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与对策_刘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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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但它们之间存在重要的衔接点,这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公正的维护,对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种程序不仅存在一些相互独立的问题,而且也存在一些相互影响的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种分别由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程序,但它们的目的是相同的,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两者之间的联系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相互促进的作用,当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时(如查处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发现了犯罪问题,则可以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接受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后,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的框架内,通过法院进行罪犯的定罪和量刑,并决定是否需要向社会公开犯罪行为。

其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也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进行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必须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罪犯进行追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防范。

二、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移送案件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存在犯罪问题时,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但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出现了以下问题:1、依法移送不及时。

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延误了案件的好时机,使得控制有害人员的时间推迟。

2、移送不彻底。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完整地移交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但有些机关往往只转交一份简单的报告,而未转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影响了刑事检察的办案效率。

3、移送不准确。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交案件时,有时候场证据不充分或情节不清楚,导致检察机关难以起诉,并且法院可能会予以驳回。

三、刑事司法机关对移交案件不及时的问题刑事司法机关在接收到行政执法移交的案件后,也存在一些问题:1、检察机关未能及时审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不足与完善-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是中央为更好的落实依法治国而提出来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

一、两法衔接工作中的不足及原因分析(一)工作开展阻力较大,行政执法部门配合的积极性不高一是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立统一的矛盾中,表面上看监督者处于优势地位、被监督者处于劣势地位,其实并非如此。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各扫门前雪的思想在作祟。

在我国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行政执法部门虽说是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但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

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利益在作祟,造成了以罚代刑的盛行。

(二)财力、物力、人力的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的快速、有效地开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就是想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消除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

在实际中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是一项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的系统建设。

一个先进的、成熟的信息平台,应当具有基础数据、案件办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流程跟踪、查询统计、法律法规查询、案件预警等功能,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同时对于处在侦查监督第一线的侦查监督部门来说,同样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无法抽调专人管理、运行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困境,致使信息录入不及时、案件监督滞后等各种难题。

(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宽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规定盲点较多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为两法衔接工作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守护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至关重要。

然而,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但只有实现有效衔接,才能避免出现执法漏洞和监管空白,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其次,两法衔接能够提高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对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仅仅依靠行政处罚,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而通过刑事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能够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两法衔接还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于两法衔接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和明确。

例如,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影响了两法衔接的顺畅进行。

(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如环保、林业、水利等,同时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存在协调困难、配合不力的情况。

(三)证据收集与转化困难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

然而,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手段和程序可能与刑事司法的要求存在差异,导致证据难以转化和使用,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2024年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生存环境及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行政法与刑法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两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衔接问题,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

本文将从污染环境案件的视角出发,探讨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污染环境案件中行政法与刑法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行政法主要承担着监管、处罚和预防污染的责任。

而刑法则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两者在法律体系中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

(二)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行政法与刑法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2. 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不畅:行政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往往只注重行政处罚,忽视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制裁,导致部分严重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等问题,导致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导致行政法与刑法在适用上存在一定困难。

(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影响了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

(三)部门间协调不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导致信息共享不畅、执法效率低下。

四、解决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措施(一)完善法律体系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法与刑法的适用范围、处罚标准等,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1. 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能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三一文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导言所谓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是指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该机制主要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并依规追究责任。

建立规范、高效、监督有力的两法衔接机制,一方面对于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现象,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防止刑事司法环节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确保公正司法,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也具有积极意义。

从而,为消除在查办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中间地带存在的执法空档,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和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完备的保障。

一、近年来我市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在全省率先搭建两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市海洋与渔业局通过了《**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移送涉嫌海洋渔业犯罪案件暂行规定》和《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席会议制度》等等。

(三)强化检、警、行横向联动我市大力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机制活动,大力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横向联系,在沟通协调中实现法律监督。

一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检察机关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单位,定期组织公安、检察院、法院、行政执法等部门召开会议,共同探讨解决两法衔接遇到的突出问题并达成共识,为规范两法衔接、遏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指引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对这个行为的处罚也就要求从行政执法领域过渡到刑事司法程序。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

随着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的施行,我国“两法衔接”工作的相关制度得到逐步建立和发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第三次“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活动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案件。

本文以近期成功办理的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立案监督案件为例,谈谈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机制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作法——以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案例(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居民。

2017年3月1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伙同“飞飞”(男,身份不详,在逃)等人来到汉江武汉市东西湖区某铁路上游100米段,趁夜晚人少之际,使用非法的电捕鱼器等工具在汉江进行捕鱼作业,时间达1个多小时。

