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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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就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城市的规模和人口密度。

在人口密集的市区,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垃圾桶和垃圾处理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人口较少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也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例如,在商业区和市中心地带,应当设置更多的垃圾分类回收箱和环卫工具,以保持环境整洁。

在居民区和学校周边,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桶,方便居民和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另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还应当考虑到城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

在潮湿多雨的地区,应当加强雨污分流设施的设置,以保护城市的水环境。

在干燥缺水的地区,应当加强水资源回收和再利用设施的设置,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此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以适应城市未来的发展需要。

同时,还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规模、人口密度、居民需求、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同时还应当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者能够重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发和建设同时规划 设计 施工 验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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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条 生活垃圾 商业垃圾 建筑垃圾 其他垃圾和
粪便的收集 中转 运输 处理 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 必
须统一规划 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 收集方式和
处理工艺确定

条 在居住区域内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
关于发布部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业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
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
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
理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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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 公 共 厕 所

条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 合理规
划 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

一 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 间距为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二 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厕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条 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 文明 卫生
第二节 化 粪 池

条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
的粪便污水 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
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


条 化粪池的构造 容积根据现行 室内给水排水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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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满足他们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需求,为此,有必要制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首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该以安全、节约为准则,可以建设包括垃圾处理设施、空气污染治理设施和水污染治理设施等内容的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同时应加强安全、节约的设计,确保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都满足安全要求,以最低代价获取最大效益。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注重绿色设计,以最小化资源消耗和积极改善自然环境,以节约能源和财政,保护各类物种,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

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尽可能采用节约型设计原则,提高设施的可持续性,加强性能管理,有效地改善质量等方面,延长使用寿命。

最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注重审慎分析,选择性投资。

在选择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居民收入水平、当地资源条件、社会管理状况和投资成本等多方面因素,量体裁衣,有针对性地投资环境卫生设施,有效避免资金浪费。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是建立居民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的重要依据,也是城镇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因此,制定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开展相关研究,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努力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质量和规范,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以便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首先,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密度。

根据城市规划的不同区域,需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回收箱等设施,以满足不同区域居民的需求。

在人口密集的商业区和居民区,需要增加环卫设施的设置密度,以保证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其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到使用便捷性和美观性。

垃圾箱和公共厕所的设置应当方便市民使用,同时要考虑到环境卫生设施的美观性,避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

合理的设置位置和外观设计,可以提升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率和市民满意度。

另外,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垃圾箱和公共厕所的材质应当耐用易清洁,能够经受长时间的使用和各种恶劣天气条件。

同时,需要配备相应的清洁和消毒设备,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卫生安全,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最后,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和可持续性。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变化。

同时,需要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是城市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并加强管理和维护,才能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质量和规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91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

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

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

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 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 应采取必要措施后 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 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 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 定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 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 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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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 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 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 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 定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简称垃圾 和居 民排出的粪便 简称粪便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 加快垃圾分类 收集 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 圾应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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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的规定
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第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的公告
现批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

年 月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
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月日
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为了加强对镇一级环境卫生的管理
对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做了调整 强化了规划的作用 提出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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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 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子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 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数量应采用表3.3.3 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城市用地类别设置密度座/km2 )设置间距m )建筑面积(m2/座)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m2/座)居住用地3〜5 500〜800 30〜60 60〜100公共设施用地4〜11300 〜50050〜12080〜170工业用地仓储用地1〜2800 〜10003060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

商业金融业用地宜取高限密度、下限间距。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①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 -1000m 。

②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③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

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QJl4 )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 ,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 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所标志。

5 公共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CJ 50 )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式或大便槽。

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

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暖和通风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 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人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排人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人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处。

3.4 化粪池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 及以上抽粪车的进出,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 抽粪车进出的要求。

化粪池与其他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面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0.05m 。

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 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宜符合下列规定: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m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4.1 垃圾收集站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 。

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 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箱容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

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 垃圾转运站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 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为150 -450t/d 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 为大型转运站。

垃圾转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Q= (4.2.2)式中Q ――转运站规模(t/d);——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取1.13 -1.40 ;n ― ―服务区域内人口数;q――人均垃圾产量(ks/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 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 时,应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3 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转运量(t/d)用地面积(m2)与相邻建筑间距(m)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0W 3000> 10>5150 〜450 2500 〜1000 > 15>8> 450 > 8000 > 30 > 15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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