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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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第一节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较重要,刚才已经讲过了。

律师怎么定位呢?美国ABA的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说到,律师是委托人的代理人,律师是法庭的一员,律师是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

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在律师职业道德中,有一个核心的观念是以委托人为中心,这是一个基础,当然翻国内的教科书、法理书找不到这样的观念,很奇怪,但我们做法律执业,做律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点都不奇怪,这是根本,要以委托人为中心,你的忠诚是献给委托人的。

第二条,律师是“法庭的一员”(Officer of the Court),是指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忠诚献给当事人不假,但只是把一部分献给当事人,还有一部分是献给法庭。

作为律师没必要小看自己,律师对社会公正、法律负有特殊的责任。

律师是“在野法曹”,法官、检察官属于在朝的法律人。

关于这样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6年我在韩国教过半年书,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非常困难,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1000人,最早的时候才100多人,后来200人、300人,这两年扩大的数量将近1000人,日本、韩国、台湾、德国都是这样。

在德国更严格,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要通过,如果连考两次没有通过,就丧失了考第二次的资格。

在韩国通过司法考试很困难,韩国一个学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以后,要在校园里贴上一个横幅:“热烈庆祝XXX通过司法考试”。

这是一个大事儿。

在这1000人考上意味着将来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当然需要进入司法研修院学习两年,主要是实务。

美国的法学教育比较务实,韩国、日本、台湾、德国做法学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司法研修院,两年做实务,中国没有,当然律协有一些职业培训,但时间很短。

我问韩国那些通过的学生“将来干嘛”?有的说做法官,有的说做检察官,有的说做律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全文〔2021最新版本〕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律师标准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那么。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据相关标准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标准中的任意性标准,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根本行为标准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老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平安、公共平安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效劳。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阻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标准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修订稿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修订稿
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 师人员或受停业处罚的律师以律师身份提 供 法律服务。
国家秘密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 同行.同业互助 , 公平竞争 。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关注、支持 积极 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 =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
内执业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 当事人
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律 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 实和证据 .依据 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 .可 向委托人提 出预见性.分析性 的意见 ,不 得对委托人进行误导或虚假承诺 。 第三十四条 律 师的辩护 代理意见 未 被 采纳 .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获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兰十五条 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不得利 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 .获取不利于委托
止时 ,应当明确告 知委 托人 ,并提出相应 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律 师事务所必须依 法纳税。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 师开展政治 业务学习 .总结交流执业经 验 .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 实习人 员实习 .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或
组织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范是指导 律师执业行为的 ( )违反 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社 五 准 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台律 师 会道德等行为。 职业 要求 的标准 .是规范律师事务所 的从 第三章 律师事 务所基本执 业规范 业 规则 .是对 违规会 员进行惩 戒的依据 。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 中华全国律 师协 会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 行为负有教育 。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以良好的 第 十七条 律师事 务所应 当完善内部管 职业道德修养 .善意地理解和执行本规范 。 理制度 。制定章程 .建立人事 .财务 .业 第=章 律师基本执业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 律师执业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 尽责 , 依据事实和法律 。 维护委托人台法权 益,维护法律尊严 . 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 . 模范 遵守 法律 法规 .社会公德 ,自觉维护律师

律师职业道德--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七章讲义2

律师职业道德--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七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七章讲义2第三节 律师的保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区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两种情况。

2007《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司法部201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4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第四节 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一、律师费的合理性律师收取的费用可以分为律师费和办案费用。

律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因本所执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双方的自愿协商,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定数量的财物。

办案费用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3)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4)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这些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在律师费之外另行支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律师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中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为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首先,律师应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其次,律师应当保守法律专业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保密义务的履行。

此外,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二、业务执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业务执法原则。

首先,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廉洁的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应当遵守专业知识的规则,不得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三、诚信守约作为法律行业的一员,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诚信并守约。

律师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意见,不得误导当事人。

律师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资料,妥善处理律师办公用品,做到规范使用、不滥用职权。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循庭堂秩序,尊重法律和法庭的决定。

四、社会责任作为公民的一员,律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还应当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结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为指引,履行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律师应当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准确履行职责、守住法律底线。

只有律师们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公正,才能更好地促进法治进程的顺利进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律发通﹝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九届2次常务理事会第2次修订并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第二节律师业务推广广告第三节律师宣传第四章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节禁止虚假承诺第三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第四节利益冲突审查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第六节转委托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第五章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第一节调查取证第二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三节庭审仪表和语态第六章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第一节尊重与合作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第七章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第八章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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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

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

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

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

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符合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对律师的一些要求。

委托人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需要律师协助保管相应的资产时,律师应配合委托人不应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混淆。

委托代理的情况下,律师以积极的办理相关代理人的案件事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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