凌晨1时许,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联合执法人员巡查至此时,发现了杨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遂当场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并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2.8公斤,以及非法捕捞工具电瓶、逆变器、电捞、抄网、头灯、水桶等物品。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脱节等问题。

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点,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机制;衔接一、我国衔接机制面临的现状经济领域的一般违法与犯罪常常交织在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两个基本手段,单靠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可能达到目的。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有其局限性。

从上文不难看出,规定衔接机制的法规分别出自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系统的规定。

从规定的内容上来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虽然对移送案件的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违规责任都作了规定,已经比较周全,但操作性不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尤其是该移送而没有移送的监督尚未涉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虽然具有司法属性,但其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作用尚有局限性。

(二)部门利益驱动使得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缺乏协作配合。

有的行政执法单位往往以罚款为行政处罚的目的。

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移送公安机关后,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公安机关此时再侦查已有相当的难度,特别是时过境迁有些证据还有毁灭的风险。

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案件证据不到位,司法机关最终可能因证据不足做出不立案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意。

《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污染环境案件视角下的行政法与刑法之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生存环境及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时,行政法与刑法均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两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衔接问题,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旨在从污染环境案件的视角出发,探讨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污染环境案件中的行政法与刑法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刑法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行政法和刑法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三、行政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现状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行政法和刑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衔接问题。

例如,部分环境污染行为仅受到行政处罚,而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使得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外,部分法律条款模糊不清,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执法力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部分环境污染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同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往往存在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

3. 公众法律意识淡薄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部分人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违法排放污染物。

这给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巨大困难,也使得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更加突出。

四、完善行政法与刑法衔接的途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强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行为的刑事责任标准,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污染环境案件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

此外,还应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浅谈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浅谈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一、环保行政执法难的原因(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另外,还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破坏在一些地方不断加重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仍然存在,“治理成本高,污染付出代价低”已成为许多排污企业不愿走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不断死灰复燃,甚至有的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捷径,这些都充分显示了环境监察执法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二)外部干扰大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追求片面的GDP,出台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土规定”,明文限制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给环保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种种障碍,严重阻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导致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环境监管之外。

另外,当前的环保行政执法体制中,环保部门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环保工作人员及其办公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导致基层环保工作人员不能放开手脚依法办事而“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坐不住”。

(三)执法手段、能力不够强环保执法起步较晚,刚起步,难免出现执法经验不足,执法能力欠缺,因此执法人员素质有待于全面提高。

环境保护作为一门综合学科,涉及知识面非常广,环境监察人员不仅需要熟悉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且需要非常丰富的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在执法现场更善于发现和处理问题。

当前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虽然近几年来国家对环保工作的程度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监察执法装备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但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监察执法装备至今仍然比较贫乏,在现场监察执法取证中,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导致执法工作缺少严肃性,降低了执法的威信。

二是一些环境监察人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方面存在错误,不能正确引用法律法规条款。

三是基层环境监察人员配备尚且不够,主要原因是现行的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地方财政为了减少开支往往会压缩环境监察人员的编制,导致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配备难以满足环保行政执法的基本需求。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的法制机制,如何构建一个效率、公正的衔接机制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研究和探索的难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必须系统地、全面地加以思考和研究制定。

只有正确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从而充分发挥两者调控社会关系的法律功能。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30-02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将各个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囊括进来,但是当我们分析各个行政机关的具体活动,除了其基本职能属于行政性质以外,另外也有一部分活动具有立法和司法的性质。

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各种不与宪法、法律精神相悖而且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就具有立法的性质;行政机关裁决部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的活动就具有司法性质,而这种性质正为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当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了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界限,需要启动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时候,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已经成为必要。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立法背景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和立案监督的责任,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和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分别作出了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反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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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号 等


上 述省 市 各级 环 保 公

安 检 察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正 在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落 实 完 善 环 境 污 染 行 政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衔



接 机 制 如 建 立 联 动 联 动 执法 联席 会议制 度 和 联 络 员 制 度 完 善 案 件 移 送机 制 重 大 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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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地 关 于 两 法 衔 接 联动 执 法 案 件移 送 工 作 进 展 不
、 、


地区差 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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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环 境 污 染 刑 事 案 件 适用 法 律 若 干
、 、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 及环 保部 公 安 部 联 合 出 台 《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与 公 安部 门 执 法 衔 接 配
, ,


