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合集下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78号现批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7—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三年九月十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总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处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作者:————————————————————————————————日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1 总则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

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是指为了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卫生,全面保障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以及实现城市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而确定的一系列具体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原则。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包括几个方面:
1、资源节约:使用资源要合理有效,实行节约优先,提倡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利用,形成节能降耗、节水降膜、污染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

同时,有效控制资源污染,积极参与各项环保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绿化和结构调整:促进城市绿化,根据植被覆盖程度和工业间隔规定,合理调整建设结构,限制建设的规模及投资,争取与环境规定匹配的营造比例,使建成落木整齐、景观秀丽。

3、文明礼仪:城市公共空间全民拥有,人民享受以及平等参与。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文明礼仪,打造礼仪文明、文化活动丰富的社会环境。

4、对排水网设施进行设计规划:排水系统规划需根据环境特征,制订相关的技术规范,并以沥青瓦、室内环氧树脂水泥管道等作为确定性技术规范。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用水量、水情特征等因素,并经过实际的山洪防治试验来检验满足水情要求。

5、污水处理设施规划: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划要根据建设区域水特性及获取水源环境要求,采用最新的技术设施,实现化学需氧量、有机物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保障凌驾水环境质量的同时,实现污水的便捷处理。

凡此种种,都是为了建设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而不断努力的。

综上所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主要是节约资源、绿化和结构调整、文明礼仪、排水设施设计、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