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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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
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以美国行 政法为视角
01 引言
目录
02 主体部分
03
一、司法审查的基本 概念
04 二、司法审查的标准
05 三、具体案例分析
06 参考内容
引言
美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历史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 美国的行政法体系逐渐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之一。本次演示将 从美国行政法的视角,探讨司法审查的标准与方法。
2、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至上原则是指宪法是美国政府的最高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宪 法规定。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 存在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
3、合理怀疑原则
合理怀疑原则是指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时,法院应当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 对行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严格的审查。在司法审查中,法院需要仔细审查行 政机关的证据和事实,判断其是否充分、合理。
2、宪法至上原则:在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的前提下,法院接下来对该法规是 否符合宪法进行了审查。在此过程中,法院对法规的内容和目的进行了全面的评 估,并对照宪法相关条款进行了比对。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并未违反宪法 规定。
3、合理怀疑原则:在确认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后,法院运用合理怀疑原则对 该法规的证据和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具体来说,法院对法规的制定过程、实施 细节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审查。经过审查, 法院认为该法规的制定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事实支持。
4、程序正义原则:最后,法院对该法规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正当法律程 序进行了审查。在本案中,法院仔细审查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是否遵循 了法定程序、是否保障了相关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法规的 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其违宪审查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以及促进法治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是美国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三权分立的思想。

在这种理念下,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分支滥用权力。

司法分支通过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平衡。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在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巧妙的司法推理,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多种形式和途径。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在违宪审查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其对宪法问题的裁决具有最终权威性。

各级联邦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所涉及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反宪法,可以宣布其无效。

这种审查不仅针对联邦法律和政策,也包括各州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方式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审查”,即只有在具体案件发生后,法院才会对相关法律或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其次,审查通常是“附带审查”,即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判断。

此外,美国的违宪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当事人提出合宪性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审查。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在种族平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领域,法院通过违宪审查纠正了许多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维护联邦制下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确保联邦政府的行为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

然而,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并非完美无缺。

一方面,由于法官的个人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可能影响其对宪法的解释和判断,从而引发对审查结果公正性的质疑。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的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最高法院,可能导致决策的单一性和缺乏广泛的代表性。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探析美国法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彭汉新)在美国的发展历程中,一百多年的殖民统治时代,它只受到殖民国的资本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以致美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发展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色彩。

因此这也导致了当时美国前期的法律中虽然也受到英国法的影响,但却较少接受英国法的保守成分,而是更多的采用了英国法中具有资本主义特色的部分。

这也为后来美国创立具有其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创立了很好的基础条件。

独立后的美国法,更多的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结合美国国情制定了不同于英国的近现代第一部的成文的共和制宪法。

为了确保和保证其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立宪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美国宪政的顺利施行,美国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与落实施行,在一方面保障了美国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另一方面确保了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切实贯彻,使得美国的司法部门真正能够起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作用,从而达到权力的均衡,实现三权分立。

同时,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作为这一制度的创始国的美国法,也把这一制度发展为一项具有其自身特色的制度,而美国的违宪审查高度发展,也让它站在了世界宪政国家舞台的最前沿,成为了世界宪政国家的发展学习的对象。

而我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宪政国家,在现阶段的违宪审查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审查主题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

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尚存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我希望借此机会,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的探讨,归纳总结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一些建议,为促进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尽自己单薄的余力。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审查制度的由来。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出现违宪审查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其渊源而言,可追溯至17世纪的英国。

