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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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问题归谬

赌债 一样 , 应被认 定 为非法 财产 , 不能 以法律 的形式 肯 罚和预防犯罪 的 目的。 海 盗通过 劫持船 舶的行为勒索赎 定 其效力 。但面对海盗 的武力挟制 , 如果 被劫持者拒绝 金 , 使用暴力手段扣押船舶和货物、 囚禁船员作为人质, 支付赎金 , 则海上 财产和海上人命 将会面临危 险。基 于 侵犯 了船 货双方 对船舶 和货 物所 享有 的财产权 以及 船
意 涵和表现形式 。
当性进行论证 , 是讨 论海盗赎金 的法律性质 所不能搁 置
( 一) 海盗赎金不 同于传统刑 法理念 中的赎金
进入 2 1 世纪 , 随着全球经济 形势 的不 断恶化 , 海盗 或 回避 的基础 。
行 为 日益猖獗 。 海盗劫 持船 舶的行 为不仅 严重威胁 到了 国际航运 安全 , 同时由此 产生的海盗赎金 的支付 问题还
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海 2 0 0 0 4 2 )

要: 随着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 的 日益频发 , 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 以应对海盗行 为、 保障船货安全 , 并 由船货双方 分摊海盗赎金 以加强对船东利 益的保护 , 成为了当前航运实践发展 的趋势。 然而, 支付海盗赎金行为的合 法性以及 海盗赎
从传统刑 法理念 上讲 , 立法 者从 来不保 护在人质 遭
对 海上货物 运输 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分担 、 责任的划分和 到绑架后支付 赎金的行为 ,因为从 立法者 的角度看 , 向
船 货双方利 益的平衡造成 了十分重大 的影响 。然而 , 由 绑架者 支付赎 金的行为显然是对犯 罪行为 的纵容 , 因而
行为 , 或者 即便 肯定 支付 海盗 赎金 的合法性 , 却 又将海 付赎金行 为的非难在 当今世界各 国的立法 中仅 占少 数 ;

海盗引起的赎金险

海盗引起的赎金险

海盗凶猛“赎金险”受追捧如今的海盗,劫持船舶的兴趣在于索要赎金。

但据称,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索马里海盗不盗窃也不杀人,他们只要赎金,而且赎金的支付往往是秘密的。

因此,非传统意义上的海盗风险,即海盗索要赎金的风险,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是不接受保险的。

中国《海商法》对海盗赎金问题没有涉及。

荷兰《海商法》第699条共同海损第一项规定:“为从…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以他们的任何物品…应该一律认为是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

” 德国《商法典》第706条规定:若海盗同时劫持船、货和人质而支付的赎金,即使有解救人质的目的,此赎金也可以纳入共同海损,而由船舶、运费和货物共同来分摊。

根据英国法律向索马里海盗支付赎金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

如何为赎金投保为了弥补支付赎金的额外损失,船东应该考虑购买“绑架和赎金保险”,这一保险可以保证偿还船东所支付的赎金和有关费用。

此外,还包括在运送赎金过程中赎金可能遗失的风险,特别是当船东通过中间人来支付赎金的时候。

在伦敦保险市场上可以买到海盗赎金险,例如在劳合社,不过因为保费太高,很少有人购买。

在中国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海盗赎金险,因此在中国是买不到这种保险的。

国际保险经纪人达信保险经纪公司Marsh最近推出一项针对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风险的特别保障产品。

此项保险的被保对象为:在被保险船舶上的所有人、单船或整个船队,以及船上货物。

承保的航程为:单航次或事先宣布航线的多航次(按年度计算)。

承保人的赔付责任为:赎金包括运送过程中丢失的赎金,以及附加费包括运送赎金的费用,还有租船人的租金损失。

按照中国《海商法》第193条和《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A对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必须符合下列要件:危险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须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须是有效果的。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保险赔付问题

海盗赎金的保险赔付问题摘要:索马里海盗的出现给航运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与历史中出现的其他海盗有一点显著的不同,即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的目的不是为了掠夺船上财产和变卖船舶,而是通过向船东和货主索要巨额的赎金来获得经济利益,而赎金就成为当今唯一可以解救船员和释放船货的方法。

