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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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养成笔记》读书笔记

《经营者养成笔记》读书笔记

《经营者养成笔记》读书笔记《经营者养成笔记》读书笔记第一章:经营者的基本概念和角色定位1.1 经营者的定义与特征1.2 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和责任第二章:经营者的领导力和决策能力2.1 领导力的重要性和特质2.2 决策能力的培养和提升第三章:经营者的战略规划和目标管理3.1 制定战略规划的步骤和方法3.2 目标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第四章:经营者的组织管理和团队建设4.1 组织管理的原则和方法4.2 团队建设的关键因素和实践技巧第五章:经营者的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5.1 市场营销的基本概念和策略5.2 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步骤第六章:经营者的财务管理和资金筹措6.1 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方法6.2 资金筹措的方式和技巧第七章: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7.1 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挥7.2 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措施第八章:经营者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激励 8.1 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和要点8.2 员工激励的策略和实施步骤第九章:经营者的品牌建设和公关营销9.1 品牌建设的原则和步骤9.2 公关营销的策略和技巧第十章:经营者的学习能力和个人成长10.1 学习能力的培养和提升10.2 个人成长的方法和途径附件:附件一:经营者养成笔记电子书PDF版附件二:经营者养成笔记思维导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经营者: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以实际领导公司或企业的责任人。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领导力:指个人通过影响、激励和指导他人,达到组织共同目标的能力。

3.决策能力:指个人在面对问题和挑战时,能够准确分析、评估,并做出明智决策的能力。

4.战略规划:指企业或组织为实现长期目标,制定的长远发展方向和行动计划。

5.目标管理:指通过设立明确的目标,对组织内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实现组织整体目标的管理方法。

6.组织管理:指对企业或组织内部各项事务进行规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7.市场营销:指企业或组织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和实现盈利目标,通过市场调研、产品定位、推广销售等手段进行的活动。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090学时:64 学分:3开课学期:第四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熟悉我国现行基本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国内外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学会分析和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例的技能;培养法律思维、交流和表达的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并能用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分析案件。

掌握经济法律行为的相关概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经济法的特征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经济法概念一、中国经济法概念的萌芽与发展二、中国经济法概念的初步形成三、现代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首先是经济关系(不是其他民法、行政法关系);2.其次是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通常是宏观的,不包括个人的微观性经济关系;3.再次是国家协调的经济关系,国家不干预的(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有以下几种经济关系:1.市场主体的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政府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二、经济法的特征(一)综合性。

在调整手段上;在规范构成上;在调整范围上。

(二)经济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三)行政的强制性。

经济法强调国家干预,体现了国家的权力属性,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直接体现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体现了法的行政强制性。

(四)政策性。

思考题:1.经济法的概念2.我国经济法的特征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国内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和内容。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

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类型杨立新【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范畴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分别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生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买卖、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内经营者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服务合同关系,并与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还存在三种主体,是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非基本范畴,即物流快递服务提供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信用评价服务提供者,进而与平台内经营者形成物流快递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消费者形成电子支付服务委托关系、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形成信用评价服务委托关系.据此,在不同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构成了错综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的体系和法律关系群.【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11页(P110-120)【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主体;类型【作者】杨立新【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成为我国调整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本法。

该法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民法规范,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调整和纠纷的司法实践对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笔者曾经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提出过基本分析[注]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电子商务法构建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基本上实现了这样的构造。

本文着重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类型,说明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专题4

反垄断法专题4

• 注意举证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 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7条) • 经营者所具有的控制相关市场、不受竞争 影响的地位。
2、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 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判采购市 场的能力; • (3)该
1.概念 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其他机构)以控 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规制主体一般为市场主体,又称为“经营 者”。但特殊情况下扩展适用行业协会等组织。 (2)规制的对象是反竞争的行为,包括限制竞 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合并垄断和行政 性垄断。 (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4)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竞争法体系。 但各有侧重。
(2)主体间具有共同的限制竞争的目的:一 般的限制竞争协议往往具有伪装。 (3)实施了限制竞争的行为 (4)导致了市场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责任(46条)
• • • • 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的豁免(15条)
• 对于某些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于其具有某 些益处,并且足以抵消其反竞争的危害, 经批准给予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农业生产和农业组织第56条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的行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第7条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第55条行使合法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除外注意与15条比较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指当位于本国领士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的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美国铝业公司案美国铝业公司案该案中法国瑞士英国和加拿大的铝生产商在美国国外订立了一个国际卡特尔协议分配铝的生产限额限制美国铝的生产和出口影响到了美国的对外贸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


