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概论

司法制度概论
司法制度概论

《司法制度概论》(第二版)2015年1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 简述司法权的性质。

2. 简述现代司法体制的特征。

3.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般应遵循什么原则?

4. 简述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

5. 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包括哪些人?

6. 简述世界各国的法院分类。

7. 简述我国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8.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9.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0. 简述法律援助的功能。

11. 仲裁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12. 简述调解的基本原则。

附:参考答案

1. 简述司法权的性质。

解答:

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的性质是:

第一,司法权是一种执行权。

第二,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

第三,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

此外,司法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权。

2. 简述现代司法体制的特征。

解答:

第一,现代司法体制建立在现代立宪民主政治体制上,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二,司法体制内部实现以法院为核心的权限与职能的分工。

第三,法律家的职业化。

第四,建立司法监督与司法民主的制约机制。

3.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般应遵循什么原则?

解答:

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机关产生或撤销司法机关,任免司法官。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4.立法机关对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

5.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

6.相互尊重与礼让。

4. 简述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职业的共同特征。

解答:

1.法律职业相对独立,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2.法律职业集团内部形成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3.法律教育与培训的专业化。由于法律专业化的需要,很早就出现了专门化教育培训的需要,并逐步发展为现代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制度。

5. 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包括哪些人?

解答:

我国法律职业的构成主要包括:

1.法官,即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律师,即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4.其他法律工作者:仲裁员、公证人员、法律工作者、调解员、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等。

5.法学家,包括法律院校的法学教师、法学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以及立法机关、各政府机构、人民团体的法律与政策研究人员等。

6. 简述世界各国的法院分类。

解答:

根据不同的标准,世界各国的法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院的性质和属性,可以将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别法院、宪法法院。

(2)根据国家体制和行政结构,可以将法院组织分为中央法院与地方法院。

(3)根据审级,可以将法院组织分为第一审法院、第二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

7. 简述我国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解答:

除必须遵守人民司法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外,检察工作还必须特别遵守以下具体原则:1.检察权统一独立行使原则。

2.司法机关分工制约的原则。

3.保障公民控告和平等权原则。

4.严格程序原则。

8.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解答:

律师执业原则主要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原则。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原则。

(4)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9.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解答:

1.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4.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原则。

5.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6.无罪推定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10. 简述法律援助的功能。

解答:

当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主要是:

(1)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的平等。

(2)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实力对比平衡,实现程序的公正。

(3)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并提高司法效率。

11. 仲裁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解答:

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的协议,即仲裁契约为前提。

(2)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约束性。与调解完全不同。

(3)仲裁在适用实体规范和程序两方面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12. 简述调解的基本原则。

解答:

世界各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调解原则的规定表述各有不同,其中共同遵循的一些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自愿原则。

2.尊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则。

3.合法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4.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二、论述题

1. 试论述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 试论述当代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3. 试述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理念及理论基础。

附:参考答案(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1. 试论述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解答:

目前,我国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但实际上远未真正落实。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由于尚未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现有法官人数过多,国家尚无条件使其享有应有的高薪,法官的物质待遇较低。经常会有一些法官因羡慕律师的高收入,进而辞职,转行做律师,从而影响法官队伍的稳定。

2.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官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等尚不适应现代司法的要求,司法腐

败、司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而法官弹劾制度尚未建立,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程度,确保司法作用的正常发挥,不得不通过各种外在的监督措施对法官进行约束。这使得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确立遇到了相当大的障碍、甚至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

3.由于法院内部主要以行政化管理为主,法官惩戒主要依靠法院的行政性纪律惩戒制度,既缺少公开化的程序,又缺少严肃慎重的程序保障和职务豁免规则,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很少能对法官的任免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在实际办案工作中,主审法官会将一些案件请示庭长,庭长会将一些疑难或者重大的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结果,甚至存在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对一个具体案件应该如何判决的情况,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倾向明显。此外,一些法院还实行了法官竞争上岗和末位淘汰、错案责任追究(包括根据上诉改判结果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等制度,这些无形中对已经初步确立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尽管存在着种种实际困难,但从根本上,一个现代的司法体制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司法独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作为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和基石,最终是应该实现的。目前,国家和法院已经把提高法官素质,实现职业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随着这一目标的实现,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最终将能够真正建立。

2. 试论述当代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

解答:

当代律师制度仍在继续发展,其共同的趋势是:

1.律师人数迅速增长,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当代世界的法律需求仍在增长,律师人数也随之继续增长。例如,美国1970年有律师35万人,1983年为60万人,1992年已达到75万人。原来对律师人数发展持稳健保守态度的日本,其司法改革规划也计划逐步扩大律师人数,计划将每年司法考试合格的人数从2001年的1000人发展到2004年的1500人,至2010年则达到3000人,其中多数为律师。与此同时,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律师开始形成独立的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并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律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从原来的诉讼为主发展到时各个领域,从纠纷解决到一般日常法律事务;服务对象从国际组织、政府直到个人。