就在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官科克早在1601年对博海姆医生一案中行使了当时极为少见的司法审查权,并于同时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因违背普通法原则而无效,这一行为在当时震惊英国大陆。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二、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评价
对这个制度的评价,我将其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肯定性质的,关注它所带来的能动作用,一类是否定批判或者说是质疑性质的,关注它的缺陷以及不良后果。但是任何一种人为的制度总有它的精华和糟粕所在,关键是如何把握它为人类服务,或者说这里应该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来考量,目标应该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二)从现实需要看,司法审查制是美国宪法学者将欧洲先进启蒙思想与美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寻找适合美国宪政模式所进行的有益探索成果。
美国独立后,在宪政道路上经历了由各州独立到结成松散邦联最后定位联邦制的艰难选择。为了确保美国人民自由、民主权利,解除各州对建立联邦政府的疑虑、不安,同时也为美国避开欧洲专制旧路,美国制宪代表们将英国科克“法律至上”的思想、洛克的“天赋权利”、“有限政府”的主张与法国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兼收并蓄,提出了更为丰富、具体的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的理论。其中麦迪逊和汉密尔顿的表述最为透彻。
首先是肯定性质的评价
一是司法审查的监督作用。司法审查制产生后,在美国宪政实践中逐渐显露出独特的监督制衡作用。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特点是,美国联邦法院(也包括州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拥有终局的权力来宣告任何法律、任何基于法律的公务行为,任何其他由公务员所为,而被认为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行为,皆因违宪而无法据以执行。”但是,美国司法审查权并非是无限的审查裁判权,它谨慎遵循政治问题不审查、无诉讼不审查、法律尽量推定为合宪等自我限制原则。尽管如此,司法审查制仍然是维护美国宪法、保护公众合法权益、调解联邦各部门关系、“捍卫美国式民主的最好方式。”在监督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方面,美国司法审查权表现为“法院有权以政府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这种权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联邦行政机关和国会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各州政府的活动。”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 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 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
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适用法律的人必须应当有权解释法律,解释宪法是
法律的职权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0 其思想基础和法理依据是其思想基础

法理依据是近代以来十分流行的“自然法理论”(个人权利并非国家赐予的礼

,
它们是固有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这些先在的权利)。

家权力的存在有其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必须允许国家权力强制性侵犯公
我国司法审査制度起步晚,由于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的原因使得我国 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缓慢而且因为我国制度的特殊性也使司法审查往往落实不到 实处。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其发达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吸取 有益经验来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只有通过我们自身不断努力并对先进制度的 批判借鉴才能使我国法治得到持续的发展。
民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过渡扩张导致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关键
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的进行划分和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
法院对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是公民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②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涵义
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
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一兼论其对我国司法审 查的启示
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制度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主要是论述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而美国是由法院掌握并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违宪审查在针对美国这一特殊国家是又称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其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关键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世界各国为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都确立了相应的宪法监督制度。

从监督主体划分,主要有三种模式:立法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宪法法院监督制。

而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由于美国的宪法并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部门行使这个权力,这就使得它的存在缺乏法理性的支持。

但是,在美国这种独特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中,最适合的就是法院。

不过,有的学者及官员并不是这样认为,1825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在“埃金诉劳布案”中就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他认为,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修改宪法,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那么,他无疑是在篡夺立法机关的权力,而这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目前,司法审查权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通过而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

尽管法律上要求法官在被任命后,要放弃党派的身份,不被党派所持的政治理念所左右。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却不是如此,法官判案不仅受到总统以及利益集团的影响,最主要的是受法官本人的政治立场和观点影响,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哲学理念,在解释宪法时所掌握的尺度就存在差别。

论文: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评述

论文: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评述

对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的评述杨佳微法学1101班【内容摘要】1830年的马布里控告麦迪逊案,为美国宪政史上划时代的一顶判决。

该项判决不仅确立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且尤其重要的是,最高法院竟有权力宣告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而此项权力的获取,却又不是宪法所明文赋予的。

因此美国司法审查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但司法实践证明, 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适合美国的政治制度。

司法审查权是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汉密尔顿曾言:“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

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根本大法。

所以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1这一思想在1803 年马歇尔大法官2的判决中得到重述,从而奠定了由法官解释宪法、进行违宪审查3的美国式司法审查制度的传统。

一、司法审查权的概述司法审查权,从狭义来讲,是指立法、行政权的审查权。

是指司法权作为权力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最终决定力量,对于立法、行政执法领域内的行为和决定进行最后审查的权力。

从广义上讲,是指司法裁判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即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这就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出发点。

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对象包括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法令和政府制定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可以撤销违反宪法的任何法律、法令和命令,其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后的法律效力,除非被宪法修正案和它自己的判决所推翻。

司法审查可以是事后审查,也可以是事前审查。

美国是实行事后审查的典型。

联邦法院不主动审查国会和政府的法律、决议和命令,也不以假想的实施为依据进行审查。

国会和政府通过或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事前无需征询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

法律生效或政策实施后,如果没有一项具体的诉讼涉及该项法律或政策,法院也不能主动审查。

这就是说,联邦法院只有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件时就其所涉及的法律或政策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

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美国司法审查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早期,当时美国刚刚开始成为一个独立国家。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司法审查是确保法律和行政行为合宪性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美国宪法中,司法审查的原则被认为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平等的一个重要保障。

