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
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

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发布时间:2006-08-31 00:00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江阴市、锡山市、宜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无锡市郊区建设环保局、马山区交通建设环保局、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按无锡市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权限,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自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健身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并附: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未委托监理的为建设单位)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和功能性检测的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号)《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1月11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月11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不设区的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当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与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
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层 计 算 建筑 面 积 。 门厅 、 厅 内的 回廊 部 分 , 高在 大 层 2. 0米 以上 的 , 2 按其外 围水平投 影 面积 计算 。
4 楼梯、 、 楼梯 间 、 电梯 ( 光 梯) 、 物 井 、 圾 观 井 提 垃 道、 管道井 等 均按 房屋 自然层 计算 建筑 面积 。
维普资讯
无锡市房屋建 筑面积计算 及
共 有建 筑 面积 分摊 规 则
l 永久 性结 构 的单 层房 屋 按一 层计 算 建筑 面积 。 、 [ 编者按] 近年 来 , 随着我 国房地 产业的快速发 展、 房地产产品的不断创新 , 使得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多 层和 高层 房 屋按各 层 建筑 面积 的 总和计 算 。
5 属 永久 性 结构 有上 盖 的室外 楼 梯 , 、 按各 楼 层外 围水 平投 影面 积 计算 。 6 房 屋 天面 上 属永 久 性建 筑 , 高在 2 2 、 层 . 0米 以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
、 一
般规 定
l房 屋面积 测 算系 指水 平投 影 面积 的测 算 。 屋 、 房
面积 测算 包 括房屋 建 筑 面积 、房 屋 共有 建筑 面 积 、 房 屋 套 内建筑 面积 、 屋使 用面 积 等测算 。 房 2 房 屋建 筑 面积 系 指 房 屋 外墙 ( ) 脚 以上 各 、 柱 勒 层 的外 围水 平 投 影 面积 , 括 阳 台 、 廊 、 下室 、 包 挑 地 室 外 楼 梯等 , 具备 有 上盖 结 构牢 固 , 高 2 2 且 层 . 0米 ( 含 2. 0米 , 同) 2 下 以上 的永久 性建 筑 。 3 房屋 套 内建筑 面积 由套 内房屋 的使 用 面积 、 、 套 内墙体 面积 、 内阳 台建筑 面积 三 部分 组成 。 套 4 、房屋 共有 建筑 面积 是指 各 产权 人 共 同 占有或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建设局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无锡市【发布时间】2013-06-05【生效时间】2013-06-05【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保留和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局相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2013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锡依法办﹝201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锡建发〔2009〕240号文公布保留的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仍有适用必要应予以保留的107件,应予以废止的57件,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无锡市建设局2013年6月5日附:1、《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无锡市建设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无锡市建设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18号仍有适用必要2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锡建总[2008]59号仍有适用必要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收回住宅小区土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08]113号仍有适用必要4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补充通知锡建总[2008]138号仍有适用必要5关于加强新建建设工程城市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锡建总[2008]202号仍有适用必要6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仍有适用必要7关于在全市部分建设工程中限制使用预制多孔板的通知锡建总[1999]1号仍有适用必要8关于无锡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实施设计审查的通知锡建总[2004]3号仍有适用必要9关于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6号仍有适用必要10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锡建总[2010]37号仍有适用必要11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锡建总[2011]47号仍有适用必要1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工作的通知锡建总[2011]51号仍有适用必要13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2]86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4关于成立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节能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锡建总[2012]96号仍有适用必要15关于加强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通知锡建总[2010]124号仍有适用必要16关于印发《无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总[2010]126号仍有适用必要1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锡建总[2011]178号仍有适用必要18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锡建发[2005]59号仍有适用必要19关于加强下属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综[2003]8号仍有适用必要20关于调整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拆迁劳务费、评估费等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05]6号锡价服[2005]69号仍有适用必要21《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房屋拆迁补偿经费市与区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锡建综[2008]7号锡财建[2008]7号仍有适用必要22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通知锡建综[2010]2号锡价服[2010]26号锡财综[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23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绿化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24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14号仍有适用必要25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道桥、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城[2003]19号仍有适用必要26关于印发《无锡市桥梁拆除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3]45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27关于对《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建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管线开挖、余土外运、管沟回填的补充说明锡建城[2005]27号仍有适用必要28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城[2006]46号仍有适用必要29关于在快速内环范围内市政重点道桥工程严禁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通知锡建城[2010]4号仍有适用必要30关于贯彻《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开挖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锡建城[2010]7号仍有适用必要31无锡市村庄环境整治建设指导意见锡建城[2007]4号仍有适用必要32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建施[2000]第23号仍有适用必要33无锡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锡建管[2002]10号仍有适用必要34关于做好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锡建工[2003]01号仍有适用必要35无锡市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