尽管伦敦保险市场上已出现了”绑架和赎金险”,但由于其风险大且保费过高,所以无法成为解决赎金问题的通用方法。

本文即是探讨在没有”绑架和赎金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支付海盗赎金后能否从保险人处得到赔付以及如何索赔问题。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上保险承保风险一、支付赎金是否合法保险人赔付赎金的前提是支付赎金属于合法行为,各国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容易争议。

但法律往往会对违反公共政策的行为做出概括性的规定,即否认违反公共政策行为的合法性。

认为支付赎金违反公共政策的一方主张赎金能够起到鼓励海盗行为的负面作用,是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禁止。

在英国判例masefiled ag v amlin corporate member ltd 中,steel法官就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共政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作出了判决。

本案中,马来西亚籍的船舶bunga melati dua于2008年8月19日被索马里海盗劫持,原告即船上两批柴油的货方masefield为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

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保险人发出了委付通知。

但在10天后,船东与海盗谈妥了赎金并进行了支付,船货都被释放并继续开往目的地。

原告认为货物在2008年9月18日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付。

诉讼中,原告提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

但法官不同意将支付赎金定性为违反公共政策,原因是一方面英国法并未规定支付赎金违法,另一方面支付赎金也许的确会鼓励悲剧重复上演,但是如果船上的船员被武力劫持,唯一有效且合理的办法就是支付赎金,外交和武力介入通常并不可靠。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探究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一、引言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统计,1984至1994年,全球累计发生的海盗劫掠船只的案件总数未超过100件;但自____年以来,每年发生的涉及海盗行为的案件均超过200件,部分年份甚至超过300件。

在上述海盗劫持船舶的案件中,有80%均是通过向海盗支付赎金得到解决的,其中就包括____年10月15日,索马里海盗劫持世界第二大油轮沙特阿拉伯天狼星号轮并索要2500万美元赎金;而仅____年一年间,全球用于缴付海盗赎金的金额总数就达到了1.5亿美元。

并且,由于世界各国政府基于打击海盗的行为动机、使其获取赎金的目的不致轻易得逞的考虑,往往拒绝向海盗支付赎金,故由政府出面代为支付赎金的情况实则只在少数,更多情况下,仍旧是由被劫持船舶的所有人(船东)独力承担支付海盗赎金的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海盗劫持船舶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了国际航运安全,同时由此产生的海盗赎金的支付问题还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的划分和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围绕海盗赎金的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迄今为止,判例法历史上将海盗赎金列为共同海损的先例需要追溯至1590年的theHicksv. Palington案([1950] Moores (KB) 297)。

该案的判决认为,为了保护其他利益避免遭受损失而将货物交给海盗的损失是一种牺牲,该牺牲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得到分摊。

而自此之后的数百年间,则再无相关的判例支持海盗赎金应当被列为共同海损的观点。

至于世界各国的立法中,亦只有《德国商法典》第706条明确规定,在船舶被敌人或海盗捕获的情况下,任何赎回船货的开支和赎回人质的开支均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因此,海盗赎金能否定性为共同海损,还有待通过其与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和对其在具体实践中的考察加以确认。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

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作者:————————————————————————————————日期: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企业管理论文海盗赎金的共同海损性质徐依琳(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随着海盗行为的愈发猖獗,海盗劫持船舶已经成为国际航运安全的一大威胁。

而目前国际法律对海盗赎金的法律属性仍无定论,船东、货主及保险公司之间经常因此引起纠纷。

因为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合法性;共同海损性质;实践意义中图分类号:D9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2-0264-01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海盗行为日益猖獗。

对海盗赎金的研究会对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如何划分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造成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所以,界定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并确定因支付所引起的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很有必要。

一、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1.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分析构成要件主要为:必须是同一海上航运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必须采取措施是合理并且有意;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一定影响;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牺牲必须是特定的,但如果船东在向海盗支付了赎金之后,就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向货主主张索赔,则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E(1)的规定,船东负有举证责任,即船东要证明其所支付的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2.支付海盗赎金的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首先,支付海盗赎金的前提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共同的危险”就是指如果一方受到损失,则全船都将受到危害的状态,处于此种状态,只有处于对船货双方的共同利益的考虑,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和承担的特殊损失才能被认定为共同海损。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

