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版本号: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误!未定义书签。

误!未定义书签。

误!未定义书签。

未定义书签。

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

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高级–五星、六星中级–三星、四星初级–一星、二星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1.1 区域经理(UM)区域经理:含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 汇报对象: 电话销售经理(Telemarketing Manager)职责摘要负责区域内部的业务规划,组织发展,绩效评估与运营管理,达成整体业绩目标,并提供最佳的电话销售服务品质。

电话销售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电话销售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电话销售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话销售人事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企业电话销售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电话销售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电话销售人事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公司电话销售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人事管理工作,提升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全体从事电话销售工作的职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履行职责,努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司形象。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六条公司电话销售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核,确定电话销售人员的招聘计划。

第七条电话销售人员的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八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广告、接收简历、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合规进行。

第九条招聘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内容明了,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求职者。

第十条招聘时应当检验求职者的基本素质、技能和工作经验,按岗位需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招聘录取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岗位级别、薪酬待遇等事项。

第十二条新进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熟悉公司业务,掌握电话销售技巧,逐步熟悉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电话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员工培训机制,制定详细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公司电话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人事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电话销售人员应当讲求团队合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销售任务。

第十六条电话销售人员应当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电话销售人员应当主动学习业务知识、销售技巧,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电话销售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给予相应处罚或培训。

第十九条电话销售部门应当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开展健康教育。

第二十条电话销售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规定(修订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

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

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

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

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

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

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

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

营业组长由见习业务主任(TAS)以上职级各级业务主任担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版本号: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误!未定义书签。

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

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高级–五星、六星中级–三星、四星初级–一星、二星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1.1 区域经理(UM)区域经理:含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 汇报对象: 电话销售经理(Telemarketing Manager)职责摘要负责区域内部的业务规划,组织发展,绩效评估与运营管理,达成整体业绩目标,并提供最佳的电话销售服务品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版本号: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37本办法依据代理合同和《泰康人寿电话销售基本法》制定。

电话行销人员的晋升、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办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一手续费构成电销人员手续费=岗位津贴+勤工奖+职级(务)津贴+奖金+佣金+年终奖+商业保险+训练津贴等,其中除岗位津贴部分按地区实行不同数额标准以外,其他项目仅与相应职级挂钩,均不分地区,统一划定。

二岗位津贴根据地区展业环境与阶段的不同,将从事电销的地区划分为四类,地区类别每年允许调整时间为1月1日与7月1日。

特殊情况:为了快速拓展业务、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以下情况可以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适用人员:1、电销业务初创期(指正式拨打前三个月)进入公司,具备丰富的电话销售经验的管理或销售人才;2、其他公司急需且特殊优秀人才适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制度内容:对于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的电销人员,公司原则上可以向其发放不超过该人员待定级别岗位津贴的两倍数额的岗位津贴,且执行保底岗位津贴期间对其发放的奖金与佣金系数均为该人员待定级别相应系数的二分之一。

三勤工奖四职级(务)津贴五奖金及佣金1 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佣金及业绩奖金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佣金率及业绩奖金=(上一财务月内TSR个人承保NAFYP-上一财务月内TSR个人犹豫期内撤保NAFYP)*佣金比率+业绩奖金*保费持续率-犹豫期外撤保NFYC-失效NFYC+复效NFYC,佣金率及业绩奖金见下表:保费持续率=过去12个月生效且现在仍然有效保单之NAFYP/(过去12个月生效保单之NAFYP-过去12个月犹豫期内撤保保单之NAFYP)2 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奖金制度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奖金为全区域(组)人均当月承保保单之NAFYP*当月人力*佣金比率全区域/组人力的计算●人力由Trainee服务满第一个财务月开始计算●Trainee均以1/2人力计算, 但服务未满第一个财务月的Trainee不计人力●当月服务未满半个月的TSR以1/2人力计算六年终奖公司按年度提供年终奖,凡在每年度12月底前已通过考核并在考核后工作满3个月,且发放年终奖时仍与公司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电销人员,公司即可按照电销人员年终奖计算年度的相应职级给予年终奖。

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销售管理人员合规管理实施办法

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销售管理人员合规管理实施办法

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销售系列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考核补充办法(2012版)为了明确销售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责任,完善分公司合规考核及责任追究体系,提升分公司各级销售管理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补充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针对的系列包括个险营销系列、电销系列、银保系列,个险保费系列。

个险营销系列人员包括督导区域总经理、服务部/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个险保费部包括保费部经理、收展区经理、营业部经理;银保系列包括银保业务部经理、银保二部、营业部经理;电销系列包括部门经理、营业部经理;第二条管理职责销售系列管理人员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其合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1、合规政策宣导培训:对分管人员进行合规教育培训,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总分公司要求;2、合规风险的自查和监测: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自查,及时制定和修改完善适应实用文档自身业务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定期或不定期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报告合规风险,对分管范围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3、对问题及时整改。

