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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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4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4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工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企事业单位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选举产生的一种权力机构,行使职工的集体意志和权益。

第四条所有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成员都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利益。

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依法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有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秘书处、专项代表、代表组成。

(一)主席团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成员。

主席团的选举方法由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二)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组成,主要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的事务管理和决策的具体实施。

(三)秘书处由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工作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会议文件的准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专项代表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就具体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代表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代表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组织召开,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可以是集会、座谈等。

会议名称、时间和地点由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决定由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以简明扼要的形式记录并归档。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享有拍照、录音和录像的权利。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大会活动,保证权益和利益的代表议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职工反映代表大会的情况。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一)审议、通过企事业单位内重要事项的决定;(二)审议、通过关于企事业单位内重大决策的决议;(三)审议、通过与职工权益和福利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四)审议、通过企事业单位内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劳动纪律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决策;(五)审议、通过关于企事业单位内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六)审议、通过职工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相关的决策;(七)审议、通过与职工权益和利益相关的其他决策。

业委会三规工作制度范本

业委会三规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委会全体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业委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业委会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业委会成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小区业主大会决议;2. 积极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3. 严格遵守本制度,接受业主监督;4. 协调处理好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维护小区和谐稳定;5. 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业委会工作分工:1. 主任:全面负责业委会工作,主持业委会会议,协调处理重大事项;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工作;3. 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业主大会决议执行:1. 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业委会应及时予以执行;2. 对于业主大会决议,业委会成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服务监督:1. 定期与物业公司沟通,了解物业服务情况;2. 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3. 对物业公司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

第八条公共收支管理:1. 严格执行公共收支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公开透明;2. 定期公布公共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3. 对公共收支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业主意见处理:1. 设立业主接待日,倾听业主意见和建议;2. 对业主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3. 对业主投诉,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业主监督:1.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2. 业主可通过多种途径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1. 每年度对业委会成员进行考核评价;2.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业委会成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业委会负责解释。

业委会工作制度范本

业委会工作制度范本

业委会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组织结构1. 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业主大会制度1.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2.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议程、表决方式等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3. 业主大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制度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不得多于七人。

3.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拟订小区的管理规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3. 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4.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六条物业公司管理制度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3.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财务管理制度1. 小区的财务管理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保证财务状况透明。

2. 小区的收入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支出包括物业公司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等。

3. 小区的财务报表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公布。

第八条公共设施管理制度1. 小区的公共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公共设施维护职责,对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提出建议。

3. 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纳入小区的财务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考范本(3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考范本(3篇)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考范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条审议透过群众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群众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状况的报告;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推荐;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群众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用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能够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

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__ _年___月___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第三条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接受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__。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楼□工业区□其他类型物业□)类。

(请用“√”表示)(六)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__ 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 ___平方米,__ _户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五)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六)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审议活动经费的开支情况;(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更改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八)审议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九)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销(预)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1人‎的,应当确定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其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那么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标准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到达其目的的原那么性文件。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立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立部公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利,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平安、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立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根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置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效力合同的约定,蒙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效力;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视物业管理企业推行物业效力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装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力。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范本(3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范本(3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发展和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规范。

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最高决策机构,代表着全体职工的利益,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4.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1. 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内由职工自行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代表大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2.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公正、平等、自由,选举结果应有法定程序和法定授权。

3. 职工代表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须重新选举。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1. 报告议事: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计划进行审议,听取董事会和工会的工作报告。

2. 决策议事: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决策。

3. 监督议事: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董事会的工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1. 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通知应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 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当占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3. 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有主席团和秘书处,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组织讨论和表决,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纪要。

4. 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应当依次进行报告、审议、决策和监督议事,并依法记录会议决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规范1. 职工代表参加会议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持言语文明,尊重他人意见。

2. 职工代表应当在会议中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讨论,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

3. 职工代表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

4. 职工代表应当代表职工利益,维护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不得损害职工群体的利益。

六、违纪违法处理1. 如果职工代表违反了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损害了职工利益,可以进行纪律审查,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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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7月3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说明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

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建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议事规则性质)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可以提交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或附图):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上述范围不包括)。

四、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一)住宅平方米,套。

(二)非住宅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平方米。

第二部分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2.;3.。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表决票的送达)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若业主未提供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项约定方式处理:(一)视为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二)视为不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等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三);属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属第三项情形的,。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公告栏、门栋、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公告栏、门栋、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代理人的约定事项)业主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九);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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