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案例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法系判例:
1. 決定2001/7号案(2001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挪威与俄罗斯之间的争端,双方对勘探和开发北冰洋地区油气资源的权利产生分歧。
国际法院裁定,挪威在该地区享有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否认俄罗斯对该地区主权的主张。
2. 葛牌案(1947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法国和英国之间关于英吉利海峡地带划界的争端。
国际法院裁定,英吉利海峡是一条国际航道,应该保持开放和自由通行。
3. 安克拉奇克特案(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该案件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渔业资源管理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美国违反了《合适的管理措施公约》中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义务,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
4. 決定2016年号案(2016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挑战。
国际法院裁定,中国对南海部分区域主权主张的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并声明这些区域属于公海,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海洋法系中的一小部分,海洋法在国际关系和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提高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研究水平,加强学术交流,我们举办了一场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精彩内容。
二、案例分享1. 我国南海仲裁案南海仲裁案是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案例中的重要一例。
2016年7月1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该案例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权利、海洋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为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经验。
(1)仲裁背景:菲律宾政府于2013年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中菲在南海的领土争端。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仲裁案违背国际法,损害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2)仲裁过程: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南海历史、地理、法律等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
然而,仲裁庭无视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作出了不利于我国的裁决。
(3)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定,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无效,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拥有主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并强调,南海仲裁案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领海基线划定案我国领海基线划定案是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案例中的又一重要案例。
2016年,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图》。
该案例涉及领海基线的划定、领海宽度、领海法律地位等方面。
(1)划定背景:我国领海基线划定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2016年,我国政府正式公布领海基线法,标志着我国领海基线划定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划定过程:我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定了领海基线。
(3)划定结果:我国领海基线划定后,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法律地位为领海和毗连区。
海洋行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某沿海城市作为我国重要的海洋资源开发基地,其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备受关注。
近年来,该城市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案例将结合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分析海洋行政法律制度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应用。
二、案例描述(一)海洋资源开发现状某沿海城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包括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近年来,该城市在海洋资源开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海洋产业已成为该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然而,在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如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衰退、海洋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破坏等。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洋资源保护现状为解决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某沿海城市加大了海洋资源保护力度。
一方面,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另一方面,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力度,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在海洋资源保护方面,该城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
同时,建立了海洋资源保护机构,负责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三、案例分析(一)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1. 完善的海洋资源开发法律法规体系某沿海城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海洋资源开发法律法规。
