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3.5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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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3.4.1 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和流程 1 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 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
2 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 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 各参建单位说明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5 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 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 围对该工程各子项目、项目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现场查验 (含功能测试)的结果判定应按照先子项目、后项目判定的程序进行。现场查验、测 试项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6 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记录并签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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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现场评定发现 B 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4 处,并由建设主体单位提供在五 日内完成整改的承诺书。 3.2.6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 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 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 意见,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1. 前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3. 规则解释3.1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设计文件。
3.2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是指审核消防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
3.3 建设工程分类建设工程分为以下三类:•A类建设工程:属于客运、物流、金融行业等高危建设工程。
•B类建设工程:属于医疗、科技行业等一般危险性建设工程。
•C类建设工程:属于居住、商业行业等低危建设工程。
3.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等级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复杂程度,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分为以下三级:•一级:适用于A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二级:适用于B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三级:适用于C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4.1 申报建设单位应在进行消防设计编制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评定事项。
4.2 受理消防机构应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4.3 审核评定人员组成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建设规模等确定审核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消防工作的相关资格。
4.4 审核评定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指出并要求整改。
4.5 发布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危险性进行等级划分,最终确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并将审核评定意见予以公示。
5. 结语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建办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审验管理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不得擅自改变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不得随意取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手续。
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开审查验收流程图、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申报材料和内容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在线办理;能够通过部门交换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
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开展联合审图和竣工联合验收。
二、强化技术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提交的建设工程资料,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并作为抽查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杭州市消防验收技术导则

杭州市消防验收技术导则一、引言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场所、设备等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杭州市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旨在规范消防验收工作,保障公共安全。
二、消防验收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消防验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场所、设备等的消防安全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原则:消防验收应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实用性和便民性的原则。
三、消防验收的主体1.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消防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和验收工作。
2. 消防设计单位:消防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工作,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
3. 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是消防验收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对建筑物、场所、设备等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查和评估,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四、消防验收的程序1. 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建筑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方案等资料,并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
2. 现场勘察: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建筑物、场所、设备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3. 技术评估:消防监督机构对勘察结果进行技术评估,综合考虑建设单位的建议和要求,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4. 验收合格:若通过验收,消防监督机构将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并进行相应记录。
5. 验收不合格:若未通过验收,建设单位需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消防验收的内容1. 建筑物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水泵、消防卷帘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2. 人员疏散设施:包括避难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志等。
3. 消防应急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
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消防演练计划、应急预案等。
六、消防验收的要求1. 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的要求。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一、概述消防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施工前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疏散人员、控制火势,并减少财产损失。
在浙江省,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消防部门负责,而《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则是指导和规范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审查范围1.消防设施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排烟系统、报警系统等,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2.防火分隔构造的设置:建筑物必须设置合适的防火分隔构造,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隔离火灾扩散。
3.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的设置:建筑物必须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和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4.消防院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大型建筑物必须设置消防院内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顺利到达并进行灭火。
5.建筑物防火用材料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建筑物的防火用材料和结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有足够的抗火能力。
三、审查程序及要点1.提交资料审查:建设单位在设计图纸和相关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向消防部门递交审查资料。
2.预审环节:消防部门初审资料,若发现问题或不符合要求,建议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3.现场复核:消防部门会组织现场复核,确保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一致,并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4.最终审查及批准:待现场复核完成后,消防部门将最终审查结果提交领导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注意事项1.提前准备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前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确保审查进程顺利进行。
2.重视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是建筑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建设单位应重视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3.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审核意见。
4.定期维护: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同样重要,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五、结语《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对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第五条支队在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一、新建工程项目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11、城市隧道工程;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二、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1、高层建筑及附房的改建、扩建工程;2、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改建、扩建工程;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改建、扩建工程;4、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扩建工程;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改、扩建工程;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1、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装修工程;2、支队审核的新建建筑未移交大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3、高层建筑的整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4、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装修工程;5、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装修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内装修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工程;四、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属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在未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所有项目审批;第六条支队在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1、一类高层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4、属于浙公消〔2003〕146号文件通知需报省局复核的大型建筑