优先纳入交流轮岗范围。

第六条校长交流轮岗的条件:(一)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或满10年的正、副校长应交流轮岗;(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届的可不交流轮岗;(三)各区县已探索建立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间的对口帮扶关系,符合条件的正、副校长应交流到其他学校任职。

三、交流轮岗形式和期限第七条交流轮岗形式包括区内调配、集团互派、学区交流、跟岗学习、外派支教等。

第八条教师交流年限不得少于1年。

校长交流年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1年。

四、保障措施第九条建立编制管理、岗位优化、岗位津贴及评优评先等保障机制,为交流轮岗教师和校长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对积极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对在交流轮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校长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学校交流轮岗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流轮岗对象的选拔和任用过程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交流轮岗制度。

2024小学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2024小学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2024小学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教育改革的推进和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对于小学教育质量的管理也日益重要。

而作为小学教育的核心管理者,校长的能力和素质就显得尤为关键。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小学教师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小学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本实施方案旨在推行小学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将小学教师和校长进行交流轮岗,促进相互学习和成长,提高小学教育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二、实施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教师和校长的轮岗机会。

2.平等原则:教师和校长携手合作,进行共同学习与成长,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3.激励原则:充分激发教师和校长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参与轮岗的教师和校长提供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4.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的轮岗管理机制,确保轮岗实施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步骤1.筹备阶段:(1)设立轮岗工作小组,由小组成员共同设计轮岗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2)确定轮岗的时间和岗位数量,根据参与轮岗的教师和校长的人数,合理安排轮岗的时间。

(3)组织会议,向教师和校长介绍轮岗的意义和目标,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积极参与。

(4)制定轮岗的考核标准,根据教师和校长的工作表现、专业素养等因素,制定评价指标,确保轮岗的公平和合理性。

2.选拔阶段:(1)公示轮岗的岗位和时间,向全校教师和校长进行宣传。

(2)教师和校长申请轮岗,填写相关申请表,并附上个人简历和推荐信。

(3)由小组成员按照抽签的方式,进行岗位和时间的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3.培训阶段:(1)为参与轮岗的教师和校长组织专门的轮岗培训,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素养。

(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3)培训形式可以是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轮岗实施阶段:(1)教师和校长根据轮岗计划,按时到达轮岗学校,并进行工作交接。

(2)参与轮岗的教师和校长必须遵守轮岗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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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乡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校长、教师轮岗交流
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镇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教师的合理流动机制,不断均衡协我乡学校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通【2015】3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
近年来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设、骨干教师支教、特岗教师设置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交流原则
合理配置师资,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

二、交流方式
1、交流以轮岗方式进行,轮岗期间人事隶属关系不变,轮岗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1 年。

2、因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经教育管理中学同意后可在全乡小学范围内交流。

3、按照统筹兼顾原则,采用个人申请与组织统一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列入应交流范围的教师,要根据学校实际和自身情况自主申请轮岗交
流。

2)交流学科应尽可能做到全覆盖,小学语文、数学、科学,相对薄弱学科
应重点进行交流;
3)各校要根据来校轮岗的骨干教师情况和本校交流报名情况,确定数量相
等、学科对应的非骨干教师作为轮岗交流的对象;
4)校级领导、中层干部交流对象由教育管理中学统筹安排;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或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的教师暂不交流。

6)鼓励优秀教师、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申请到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为一
年。

7)从2015 年起,凡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在任现职期内,必须要有1 年及以上在村级学校任教的经历。

8)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安排回原学校任教。

三、交流对象和比例
1、交流对象:男50周岁、女45 周岁以下,在一所学校工作期限满3年及以
上的教师(含校长、中层干部)。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也可列为交流对象。

2、交流比例:中小学阶段各校参加交流的教师数量,原则上从2015 年起到
2018 年止,教师总人数的5%逐步过渡到15%。

四、轮岗名额安排:
按照学校教职工欠缺计算出应交流的校长、教师总数,教育管理中学核定学校编制后公布当年应交流的各中小学教师数量。

五、相关规定
1、自2015 年起,凡申报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和参评乡级以上(含乡级)优秀(骨干)教师称号的教师,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拟提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候选人原则上在本级教师职务任职期内要有易校交流任教的经历。

申请交流人员在本次未交流的,经教育管理中学审核后可申报(参评、提任),但在下一年度必须轮岗交流。

对认真完成交流任务,成效显著的人员,在职务提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
予以优先。

2、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的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
务不变。

如交流人员申请调入流入学校,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3、交流的教师由流入学校对交流人员交流期间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后可以申请回原学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并
在次年教师轮岗中继续轮岗;考核结果“合格”后方可申请回原学校。

4、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参加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按流入学校的绩效考核结
果由流入学校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各校在绩效考核中,对认真履行交流职责,教育教学效果好的交流人员,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5、交流人员年度考核由原学校考核,流入学校出具工作证明。

6、对拒不执行学校交流安排或虽参加交流,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推荐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不能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其中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缓聘,并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7、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交流规定,不得
漏报、瞒报应交流教师,不得借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打击报复教师。

广大教师要服从大局、服从组织、服从安排,自觉参加交流活动。

教师交流工作的推进情况,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和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交流程序
1、各校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并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进行动员部署,使广大
教师充分认识交流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

2、初定人选。

根据本制度和中心学校核定的人数,各校在教师自主申请的基
础上,学校确定初步交流人选,并于每年7 月20 日前将轮岗交流报名汇总表和拟交流人员名单报教育管理中学教育专干人员处。

3、确定名单。

教育管理中学汇总全乡交流人选后,确定正式交流人员,并通知相关学校及轮岗交流人员。

4、正式到岗。

交流人员应在流入学校开展聘任工作前报到,并由流入学校聘任相应岗位,于新学期前往流入学校工作。

本制度解释权属新发乡教育管理中心。

新发乡教育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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