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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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商户管理制度范本

车站商户管理制度范本

车站商户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站商户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商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车站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车站商户的管理,包括地铁、轻轨、公交等轨道交通车站。

第三条车站商户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车站经营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第四条车站商户经营管理主体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商户进行处理。

二、商户准入与退出第五条车站商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符合车站商户发展规划和经营定位;(四)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五)承诺遵守车站商户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六条车站商户准入程序:(一)商户向经营管理主体提交申请材料;(二)经营管理主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商户与经营管理主体签订合同;(四)商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车站商户退出程序:(一)商户向经营管理主体提出退出申请;(二)经营管理主体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四)经营管理主体对商户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和恢复。

三、经营行为规范第八条车站商户应遵守以下经营行为规范:(一)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业态;(二)遵守车站经营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卫生、安全、有序;(三)诚信经营,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虚假宣传;(四)尊重乘客权益,不得影响乘客出行和车站正常运营;(五)按照车站要求缴纳各项费用;(六)配合车站做好安全、反恐、消防等工作。

第九条车站商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非法经营、侵权、欺诈等违法行为;(二)违规占用通道、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材料;(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车站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条经营管理主体应加强对车站商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商户遵守本制度。

南京地铁二号线集庆门大街站商铺招商文件

南京地铁二号线集庆门大街站商铺招商文件

承诺函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就贵司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出租地铁大厦11楼办公房,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愿参与本次招租。

现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承诺信用良好,没有租房不良记录(如:擅自违章搭建、擅自更改房屋功能或拖欠租金、水电费等)。

二、除经贵司书面同意外,我方不得对该办公房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

三、我方承诺中选后装修方案报贵司审核同意,装修材料符合消防要求,并自行办理消防报验、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装饰装修不破坏物业的外立面及物业内的设施设备。

四、我方接受贵司指定的物业公司管理,租金价格中不含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标准:7元/平方米·月,接受物业公司按国家标准对物业管理费进行调整。

五、我方承诺在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报名成功并经贵司确认后,按贵司要求开展合同洽谈工作。

承诺单位:
承诺代表人:
时间:。

南京地铁管理规定(3篇)

南京地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运营安全、有序、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地铁运营管理活动,包括地铁运营企业、乘客、地铁设施设备、地铁运营环境等。

第三条南京地铁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地铁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南京市地铁运营企业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铁运营企业第五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许可证;(二)具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地铁运营管理制度;(二)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准点、舒适、便捷;(三)加强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四)开展地铁运营宣传,引导乘客文明乘车;(五)做好地铁运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七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二)运营管理制度;(三)设备管理制度;(四)乘客服务管理制度;(五)应急处理制度。

第八条地铁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定期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二)加强对运营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人员素质;(三)完善运营调度系统,提高运营效率;(四)加强运营环境管理,确保地铁运营环境整洁、舒适;(五)做好地铁运营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乘客第九条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地铁运营管理制度,服从地铁运营企业的管理;(二)按照规定购票乘车,不得无票、逃票、冒用他人证件乘车;(三)在地铁车厢内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四)遵守乘车秩序,文明乘车,不得占用座位、站立区;(五)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进站乘车;(六)配合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处置。

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多样化,车站作为城市交通枢纽,承担着许多人流量。

车站商铺的运营管理对于提高乘客出行体验、增加车站收入、促进商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是迫切需要的。

二、管理范围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车站商铺的经营管理,包括商铺的租赁、运营、维护等工作。

三、商铺租赁1.商铺租赁范围:车站内的空闲商铺,包括车站大厅、人流密集区域、候车室等位置的商铺。

2.租赁方式:商铺租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以确保租赁公平、公正。

3.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商铺租金、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商铺运营1.商铺装修:商铺运营者应根据车站的整体风格和形象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需经车站管理机构审批。

2.商铺经营品类:商铺经营品类根据车站的需求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经营违法违规物品。

3.商铺经营时间:商铺的经营时间应统一规范,以便于乘客的需求和车站的管理。

4.商铺维护:商铺运营者应及时对商铺进行维护,确保商铺环境整洁、安全。

五、商铺收入分配1.商铺租金:商铺运营者需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给车站管理机构。

2.分成机制:商铺运营者与车站管理机构可以协商商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分成。

六、监督与考核1.监督:车站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商铺运营者的监督,确保商铺经营合法、规范。

2.考核:车站管理机构可定期对商铺运营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商铺经营状况、服务质量等。

七、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的商铺运营者,车站管理机构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警告通报 - 暂停商铺经营权 - 解约终止租赁合同八、其他规定1.车站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以确保车站商铺运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关于《车站商铺运营管理办法最新》的内容,希望能够对车站商铺的运营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与指导。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2014年5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南京餐厅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南京餐厅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南京餐厅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厅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南京市各类餐厅,包括快餐店、餐馆、酒楼等。