海盗赎金法律性质分析[摘要]自金融危机以来,海盗赎金案例渐增,海盗行为已对国际航运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

据Lloyd’s List报道,2010年索马海盗所获得的赎金总共高达2.38亿美元,单艘船舶的平均赎金也从2005年的15万美元达到了2010年创纪录的540万美元。

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海盗赎金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海盗赎金应当作为共同海损。

[关键词]海盗赎金;共同海损;施救费用一、海盗赎金的性质分析(一)单独海损在我国,单独海损是指凡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那么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单独海损呢?首先,空载船舶被海盗劫持只产生一方的不利益,支付赎金仅是使船舶尽早释放,但此时的赎金仍不应作为单独海损,因为单独海损指的是损失本身,而支付赎金后,船舶是完好交付给船东的。

其次船舶载货航行情况下,支付海盗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其一,船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其二,船货面临被海盗劫持共同的危险;其三,采取的措施是额外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即海盗赎金。

其四,最终取得了效果,即船货被释放。

(二)救助报酬海难救助是对在海上面临真实危险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

由此看出海难救助的要件:其一、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其二、被救物处于真实的危险之中,其三,救助人是出于自愿行为,其四、救助取得了效果。

下面就赎金能否作为救助报酬进行分析:其一,有学者曾指出,实施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人,也可以是过往船只或者其他人。

因此救助人应该是第三人,而不是船东,而在船货被海盗劫持之后往往是由船东支付赎金,因此从这点上看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其二,救助标的仅仅是对物的救助,而海盗赎金中不仅包括对船货的救助也包括对人命的救助。

其三,船东支付赎金并不是本身自愿行为,船东支付赎金是想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这也不符自愿行为要件。

其四,海盗不是救助人,其行为也是非法的,这样的话何来的救助行为的合法?(三)施救费用施救费用制度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尽力施救,从而减少保险人的损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一种制度。

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

浅析“天狼号”劫持事件引发的海盗赎金问题2008年11月15日上午10点,索马里海盗击败护卫军舰后,劫持了沙特阿拉伯货物价值高达1亿美元的超级油轮”天狼星”号,同时被劫持的还有轮船上的25名工作人员。

”天狼星”号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油轮,也是索马里海盗首次劫持如此巨大的货轮。

负责营运”天狼星号”的维拉国际公司发表声明,声称船上25名船员情况安全,公司已成立危机小组,寻求海盗释放船员及交还油轮。

但有保险公司指出,如此大的油轮,经过讨价还价,船公司最终可能要付出500万美元赎金,换取油轮和船员获释。

当被海盗“掠夺”时,被劫持者应当怎么保护自己呢?当今只有两种方法: 1.投保海盗险。

2.交付海盗赎金。

第一种,我们知道如果当事人投保了海盗险,那么他如果被海盗“掠夺”后,可以向保险人索要赔偿金。

那么第二种呢?第二种还分为两类: 1.已经投保了海盗险。

2.没有投保海盗险。

第二种的第二类情况,毫无争辩,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

可是第一类情况如何?当事人已经交付了保险金,出于对货物、船舶的价值、或者时间等因素的考量,觉得需要赎回货物对自己更为有利,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支付了海盗的赎金,该笔费用可否再向保险人进行“报销”呢?一、海盗赎金的性质赎金其实是一种海盗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它跟以往的海盗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大有区别的。

海盗对于被劫持的船舶和货物并没有毁坏或者变卖,因此不能算做单独海损或者实际全损;海盗志在赎金,只要支付了赎金,船东就可以得到船只和货物的控制权,所以也不能定为推定全损。

笔者认为就赎金的实际作用来说,可以看做共同海损。

我国《海商法》第193 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货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损的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

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作者:刘潇来源:《水运管理》2010年第04期【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商法;共同海损;救助报酬;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虽有各国军舰护航,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2010年1月5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起。

例如,2009年10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

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1.1.1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因此,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

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Warlike Operations),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

[1]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 Risks)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1.2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A)(1/1/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6.2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浅析海盗赎金的性质

