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工期计算及建筑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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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计算的某实际工程的定额工期,不知道是不是算对了?

计算依据:建设部2000年2月16日颁布施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一、本工程工期计算及依据

根据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条款,总工期为±0.000以下工期与±0.000以上之和,再根据有关条款另行增加附加工期。

1、±0.000以上工期

定额第一章单项工程说明第八条的第7条中规定:“单项工程±0.000以上层数不同,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自的面积查出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他部分工期的25%计算。”

本工程±0.000以上按变形缝共分为A、B、C、D四个区。

A区连裙房共29层,40389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 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3条规定:“单项(位)工程层数超出本定额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

A区为29层,比24层高出5层。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 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20天。22层与20层建筑面积相同,相差2层,工期天数相差40天,则主体高出5层的工期天数为:40/2×5=100天,故A区工期应为840+100=940天。

B区连裙房共29层,37864m2,工期同A区,亦为940天。

C区连裙房共5层,7000m2,套用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25,6层以下,7000m2以内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275天。

D区连裙房共25层,39745m2,先套用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71,24层以下,35000m2以外,Ⅰ类地区,工期为840天。定额综合楼工程的现浇框架结构,编号1-766,22层以下,30000m2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60天。编号1-761,20层以下,30000m2

以外的Ⅰ类地区的工期为720天。22层与20层建筑面积相同,相差2层,工期天数相差4 0天,则主体高出1层的工期天数为:40/2=20天,故D区工期应为840+20=860天。

±0.000以上总工期应为940+(940+275+860)×25%=1459天。

2、±0.000以下工期

地下室共2层,建筑面积30000m2。

查定额地下室工程,编号1-16,2层,建筑面积为3000 m2以外的Ⅱ类土的工期为190天。

3、围护桩工期

本工程围护桩共517根,工程量约为6700m3。

围护桩不属于±0.000以下基础工程,而且是先施工围护桩才能开挖土方、压工程桩,与基础工程不能同时平行施工,应另行增加工期。

查定额人工挖孔桩,编号6-527,桩深20 m以内,工程量为1000 m3以外,Ⅱ类土,工期为125天。

4、预应力静压管桩工期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5条规定:“坑底打基础桩,另增加工期。”

查定额的机械打桩工程的预制砼管桩,编号6-271,桩深12m以内,500根以内,Ⅱ类土,工期为36天。

5、室外管线和道路停车场工期

根据定额总说明第十条的第8条规定:“单项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在100m以上,增加工期10天;道路及停车场的面积在500m2以上,在1000m2以下者增加工期10天;在5000m2以内者增加工期20天;围墙工程不另增加工期。”

本工程的室外管线(不包括直埋管道)累计长度应在100m以上,故应增加工期10天。±0. 000以上收进较多,空出部分应为道路及停车场,面积应超出1000m2,故应增加工期20天。累计应增加工期30天。

6、总工期

以上工期相加得总工期:1459+190+125+36+30=1840天。

二、相关说明

1、本工程预应力静压管桩远超过500根,超出部分如何计算定额没有规定。

2、预应力静压管桩工期按定额第六章机械施工工程说明规定:“打桩的开工日期以打第一根桩开始计算,不包括试桩时间。”因此本工程前期为确定桩型、桩长等进行的试桩不应算入工期内。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的时间也不应算入工期内。

建筑名词解释

建设工期:

一般指建设项目中构成固定资产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从正式破土动工到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时间。建设工期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一起被视为建设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作为考核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标。

建设周期:

指建设总规模与年度建设规模的比值。它反映国家、一个地区或行业完成建设总规模平均需要的时间,同时也反映建设速度与建设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的程序。作为考查投资效益的重要指标,可用总投资额与年度投资额表示。即:

建设周期(年)=总投资格/年度投资额

也可用项目总个数与年度竣工项目个数表示,即:建设周期(年)=项目总个数/年建成项目个数。

合理建设工期:

是建设项目在正常的建设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对人力、财务、物务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使项目的投资方和各参建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合理建设工期受在建项目的资源勘探、厂址选择、设备选型与供应、工程质量协作配合、生产准备等阶段性工作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

定额工期:

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确定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合同工期:

是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承包合同书中确认的建设工期。合同工期一经鉴定,对合同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约束作用,受到国家经济合同法的保护和制约。

建设工期定额:

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破土至设计文件全部建成交付使用所需的定额时间。建设工期定额是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定额具有的法规性、普遍性和科学性。法规性系指建设工期定额是考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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