3.律师的分工日趋专业化。

由于现代法律事务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律师为了适应社会需要,也产生了分工专业化趋势。专业律师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了律师之间合作的新形式,如大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公司的出现。

4.执业形式多样化,大型法律事务所和律师公司产生。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型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在国际贸易和投资等事务中具有特别明显的竞争优势,其出现和快速发展标志着律师业务国际化时代的到来,由此也导致律师执业责任的承担从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方向的转变。

5.律师行业自治和自律程度不断提高。

律师行业自治历史悠久,随着其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通过自治维护行业的社会威望和声誉,提高行业的素质和竞争力就成为各国律师界的共同目标。律师自治能力的提高既保护了自身的权利,维护了行业的整体利益,也使得国家和社会减少了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和控制的必要。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关于律师的立法也日益完善,使律师行业自治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加规范。律师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力图改变其整体形象,成为社会正义和社会良心的代言人。

3. 试述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理念及理论基础。

解答:

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理念及理论基础主要来自以下几种思潮:

1.自然法思想。

这一理论认为,自然法作为一种"理念的法"和"永恒的法",指导着人们的行为。任何"实在法"或"人定法"都是低层次的法,应该依自然法而定,受自然法的指引和评价。宪法作为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直接来源于自然的理性即自然法,宪法一方面受自然法的制约,同时又制约着其他低层次的法,相对于其他人定法处于无上优越的地位。当其他法律或规则违宪时,就是间接与自然法相抵触,应该进行纠正。

2.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

依照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说,主权在民,国家作为人民公意的代表,应在人民订立的契约范围内(实质是宪法范围内)活动。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大,为了捍卫人民的利益,就有必要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3.新的分权和制衡论。

根据传统的分权原理,立法、司法和行三种国家权力应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由于现代议会民主以多数决定为主要方式制定的立法,以及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往往难免出现恶法与劣法,为了纠正民主的弊端,就必须对立法的缺陷进行救济和纠正。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美国的政治家认为法院权限太弱,要求"法院必须有权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表明司法权的扩大和司法能动主义(积极主义)的出现,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传统的三种权力分立的格局,形成了新的权力制约和平衡关系,而围绕分权和制衡的需要,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及模式。

4.人权学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人权保护理念促成了对法治的反思,其中德、意、日三国为避免重蹈法西斯主义和战争覆辙,以人权保护为基本理念,在战后制定的宪法中都参照了美国的经验,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当代违宪审查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在制度和程序上尽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保护、维护良法之治的理念上都是相同的。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 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 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 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 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 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 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 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 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 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 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 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 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 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 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 狈?/p>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 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 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

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 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 位 论文关键词:科学技术司法制度作用地位 论文摘要: 科技进步对司法制度得完善起着巨大得促进作用,要紧表现:一是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得启迪和妨碍,二是科技手段对司法方法得渗透和充实,三是科技成果对司法手段得更新和提高.科学技术既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得重要基础,又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得差不多动力,也是现代司法制度进展完善得可靠保证. 一

“科学”一般被解释为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得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和逻辑形式反映事物现象得本质规律.所谓”技术“从生产体系得劳动手段角度来看,是人类利用科学知识改造客观世界得劳动手段和工艺方法,是劳动手段得总和.在古代,科学知识专属于哲学领域,而技术归由工匠掌握.技术得产生要先于科学.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得活跃,科学与技术互相接近,关系日趋紧密.直到19世纪,科学逐渐形成体系,技术渐次转向以科学为基础.由于科学与技术相互交叉,以至密不可分,故两者并称为“科学技术”而被广泛使用.科学本身得巨大进步丰富了科技体系结构.过去,我国一般把科技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门,而哲学则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得概括和总结.现代社会得进展,有力地驱动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得结合、交叉和融汇,在现代科学知识体系中出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交叉科学得鼎足之势.

科学技术得进步是广泛利用技术成果,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结构优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得强劲动力.WwwC科技进步得社会功能要紧表现在:其一,在生产诸要素中,科技进步发挥关键性作用,从而全面提高和进展社会生产力;其二,科技进步不仅是科技自身得进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整个社会进步得有机组成部分,它渗透到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前进得巨大变革力量;其三,科技进步既是物质文明得要紧支柱,也是精神文明得重要基石.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人们得精神文明程度. 司法是阶级社会得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得产生而出现得用以实现国家意志得重要手段.司法活动是适用法律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得活动,是一种形式特定得执法.司法制度是社会进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得产物,是建筑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得上层建筑.司法制度将随着社会得进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 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

《外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一、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 1.《世界通史》或世界《古代史》、《中世纪史》、《近代史》、《现代史》,任意版本; [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英] 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王云霞、何戍中著:《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顾准著:“希腊城邦制度”,载《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任寅虎、张振宝著:《古代雅典民主政治》,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6、[古罗马]阿庇安著:《罗马史》,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7、[意]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9、[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3、[美]孟罗·斯密著:《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16.[古希腊]普鲁塔克著:《希腊罗马名人传》,黄宏煦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曲可伸著:《罗马法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9.[英]巴里·尼古拉斯著:《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6、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2、[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王云霞:《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楔形文字法

