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单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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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单据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规范常用财务单据的接收、整理、填制、传递,加强财务单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公司经

济往来行为符合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各部门通常使用的财务类单据包括:1、法定格式单据。如税务监制票据(发票)、国家规定特殊行

业票据(银行、邮电等)、财政监制收据(行政事业收据)、财政监制收据(资金往来收据);2、非法定格式单据。是为适应不同单位的管理需要,单据格式可以自由设计选定,国家不作统一规范和约束的单据。如财务部门内部自制或从外部购买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付款通知书、借款单、发票清单、对账单、普通收款收据等。其它部门业务流转单据,财务部门专用表单、银行支票、汇票等不在本制度规范。

3. 部门职责

3.1. M务部:负责制定常用财务单据管理的流程及制度,按要求开具财务单据,并负责对各部门

提交的财务单据进行审核;

3.2. 业务部门:包括各职能部门,从外单位第一手接到的发票、收据时应进行初审,必要时

在取得单据前和财务部门沟通,并按照规范向财务部门填报传递财务单据。

4. 主要单据用途

4.1. 外部来源财务单据

5. 单据总体规范

5.1•单据的内容

5.1.1. 主要包括:单据名称;填制单据的日期;填制单据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单;接受单据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5.1.2. 发票必须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5.2. 单据的填制

5.2.1. 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晰、工整,手写不得连笔,无涂改、污染,印章清晰可辨。

5.2.2. 阿拉伯数字

5.2.2.1.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

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如金额为952元,则在阿拉伯数字填写栏内填写Y 952元。

5.2.2.2.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

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一”;有角无分的, 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5.2.3. 汉字大写数字

5.2.3.1. 大写数字标准写法为: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

万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代替,

不得使用异体字和简化字。

5232 已印刷有大写填写栏:应按规范汉字在已经印刷好的相应位数内填写数字大写,并

在大写汉字前的每一空位上画“X”并用圆圈圈住,在数字是0的位置填写汉字“零”。如金额为¥ 2034.50元,则大写数字栏内填写:X拾X万贰仟零佰叁拾肆元伍角零分。

523.3. 未印刷大写填写栏:大写金额数字前未标明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

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

是“ 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 0”元位也是“ 0'但角位不是“ 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

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5.2.4.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单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5.2.5. 凡单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或重新补正。

5.2.

6. 单据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单据有错误的,除法定单据外,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

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和个人签章。

6. 外部来源单据

6.1.1.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收据必须有填制单位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发票、收据,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

6.1.2. 发票上未列清详细品名、数量、单价的(如办公用品一批XXX元)以及各种购买物品的

定额发票,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附有加盖印章的购货清单或小票。定额发票要用黑笔写上单位抬

头,开具日期等信息,不得空白。

6.1.3. 采购物料、固定资产的发票、收据、清单、对账单,须有齐全的内部表单为佐证方能结

算,另在《采购付款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

6.1.4. 对外支付现金,必须有付款的合法依据,即取得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

6.1.5. 预付性汇款,由经办人填制付款申请单,作为原始单据,不得以汇款回单代替。

6.1.6. 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收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票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本单位财务部负责人和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单据。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本单位财务部负责

人和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单据,否则按业务发生日期网上查询价格金额的50%报销。

6.1.

7. 单据报账:报账人第一手接到发票、收据时,首先应该按上述要求进行自审,所提供的报账票据必须符合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6.1.8. 所有经济业务均应提供实际的合法票据,原则上只报销符合实际的合法发票、收据(税

法规定:除印有财政监制章的财政收据外,其余收据税前不得扣除)。无法取得实际合法票据,以其他合法票据充抵时,需要事先向财务部说明情况,报账时注明。

6.1.9. 如果实际情况确实连其它合法票据充抵也无法取得。取得非正规收据、白条,必须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人签字及电话号码。特殊情况下报账人无法取得任何单据(如在路摊上购买物

品或坐三轮车或摩的等无法取得发票),需填写申请单,经直属主管或经理签字,总经理特批后办理。

6.1.10.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据,出纳一律拒以报账。

7. 内部来源单据

7.1.1. 对外开出的发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7.1.2. 销售产品的发票、清单、对账单,须有相应的内部表单为佐证方能开具,另在《销售管

理制度》规范。

7.1.3. 自制表单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

7.1.4. 外部印制的整本编号表单,填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

随意撕毁。

7.1.5. 职工因公出差等借款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7.1.6. 属于现金发放性质的原始单据,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签名。有委托他人代领的,由代领

人签名;由一人代领多人的,须逐个签章,不得通栏划大括号签一个章。

7.1.7. 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必要时,应当将取得的批准文件、合同作为财务单据附件。

8. 费用报销单据操作指引

8.1. 票据分类整理和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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