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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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效能建设实施细则

2024年效能建设实施细则

2024年效能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2024年效能建设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本细则。

第二条有效能建设的目标是提高政府部门的效率、减少冗余和浪费、提高服务质量和满意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

第三条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都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开展效能建设工作。

第四条政府部门要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具体的效能建设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

第五条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效能考核机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为效能建设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章效能建设目标第七条效能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降低行政成本,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政府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培训体系。

第十条政府部门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促进资源的共享和合作,提高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益。

第三章效能建设任务第十一条政府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明确效能建设的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要进行现状分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可行的改进方案。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外开放和经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和服务经验,借助国际组织和外国专家的支持,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效能建设保障第十六条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推动效能建设工作的落实。

第十七条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工作条件,保障效能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政府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要建立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1. 领导班子建设制度:建立健全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制度,明确领导班子的组成、选拔、任期、考核等规定,确保机关领导班子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2. 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机关绩效评估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估标准,定期对机关各部门及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激励干部和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决策机制改革制度:改革机关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 沟通协调制度: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信息共享、意见交流和资源协调,提高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避免决策执行中的障碍和矛盾。

5. 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加强机关干部和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操守,提高干部和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6. 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加强对机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7. 创新激励机制制度:建立和完善机关的激励机制,对在工作中具有创新思维和出色表现的干部和员工给予适当激励,提高机关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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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案

2024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案

2024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案
2024年,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成为了重中之重。

本文将着重讨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案,以期提升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

首先,在机关作风建设方面,应注重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

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群众为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放在首位。

同时,要倡导求实务实的工作作风,摒弃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此外,要加强规范化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增强机关作风的法治性和纪律性。

在效能建设方面,应注重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推行信息化办公,提升办公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强化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能,实现工作协同、信息共享;持续提升辖区综治水平,提高机关办公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单位管理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机关服务水平和环节,增强机关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形成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勤于创新的机关工作氛围,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是当前时代的迫切需求,有关方案和措施将是促进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关键。

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推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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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效能制度第三章绩效管理第四章效能督查第五章效能投诉第六章效能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效能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关效能建设,是指各级机关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加强效能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提升治理效能,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工作。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依法治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结果导向与优化过程相结合、机关主体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协同、重在建设、讲求实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同级机关和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二)制订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三)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四)组织开展效能督查工作;(五)监督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质效;(六)办理效能投诉;(七)实施效能问责和受理不服效能问责的申诉;(八)办理机关效能建设的其他事项。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1. 定期考核制度:建立定期考核机制,评估机关的工作效能和绩效,对工作不力的机关进行督促和改进。

2. 绩效奖励制度: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工作积极性。

3. 弹性工作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弹性工作制度,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4. 信息共享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机关内部的信息流转和互通,提高工作效能。

5. 统一决策制度:建立统一决策制度,明确权责高效实施,避免决策过程中的拖延和冗余,提高决策的效果。

6. 业务协同制度:建立业务协同机制,促进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减少重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7. 激励薪酬制度:建立激励薪酬制度,通过薪酬的调整和激励机制的设置,推动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行。

8. 创新创业制度:鼓励机关内部创新和创业,建立机关内部的创新创业制度,推动机关工作的创新和改革。

9. 信息化建设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机关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提高工作效能。

10. 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追责,强化工作纪律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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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5篇)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5篇)

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岗位责任制1、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关内每个科室及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2、各科室要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3、每位工作人员要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并将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与本人年度考核相挂钩。

4、岗位责任制由各科室负责落实,各分管领导为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ab岗工作制1、ab岗工作制是指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

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2、各科室要根据人员职责情况,每一岗位都要确定ab岗(除不宜实行ab岗制度的特殊岗位),并做好相应的公开工作。

3、a岗人员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按局考勤制度的规定做好汇报审批工作,并在离岗前向b岗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离岗,b岗人员应主动顶岗,避免出现无人在岗的现象。

4、b岗人员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和顶岗工作,并兼有顶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顶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将对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等做出公开的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1、行政许可中的服务承诺内容:(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2)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条件、程序、收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3)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受理;(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即时用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5)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6)对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7)保证上班时间科室有人在岗,做到随时服务,能办即办,急事急办,特时特办。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全区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要按照“统一方案、分类实施、群众参与、重在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条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工作在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原则第五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议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机关的作风、效能和工作业绩。

第六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使机关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七条坚持注重实效原则,讲求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八条坚持便于操作原则,确保评议工作规范有序。

三、考核内容第九条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内容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转变机关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五个方面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考核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建立和运作情况以及效能建设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转变机关职能。

主要考核:一是坚持依法行政。

机关管理是否规范、机关运行是否协调、依法行政能力是否提高。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清理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对明确规定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是否做到应进尽进,审批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强化服务功能。

服务程序是否公开,服务用语是否规范,服务时限是否遵守。

(三)规范行政行为。

主要考核:一是加强制度建设。

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二是严格决策程序。

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工作是否坚持集体研究决定。

三是实施政务公开。

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等是否公开。

(四)强化内部管理。

主要考核:一是是否严格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制度。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5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5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一)岗位责任制第一条根据机构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市直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各处室和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以及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的原则。

第三条岗位责任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市直机关各处室要有统一的标识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忠于职守。

第五条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第六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对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第一条基层单位和群众到市直机关办事时,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办理等事项。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条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第一条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市直机关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或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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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机关效能建设的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行政行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为建设行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效能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局各股(室)、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执行本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法办事、竭诚服务的政风。

第二章行政监察
第四条局纪委、监察室在局党委领导下,对局机关各股(室)、有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令和遵守党纪政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单
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等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本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四)执行局党委决定的情况;
(五)履行股(室)职责和个人岗位责任的情况;
(六)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限时办结制等效能建设制度的情况;
(八)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九)遵守和执行单位其他制度的情况;
(十)党委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组织自查自纠;
(二)开展专项检查;
(三)进行随机抽查;
(四)受理投诉、举报;
(五)立案调查。

第七条局纪委、监察室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监督检查必须坚持以促进工作为目的,依法依纪对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由局效能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认真执行局党委决定,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因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单位蒙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四)不遵守单位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人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第十条效能告诫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一条年度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效能告诫两次的,不能评为称职等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定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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