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通过联邦法律和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意味着法院有权检验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能够撤销任何与宪法相悖的法律。

在美国司法审查发展的早期阶段,最高法院案例中的两个重要决定为其奠定了基础。

首先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首次宣布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即可以对政府行为和法律进行宪法审查。

其次是1857年的道格拉斯诉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该案将被宣告为非公民的非裔美国人的权利被剥夺,引发了对该案的批评和对奴隶制的争议,为奴隶制废除运动和奴隶制争议的起点。

从那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继续在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上进行司法审查。

例如,到了20世纪,美国最高法院发表了一系列在民权和个人自由等领域的重要决定。

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宣布了种族隔离是违宪的,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1973年的罗维诉韦德案(Roe v. Wade)宣布堕胎是一项宪法保护的个人权利,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辩论。

在当代,美国最高法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司法审查角色,并持续干预在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等方面的争议。

例如,最近几年中,该法院就同性婚姻合法化、移民政策、医疗保健等问题进行了决策。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一种对合宪性和公民权利的持续关注和保护。

法院在实践中对政府行为进行的审查,有助于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并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救济机制,保障其在法律和宪法框架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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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论文(报告)
题目: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院(系、部):法学院
学科、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究生:张熙宇
指导教师:李宝琦教授
延边大学
2007年11 月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争论
摘要:自司法审查制度创设之日起,激烈的争论从未停止。

拥护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本文通过对两种看法支持观点的阐述,揭示现阶段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水平和面临问题。

关键词:司法审查支持反对
二战后,美国法律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影响日益扩大,亚洲和非洲的部分国家移植美国司法审查模式并获得成功的实践,使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了普适性的意义。

而美国宪法在域外强有力的影响也许由于它的司法审查非常成功。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另一个或另一级政府部门行为的权力,尤其指法院使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违宪行为归于无效的权力。

”而各方学者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应该存在有着激烈的争论,下面就争论的各方的观点一一阐述。

一、支持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综合各种表示支持的观点,其依据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宪法是国家基本大法,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只是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

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自然无效,否则,怎能体现宪法的最高地位,又如何维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
(二)根据“三权分立”原理,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当然享有对法律和宪法的解释权,并以此来制约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将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机关制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保障法院独立地位的实现。

在现代民主国家,握有主权的人民表达在宪法中的意志自然应当高于由代表所组成的议会表达在法律中的意志,当人民意志和国会意志不相协调甚至存在冲突时,法院自然应当选择服从和尊重人民的意志,适用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

(三)法院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比,无疑担当着‘宪法守护神”的重要角色。

在立宪民主政体中,人民并非时时处处都能影响和左右政府各个分支,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行为。

任何立法程序都有可能被滥用或歪曲用来制定违反基本立宪民主原则的法规。

正当而公正的宪法理念总是通过最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来确定,而不是由实际政治过程的结果来确定。

美国最高法院就适合于这种立宪民主理念,即一种保护较高法律—宪法制度设置的理念。

通过运用公共理,胜,法院将使法律免受短暂的大多数立法的腐蚀,或者免受那些组织化的和占据优势地位的狭隘利益集团或群体的腐蚀。

因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可以宣布有关的法律决定、措施等是违宪的,从而使法院的这种决定通常在合乎理性的意义上符合宪法本身及其确立的各项民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通过运用其违宪审查权,不仅维护了宪法、维护了法院自身的独立性,而且还从根本上维护了宪法所体现的民主原则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反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观点
尽管支持司法审查的人列举了种种理由,但是,司法审查制度仍然招致各方的批评和攻击,这些批评主要有:
(一)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的质疑
这主要体现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法官吉布森(Gibson)在埃金诉劳布(Eaki。

二Ruab)(1825)一案中提出的异议。

吉布森首先承认了马歇尔判词中的如下观点,宪法有可能与国会立法相矛盾,如两法相抵触,显然宪法高于立法。

但是,吉布森认为,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宣布违宪无效。

如果由司法机关来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的话,那么司法机关一定是一个特殊的机关,它可以修改立法,并且纠正立法机关的错误,但我们从宪法的哪一条文可以找到这种特殊的地位呢?宜布一部依据宪法规定的形式所制定的法律无效,这不是篡夺立法权吗?吉布森又说,正如马歇尔自
己所说,司法机关的任务就在于解释法律是什么,那么司法审查权力来源何在?吉布森认为,它不仅在宪法上没有根据,在理论上也不应有此权。