第三条餐厅经营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餐厅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餐厅经营者应遵守劳动法规,落实员工工资福利。

第六条餐厅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七条餐厅经营者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餐厅环境清洁整洁。

第二章餐厅经营者的义务第八条餐厅经营者应拥有餐饮经营资质,合法经营。

第九条餐厅经营者应建立详实的员工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工资福利等。

第十条餐厅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餐厅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餐厅经营者应定期检查餐厅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餐厅经营者应建立食品采购台账,保证供应商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餐厅经营者应加强保洁工作,确保餐厅环境清洁。

第三章员工的义务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餐厅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餐厅形象。

第十五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员工应保护餐厅财产,禁止私拿私用。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餐厅食品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食品。

第四章餐厅的管理第十八条餐厅经营者应在餐厅显著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餐厅应定期检查食品材料质量,避免使用过期食材。

第二十条餐厅应保持餐桌、厨房、餐具等设施设备整洁。

第二十一条餐厅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餐厅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章食品安全第二十三条餐厅应设立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定期进行食品检测。

第二十四条餐厅应加强食品储存管理,避免食品受污染。

第二十五条餐厅应定期清洗消毒厨房设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餐厅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问题食品及时召回。

第二十七条餐厅应保持菜品新鲜,避免使用变质食材。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八条餐厅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为确保南京地铁的正常运营、安全与秩序良好,维护地铁整体形象并营造地铁商铺规范有序、持续稳定的经营环境;根据《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管理办法》、《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指导地铁商铺经营户遵照执行。

一、商铺基本经营规范1、经营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所租用商铺经营项目、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须与租赁合同约定相一致,未经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将商铺用作其它用途,严禁从事下列经营活动:(1)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2)投机诈骗,走私贩私;(3)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4)掺杂使假,短斤缺两;(5)出售食品卫生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6)出售反动、荒诞、淫秽、有碍社会风化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7)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8)出售易燃易爆商品;(9)通道商铺及站厅层地铁商铺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微波炉、烤箱等同类性质的产品,同时,商铺内不得销售开口饮料。

2、对于经营中使用水的商铺,经营所产生的含油污水需自行收集于密封容器内清运至地铁站之外的合法地点处理;对于非油性污水,经营户严禁将固体残留物直接倾倒入下水管道,必须自行安装过滤网(规格统一为45号);严禁在站厅层卫生间、地铁结构渗水沟等公共区域倾倒污水和食品残渣果渣、菜叶等经营残留物。

3、讲究职业道德,树立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观念,奉行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经营作风,善待顾客,不让顾客吃亏、上当、受气;一旦遇到客户退货、换货等特殊情况,经营户必须给予礼貌、文明接待,按照法律法规双方协商解决。

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合理定价、买卖公平、销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标价无误。

5、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

柜台内外应保持整洁,做到每日清扫营业场地。

从事食品、餐饮业的柜面,均应符合卫生要求,自觉接受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地铁站内临时摊位租赁准则(2024版)

地铁站内临时摊位租赁准则(2024版)

地铁站内临时摊位租赁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准则概述1.1 租赁目的1.2 租赁范围1.3 租赁期限2. 租赁方权益2.1 租赁方的权利2.2 租赁方的义务2.3 租赁方的责任3. 租赁方资格要求3.1 租赁方的资格条件3.2 租赁方的资质证明3.3 租赁方的经营范围4. 租赁费用4.1 租金计算方式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调整机制5. 租赁摊位使用要求5.1 摊位使用范围5.2 摊位布置要求5.3 摊位使用期限6. 租赁期间管理6.1 租赁方的管理职责6.2 租赁方的监督权6.3 租赁方的违规处理7. 租赁期间安全与卫生7.1 租赁方的安全责任7.2 租赁方的卫生责任7.3 租赁方的应急预案8. 租赁期间的维修与保养8.1 租赁方的维修责任8.2 租赁方的保养责任8.3 租赁方的维修保养记录9. 租赁期间的变更与终止9.1 租赁变更的条件9.2 租赁终止的条件9.3 租赁终止后的处理事项10. 违约责任10.1 租赁方的违约行为10.2 租赁方的违约责任10.3 租赁方的违约处理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1.3 争议解决费用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13. 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一:租赁摊位位置图13.2 附件二:租赁摊位使用规范13.3 附件三:租赁费用明细表14. 其他约定14.1 租赁方的保密义务14.2 租赁方的知识产权保护14.3 租赁方的信息安全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准则概述1.1 租赁目的租赁方租用地铁站内临时摊位,主要用于进行合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1.2 租赁范围租赁范围包括地铁站内指定的临时摊位,具体位置和面积以附件一《租赁摊位位置图》为准。