浅析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现今海洋航运事业中海盗活动越来越频繁,在公权力尚不能解决海盗问题的情况下,向海盗支付赎金以求航运安全,是现在大多人的选择,而认定海盗赎金的性质对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也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本文就是要分析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和赎金的真正属性。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盗一词大家都很熟悉,尤其是在最近几年海盗行为更加猖獗,为我们熟知的就有维京海盗、马六甲海盗、索马里海盗等。

在当今国际社会上,对海盗行为也有着准确的定义,它是指“海上发生的对过往船舶和货物不加分辨地抢劫行为”。

[1]国际社会为了遏制和解决海盗问题进行过很多的尝试,比如,派军舰护航或绕行,但都没有在根本上解决海盗问题,其仍然困扰着海洋航运业的各方主体。

一、海盗赎金的概念及其合法性分析海盗赎金简单来讲船方受到海盗的勒索而向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形式上看特别像刑法绑架罪中支付给犯罪嫌疑人的赎金。

根据有关学者分析,海盗赎金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海盗的强占,由船东或货主向海盗支付用以换回该财产的赎金。

[2]有此我们可以看出,海盗赎金有特定的场合——海上航程中;有特殊的主体——船东或货主向向海盗支付;有特定的目的——为了换回财产,保证船货的安全。

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并不是都许可向海盗支付赎金。

有的国家就认为支付赎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例如,新加坡《绑架法案》中就规定,支付赎金赎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罪,应处7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

[3]这些国家这么规定的初衷是如果允许向绑架者支付赎金就会助长绑架行为的发生,而允许支付赎金可以从根本上遏制绑架行为的出现。

也有的国家规定,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合法的,即使这些国家大多数都是采取的默示认可的态度,例如,沙特官方虽然拒绝就“天狼星”号与索马里海盗谈判,但却表示船东有自己的选择,即默认了船东可以支付赎金;英国废除1782年《赎金法案》以后,支付赎金的行为不再认为是非法的;[4]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

海盗挟持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摘要:海盗劫持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明晰各部分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有利于将损失在责任主体间进行合法分配。

船货赎金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共同分摊;船员赎金可能属于共同海损,也可能属于遣返费用,遣返费用依法应由船舶用人单位承担,必要时应由国家预先垫付;船期损失属于船舶营运费用,承担主体视合同性质和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定。

关键词:海盗挟持;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据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发布的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索马里海盗近来挟持了11艘船舶,俘虏了221名人质。

尽管上半年索马里海盗袭击事件显著下降,但海盗问题依然严峻,因为海盗的触角已经延伸到非洲西海岸和印度沿岸,以几内亚湾为例,2012年已报导了32起海盗袭击事件,而2011年该区域只发生了25起。

[1]海盗挟持带来的损失主要有船货赎金、船员赎金、船期损失、人员伤亡的费用等。

本文将对上述损失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展开讨论。

一、船货赎金的法律性质和承担主体(一)船货赎金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船货赎金构成共同海损。

首先,将船货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是有历史依据的。

早在查士丁尼公元533年的《法学汇编》中,servius,ofilius和labeo三位奥古斯都时期的罗马律师认为,如果船舶被从海盗手中赎回,各方应当进行共同海损分摊。

其次,船货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四个构成要件。

(1)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

船舶一旦被海盗劫持,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也成为海盗控制的对象。

在被劫持的船舶无法得到解救的情况下,所载货物也有灭失的可能,故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2)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

船舶所有人明知支付赎金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仍有意作出,是有意的。

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船舶所有人通过支付赎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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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论文:海商法下海盗赎金的性质【摘要】为解决海盗赎金问题,从海盗行为的定义出发,比较我国与伦敦保险人协会相关保险条款的异同,并结合案例分析赎金的性质,对船舶所有人提出就赎金主张共同海损从而得到分摊以弥补损失的方法建议。

【关键词】海盗;赎金;海商法;共同海损;救助报酬;保险条款;船舶所有人;货主虽有各国军舰护航,海盗事件仍是目前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严重问题。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统计,截至2010年1月5日,向该组织报告的海盗和武装抢劫共有5 224起。