对发现的合规风险和问题应及时纠正,查找管理漏洞,提升管理质量。

第三条检查本规定所指检查主要针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保监局、税务等)检查、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内部审计、总公司内控合规部的检查结果。

第四条扣分规定一、监管检查1、如已经分类,则按照发现一个重大问题扣50分、发现一个主要问题扣3分、发现一个一般问题扣1分。

2、如没有分类,则按照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稽核检查发现一个重大问题扣50分发现一个主要问题扣3分实用文档发现一个一般问题扣1分三、总公司内控合规部检查1、如已经分类,则按照发现一个重大问题扣50分、发现一个主要问题扣3分、发现一个一般问题扣1分。

2、如没有分类,则按照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四、投诉情况1、分公司客户服务部确认为有效投诉每件扣3分;2、投诉至保监局并确认为有效投诉每件扣10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版本号:1.0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

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 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高级–五星、六星中级–三星、四星初级–一星、二星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1.1 区域经理(UM)区域经理:含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 汇报对象: 电话销售经理(Telemarketing Manager)职责摘要负责区域内部的业务规划,组织发展,绩效评估与运营管理,达成整体业绩目标,并提供最佳的电话销售服务品质。

主要职责✓ 基于整体电话销售策略,制定电话营销的执行方案。

✓ 负责提升区域的业务绩效,以达成区域业绩目标为首要任务。

✓ 制定并提出改进电话销售的销售流程的意见。

✓ 在符合优质绩效的目标下,确保电话营销中心的资源做最有效的利用。

✓ 发现及校正任何影响生产力方面的营运问题。

✓ 致力于培养及发展一个非常积极的有绩效的及专业的电话营销团队。

✓ 每天与所负责组长召开会议。

任用条件✓三十岁以上,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晋晋初中培训生升✓具备良好沟通技巧,能处理各种客户需求或客户投诉问题。

✓七年以上市场销售经验,其中包括三年以上营销管理经验。

✓两年以上电话销售或电话调研工作经验。

✓具有电话营销辅导及培训经验。

✓熟悉计算机数据库及电话系统的应用。

✓优秀的领导及人员管理技巧,至少管理超过30人以上的经验。

✓掌握建构良好的团队及善于各阶层做有效沟通的人际关系技巧。

✓具有良好的分析能力及解决问题的技巧。

设立条件✓资深区域经理:同一电销中心销售人员超过140人,且设立后的资深区域经理所管理团队电销销售人员超过70人。

✓区域经理:同一电销中心销售人员超过90人,且设立后的区域经理所管理团队电销销售人员超过45人。

1.2 电话销售组长(TL)电话销售组长:含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汇报对象: 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职责摘要督导、训练和激励电话销售专员以提升销售绩效并提供高品质的客户服务。