如《某市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某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海洋资源开发的范围、程序、权益分配等,为海洋资源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完善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海洋资源保护方面,某沿海城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某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某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海洋资源保护的目标、措施、责任等,为海洋资源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海洋行政法律制度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应用1. 监督检查制度某沿海城市建立了海洋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

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国家在海洋领域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海洋领土的界定、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
在国际海洋法实践中,经典案例往往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尤其是在领土争端和资源利用方面。
本文将探究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原则和解决途径。
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基石。
根据该公约,各国有权在其毗连区内行使主权、主导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然而,由于海洋资源的稀缺性和战略意义,一些领土争端也随之产生。
例如,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就东海及南海部分海域的主权问题长期存在争议,不断引发地区紧张局势。
在国际海洋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通过仲裁或国际法庭的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各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在争端中获得公平的裁决结果。
例如,菲律宾曾就南海部分领土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提出起诉,最终获得了对争端地区的主权认定。
除了领土争端外,海洋资源的利用也是国际海洋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并携手解决全球性海洋问题。
在资源利用方面,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技术优势和贸易手段,垄断了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挑战。
在国际合作方面,各国应共同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强对海洋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同时,通过合作与协商,解决领土争端,共同推动海洋法的国际实践。
只有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应对海洋领域的挑战和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海洋法中的经典案例涉及到领土争端与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各国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海洋法的落实和完善。
通过共同努力,打造海洋法治的国际秩序,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促进海洋环境的永续保护和改善。
愿各国携手合作,共同构建一个和平、安全、繁荣的海洋世界。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广泛利用,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近年来,海洋污染事件频发,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也对沿海地区的渔业、旅游业等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本案涉及甲公司(渔民)与乙公司(化工厂)之间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海洋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二、案件事实甲公司系某沿海地区一家渔业公司,主要从事渔业捕捞业务。
乙公司系一家大型化工厂,位于甲公司渔场附近。
2018年5月,乙公司在进行日常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大量含有有害化学物质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海。
这些有害物质对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甲公司渔场附近的海洋生物大量死亡,渔业资源受到严重影响。
甲公司发现此事后,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并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环保部门调查,确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海洋污染责任;2. 乙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3. 甲公司的损失是否完全由乙公司造成。
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海洋污染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乙公司作为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然而,乙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环保义务,直接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排入大海,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海洋污染责任。
2. 关于乙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污染行为导致甲公司渔场附近的海洋生物大量死亡,渔业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3. 关于甲公司的损失是否完全由乙公司造成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的污染行为是导致甲公司损失的主要原因,但甲公司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一、引言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海洋领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加剧,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并通过判例来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海洋法系判例,并对其影响进行评析。
二、重要判例案例1.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海洋争端案件之一。