例如,2009年10月,青岛远洋运输公司所属“德新海”轮在印度洋被海盗劫持,经多方努力方才获救。

由于海盗劫持船舶后通常要求以赎金换取船货,而赎金的性质与船舶所有人、货主以及保险人分摊损失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海盗赎金问题受到有关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1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1.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相关规定1.1.1我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及其除外责任,而货物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因此,人保的货物一切险不承保海盗险而是将其放在战争附加险中。

在过去,海盗行为被归于“类似战争行为”(Warlike Operations),现在,由于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取消“类似战争行为”的提法,因而海盗行为被保留在战争险的承保范围中。

[1]在我国海上货物保险中,海盗行为作为海上保险的特殊附加险(Particular AdditionalRisks)之战争险的承保范围。

1.1.2英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伦敦保险人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 Clause,简称ICC)(A)(1/1/1982)的除外责任条款6.2中规定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些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可见,人保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与上述条款对海盗行为的规定不同。

人保条款将海盗行为归入战争险的范畴,在一切险内属于除外责任,而ICC (A)条款承保的风险相当于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除外责任条款也特别说明海盗险不在除外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承保海盗风险。

1.2船舶保险中的规定船舶基本险有全损险和一切险2种,而且都采用列明风险形式。

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的全损险承保由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

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Institute Time Clauses Hulls,简称ITCH)的1983年和1995版本的6.1.5都规定海盗行为属于承保风险。

可见,中英两国在船舶保险中都承保海盗行为造成的损失且不列入战争险中。

1.3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1.3.1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舶保险条款中的全损险承保范围第4条规定,承保来自入会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一切险承保由此产生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和救助的责任和费用。

1.3.2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英国船东互保协会常见问题解答第16条明确说明,只要“战争武器”除外责任条款未启动,协会仍然承保因海盗事件引起的常见保赔责任。

赎金不是明确承保的风险,协会对赎金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条款。

在Royal Boskalis Westminster N.V.v Mountain(1999)案中体现以上规定:如果无法确定所支付的赎金有多少是用来解救船员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要求船东互保协会分摊赎金。

可见,我国船东互保协会的规定与人保船舶险规定相同,而英国船东互保协会不承保赎金。

1.4国际新做法鉴于海盗行为的猖獗,国际上出现针对海盗险的一些新做法,如英国劳合社开发的新型海盗保险,海盗赎金可通过特别保险的形式予以承保或者在案件的诉讼费和人工费(Sue and Labour Expense)中报销。

对伦敦保险市场的绑架和勒索险(Kidnap and Ransom,K&R)而言,赎金并非施救费用而可能是保险赔偿。

2005年,伦敦保险市场出现新的条款,将包括海盗、盗窃、船员自盗等在内的一些风险从船壳水险中删除,而与恐怖风险一起列入特别战争险条款和罢工、暴动、民变险条款。

美国也出现同样的做法,但这种做法并未被广泛采纳。

2赎金的性质2.1赎金的合法性鉴于海上环境的复杂性,支付赎金往往是船舶所有人面对海盗抢劫无可奈何的选择,故该行为具有可接受性,支付赎金行为是合法的。

有时支付赎金可有效避免船货遭受进一步损失,比如2008年11月被索马里海盗劫持的沙特油船“天狼星”号载有200万桶石油,价值约1亿美元,索马里海盗索要300万美元赎金后释放该船。

曾有案例认为向海盗支付赎金是对海盗行为的纵容,在Havelock v.Rookwood(1799)8 Durn.&E.268案中认为支付给海盗的赎金非法,不能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费用。

但是自从英国1782年《赎金法》取消后,在英国法下支付赎金不再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行为,除非要求赎金者牵扯到政治目的或恐怖组织,赎金的支付因可能违反恐怖法规而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行为。

2.2船舶所有人可以主张救助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被救财产属于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救助标的处于海上危险当中;救助人没有救助义务。

如果要取得救助报酬,救助还必须有效果。

显然,被海盗劫持的船货属于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船货也正是处于客观真实的海上危险当中,一般来说,支付赎金后,船货能安全返回即取得效果,所以要判断船舶所有人能否向货主主张救助报酬的关键在于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支付赎金的义务,即是否属于自愿救助。

