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合同法 逾期付款

合同法逾期付款合同法中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经济交往中的合同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逾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合同法对逾期付款的问题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对逾期付款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逾期付款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过后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合同法明确规定,逾期付款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通常包括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的赔偿。
首先,逾期付款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逾期支付货款、租金或者其他金钱时,对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那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
其次,逾期付款方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借贷合同或者其他确立支付期限的合同中,借款人或者接受支付一方在逾期支付时,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一般是按照约定利率来计算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最后,逾期付款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在逾期支付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来进行合理的估计。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逾期付款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逾期付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
当遇到逾期付款的情况时,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行事,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最新版】目录一、引言二、什么是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三、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的种类四、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的法律后果五、如何避免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六、总结正文【引言】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而合同中的条款则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描述。
在众多条款中,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的定义、种类、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避免违约等方面进行阐述。
【什么是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卖方支付货款,从而构成违约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的种类】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逾期付款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货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逾期付款利息:买方逾期支付货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3.解除合同:当买方逾期支付货款达到一定期限,卖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因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导致卖方产生损失时,卖方可以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的法律后果】当买方不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时,卖方可以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卖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避免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为了避免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买卖双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不按时付款货款的违约条款,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2.合理安排付款时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付款时间,确保买方能够按时支付货款。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下是 8 条关于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内容:1. 嘿呀,你知道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这样算呀!比如说,小明和小红签了合同,小明该付的钱晚了好久都没给,那违约金就可以按照合同里规定的比例,比如每天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来算呢。
这就像跑步落后了,得奋起直追一样,不然可亏大了!2. 哇哦!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要搞清楚哦!拿小李和小王的合同来说,要是小李没按时给钱,那违约金说不定就是直接按拖欠金额的一定比例算的。
这就像盖房子,一块砖没摆好都可能影响整体呀,可不能小看!3. 嘿,合同付款延误的违约金有讲究呢!像小张和小赵签了合同,小张晚付钱了,那违约金计算可能就会根据拖延的天数乘上一个固定数额。
这不就跟我们每天吃饭一样,一顿不吃饿得慌呀,该付的钱就得按时付!4. 哎呀呀,还记得那次老刘和老陈的合同不?老刘逾期付款,违约金咋算呀?很可能就是按照约定的一个百分数,乘以逾期的天数来算呀!这就如同火车晚点,越晚越麻烦呢!5. 哟呵!你想想,如果是老孙和老马的合同,老孙没及时给钱,那违约金会不会是直接按未付款项的十分之一算呀?这多明显呀,就好像走路走偏了,得赶紧纠正呢!6. 嘿!合同付款延误的违约金算起来不难呀!就像大刘和老张的合同,大刘晚付款了,那违约金也许就是逾期的时间越长,数值越高呢。
这怎么感觉像爬山,越到后面越累人呀!7. 哇塞!考虑一下那种情况,小周和小李的合同,小周延误付款了,那违约金计算很可能会有个起步价,然后再根据逾期天数增加。
这就好像打游戏,掉血越来越多呀,可得小心!8. 哎呀!合同付款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要明确好计算方法呀!不管和谁签合同,都得清楚这个呀。
不然到时候钱没算对,那可就糟糕啦!结论就是,弄清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至关重要,可不能稀里糊涂的哟!。
合同的逾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的逾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对于合同中的违约金的标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所以虽然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逾期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限定,但是较高的违约金是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的。
一、合同的逾期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一般来说,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强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
通常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违约金的赔付多少。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就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来说,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法院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大约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如果双方有约定,该约定的标准一般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大约在每日万分之八——千分之一之间)。
二、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签署了合同之后,双方各自规范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违约金在合同中的作用才比较重要,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不适合过高,对于过高部分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一般不能超出银行同类型的利率。
销售合同付款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一、违约责任概述1. 若甲方(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支付货款,则构成违约。
2. 若乙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交货,则构成违约。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1. 甲方违约责任:(1)逾期付款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计算。
(2)逾期付款赔偿:若甲方逾期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调查处理费用。
(3)合同解除权:若甲方连续两次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违约责任:(1)逾期交货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逾期交货违约金从逾期交货之日起至实际交货之日止,按日计算。
(2)逾期交货赔偿:若乙方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调查处理费用。
(3)合同解除权:若乙方连续两次逾期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支付与执行1. 违约金应自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支付。