二 召 集 人分别 由

环 保 局 副 局 长 和 公安 分 局 治 安 支 队 副 支 队 长 担
任 并 落实 了 具体 的 联 络 员

但 是 仍 有部 分 省 市 的 该 项 工 作 相 对 滞 后
开 相 关工 作


尚 未 建立 相 关机制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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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汇 报 往 往 流 于形 式 没 有 发 挥 实 质 性 作


用 各部 门 具体 职 责 仍 然 不 清 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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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地 区 两 法 衔接 联 动 机 制 上 的 不 足



导致

些 该移送的 案 件无法移 送 也影 响环 境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对移 送工 作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 〔
程 序 》 鲁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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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环 保 厅 公 安 厅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下 发 的 《 关 于 办理
、 、
7 2

国 环境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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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 下


环 境 污 染 犯 罪 案 件 的 若干 规 定 试 行





冀环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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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该省 环 保 部 门 共 接 收 环 境 污 染举 报 和 投 诉
机 关 移 送 刑 事 案 件仅

査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过程 中 发 现 涉嫌 犯 罪 的 行 为 及 时 移 送 公安 机 关 检察 机 关 等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以 形 成行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工 作合 力 的 机 制



前 对 环境 污 染违 法 犯 罪 案 件
, :
的 査 处 在 两 法 衔 接 机 制 上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有 以 下 几 方 面


周 生贤 部 长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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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会 议上 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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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年 涉 嫌 环 境 犯 罪 移 送 案 件数 量 大 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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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由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公 安 部 最高 人 民 检察 院 联 合 下 发 的 《 关 于 环 境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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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移 送 涉嫌 环 境 犯 罪 案 件 的 若 干 规 定 》 这 些 法 律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有 力 打 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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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届 环境 司 法论 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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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部 门 发 现 有 关环境 违 法 行 为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极 性 最 终结果是 有 案 不 移 以 罚 代 刑 的 问 题 仍 然较 为 突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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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严 惩 污 染 环境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是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职 能 的 行政 执 法 机 关 以 及 公 检 法 的共 同 工 作 目 标 和 任务

我 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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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省 人 民 检察 院 省 公安 厅 省 环 保 厅 联 合 下 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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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省
高 级 法 院 省 检察 院 省 公 安 厅 省 环保 厅 联合 下 发 的 《 关 于 办 理 环 境 污 染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导 取 证 做 好 与 公安 机 关 环 保 部 门 的 衔 接 工 作 省 检 察 院 省公




安 厅 省 环 保 厅 等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了 联 席会 议 就 有关 问 题 进 行 了 交 流 与 讨 论 取 得 了 共
, ,


然 而 诸 多 情 况 表 明 环境 保 护 领 域 的 两 法 衔接 工 作 在 某 些省 市 还 呈 现 临 时 性 个

按 照有 关 规定 环 境 保 护 主 管部 门 和 其他 负 有 环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作 者 简 介 刘 海 鸥 湘 潭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1
周 生贤


深 人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大力 推 进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努 力 开 创 环 保 工 作 新 局 面

源法 律 也 明 确 违 反 法 律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0
1
3
年 以 来 最高 人 民法 院

与 最 高人 民 检察 院 联 合 下 发 《 关 于 办 理 环 境 污 染 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环境保 护 部 与 公 安部 联 合 下 发 《 关 于 加 强 环 境保 护 与 公 安 部 门 执 法 衔 接 配 合 工 作 的 意
“ ”
, ,

污 染案 件 和 惩 治 环 境 犯 罪 的
项 迫 切 需 要进 行 的 工 作



环境污 染 案件行 政执法 与刑 事 司 法 衔接 的主 要问 题
行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接 习 惯 上 称 为 两法 衔 接

, ,


主要 是 指 行政执 法 机 关 在 依 法



会 商 和 督 办 制 度 紧 急 案 件联 合 调 査 案 件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和 奖惩 机 制 等



如 上 海长 宁 区
环 保 局 公 安 分 局 在 《 环 境 污 染 违法犯罪 案 件 联 动 执 法 联 席 会议 的 通 知 》 中 明 确 了 联 席

会议 的 组 成 人 员 第
工作 规 程 》

浙 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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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4 6



上 海 市 环 保 局 市 公安 局 制 定 的 《 关 于 进


步 加 强环

境 污 染 违法 犯 罪 案 件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沪 环 保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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