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优秀课件
国际海洋法课件

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 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 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各国领土、大陆架或 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两者联系: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都属于全 人类。 但国际海底区域与公海海底并非同一 概念,因为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一国的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 资源开发采取的“平行开发制”:在这一区域 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 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 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 业或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 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 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北海大陆架案
基本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 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1958年《大陆架 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 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 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 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 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 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 规则”。诉讼双方的理由:
与毗邻区的关系:一国一旦宣布了专属 经济区,则毗连区包括在专属经济区内。
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 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 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 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 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 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界限。
国际法课件海洋法5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 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 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 海上空。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 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 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 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 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 我国的许可
The starting point for establishing the maritime zones are the baselines. Article 5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the coastal State.
4、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自然延伸原则 (2)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6条 (3)公平原则 依据大陆架与陆地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属于 该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划归该国
北海大陆架案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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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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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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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海洋法的Leabharlann 纂与发展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第七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件

三、海湾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领海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是 获得普遍承认和符合国际惯例的。除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外,沿岸国无权在和平时期禁止通过海峡。
• 2、与此同时,法院又一致认为,英国军舰在
1946年11月的扫雷活动,这是在阿尔巴尼亚的领水 内并违反其意愿的情形下进行的,国际法不允许外 国军舰不经一国同意而在其领海内收集证据,这破 坏了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第三节 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 内水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其他位于 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 内水是一国领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
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二、港口
• 海洋法上的港口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
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 货的海域。包括陆域(如码头、仓库、船坞) 和水域(如航道)两部分。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国际法》课件10——海洋法.ppt.Convertor

第二部分国际法分论1第十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海域的划分第三节内海第四节领海第五节毗连区第六节专属经济区第七节大陆架第八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第十一章海洋法第九节群岛水域第十节公海第十一节国际海底区域3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四、中国的海洋立法4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3、规定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4、明确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5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一)公海和领海制度的确立在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
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进入中世纪以后,封建君主如同对于土地一样,也对海洋提出了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至19世纪上半叶,法、英、美、俄等当时的大国都接受了公海自由自由原则,公海制度由此形成。
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
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至19世纪上半叶,在公海制度形成的同时,由沿海国对其沿岸一带狭窄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海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直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一直把地球海洋基本上分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因此,有“领海以外即公海”之说。
(二)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权制度的确立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沿海国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领海,而是扩展到了原先实行公海制度的广阔海域。
国际法课件7章第七章 海洋法

第二节 基线
二、群岛基线 (一)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 (二)群岛基线的划定
第三节 内海水
一、内海水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 内海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一切水域。它包括 一国的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 的海域。 2. 内海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1)所有外国船舶不得驶入内海;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海,必须驶入指定的港 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 规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 遵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海洋法的编撰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 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 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 争议较大,未获任何结果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历时9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当代第一部国际海洋法典 海洋宪章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三)领海的外部界限 1. 平行线法 2. 共同正切线法 3. 交圆法 (四)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的分界线 一般以中间线为界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 1、属地优越权 2、捕鱼和开发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3、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 4、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的规章制度的 权利。
古代 “共有之物” 海上霸权
殖民帝国
扩展贸易
分割可利用资源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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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二节 内 水(Internal waters)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包括领
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 waters on the landward side of the baseline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r port facility.
• 2. Passage shall be 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However, passage
includes stopping and anchoring, but only in so far as the same are incidental to ordinary navigation or are rendered necessary by
purpose of:
• (a) traversing that sea without entering internal waters or calling at
a roadstead or port facility outside internal waters; or
• (b) proceeding to or from internal waters or a call at such roadstead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第章 海洋法 国际法 教学课件

Part six archipelago water area
群岛水域主权
承认直接相邻国家的传 统捕鱼权利
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海道通过权
自成一类的海洋区域
船舶和飞机 迅速和无障 碍地通过
Part seven continent shelft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Part eight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1.definition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UnclosⅠ
优于
Common good
Separatist regime
territorial sea
high sea
Groutious Ocean freedom Ocean blockage Seldom
Comprehensive regime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convention Continent shelf convention
行的海峡。(对应于内海海峡)
2)Legal status and passage regime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海峡,所
有船舶和航空器、包括军舰以及运载核武器的船舶(一般 不能断言其航行是无害的)都享有通过性航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e)。
通过制度
通过性航行
1)definition and legal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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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点
• 既有关于领海、公海等方面的编纂现有国际法的 内容,又有关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方面 的“逐渐发展”的内容。
• 发展中国家的意志在《公约》中得到体现,实 际上包括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内容。
• 《公约》是不同利害关系的国家或国家集团斗争 和妥协的结果,是“一揽子”交易。根据《公约》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1
内水
2
领海
3
毗连区
海域示意图
内水
• 狭义内水 指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全部水域,由海湾、河口
湾、海湾口、内海峡及领海基线与海岸间的水域组 成。
广义内水 还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河流和湖泊水域。
“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 的内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渤海
我国的历史性海湾,为山东半岛 和辽东半岛环抱,其湾口宽度为 57海里,自古以来就在我国主 权的控制下。渤海的全部水域应 视为我国的内水。
港口
• 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 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港口属于港口 国内水的一部分。
• “外国船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港申请手 续;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港口、在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由港务监督派引航员引航;外国船舶进港必须 封存船上的武器弹药。”
海湾
• 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
•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 比例,是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 弯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
成为海湾水曲的条件
• 水曲的面积等于或大于以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 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
• 水曲的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24海里。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 领海主权是仅受无害通过限制的主权。
•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 • 领海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主权
•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 授权机关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 空。”
• 一般适用于陆海分界线明显、海岸线比较平直且 近岸又无岛屿的海域。
直线基线
• 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几点, 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点。
•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 岸
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 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TEX
T
TEXT
•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TEXT
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2条
内水的法律地位
• 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其内水水域、 底土和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
• 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 并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
• 国家对入其内水或在其内水或在其港口内的外 国商船和船员享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混合基线
• 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混合和交替使用确定的 领海基线。
•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正常基线 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确定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基线
• 群岛国确定的领海基线。
•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 外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 连区等其他海域。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100海 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 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
纽约Biblioteka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9个TEX附件
T
TEX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包含了关于领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 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国际海 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 的发展海底转让、海洋争端的解决等几乎所有重要 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规定,是对国际海洋法迄今 为止最全面的编纂。
国际海洋法优秀课件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及编纂
1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2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国家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 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58年 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 “日内瓦四公约”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 理规则》
领海
• 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 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 “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 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 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
•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的主权 及于其上空、海床和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