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 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 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 以户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家庭经营”主要系指资本的来源与收益 的分配而言,而绝非仅指生产经营的实际参与, 因此它是以“受益与风险一致”为基本出发点的。 当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 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第三,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基础而形成的经营 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家庭,也可以仅仅 是家庭中的一个自然人。它以经过登记的“户” 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 号。字号即个体工商户的商号,作为非法人团体 的名称,它是经营者的外部标记。个体工商户能 以字号的名义与他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起字号 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 记的户主即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济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 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 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 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 需要。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 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从农村承包 经营户的角度来看,它必须按照与集体经 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经 营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家庭经营的民事责任而言,最高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公民个人 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 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 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 财产清偿。”其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 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 偿。”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重点掌握消费者的权 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式及消费 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对消费 者合法权益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教学难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
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置或者不 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 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一、安全权:最基本权利〔《消法》第7条〕
〔1〕人身安全权: A、在购置或使用商品时:
产品质量安全,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符合国家规 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产品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 到损害。 B、在接受服务时: 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 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 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消法》第8条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 知晓其真实情况。
〔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 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 权。
1、检举、控告;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章__反不正当竞争法


搭售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意愿的情况下 才为法律所禁止。
(七)违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但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式奖售行为 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有奖销售行为。 2.不法推销行为 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行为。 3.巨奖销售行为 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问题
(八)商业诽谤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陈述, 损害同业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构成要件 (1)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2)以竞争为目的 问题1 (3)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问题2

(九)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1)一致抬高标价; (2)一致压低标价; (3)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者差别对待; (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投标时压低标价, 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 (4)招标者向特定投标者泄露其标底等。
(一)假冒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二)商业贿赂行为
1.概念 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2.特征 (1)行贿人特定:经营者

概念与特征。 3.各种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概念、特征及 构成要件。
案例1

2024年课程教学大纲:电子商务法(适合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通过《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掌握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能力。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应用法学,教学过程中尽量能够结合实例,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书本中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提升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或者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素养。

具体教学目标如下:课程目标1:使学生了解该课程的主要模块,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意义,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上特殊商业行为法律制度、网络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等不同模块的主要法律条文与规制。

课程目标2:学生在掌握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能运用所学过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

课程目标3: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

通过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让学生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猛,但不管是技术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有法律不能精准覆盖的范围,逐步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发展,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掌握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难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教学内容】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类型(三)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三)电子商务法的地位(四)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五)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六)电子商务法的作用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一)电子商务立法概述(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本章习题要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

经营者的义务的名词解释

经营者的义务的名词解释经营者的义务是指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是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营者的义务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经营者的义务进行名词解释,深入探讨其含义和重要性。

一、经营者的义务的含义经营者的义务是指以经济活动为主要特征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

1.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依法遵守政府法规对经营活动的规范和要求。

经营者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根据劳动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劳动报酬。

2. 道德义务道德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秉持道德伦理、尊重他人权益、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该坚守诚信,对消费者、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以及社会公众都要负责任。

例如,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以不诚实的手段误导消费者。

3. 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既是社会的一份子,也从社会中获利,因此应当回馈社会,关注社会问题,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例如,企业可以通过捐款捐物、开展环保活动等方式,回报社会并改善社会环境。

二、经营者的义务的重要性经营者的义务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经营者的义务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企业发展的推动力。

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行事。

这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2. 增强企业信誉经营者的义务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经营者应当真诚对待消费者、合作伙伴和供应商,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契约精神,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这样能够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并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侵犯经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经营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法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

经营权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市场经济实践中,侵犯经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侵犯经营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侵犯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侵犯经营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1. 违法性:侵犯经营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 非法性:侵犯经营权的行为采取非法手段,如暴力、胁迫、欺诈等。

3. 损害性:侵犯经营权的行为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4. 侵害对象:侵犯经营权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

三、侵犯经营权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法总则规定1.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4)虚假宣传;(5)侵犯商业秘密;(6)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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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课程资源 1
《旅游政策法规》
编制单位:陕西省旅游学校 经营者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其法律特征是:
一、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单指商品销售,也包括商品的生产和有偿服务活动。

二、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既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依法不需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另外,有一些依法应登记注册而未登记注册的违法经营者,由于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市场交易关系,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也处于与消费者对应的地位,因此,也应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只要经营者是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其结果是否盈利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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