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行政法

第三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政法的特点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政法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02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 利义务关系。
特征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 ,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其职权、职责、程序等都必须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符 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不能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种类
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的原则
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
规范行政权
行政法通过设定行政权力 的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 ,规范行政权的运行,防 止其滥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促进社会公正
行政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 关系,促进社会公正和公 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
行政法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行政执法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 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一、行政法概述
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行政法的分类和内容
3.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二、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1. 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3.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责任
三、行政行为及其效力
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3. 行政行为的变更、撤销和确认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1.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效力
3.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4.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效力
五、行政合同与行政诉讼
1.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
4.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和效力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1.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程序
2.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3. 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效力
七、行政监察与行政责任追究
1.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职责
2. 行政责任追究的概念和程序
3. 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范围
以上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希望能够对学习者有所帮助。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职业道德法等。
2、行政法的特征
①.特别性:它是针对行政机关特别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普通的民事法律不同。
②.权力性: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
③.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拥有公法的特征,如国家行使强制权等。
④.法律性:行政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性质。
⑤.动态性:行政法不断地进行更新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⑥.监督性: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职权。
行政法学概述

〔3〕涉及有关的 事实材料,但又不能自行调查 的或被其他行政主体占有的。
〔4〕执行公务花费本钱比协助执行显然更多的。
第五节 行政越权
1、无权限: 2、层级越权: 3、事务越权: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 4、地域越权:超越行使职权的空间范围。 5、内容越权: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程度。 6、内部越权:内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互间逾
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标准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所立之法以外建立的普 遍性规那么。
一、行政立法
1、特征: 2、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
法
3、行政立法的技术
〔1〕法规和规章的结构: 〔2〕法规和规章的必要条款 〔3〕法规和规章的语言文字 〔4〕法规和规章的系统化
越职权。
第八章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一种资 格。〔案例〕
2、权力要件——行政权力的运用〔案例〕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法律效果是主体通过意志为行政相对人所设 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 3、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技术单位〕 4、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节、行政主体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机关的组成或有权机关批准 〔2〕行政权已由宪法典和组织法规定 〔3〕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人
行政法学总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是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不包含对一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2、各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的定义,从方法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1、消极说,也称扣除说,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
2、积极说,即试图从正面给行政下一个积极的定义或描述。
3、形式意义说,即以国家机关的行政为标准,凡是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否为“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4、实质意义说,即着眼于活动性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5、综合说,即对行政多角度的界定。
3、我们对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的认识,从如下特征的角度加以描述?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公益性。
3、行政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4、行政具有过程性。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自由)裁量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4、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5、行政权的内容?1、制定行政规范权。
2、许可批准权。
3、行政检查监督权。
4、行政处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裁判权。
6、行政权的特性?1、从属性2、法定性3、强制性4、优益性5、不可处分性。
7、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法国,它的法语表达形式是droit ad-ministratif,法国因而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母国。
8、学者们对行政法概念的表述也存在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1、管理论2、控权论3、平衡论。
9、行政法的特征?1、内容广泛、易变。
2、形式多元,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
3、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10、行政法的作用?1、保权说2控权说3、权衡说。
11、行政法具有双重作用?1、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公务员:一般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行政管理关系1、含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的一部分。
2、行政主体含义: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含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3、特征:a.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b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含义: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3、特征:a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b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c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三)、行政救济关系⏹1、含义: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PPT)

六、法律渊源与法律效力
1、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的含义主要指称法的效力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 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即指由不 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 位的各种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此概念意在说明, 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 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 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 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 政规章。(7)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8)其他法律渊源。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在法制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以权利和义务 为机制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核心内容。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所确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 实现的,一定的主体可以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 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 法律权利的特点:①权利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 认可和保障;②权利是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 定是否实施行为,具有一定的自主性;③权利是为了保护 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 务相关联;⑤法的综合作用。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法律关系主 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处于主 体之外的、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其内容和范 围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一个事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 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客观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 种需要、具有可控性和能够量化。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由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具有 经济价值的客观实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由法律 予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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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行政法的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
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
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4)内部行政关系。
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
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二)我国行政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
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
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
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
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
(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
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
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发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规范、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
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
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达到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
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则:(1)法律优先原则。
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法律保留原则。
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3)职权法定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行使。
(4)责任政府原则。
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理行政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