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讲义及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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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票据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指导讲义第20讲单据经济法根基〔 2021 〕考试指导第三章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单据【总结】二、单据行为概括:单据行为是指单据当事人以发生单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单据上署名或盖印为权益义务建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事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单据不合规,受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讲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基于上一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以后必定要在上边署名画押。

但是,小张依旧感觉不放心,毕竟以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因此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改正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出票,指出票人签发单据并将其交托给收款人的单据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单据,即在原始单据上记录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托单据,马上作成的单据交托给别人据有〔给欠条〕。

这二者缺一不行。

2.出票的根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拥有真切的委交托款关系。

(2〕有靠谱的资本根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单据用以欺骗银行或许其余单据当事人的资本。

3.出票的记录事项出票的记录事项等到详细单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录事项是什么?①观点:单据记录事项是指依法在单据上记录的单据有关内容。

②记录事项分类记录事项类型〔4 类〕详细内容一定记录事项也称必需记录事项,是指?单据法?明文规定一定记录的事项,如不记录,单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外,?单据法?规定的其余应记录的事项,这些相对记录事项事项假如未记录,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其实不影响单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指?单据法?不强迫当事人一定记录而同意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录随意记录事项时不影响单据效劳,记录时那么产生单据效劳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录不产生单据指除了一定记录事项、相对记录事项、随意记录事项外,记录的其余法上效劳的事项事项,但这些事项不拥有单据效劳4.出票的效劳出票人签发单据后,即担当该单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详解

经济法票据法的一般理论详解

票据的概念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的证券,必须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

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重点)(1)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2)《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

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

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

本题中,甲是不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_票据(2)

2020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辅导讲义第20讲_票据(2)

第三节票据【总结】二、票据行为概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分类: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案例导入:出票业务员小张拿回不合规的支票后,去银行办理提款事宜,但因票据不合规,遭到拒绝。

随后小张又来找王老板讨要货款,以下是两人的对话:谈话罢了,王老板拿起笔就准备写一个欠条。

小张鉴于上次的教训,就对王老板说,您写完之后一定要在上面签字画押。

可是,小张依然觉得不放心,毕竟之前被王老板忽悠了一次,所以小张又提出,找个有公信力的人付款吧!王老板很不耐烦的说,好吧,我让我的开户银行给你付款。

于是更改了欠条的内容。

(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写欠条)。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给欠条)。

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基本要求(1)出票人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等到具体票据内容时在介绍。

提示:记载事项是什么?①概念: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

②记载事项分类记载事项类别(4类)具体内容必须记载事项也称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如背书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如背书日期任意记载事项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不得转让”字样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记载的其他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初级的票据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票据的出票人是指:A. 收款人B. 付款人C. 持票人D. 出票银行答案:D2.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答案:D3. 票据背书是指:A. 出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B. 付款人对票据的确认C. 持票人对票据的确认D. 银行对票据的承兑答案:A4. 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要素:A. 出票日期B. 出票金额C. 出票人签字D. 付款期限答案:D5. 汇票的承兑是指:A. 付款人对汇票的接受B. 出票人对汇票的确认C. 银行对汇票的背书D. 持票人对汇票的背书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6. 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种类包括:A. 支票B. 汇票C. 本票D. 债券答案:A, B, C7. 票据的抗辩权包括:A. 时效抗辩B. 金额抗辩C. 背书抗辩D. 签名抗辩答案:A, C8. 票据的追索权可以由以下哪些人行使:A. 出票人B. 持票人C. 背书人D. 付款人答案:B, C9. 票据的拒付可以基于以下哪些理由:A. 票据过期B. 票据金额不足C. 票据背书不连续D. 票据伪造答案:A, C, D10. 票据的丧失可以采取以下哪些补救措施:A. 挂失止付B. 公示催告C. 申请法院判决D. 重新发行答案:A, B, C三、判断题11. 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

()答案:正确12. 票据的背书必须连续,否则持票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答案:正确13. 所有票据都可以转让。

()答案:错误(例如,某些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不能转让)14. 票据的拒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答案:正确15. 支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答案:错误(支票是一种支付命令,而非无条件承诺)结束语:以上试题涵盖了经济法基础中票据的基本概念、种类、基本要素、抗辩权、追索权、拒付理由以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可以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应用。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票据法律制度习题

【解释】2018 年、2019年和2020年的简答题均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2021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简答题。

经典试题【案例1】(2018年简答题)2018 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按照甲公司的授权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

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

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1)退票理由(1)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退票理由(2)不成立。

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案例2】(2018年简答题)2018 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

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

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经济法(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1票据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

[单选题] *A.6 个月B.2 个月C.1 个月(正确答案)D.10 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单选题] *A.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可以更改,需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正确答案)B.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C.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D.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 个月后办理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正确答案)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单选题] *A.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B.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C.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商业汇票D.银行承兑汇票属于银行汇票(正确答案)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单选题] *A. 出票人B.付款人C.收款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年2 月1 日,乙公司因资金短缺而将甲公司于2022 年1 月1 日开具并承兑的一张付款期限为6 个月的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向丙开户银行进行贴现。

丙开户行后将该票据在丁银行处办理转贴现业务,而未对该笔业务进行保证增信。

票据到期后,丁银行未经甲公司付款确认即进行交易,但甲公司未支付款项。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单选题] *A.丙银行应向丁银行先行偿付B.乙公司应向丁银行先行偿付(正确答案)C.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甲公司付款确认,则应当由甲公司偿付D.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甲公司付款确认,但甲公司未支付款项,则应由丙银行先行偿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的一定期限是() 。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习题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习题

第十章《票据法》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到期日是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C.本票无须承兑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C.出票地 D.出票日期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B.未记载付款地的本票无效C.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D.本票无须承兑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关于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支票的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B、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C、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D、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票的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的,银行应先向持票人支付票款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银行汇票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A、出票地B、付款地C、付款日期D、出票日期8.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B.本票C.支票D.发票9.下列关于银行本票性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银行本票的付款人见票时必须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B.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可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C.银行本票不可以背书转让D.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10.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B.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D. 自出票日起6个月1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

初级经济法讲义025

初级经济法讲义025

Part1:票据法律制度五、票据行为(P130)1.出票(P130)(签发+交付)(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

2.背书(P131)图3-6(1)背书种类(2)记载事项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③授权补记事项: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如果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未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的,视为转让背书)(3)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图3-7(4)背书连续①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前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背书人)。

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即其后手所持票据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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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讲义及练习
一、第3章简介
考试情况分值约15分,经常涉及大题
内容简介(1)票据法律制度
(2)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与网上支付、其他结算途径
章节特点(1)考点杂、内容多
(2)票据法律制度理解难度大
预习建议先借助预科班切实理解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纸质),然后进入2019年基础班预习全章节,先理解、感知业务实质,记忆的事情2020年基础班中再解决。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提示】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空头支票
①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②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③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日期
(1)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2)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5.签章
(1)票据上签章的基本要求
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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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6.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提示】支票的金额是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只能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支票的收款人不属于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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