主要职责✓负责提升小组的业务绩效,以达成全组业绩目标为首要任务。

✓协助主管训练新进电话销售专员。

确保团队所有人员明确项目进度及个人目标。

✓负有新进组员受训后的辅导责任。

✓负责小组的管理(如主管交办的任务,准客户冲突的处理、出勤等)与行政工作,巧妙地处理及解决来自小组成员的客户抱怨及复杂的客户咨询。

✓负责督导电话销售专员的销售业务,以确保电话销售专员遵守工作守则。

✓负责监听组员电话以了解所属问题,并能适时提供协助。

✓协助解决电话销售人员的问题。

✓负责小组的士气提升。

✓每天与全体组员召开业务会议。

✓透过各项报表,随时掌握电话销售专员的活动量与业绩进度。

✓充分了解组员销售状况,以掌握市场确切的反应,并向电话营销经理推荐有关执行效率改进的方案。

✓持续加强产品、销售及管理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提升管理绩效。

✓负责客户投诉的处理,并记录。

✓保守业务机密。

✓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任用条件(必备条件)✓本科毕业。

✓28岁以上。

✓工作经验5年以上。

✓2年以上销售经验。

✓有管理3-5人团队的经验。

✓良好的人际关系,能有效领导及管理人员。

✓具备良好沟通技巧,能处理各种客户需求或客户投诉问题。

✓成熟稳重,承担压力。

✓强烈的责任感。

设立条件✓资深电话销售组长:同一电销中心销售人员超过30人,且设立后的资深电话销售组长所管理团队电话销售人员超过14人。

✓电话销售组长:同一电销中心销售人员超过16人,且设立后的电话销售组长所管理团队电话销售人员超过8人。

1.3 电话销售理财专员(TSR)汇报对象:电话销售组长(TL)职责摘要负责执行拨出之电话销售业务,完成销售任务,并提供客户快速、准确与专业的查询及服务需求。

主要职责✓达成个人业绩目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执行电话营销项目,并完成销售。

✓提供给客户快速、准确与专业的查询及服务需求,并寻求各种销售的机会。

✓参加密集训练,提升专业知识及技巧、对处理工作的专注以及对服务品质的追求、以达到个人绩效、公司整体绩效及品质要求的满意度。

✓适当处理客户投诉并适时回报给主管。

✓适时反映市场情报,让主管得以随时掌握市场脉动并创造新商机。

✓充分应用公司资源,避免浪费,以创造更高的利润。

✓详细记录销售过程,以利主管分析绩效并得以提供协助或训练。

任用条件✓年龄:23-35岁。

✓学历:大专。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有销售经验者优先。

✓音质佳,反应灵敏,亲和力佳,逻辑思考或说话有条理。

✓性格稳重,态度正面。

✓无保险经验者优先。

✓基本的电脑操作水平。

✓打字速度超过40个字/分钟。

2.0 电话销售人员的签约与解约处理2.1 保险代理合同的签订(以下简称“签约”)2.1.1 同时符合以下任用条件的人员,公司可录用为电销人员:3.1.1.1符合本制度2.0条要求的相应职级的职务条件。

3.1.1.2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2.1.2 电销人员与公司签约前,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简历。

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

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用于收取手续费)。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7张。

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2.1.3 招聘重新入职电销人员的处理2.1.3.1 重新入职的电销人员是指,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解约”)的电话销售人员申请重新签约,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任用条件,并经公司同意再次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

2.1.3.2 重新入职的电销人员,除须符合本制度3.1.1条规定的聘用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与公司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严重违反《保险代理合同》及基本法的行为;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包括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情形)未超过两次。

2.1.3.3 重新入职的电销人员的手续费等待遇,自新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因前次解约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或接续计算。

2.1.4 符合以上条件,经公司同意,公司将与电销人员签订书面的保险代理合同。

2.2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以下简称“解约”)2.2.1 电话销售人员提出解约电话销售人员解约须填写“电话销售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申请表”,由直属电话销售组长、电话销售区域经理及电话销售经理面谈并签署意见,保险代理合同自电话销售经理签字同意之日起解除。

经以上人员同意后,提出解约人员应于当日办理完成工作交接手续。

2.2.2 公司提出解约●公司有权依照本制度3.0条的规定,单方面与电销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书面通知书签署日期为合同终止日。

●离职人员应在接到终止保险代理合同书面通知后半小时内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离开电销销售职场。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交由保安部门处理。

3.0 电销人员的工作规范与罚则3.1 名单名单为公司财产,电销人员只有在履行电话销售工作职责这唯一目的时才能使用名单,滥用名单或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由电销人员负责对第三人赔偿,同时公司有权依照本制度4.0的规定对电销人员进行处罚。

3.1.1 除有特殊情况外,TSR每人每周有权利获得的新发名单数量见下表:3.1.2 小额名单分配原则:✓名单的定义:指在电销系统中出现并有联系方式的一条客户数据。

✓小额名单的定义:单批数据总量不大于1000条的名单。

✓为鼓励绩效良好的电话销售人员,上个月业绩前十名的电话销售人员有权利获得小额名单。

✓每名电话销售人员获得小额名单的数量以100条/次为限,依小组顺序平均分配,分完为止。

✓执行的电话销售人员必须依照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销售,并力求保证良好的行销品质,若有违反使用规定者,取消下次分配权利。

3.2 撞件处理3.2.1 撞件(含抢件)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TSR同时(20自然日内)接触同一(客户)名单并展开销售行为的情形。

TSR在销售活动中出现以下状况时,该(客户)名单开发权即不属于该TSR,此种情况下发生的撞件,其名单开发权归与客户接触之TSR✓结束码已下拒绝。

✓录音查证客户无兴趣或明确拒绝。

✓CTI上无通话记录。

✓因个人电脑操作失误而下错结束码,影响他人之判断。

3.2.2 处理通则:发生撞件时,不论名单来源是否相同,或客户是否表明曾有同事与之联络,该名单皆归优先与客户接触者,但如先接触者的最后一次通话记录时间与后接触者第一次通话记录时间相隔20自然日以上时,开发权归后期与客户接触者。

3.2.3 例外处理:发生撞件,抢件情形无法按3.2.2处理原则处理时,由撞件方之组长协调解决,解决未果时由撞件方之组长的共同区域经理裁定。

3.2.4 禁止行为以及处理办法:✓若客户告之已有本公司电销人员与之联络,电销人员应禁止抢件,凡明知上述情形仍故意抢件者,除不计该件业绩外并书面警告一次。

✓若有撞件情形,电话销售人员不得私下打电话给客户,要求客户说明或仲裁业绩之归属,若违反此规定,除不计该件业绩外并书面警告一次。

✓若客户在销售中提及被其它电话销售人员接触过,电销人员应查证客户归属,不得隐瞒继续销售。

3.2.5 查证方法:以通话记录或通话录音为佐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