工程;5、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七条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审核及验收管理,其它区消防大队负责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外本行政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所有项目,均由辖区大队负责审核,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必须按规定报支队复核;第八条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应事先与支队联系派员参加或写出书面意见,经方案与扩初设计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设计,工程审核应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复核后,再按监督程序办理审核手续;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整体改造工程;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一般建筑工程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3、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第九条已经支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由支队或辖区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原先由各大队审核还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继续由各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已经进行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还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支队与各大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第三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第十条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1、负责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业务指导,参加各区、县市需支队复核的项目会审和复核;2、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对本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3、制订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法规;4、负责拟定城市消防总体规划、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工程的实施;5、负责对所审批建筑工程的施工工地监督检查;6、监督在杭的国家、省、市级设计院和外地承担杭州设计的设计院执行国家消防规范情况,并负责对各设计院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业务指导;7、总结推广各设计院、施工单位建筑防火技术上创新、改革经验;8、监督检查在杭施工单位消防中介企业工作质量并进行业务指导;9、参加省、市有关防火建筑专业会议、有关建筑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0、纠正各区、县市消防大队的错误审核及越权审核;第十一条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1、各区、县市根据各行政区域范围的具体情况,可制订适应本辖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办法及措施;2、参与本辖区城镇消防规划,督促城镇建设部门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3、监督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设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等工程项目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对不按消防审核意见施工和落实整改的,及时督促其整改;4、及时查处未经消防审核批准的各种违章施工行为;5、对设在居民稠密区的化学易爆工厂、仓库、码头、集贸市场及缺乏公共消防设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易燃建筑群,应限制其发展,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并报告当地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搬迁;6、参加本辖区审核管理范围内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7、负责对所审批建筑项目的施工工地消防监督检查;第四章建筑工程项目送审程序第十二条征地定点项目送审凡涉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以及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相关的征地定点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定点时要求消防部门审查的,应由建筑单位报送地形图,按照总体规划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实地察看审核后,在地形图上签署意见;第十三条勘测总图送审建设单位应报送项目总图1/500一式两份,地形图、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各一份;按照消防车道、周围防火间距、功能分区、消防供水等要求进行审核;在总平图上签署意见;第十四条方案扩初设计送审建设单位应送方案、扩初设计图纸、资料,经会审后填发方案、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第十五条桩基施工送审在办理桩基施工送审时,建设单位应送下述资料:1、经审核同意的建筑总平面图一式两份;2、已落实扩初设计消防审核意见的平面、立面、剖面施工图纸;3、经市城乡建委签署同意先行桩基或地下室施工的意见书;4、设计单位保证±以上部分结构不再变动的文书;5、消防设施可靠落实和衔接的技术说明,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第十六条建筑内部装修项目送审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2、装修平、立、剖面的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3、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和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94年以前竣工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替代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项目应另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书;4、应附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由产权单位申报,并应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签章认可;5、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装修项目,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6、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有关许可证明;7、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第十七条自动消防设施送审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1、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一份;2、建设单位关于增、改自动消防设施的报告含消防部门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3、由消防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自动消防设施图一套,消防设计专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4、原建筑物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第十八条新建、扩建项目施工图送审建设单位应送下列图纸和资料:1、填写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项目还应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及消防设计专篇,高层民用建筑应填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自审专篇,其它项目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自审表;2、建筑工程设计立项批文、方案、扩初会审批复,规划红线图及已经消防审核的总平方案图或扩初总平图;3、设计任务书、说明书,甲、乙类危险项目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工业建筑应有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运输、贮存方式等资料;4、实测1/500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必须标明所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及周围50米建构筑物布局情况;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及设计人员、审定人员的签名;5、按消防要求修改的变更设计联系单及修改图纸;6、图纸设计必须有经过消防自审制度登记备案的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7、属于下列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提供刻录光盘送支队存档;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2省市政府行政中心、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剧院、大会堂等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的场所;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高层民用建筑;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厂房、库房;5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及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6单台装机容量超过300MW的水电厂、火电厂和抽水蓄能电站,电压为500kv及以上的变电所;7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一类高层建筑;8长度超过1千米的城市隧道;8、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项目送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消防验收组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类别装订成册;验收资料目录清单如下:一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四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饰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五消防设计专篇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六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七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八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九竣工图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十一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第五章项目审核与验收程序及工作期限第二十条支队审批范围内办理审核手续的工程项目统一由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3号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统一由支队窗口受理;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消防大队负责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辖区大队窗口受理,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也可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在辖区大队受理;其他区、县市消防大队负责审批验收的项目由辖区大队窗口受理;审批、验收意见原则上由原受理窗口发出;第二十一条属于简易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各大队按杭公消〔2002〕44号文件执行,属于简单审核项目范围各大队按杭公消〔2003〕143号文件执行;支队窗口受理的由支队负责审核;第二十二条各消防大队至少确定一名专职建审参谋,建审参谋应持有公安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支队以上单位组织的建审培训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有关验收人员确定及验收程序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四条对各县市、区送支队复核项目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复,对资料不齐或不符消防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送资料或修改变更设计,审批时限从补齐资料、修改图纸后算起;第二十五条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大队在本办法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审核验收时间按公安部30号令执行;支队及其他大队办理审核手续的时间按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时间执行;从登记收图之日起,简单工程应在五个工作日,一般建筑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对图纸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在上述时限内书面退图;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经办人应在受理时通知建设单位补送资料或修改变更设计,在建设单位补齐资料、修改图纸方可受理;支队及其他大队办理验收手续的时间按公安部30号令执行;第二十六条支队复核的项目,大队应在验收3天前向支队联系派员参加;验收应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安排,现场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资料不齐的,经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报验单位在二日内补送资料,如单位不能如期补送,经办人按退图程序予以退图;第六章审核验收意见书填写要求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适用于所有申报项目的审核与验收,不能用其他行政公文、记录等代替;详见附件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填写要求1、标题观点要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所申报的消防设计;如:“关于同意×××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或者“关于修