1.3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租赁期满后,如租赁方需继续租赁,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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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为确保南京地铁的正常运营、安全与秩序良好,维护地铁整体形象并营造地铁商铺规范有序、持续稳定的经营环境;根据《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管理办法》、《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场地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指导地铁商铺经营户遵照执行。

一、商铺基本经营规范1、经营户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所租用商铺经营项目、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须与租赁合同约定相一致,未经同意,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将商铺用作其它用途,严禁从事下列经营活动:(1)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2)投机诈骗,走私贩私;(3)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4)掺杂使假,短斤缺两;(5)出售食品卫生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6)出售反动、荒诞、淫秽、有碍社会风化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7)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8)出售易燃易爆商品;(9)通道商铺及站厅层地铁商铺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微波炉、烤箱等同类性质的产品,同时,商铺内不得销售开口饮料。

2、对于经营中使用水的商铺,经营所产生的含油污水需自行收集于密封容器内清运至地铁站之外的合法地点处理;对于非油性污水,经营户严禁将固体残留物直接倾倒入下水管道,必须自行安装过滤网(规格统一为45号);严禁在站厅层卫生间、地铁结构渗水沟等公共区域倾倒污水和食品残渣果渣、菜叶等经营残留物。

3、讲究职业道德,树立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观念,奉行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经营作风,善待顾客,不让顾客吃亏、上当、受气;一旦遇到客户退货、换货等特殊情况,经营户必须给予礼貌、文明接待,按照法律法规双方协商解决。

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合理定价、买卖公平、销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标价无误。

5、商品陈列要整齐、美观。

柜台内外应保持整洁,做到每日清扫营业场地。

从事食品、餐饮业的柜面,均应符合卫生要求,自觉接受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作到商铺内地面清洁,墙角、卷帘门上无灰尘痰迹,垃圾容器外体清洁,严禁污损建筑物或设施。

6、经营户必须参加管理方定期安排的清扫活动。

若有特殊任务,服从地铁商铺有关部门安排,及时清扫。

经营户拒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未做好保洁区内保洁工作,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

逾期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将采取代为整改措施,措施费用由责任者(各经营户)承担。

7、各柜使用的衡量器具,必须绝对准确,并定期或不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8、凡顾客遗忘或拾到的钱物,应及时上缴(甲方)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9、经营户需自行办理在租赁商铺经营所需的一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如需),以及其他环保、治安、消防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且保证所办理的所有证件都是依法取得,无虚假、无造假的行为。

如未办理上述手续而擅自开业的或因上述手续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而被执法部门处罚的,经营户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商铺实行规范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个人健康证、上岗证、服务证),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物价、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依法纳税;所聘用人员的费用由经营户自理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如有违反,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

11、经营户不得将租赁商铺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12、经营户须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因其经济纠纷、或与雇员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租赁商铺发生群体性事件,而影响租赁商铺的整体形象。

13、经营户具有使用权仅限于租赁商铺范围内的地域和相应空间。

禁止任何超出租赁商铺范围的使用行为。

14、经营户在租赁期内须保持租赁商铺处于良好、清洁及妥当的修缮状态。

15、经营户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添加辅助设备,费用由经营户承担,产权归经营户所有。

但在添加任何设备前,需向业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添加。

16、经营户须保持租赁商铺内部的地板、墙壁、天花板、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包括所有的卷帘门、电动装置、电线、水管等处于正常状态。

17、经营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营业用具、货物、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进出公共场地,并仅使用指定的设备及路线运送上述物件。

18、经营户需遵守江苏苏宁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地铁公司统一制定的营业时间表,不得延迟开业,也不得提前打烊。

19、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和悬挂、张贴告示。

20、严禁在地铁商铺内及其附属地区随意堆积或倾倒垃圾,装修垃圾和大件包装废料须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21、严禁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的行为(经营范围以不得超越商铺卷帘门为标准)。

22、商铺经营户在租赁场地内播放背景音乐或产品销售宣传等广播音乐需经管理方同意,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在本商铺五米外听不到声音或声音很低为标准)。

23、地铁站点的电梯在功能上分为客用手扶电梯和残疾人专用电梯,经营户需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严禁私自运用客扶梯和残疾人电梯运送货物。

24、经营户若需在经营时间之外对商品进行盘点,须向经营管理方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可根据规定的时间进行盘点。

25、各经营户法人、业主必须加强对职工、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和管理,防止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

26、未经经营管理方同意,经营户不得转移、转让、转租、分租、特许他人使用租赁商铺,不得利用租赁商铺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承包、联营或其他方式的合作。

27、合同到期或中途解除合同,经营户应在终止和解除当日撤出。

租赁商铺内,未撤离的物品视为经营户遗弃物,管理方有权自行处置。

28、经营户撤出时,需与江苏苏宁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书面交还租赁商铺清单。

29、经营户撤离时,经营户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进行拆除,并将租赁商铺恢复到交付时的状态,对损坏的部分予以赔偿。