司法与司法制度

司法与司法制度 篇一:两种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题目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20XX 学院外国语学院姓名张蓓学号11101216年11月29日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渊源、分布、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陪审制度等进行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特征;优点;缺点;借鉴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

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1] 二、法律渊源、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比较 (一)法律渊源、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中国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2] 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高等学校学位制度: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是高等学校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司法制度的功能

司法制度的功能 篇一: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错误 B.正确 2.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错误 B.正确 3.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错误 B.正确 4.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错误 B.正确 5.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B.正确 6.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错误 B.正确 7.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错误 B.正确 8.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错误 B.正确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a.错误B.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错误 B.正确一、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错误 B.正确 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B.正确 3.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错误 B.正确 4.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错误 B.正确 5.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错误 B.正确 6.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 人。 a.错误 B.正确 7.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错误 B.正确 8.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答案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判断题名词解释论述题 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 A. 错误 B. 正确 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 B. 正确 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 B. 正确 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A. 错误 B. 正确

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 B. 正确 10. 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 B. 正确一、判断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机构自身开展行业管理的自律性组织 A. 错误 B. 正确 2.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 B. 正确 3. 我国仲裁既具有民间性,又具有司法性 A. 错误 B. 正确 4.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 B. 正确 5.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 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A. 错误 B. 正确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 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他们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区别:(1)形成方式不同:条约由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而惯例是国际商事交往中通过实践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只不过这种做法得到了各国普遍承认和自愿遵守。(2)效力不同:条约对缔约国当然生效,保留条款除外;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得到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选择,惯例不适用。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国际商事行为一方面是通过国私法的冲突规范指引而适用的有关国家的民商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专门制定的涉外立法。可以说,各国有关商事交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国际方面渊源的重要补充。 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公约的缔约国两方约定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即所在国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地位,但其存在的权利有限制。 互惠对等待遇(Reciprocal and Counter Treatment):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司法制度的含义

司法制度的含义 篇一:司法鉴定的意义 让科技为公正护航 ——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制度落后于时代,作用发挥受制约 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作为物 证技术主要服务于刑事侦查, 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 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 鉴定在服务诉讼活动、维护和 促进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日益突出。但是,在改革前,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立 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 不统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 法鉴定功能作用的发挥,社会 公众对司法鉴定领域暴露出的 问题纷纷提出质疑。适应诉讼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司法鉴定制度亟待建立与完善。鉴定管理

不统一,司法公正遭质疑 作为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由独立于诉讼双方的中立第三 方做出;鉴定活动应当只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然而,改革前司法鉴定机构分别设立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实行的是一种按诉讼职能部门的隶属关系或多头管理的体制,政出多门、诉讼职能与鉴定管理职能不分等问题突出,在实践中由此带来的多头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和鉴定“打架”等问题时有发生,令司法机关和当事人 无所适从,也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众所周知的湖南女教师黄静案历经三年,经过“5次尸检”、“6次鉴定”,司法鉴定反成讼累。 执业规范不健全,行业发展受影响 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鉴定公正的统一。然而由于多年来司法鉴定的多元化管理和行业规范的缺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入司法鉴定行业没有严格的准入标准,鉴定活动也缺乏统一的实施程序、技术标准、收费办法和执业责任等,导致执业秩序失范、鉴定质量不高、鉴定收费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影响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靠性,阻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20XX年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推动司法鉴定立法,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按照中央要求,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功能

论文题目( 2012学年《法律方法》论文) 年级11级 专业法律硕士 课程名称法律方法 学生姓名葛小玲 学号201100352055 指导老师张洪波 2012年07月02日

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本文以最够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重点探讨了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分析得出了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不可或缺的地位。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辩证地分析了司法解释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解释地位作用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法律解释制度是连接立法和用法的重要纽带,是法的解释体系中一个主要环节,是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说明、阐述或解答。法律解释是伴随法律的存在而存在的,只要有法律,人们便必然会有对法律的理解或看法;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便必然需要对法律加以说明或解答。 然而,承认法律解释是必要的或具有客观性是一回事,认知法律解释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而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却是另一回事。一国学界和法律界认识到法律解释是与法律的存在相伴随的,该国未必就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解释制度和比较好的法律解释实践。[1]为了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充分实现法律解释价值或发挥其作用,还需要明了法律解释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首先需要明了法律解释在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居于什么位置。中国学界现有关于法律解释的意义或价值的认知.表述虽有不同,但有一点则是大体相通的:大多侧重于阐明法律解释有助于弥补立法之不足和有助于推进法律之实施。有的强调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局限性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有的强调立法的局限性和法律适用者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解释的不可或缺性: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法律常常会表现出疏漏不周;法律不可能通过强调用语的规范严格达到准确的表达,因为语言本身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现代生活的急剧变化使得立法往往表现出大刀阔斧的政策指向,大批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审判网】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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