2.2.1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对货主构成海难救助自愿救助是指没有合同上、职务上或法律上的义务而作出的救助行为。

从表面上看,支付赎金的行为是在海盗胁迫下作出的,不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但从某一角度看,因为赎金数额通常小于船货价值,支付赎金是船舶所有人对两者价值作比较后的决定,带有一定的主动性,符合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因此理论上可以就有效赎回货物的部分向货主请求海难救助报酬。

2.2.2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构成自救在海难救助法律关系中,船舶所有人不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其支付赎金赎回船货的行为仅对货主构成海难救助,如果赎回的是其自有的船舶则构成自救。

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船货同属一人,船舶所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海难救助。

虽然船舶所有人无法对自己主张海难救助报酬,但是如果其投保伦敦保险市场的K&R保险或其他类似保险,则有可能获得保险赔偿。

因此,船舶所有人仅可以就因支付赎金而获释的货物部分向货主主张救助报酬,但在实践中船舶所有人往往选择将赎金列入共同海损得到分摊的方法来弥补损失。

2.3赎金列入共同海损为宜支付赎金换取船舶获释后,赎金不能成为共同海损分摊中的救助费用,船舶所有人对货主或主张共同海损分摊,或主张海难救助,两者只能选其一。

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主张共同海损。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赎金可以列入共同海损,但国外有些法律肯定这一点:荷兰《海商法》第699条第1项明确规定“:为从敌人或者海盗手中索回或者赎回船舶或货物而给予他们的任何物资,如果发生疑问,应该一律认为赎金是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利益而付出的。

”[2]《德国商法典》第706条亦作类似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在海盗同时劫持船员时,赎金即使有包含人质的部分,仍可以纳入共同海损,由获救的船、货、运费等进行共同分摊。

本文认为赎金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因为其符合海商法中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财产的牺牲和费用的支付是特殊的;采取的措施有效果。

2.3.1赎金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时支付的(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共同面临的。

载货船舶一旦被海盗劫持,可能发生的损失不仅限于船舶,船载货物本身也成为海盗控制的对象。

在被劫持的船舶无法得到解救的情况下,所载货物也有灭失的可能,故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空载航行的船舶若被海盗劫持,不能请求货主分摊损失,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还不存在与船舶面临共同危险的问题。

(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在遭遇海盗的情况下,由于船舶和货物被海盗控制,如果武力解救,可能危及船员生命,而且船货所有人已经丧失控制权,该危险是真实客观的。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后支付的赎金符合此构成要件。

2.3.2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有意采取的措施是指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损失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船舶所有人向海盗支付赎金,明知会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是在海盗劫持船舶和货物后有意作出的救济措施。

合理的措施是指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的最大安全为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海盗开出的赎金数额往往小于船舶和货物的价值,为了避免船货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船舶所有人不得不支付赎金,这一行为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理性选择。

支付赎金的措施符合该构成要件。

2.3.3赎金的支付是特殊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在应尽义务之外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费用。

船舶所有人除了准备必要的防御海盗的安全装置外,并无事先准备向海盗支付赎金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

船货赎金的产生属于异常情况,赎金作为一种额外支出,是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特殊费用,因而也符合共同海损费用支出的条件。

2.3.4支付赎金的措施是有效果的有效果是指船舶所有人采取的措施最终达到使船舶和货物脱离危险的目的。

从多起在船舶所有人支付赎金后船舶获释的案件可见,支付船货赎金一般可以达到使船货获释的效果。

综上所述,向海盗支付的船货赎金,符合共同海损的4个构成要件,可以列入共同海损。

船舶所有人选择共同海损而非救助报酬更有利,因为船舶所有人对自己船舶的救助不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可以将其用于自救的赎金部分列入共同海损,也能从船舶保险中获得赔偿用以弥补损失。

3结语由于海盗行为不断危害国际海运正常秩序,国际社会为此展开紧密合作,一些国家组成护航编队护送商船通过海盗出没海域。

海上运输当事人在做好足够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积极解决赎金的分摊和赔付问题,能够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促进航运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傅廷中.海商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25.[2]韩立新,王秀芬.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1155.[3]张家栋.海盗问题及对策思考[J].国际问题研究,2009(2):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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