如果有突,司法权将凌驾于立法权之上。

其次,如果说应由司法机关来阐明和审查什么是法,那么,司法的这种审查权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对于这种审查应有某个限度,任何人都不能主张法官有权下令重新举行大选或者审查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资格。

”这个问题,在马歇尔的判词中没有回答,这也是马歇尔判词中最致命的漏洞。

再次,司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那么立法机关至少也有同样的解释宪法权,不解释宪法怎么可能依据宪法的精神去制定具体的法律呢?吉布森的理论显然言之有据,同时他还指出,如果立法机关有错误解释宪法的可能性的话,司法机关也不能避免这种可能性。

如果法律根据宪法规定的形式得到通过,他们就不违宪。

制定和解释法律并不是同时发生的行动,由于司法机关未被要求去赞同法律的制定,它不会在制定的结果违背宪法时也跟着违背宪法,那么就应该把错误都归咎于立法机关,并且把所有责任加在它之上吗?最后,马歇尔曾说,法官就任时对宪法宣誓效忠,因此,法官只能适用宪法。

针对此论,吉布森说,支持宪法的宣誓并非为法官所特有,而是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每个政府官员;且它是被设计来检验人的政治原则,而不是在履行责任时约束官员。

吉布森又说,即使假设宣誓的目的是在法官履行公务责任时确保其对宪法的支持,这也未必授权法官去判决立法的合宪性问题。

宣誓更可能被设计来保证每个不同分支的权力不被任何其他分支所篡夺,因此,官方宣誓仅仅和官员的公务行为有关,它并不能授权官员偏离其寻常事务的轨道,去搜查其他分支的事务是否违反了责任,也不像想象中那样定义了官员的权力。

吉布森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向马歇尔的司法审查理论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吉布森的驳斥虽不能说无懈可击,但可以说是相当有道理的。

许多人也认为,马歇尔的说理的确存在着难以令人信服的一面。

(二)对司法审查的公正性质疑
美国当代批判法学派代表人物乔治敦大学的法学教授马克·图什内特(MarkTushnet)对司法审查模式的公正性持有不同看法。

他认为:首先,司法解释不具有决定性。

这就是说,法院没有能力解释宪法。

因为法官解释宪法,必须通过历史知识,发掘立宪意图,以此为依据解决问题。

但历史即使对历史学家来说也是模糊不清的。

此外,法官要研究立宪者的意图也是不可能的。

立宪者的意图并不仅仅建立在对历史人物思想的个别信念和目标的确认之上,而且还建立在对一个历史时期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理解之上。

这远非法官能力所及。

因此,法官的裁决缺乏可靠的基础。

其次,司法活动不具有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显然是受制度约束的,即‘冲立性”的概念本身来自于先前人们对何为中立性的理解。

因而中立性并不中立。

另外,中立性原则要求法官判决前后一致,但翻开最高法院的判例汇编,遵循先例原则已赫然面目全非,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往往可以找到截然不同的处理办法。

可见,司法活动并不是一个客观、中立的过程,而是一个法官选择与操纵的过程。

(三)对司法审查作用的质疑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协调彼此冲突的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但在某些时候司法审查却走向了反面。

在裁决过程中,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往往掺杂并固守着那些宪法和法律无法提供的道德、哲学和社会观念,而置发展了的或尚处于变化中的社会现实于不顾。

这就可能导致司法专横和阻碍社会进步的结果。

从美国内战前夕的斯科特诉桑德福德(Scotv.Sandford)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专横和阻滞社会进步的影子。

此外,法院的审查是否实现了正义值得怀疑,路易斯·亨金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对法院的政治问题回避审查原则表示质疑,“我不同意那种认为就宪法规定来讲对外事务总是‘特殊,的观点”,“并非每个涉及对外交往事务的问题均是有关‘战争与和平,的抉择问题,并非每桩同国家安全这一模糊概念相关的行为,均是急迫得可以侵犯重要的个人利益为代价的,而且司法机关在解释制定法时并非总是存在着尊从行政的必要性。

路易斯,亨金表示最高法院往往以政治问题为借口回避对某些问题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

总结尽管美国学界对司法审查制度褒贬不一,但实践证明,美国法院手中的司法审查权确实是制约国会立法、限制行政扩张、保持分权制衡格局稳定的有力依据。

这一制度对促进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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