菲律宾起诉中国,要求确认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地区并非中国领土,并要求中国停止在该地区的活动。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在南沙群岛拥有排他性经济区权益,但未对领土归属作出裁决。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
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该裁决,并强调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
菲律宾方面则认为该裁决为国际法的胜利,有助于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合作。
2.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涉及钓鱼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的主权争议。
2019年10月,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些日本公司要求扣押的韩国船只是合法的,并裁定赔偿韩国渔民损失。
这一判决引发了日本政府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日本方面认为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对于韩国法院的判决表示强烈不满。
双方围绕这一争端展开了多轮外交斗争,至今仍未解决。
三、判例影响评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当前海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力,仍然需要各方自愿接受和履行。
这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得到了明显体现,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坚持主权立场。
其次,一些国家借助法院的判决来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就是一个例子。
这种情况下,判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争端,导致地区稳定性下降。
最后,判例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与各国的实力和地位密切相关。
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坚持自身利益,并得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中国的海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位于中国南部,是世界上最大的边缘海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的领土争端。
在南海争端中,中国主张“断续线”领土主张,而菲律宾等国则主张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进行划界。
二、案件简介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裁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无效。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并要求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部分海域划设共同海域。
中国方面对此裁决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裁决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坚持“断续线”领土主张,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三、案例分析1. “断续线”的法律依据“断续线”是指中国在南海诸岛周边划定的一条线,将南海诸岛与大陆相连。
中国主张“断续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依据: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渔业、航行等活动,形成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行使。
(2)地理依据:南海诸岛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与大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地理联系。
(3)法律依据:195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
2. 《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典,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在南海争端中,菲律宾等国试图利用《公约》的规定来否定中国的主权主张。
然而,中国认为,《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南海争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属于政治和法律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
(2)历史事实: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不应受到《公约》的否定。
(3)国际实践: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主张的“断续线”符合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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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美国-英国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案情]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案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不拉多极其其他地方捕鱼。
后来英国人为此条约已为本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
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
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和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
在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
1909年1月27日。
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
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9月7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1)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美英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佣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海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否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
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
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权力,除非此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由英美两国共同协商确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