30、经营户如延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超过七日的,管理方可在通知经营户后暂停租赁商铺的水、电、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及提供管理服务。

31、商铺经营户不得做出令地铁冲洗或排水系统堵塞等干扰有效工作程序的行为,任何情况下以地铁运营站务管理的安全与秩序为重。

二、消防安全规范1、各经营户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不得妨碍任何消防设备的正常操作,严禁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未经允许禁止随意进出消防设备通道。

2、经营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商铺内的消防设备如有任何损毁或缺陷,各经营户须及时将具体情况报物业管理处。

3、严禁在商铺内吸烟、起用明火烹制各种菜肴和食品。

4、严禁携带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木制品经营道具,或在地铁商铺内存放任何危险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毒性物品和所有管制物品。

5、不准随意触动商铺内的各种水、电、风口、喷淋、消防报警、消防挡烟垂壁等设备装置;严禁擅自装接给、排水设施,若有违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户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6、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检查,清除易燃隐患,切断电源,方可关门落锁。

7、各经营户严禁私自拉电线、装灯、使用拖线板;严禁擅自打开各自房间的电表箱;严禁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等超负荷用电设施。

8、所有电线必须金属套管,如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修。

9、经营场地不准使用碘钨灯或大于100W以上的灯具照明,照明灯具与货物之间应保持不少于0.5米的间距。

10、经营户对租赁商铺的装修和改动,如根据消防管理的规定,需要重新进行消防报验,乙方在开业前,需取得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同意开业的批准手续。

11、为保障地铁租赁场地内部装修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经营户对租赁场地装修的用材,应确保符合环保生态、消险防灾的总体要求,以装配式安装、施工为主;各站点租赁场地统一装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建筑内部装修涉及防火规范》的要求,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租赁场地火灾的隐患及危害。

12、各经营户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令商铺冲洗或排水系统堵塞或令该类设施设备的有效工作程序受损。

13、因受场地通风条件限制,为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清新,各经营户应及时清除或妥善处理散发异味、腥味的物品。

14、经营户必须参加由管理方主办的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教育活动,增强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意识,各经营户及从业人员必须会使用有关消防器材。

15、因经营户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商铺内任何装置、附属物、电线、管道等损毁并导致火、烟雾在租赁商铺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在租赁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而对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失或伤害,经营户均须承担全部责任,对管理方或第三方作出赔偿。

16、经营户须自费为租赁商铺购买财产险、公共责任险等所需保险。

17、因地铁线路改造或地铁商铺的整体调整原因,需拆除或调整经营户的租赁商铺,各经营户需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

18、商铺经营户需签订消防责任书。

三、治安及经营秩序管理1、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后,商铺租户及其员工必须关好店铺单元门后离开商铺,夜间不允许留宿。

2、友好处理商铺经营户之间的关系,相互协商共同利用好现有物业条件,维护商铺持续稳定经营的经营氛围与良好环境,严禁在租赁场地内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和聚赌。

3、经营户上货、撤货时间必须避开地铁运营高峰时段(以管理方指定的时间为准),不得妨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4、如因上货、撤货对他人或地铁公司等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承担相关责任。

5、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应及时报警并协助保护现场。

6、商铺经营户必须服从公安部门及地铁方面的治安管理并依法缴纳相关治安管理费用。

7、提高警惕,如发现可疑对象应及时报告地铁管理及公安部门。

8、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后有权进入各经营户经营场地,对治安、消防、卫生及商品进行检查,并有责任配合工商、税务、公安依法处理各种违章违纪案例。

四、公共设施维护规范1、为保持地铁商铺物业安全及外形美观,租户在装饰装修商铺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原有结构,不得违章装修和私自设置附加装置。

2、不得对公共部位或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管理方并得到许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3、不得损坏地铁商铺外观整体形象,不得在玻璃或外墙面上张贴招牌、广告、传单等。

4、若对地铁商铺的任何公共设施造成损害者,须按价赔偿并进行相关处罚。

5、商铺经营者对本商铺的商品和钱物,应自行妥善保管,在每日关门之前,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以防意外。

6、经营户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处罚办法1、对于以上规范性管理条款发现租户有以上现象的,依据现场情况,第一次,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发《工作联系单》给苏宁公司,并给予租户口头警告整改;第二次,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后发《工作联系单》给苏宁公司,同时发《整改通知单》给租户(附违规照片),由苏宁公司发《停业整顿通知书》给租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水,停电),停业整顿时间为一天;第三次,由物业公司拍照取证后发《工作联系单》给苏宁公司,由苏宁公司发《停业整顿通知书》给租户,停业整顿天数视情节轻重而定(整改期间停水,停电),严重的予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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