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五)通过建筑区划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 引言成都市业主大会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旨在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利益。
本文档旨在规范成都市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确保会议的秩序和高效性。
2.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应提前至少两周通知所有业主,并附上议程和相关文件。
3. 议事规则3.1 主席团•业主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主席团由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纪要。
•主席团成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确保会议的公正和可信度。
3.2 会议秩序•业主大会应准时开始,迟到者不得参加会议。
•会议开始前,应由主席通报会议的目的和议程,并进行确认。
•在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业主应保持秩序和尊重,不得发表不当言论或采取打断他人发言等不礼貌行为。
•业主可以通过提问、发言等方式参与会议,但应尊重发言时间限制和议题的讨论顺序。
3.3 决策程序•在讨论决策时,应按照议程顺序依次进行。
•针对重要议题,可以通过提前通知并进行在线投票的方式进行预决策或表决。
•对于较为复杂的议题,可以设立小组或专题讨论会,并将讨论结果提交给业主大会做决策。
•决策时应采用民主原则,确保多数意见通过,少数意见被尊重。
•决策结果应通过投票表决或达成共识方式确定,直至达到简单多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
3.4 议事纪要•会议结束后,由主席团成员撰写会议纪要,并通过相关渠道向所有业主发送。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议题讨论过程、决策结果等核心内容。
•会议纪要应简明扼要、客观真实,并保留相关文件、证据作为备查。
4. 解决争议•如在会议中出现争议,应积极进行讨论,努力达成一致,尊重多数意见。
•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第三方调解机构解决争议。
5. 修订程序•本文档的修订应经过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 结语本文档为成都市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旨在保障会议的秩序和高效性,维护业主的权益和利益。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成府发〔2009〕47号)第一条(目的范围)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大会由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权力。
第三条(开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建筑区划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总人数一般为5至15人。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及推选结果,公告期不少于7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筹备组需要查询业主清册、规划车位的处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状况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经表决未通过的,筹备组应当征求业主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组织表决。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业主委员会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履职,费用在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会议准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通知送达)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一)当面递交;(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三)邮寄;(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六)其他法定方式。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品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_________(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成都市官方版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_0

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室的位置:________________(建筑单元号)第一条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为自律性文件,记录业主对业主大会目的的约定、运行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它们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意愿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基础。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____________(物业名称)的组成和设立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和本规则通过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人将自动成为业主大会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由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业主确定。
订立买卖合同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完成交付房屋的,应当根据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确定所有权人。
前款确定或者认定的房屋所有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应当有法定代表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法履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批准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

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运作,有力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主大会的设立、运作和监督。
第三条(原则)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相关情况划定。
一个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本规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则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依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而设立的物业自治组织。
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根据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职责和办理业主大会授权的相关事务的业主大会常设机构。
本规则所称业主公约,是指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相互之间及其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已订立买卖合同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参照合同约定的购房人认定。
房屋产权证记载的业主或订立买卖合同的购房人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九条 (候选人产生方式)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优先考虑具有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业主,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提名或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按被提名或被推荐人次多少产生。
业主提名候选人的,可由业主以业主小组或楼层、单元、幢为单位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进行。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当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每一名业主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筹备组应当将相关附件在建筑区划内公示7日。业主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书面实名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复核。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补选办法,委员资格、职责和任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及其经费的范围、标准、筹集、使用及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委员分工)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于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
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
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表决票应当载明业主的姓名、性别、户门号、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联系方式、表决事项、表决意见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 (通知送达)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可以下列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
(二)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开发建设单位消亡的,由业主共同筹集。
第四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条件)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五)具有必要工作时间。(三)邮寄;
(四)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
(五)通过建筑区划内的局域网向业主发送消息;
(六)其他法定方式。
第七条 (通知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
(二)业主大会会议议程、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方式;
(三)相关附件。
通知的附件应当包含参照示范文本拟订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投票的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总建筑物面积和总投票权人数等内容。
第八条 (会议参加)
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或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或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为准。
筹备组应当做好表决票回收的登记工作。表决票回收期限届满后,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达到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以下简称双过半数)的,由筹备组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参加会议的业主达到法定比例。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 作者:
———————————————————————————————— 日期:
ﻩ
《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筹备组应当将产生的候选人及其基本情况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条 (异议处理)
业主对候选人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受理业主的异议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在建筑区划内如实公布。
第十一条 (表决计票)
筹备组应于选举前,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候选人的依法履职方案。
第五条 (会议准备)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好咨询工作;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四)培训筹备组的工作人员,推选并确定计票、唱票、监票人;
(五)核发表决票,设立票箱、投票站。
第二条 (工作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业主大会的政策指导及其相关示范文本的制定等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业主大会设立、活动的指导、监督,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信用档案建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设立的经费)
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工作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按财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