英国认为条约给予美国国民的权力是专属性的,不能适用于非美国国民。
美国认为条约并没有授予美国规定美国渔船船员国籍的权力。
关于第三个问题。
美国认为它的国民未经美国同意,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和支付港务费用等要求的规章的约束。
美国声称:其渔船入港时应作出通知和出示证件,但不应报关和承担本地渔船所没有的义务。
关于第四个问题。
英国认为美国船舶利用非条约置顶的港口时应视同一般情况,受英国有关规章制约。
美国认为为了避风,船舶在任何港口都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关于第五个问题。
英国认为美国既然宣称有权在所有海湾的三海里之内捕鱼,条约“海湾”一词包含地理和领土两重意义。
因此美国的权力就被排除在不是条约称为湾的水域之外了。
但美国则坚持说:“海湾”一词是用在领土意义上的。
因此只限于小湾,而且是构成英国自治领土部分的领湾。
那只是碗口入口处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湾,在以三海里计算的情况下,就是封口线在六海里以下的海湾。
关于第六个问题。
美国认为,根据条约第一条,美国国民有权在条约指定的海岸上的海湾、港口、河口捕鱼,就是说可以在纽芬兰南岸从开普雷岛,拉莫岛和纽芬兰北岸从开普雷岛、奎盘岛和在梅达兰岛的海岸。
英国则认为美国没有这个权力,并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条约所指的海岸包括纽芬兰湾。
关于第七个问题。
美国认为英国国国民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1818年条约第一条所规定的权力时应该享受商业上的优惠。
仲裁法庭就上述七个问题作出裁决:1、1818年的条约并没有影响英国的主权。
英国对纽芬兰海岸的水域和领土的主权在签订条约后和签订条约前是完全一样的。
因此,英国有权指定规章,单方面控制共同渔区的使用,不用取得美国的同意。
不过,这些规章的指定应出于善意(bona fide)并且不应违背条约义务。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第一条的权力时有权雇佣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但非美国国籍的船员不能享受条约授予的权力和优惠,他们只能享受雇主给予的权利。
3、要求办理报关手续并非不合理,不过手续应简便,并认为美国渔民在行使捕鱼权利时不用百里纯属商业性的报关手续和缴纳当地渔民不用缴纳的费用。
4、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义务对在其水域避难的外国船舶给以人道主义待遇,不应要求支付费用。
条约允许美国渔民进入非条约指定的海域避风和维修,纯属出于好意及人道主义的考虑,不附以别的要求,但这种权利不宜被滥用。
5、鉴于条约对“海湾”一词没有加以定义,法庭只能从一般的意义来揭示。
法庭认为“海湾”应解释为地理上的海湾,法庭说:“对海湾来说,三海里应从横越不再具有海湾外形和特点的水面的直线量起”,鉴于测算上的实际困难,法庭建议一种测算海湾范围的方法,即“在最靠近海湾入口处宽度不逾十海里的第一个点划出横越湾口的直线,在直线向海一面的三海里的地方为排他线。
”6、法庭同意美国的主张,认为美国国民有权在纽芬兰和梅达兰岛的海岸捕鱼。
7、法庭认为美国国民有权享受条约给予的捕鱼权利和商业上的优惠权利。
孤独号案美国——英国英美仲裁委员会,1935年[案情]“孤独号”(The I’m Alone)是一只美国人所有而加拿大公司名义在加拿大登记的船舶,其船员(除一名是法国人外)都是英国人。
1929年,在美国实施禁酒法令期间,此船在离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海岸约6.5海里的海面从事贩酒活动。
1929年3月20日,该船被美国警察船沃尔科特号(The Wollcott)发现,沃尔科特号对孤独号发出讯号,但孤独号不理会沃尔特号的讯号,立即起锚离开,向公海方向驶去。
沃尔科特号随即尾随紧追,命令孤独号停船和接受检查。
但孤独号仍不理会,继续向公海走去。
沃尔科特号一边紧追一边用无线电求援。
3月22日,一艘税务船德斯特号(The Dexter)加入紧追。
德斯特号几次发出警告,孤独号仍然拒绝停船。
就在离岸约200海里之处,德斯特号向孤独号开炮,把孤独号击沉,船上人员除一人外,全部获救。
获救的人被送去奥尔良,拘留了48小时之后获得释放。
孤独号被击沉,引起英国(加拿大当局)和美国之间的一场争执。
英美两国在1924年1月23日曾签订了一项专约,该约规定,如果英国船舶把酒运进美国英国接受美国当局的登临和搜索。
这权力可以在美国领海外的一小时航程的范围内执行。
该约还规定:如英国认为美国的执行不合理并使其遭受损失,由此引起的争端应提交给由双方各派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具有法律拘束力。
事故发生后,加拿大使馆说:由于美国以实施紧追权为理由,“国际法承认紧追权可以在三海里的领海范围内开始的,这是一个重要因素。
而且,炮击的船舶不是原来开始紧追的船舶。
该船是在两天之后从另一个方向开过来的。
”美国国务院根据1924年的专约,认为该紧追是在领海外一个小时航程的范围内开始的,紧追权的原则可以适用。
美国政府认为这次紧追是(1)不是发生在任何国家的领海;(2)紧追是立即而且是连续的。
双方同意根据1924年的专约,把争端提交给由双方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裁断。
仲裁委员会由拉文·普尔(加方)和威廉·冯·德万特(美方)组成。
委员会于1933年6月30日提出初步报告,于1935年1月5日作出最后报告,裁定美国的紧追不符合国际法上的紧追原则,应负赔偿责任。
[仲裁与裁决]在仲裁过程中,英国认为击沉孤独号是违反英美专约的规定的。
美国则认为,首先,孤独号索然是在加拿大登记,悬挂英国旗帜,但事实上它是美国国民控制的船,它是滥用英国旗帜从事非法行为的;第二,此船是在专约明文允许的范围内被追而在离该区很远的地方被击沉的。
这行动完全符合紧追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在最后报告中指出:即使孤独号是在专约所指的领海外一小时航程范围内开始被追,即使美国有行使紧追权的权力,但由不是原来开始紧追的船把一只被怀疑的船击沉,无论从国际法或从1924年的专约去看,都是不正当的。
鉴于孤独号虽然在加拿大登记但事实上由美国人管理和控制且其货物是由美国人支配的事实,委员会认为对于该船及其货物的损失,没有给予赔偿之必要。
但美国海岸警察船的长官把一只受怀疑的船击沉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
委员会认为美国应认识这个行为的错误性,向英国加拿大政府道歉,赔以25000美元,并给该船的船长和船员赔偿25666.5美元,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参加这项走私活动。
美国于1935年11月7日由美国驻加拿大临时代办把赔偿送交加拿大政府。
争端获得圆满解决。
红十字军号事件英国——丹麦国际调查委员会,1962[事件]:本事件发生在丹麦法罗群岛外的海域。
法罗群岛周围的渔区本来是从直线基线算起3海里的,1958年,丹麦单方面宣布法罗群岛的渔区是12海里。
这引起英国的抗议。
英、丹两国政府通过互换照会后达成协议,把12海里渔区分成6+6两部分,靠近法罗群岛的6海里留给法罗群岛的渔民使用,在靠海一边的6海里,除了指定的区域外,允许英国渔民捕鱼,因为英国渔民是传统地在该海面捕鱼的。
1961年5月29日,英国渔船红十字军号(The Red Crusader)在该海域被丹麦护航舰尼尔·艾伯逊号(Niels Ebbesen)发现并被怀疑在里边的6海里专属渔区内捕鱼,红十字军号没有注意到护航舰的讯号,听到空弹警告炮的时候,护航舰已经靠近了。
丹麦当局派一名军官和海员登上红十字军号并命令该船跟尼尔·艾伯逊号入港接受检查和受法罗群岛法院审讯。
红十字军号在跟着尼尔·艾伯逊号走的时候,突然转向企图逃走。
尼尔·艾伯逊号立即紧追。
经过几次空弹鸣炮警告无效后,尼尔·艾伯逊号发出实弹炮,击中船上的雷达器、船桅和船灯。
一个40毫米的炮弹击中了船尾。
这一切事情是在丹麦发生的。
红十字军号继续逃跑到公海,在法罗群岛与奥尼克群岛之间遇到两艘海军船舶,其中一艘横在红十字军号和尼尔·艾伯逊号之间,使尼尔·艾伯逊号没法追上红十字军号,结果就让红十字军号逃跑了。
丹麦政府对英国政府提出抗议,认为英国军舰妨碍了丹麦军舰的政党行使紧追权。
由此引起丹麦和英国关于红十字军号的争执。
丹麦在1961年11月5一给英国政府的换文中建议组织调查委员会以便查明事实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