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应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加倍支付。
2. 双方应按照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
若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
3. 本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双方可协商调整。
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违约金。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条款,明确了销售合同中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买卖合同违约利息上限的认定

买卖合同违约利息上限的认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上限认定如下:
1.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
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2.逾期付款利息:在买卖合同中,若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计
算方法,出卖人可以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上限,并没有统一法定利率上限,但实践中通常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加罚息(如有)来计算。
另外,在法律诉讼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判定逾期付款的实际损失,并确保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即不能过分高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截至2023年的法规政策,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最新法律规定可能有所变化,建议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合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付款期限和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买方可能会逾期付款。
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
本文将详细分析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是指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一种制裁,旨在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为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按照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当事人一方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1. 利率标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示例文章篇一:《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我所知道的那些事儿》嗨,大家好!我今天想和你们聊聊一个有点复杂,但又超级有趣的事儿——买卖合同违约请求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判例。
我先给你们讲个我身边发生的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是个小生意人。
有一次,他和另一个人签了一个买卖合同,叔叔呢,要给那个人提供一批特别的手工制品。
按照合同,那个人得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在收到货后的一个月内把剩下的钱结清。
叔叔可认真啦,他精心准备那些手工制品,花了好多时间和精力,还请了好几个帮手呢。
可是,到了该收货的时候,那个人却突然说有困难,想晚点收货。
叔叔想着大家都不容易,就同意等一等。
结果这一等,就等出了大问题。
等那个人终于收货了,却拖着不给剩下的钱。
叔叔可着急了,这钱对他来说很重要啊,他还要给帮忙的人发工资呢。
叔叔就去看合同,发现合同里写了如果违约要付违约金,而且还有逾期利息这一说。
叔叔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样,他想,哼,你不遵守约定,那就得付出代价!于是叔叔就去咨询律师啦。
律师给他讲了好多以前类似的判例呢。
就像有一个案子,和叔叔的情况有点像。
那个卖家提供了货物,买家却没有按时给钱。
卖家就把买家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的时候啊,就看合同里关于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规定是不是合理。
如果规定的违约金不是高得离谱,那一般都会按照合同来判。
比如说,合同里规定违约金是货款的百分之十,这个比例在当时的市场情况和交易习惯下是合理的,法庭就判买家要付这个违约金,还有按照一定利率算出来的逾期利息。
这就像一场公平的游戏,大家事先说好规则,谁违反了,就得接受惩罚。
还有一个例子呢。
有个大公司和一个小供应商签了买卖合同。
大公司财大气粗的,觉得小供应商好欺负。
他们就故意拖欠货款,想着小供应商也拿他们没办法。
小供应商可不甘心啊,他虽然是小本生意,但也有合同保护自己呢。
小供应商就去打官司。
在这个案子里,大公司还狡辩说违约金定得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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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篇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实践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因逾期违约导致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也常有争议。
因逾期付款导致要支付违约金时,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
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认为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XX]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主动调整。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1、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整,该意见明确是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商事审判中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存在争议。
2、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分。
4、关于调整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XX]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但XX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XX]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XX]34号和银发[XX]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自XX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6、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约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处理,法院处在两难境地。
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处理的几点看法。
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统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可操作性。
在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好能就该问题制定统一裁判标准,出台指导意见,防止各级法院出现裁判标准不同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1、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XX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明确“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利息损失的,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2、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法释[1999]8号和法释[XX]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
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
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3、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4、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5、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XX]30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为标准进行裁判。
6、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调整,按约定判决有失公平的,可以变通适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在XX年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指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注意当事人的合意,又防止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为由而完全放任其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
”在笔者处理的一起担保案件中,原告利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若债务人逾期付款的,连带担保人还须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该约定明显过高,而当事人因对法律缺乏了解而没有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法院若按该约定判决,明显有失公平。
经法院释明,对该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结语:对违约金的调整,基本的依据应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法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逾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防止实质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