锡建工[2003]03号仍有适用必要36关于加强外省、市施工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10号仍有适用必要37关于实施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管理的通知锡建管办[2003]46号仍有适用必要38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锡建工[2003]04号仍有适用必要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挖土、基础施工中的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4]8号仍有适用必要40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创建平安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锡建管办[2004]10号仍有适用必要41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锡建工[2005]7号仍有适用必要42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工[2002]4号仍有适用必要43无锡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锡建工[2006]22号仍有适用必要44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15号仍有适用必要45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2号仍有适用必要46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锡建管办〔2006〕34号仍有适用必要。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小平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环保、住保房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筑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锡房产[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锡房产[2007]59号)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部《房屋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下发前已实施面积测绘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再调整。
附:《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无锡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房屋面积测算系指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
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5、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房屋总层数是指室内地坪±0以上层数与室内地坪±0以下层数之和。
7、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室内地坪±0以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

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9月23日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2009年8月27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依法取得的房屋的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三条市、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务;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登记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事务。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房屋登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登记证明包括《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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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5日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区范围内监督检测管理工作中的检测工作由无锡市建筑工程质
量检测中心具体实施(下文简称检测机构)。
第五条、市住建局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内容包括抽检项目、工作安排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进入工地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编制年度监督检测计划,报住建局审核,并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测的管理活动。
监督检测计划中具体抽检项目、参数、数量参考附表执行,其他有需要检测的项目,也可列入监督检测计划。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计划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抽样、制样、运输、检测、出具报告等内容,检测方案应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机构应按报备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如需变更应重新报备。
第八条、建筑材料监督检测工作中的检测抽样应当采取“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方式,检测机构抽样人员与检测人员不应为同一批人员。
检测机构应按盲样要求做好监督抽样信息输入、盲样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管和发放等样品管理工作,接触样品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与样品有关信息。
样品检测完毕后应当至少保留1个月。
第九条、实施建筑材料的检测抽样时,检测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批次中抽样,被检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总包及分包单位等)有关人员应当到场,对所抽取样品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工程实体的检测抽样应当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范围,检测机构按抽样方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并经被检单位(建设、监理单位、
总包及分包单位等)有关人员确认。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计划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向检测机构下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通知单》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方案抽查,对检测过程中的抽样、检测活动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接收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通知单》后应及时开展检测工作,抽样、检测等工作应遵守有关规定,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通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出具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不合格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现场实体检测时检测机构应当留取检测时的影像资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对整个检测过程进行见证,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建筑材料的取样及检测过程应制作相应的视频监控录像,视频应当能清晰地记录样品信息及检测数据,确保对整个检测过程能进行追溯。
视频录像保留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五条、当抽检结果不合格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制定方案进行处理,需要进一步检测的由原实施检测的机构实施,同时应对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在建工程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的随机抽检:即随机抽取工程,随机抽样进行检测,以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督抽测参与各方的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者,依法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江阴市、宜兴市的监督检测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质监站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7月 25日印发
附表:
监督检测内容
说明:
1、上表中所指“同一条件”是指同一项目、同期施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类型、规格)情况,其中“同一项目”是指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地段区域组织建设的建筑工程的总称。
2、上表中所指“单体工程”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的上部为多个连体工程中的一个工程。
3、凡按层数为基数抽检的,不满基数的按基数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通知单
监督注册号:编号: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建设的工程(片区工程名),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拟对下列项目进行监督检测,特此告知。
签发人: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3份,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测机构、建设单位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