改×××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2、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计划、规划、土管等部门申报名称一致下同;3、注明审核工程的名称、图纸设计阶段或者图纸编号及总图编号;4、修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意见,必须逐条引用所依据规范的名称及条文号,指出设计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明确要求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5、在同意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最后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经此次审核的图纸如需变动消防设计,应当重新申报;二是对于有自动消防设施和有装修设计申报要求的,要明确提出在安装、施工前另行申报;三是要写明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填写要求:1、标题观点要明确,表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如:“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或者“关于×××工程名称消防验收不合格应当改正后申报复验的意见”;2、使用建设单位的法定名称和准确的工程名称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单位名称一致;3、说明检查验收的项目、相应位置和检查结果;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条文进行明确,并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5、验收合格的,应当明确该建筑工程“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并在验收意见书最后,提出要求:一是“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完整有效”;二是“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扩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批”;三是涉及公共聚集的场所应明确提出开业前应报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开业检查要求;四是“明确验收合格工程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交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或由其确定管辖单位,并在验收意见书中要求单位抓紧办理有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明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并提出复验要求;第七章施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交接已审项目第三十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监督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督”原则实施;支队审批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辖区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要点和建筑工地消防检查情况登记表见杭公消〔2002〕90号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一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至少保证防火检查不少于一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应视工程进展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在施工消防监督过程中,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十三条凡发现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或未按消防审核意见和图纸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第三十四条对各类建筑项目均应进行消防验收;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一般验收程序:一窗口受理后报领导指定经办人员办理,经办人员应持有公安消防监督建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支队以上机关相关培训考试合格;二经办人员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员到现场核查;如不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告知资料缺项内容或存在的问题,退回资料,要求重新申报验收;受理日期从重新申报之日算起;三如符合要求,从受理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四自动消防设施应按国家规范规定进行抽样性检测;五验收组应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参加验收的各单位进行反馈,经综合评定后做出结论;六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如验收不合格,核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要求重新申报验收;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所列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复查;二、简易验收程序一简易审批项目验收时执行简易验收程序,受理后经领导批示,当场送经办人员办理;二经办人员当场审核送审资料,如资料齐全,报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2位专业人员验收;如不符合要求,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择日再办或按正常验收程序办理;三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消防验收合格/不合格意见书;三、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工程可以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大型建筑工程的验收程序按浙公消〔2003〕146号和153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五条凡验收时发现严重不符消防规定的项目应及时填发相关法律文书,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建筑项目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支队审批范围内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辖区消防大队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重点工程、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列管工作移交时,辖区大队到支队领取下列资料:1、设计、施工和安装单位对竣工项目的自验意见;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3、有关检测验收报告;第八章建档要求第三十八条所有建筑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应建立档案资料,属一般工程的,按发文顺序统一编号,按年度存放,保管年限10年;高层建筑、重点工程、地下工程应设专档,按顺序进行编号存档,保管期限为长期;档案资料均由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事指南
一、总则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建筑防火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审查要点
1. 检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审查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泉水位设计是否合理。
3. 审查消防区域隔离与防火隔离设计是否规范。
4. 审查消防设施布置、消防电源及自动灭火系统设计是否合格。
5. 审查疏散設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考虑人性化因素。
三、验收流程
1. 开工前验收:确认施工是否按设计进行。
2. 中期验收:确认主体结构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3. 竣工验收:检查所有消防设施是否完成并能正常使用。
4. 抽查验收:不定期对部分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五、附则
本指南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如有修改请及时告知。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操作中还请结合各区(市)的具体法规政策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服务指南一、办理事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二、申报材料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消防设计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6、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三、办理流程①申请。
申请人向九江市住建局政务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②一窗受理。
一窗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分发至后台相关部门。
③内部审批。
后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查、审批,符合条件的实行容缺办理。
④现场核查。
由九江市住建局选派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申办单位进行核查等工作。
⑤审批决定。
关联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整改情况,集体作出审查是否合格的决定,并将容缺材料补齐存档。
⑥统一出件。
对于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发放意见书,统一由政务窗口发放。
四、收费情况免费五、办理期限特殊建设工程:15个工作日。
如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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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9月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2020杭州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
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江、刘莹、林鑫、王国钰1总则 (1)2审查范围 (2)3审查工作程序 (4)4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 (7)5技术审查内容 (11)6技术审查结果判定 (13)7档案管理 (14)附件:A.0《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A.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A.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表》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规定。
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章审查范围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注: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110kV变电站。
7.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第八条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对其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审查工作程序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利用全省施工图联审系统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如实记录审查情况,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审查情况。
第十条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文件真实、有效;(二)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具有本指南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四)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五)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六)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等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审查,也应结合施工图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附件表A.0,下同)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附件表A.1,A.2,下同),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不合格),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或适用)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同时通过信息平台同步将审查情况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后,持下列材料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或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可通过相关审批系统联网共享的材料,不再需要提交书面资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合格)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三)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含盖有审图章的施工图图纸);(六)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或替代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根据本指南第十三条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正后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指南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并同时提供国内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验证报告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说明,上述情况的应用实例,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建筑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等资料)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