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代理销售法律问题探讨
区域代理合同注意什么

区域代理合同注意什么
签订区域代理合同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1. 合同主体:确保合同的主体是合法、有效的企业或个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 代理区域:明确规定代理的地理区域范围,包括具体的省份、城市或地区,以避免产生歧义。
3. 产品或服务范围:详细描述代理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包括品牌、型号、规格等,确保双方对代理的产品或服务有清晰的理解。
4. 代理权限:明确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销售、推广、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权限范围。
5. 期限和终止:合同应明确规定代理期限,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可以终止或续签。
6. 价格和支付条款:确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体系、折扣政策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7.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品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时,要明确规定使用权限和保护措施。
8. 竞争限制:如果有竞争限制的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代理商与其他竞争对手合作。
9. 保密条款:合同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因此应制定保密条款,约束双方保守机密。
10.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11.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12.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培训支持等其他条款。
在签订合同之前,建议你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分销代理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妆品品牌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拥有多个知名品牌,产品线丰富,市场占有率较高。
为扩大市场占有率,A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分销代理商。
2016年,A公司经朋友介绍,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分销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B公司成为A公司在某地区的分销代理商,负责该地区A公司产品的销售、推广和售后服务。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根据协议,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佣金。
二、争议焦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争议:1. 代理区域:B公司认为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区域过大,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要求缩小代理区域。
A公司则认为,协议已明确约定代理区域,B公司无权单方面要求变更。
2. 代理费用:B公司认为,A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费用,要求A公司支付。
A公司则认为,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代理费用,不存在欠款情况。
3. 售后服务:B公司认为,A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支持,导致其经营困难,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A公司则认为,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存在责任问题。
三、法院审理B公司因与A公司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1. 缩小代理区域,符合B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2. 支付拖欠的代理费用;3. 承担因未提供必要售后服务而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代理区域:法院认为,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代理区域,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
B公司若认为代理区域过大,可协商解决,但无权单方面要求变更。
故对B公司关于缩小代理区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关于代理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代理费用。
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存在拖欠代理费用的情况。
故对B公司关于支付拖欠代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

代理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代理销售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关系,主要是指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以下简称“委托方”)与销售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方”)之间,就委托方产品的销售事宜达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销售合同在促进产品销售、拓展市场、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代理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方面进行分析。
一、代理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类型1. 合同主体不合法的风险。
代理销售合同的签订双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资格,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若合同主体不合法,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的解决,从而给合同各方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风险。
代理销售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价格、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关键条款。
若合同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甚至引发诉讼。
3.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代理方未按约定销售产品,可能导致委托方损失;(2)委托方未按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可能导致代理方损失;(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4.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风险。
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若合同终止和解除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一方违约,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5. 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代理销售合同涉及的产品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若代理方在销售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导致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6. 合同纠纷解决的风险。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或者约定不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纠纷解决困难,增加合同各方的法律风险。
二、降低代理销售合同法律风险的建议1. 审慎选择合同主体,确保合同主体具有合法资格。
区域代理的定义和注意事项

区域代理的定义和注意事项一.注意代理商和分销商的区别作为产品的代理商还是作为经销商两者存在重大差别。
如果是作为代理,则对方就该成品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由我方承担法律责任,这需要我方与对方之间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
如果是经销性质,则只是我方将产品销售给对方,由对方在约定的区域内再进行销售,我方不承担对方再进行销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除外)。
二.签订合同前应该注意的问题应当对产品进行明确的限定。
应当明确究竟是同类型的产品、还是某一产品,还是我方生产或出口的全部产品。
明确界定区域。
无论让对方作为我方的代理商还是经销商,都应当明确界定对方可以销售我方产品至哪些区域。
由于国际市场的地域范围大,且交易中一般不会将全部国际市场较由一个代理商,因此应当限定对方的销售区域,以避免与我方自己的出口市场冲突。
向对方支付的报酬问题。
应当明确向对方支付的报酬,是以我方出口与对方销售之差价方式,还是确定一个百分比数。
业绩考核。
应当与对方确定他在一定时期内,应当销售的产品数量或金额。
如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必须销售一定数量或金额的产品。
如果不约定对方应当完成的数量或金额,实践中往往容易造成对对方约束不够,达不到我方的营销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
产品是否涉及专利,如果涉及专利,则应当让对方承担起协助保护该产品在其销售区域的专利保护责任,如协助在当地申请专利保护、制止他人的侵权等。
另外,产品一般均有商标,我方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在对方所在地乃至其销售的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仅在商标注册国(地区)受法律保护,对出口产品的国外注册也是应当特别注意。
三.如何签订合同,无论是采用代理或经销的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合同。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主要问题:签约双方的名称应当是全称而不应是简称。
我方或对方是集团公司的成员(如子公司或分公司)时,更应写明全称。
明确交易方式。
即究竟是代理还是经销。
是独家代理或经销还是其他方式的代理或经销。
代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销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模式,在各个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代销,即经销商根据制造商的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代理销售其产品,同时享有一定的销售利润。
然而,在代销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时常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代销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代销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二、案例介绍某品牌手机制造商甲公司,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决定采用代销模式进行产品销售。
甲公司与乙市一家电子产品经销商丙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负责在乙市区域内代理销售甲公司的手机产品,销售价格为每台1000元,甲公司每月向丙公司提供100台手机。
合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销售不畅。
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甲公司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由于手机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丙公司的销售业绩,双方最终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主体资格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手机制造商,具有法人资格,有权签订代销合同。
丙公司作为电子产品经销商,也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成为代销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销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代销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合同有效。
3. 合同履行(1)甲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丙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代理销售的合法性与风险

代理销售的合法性与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许多企业选择通过代理销售的方式来拓展市场,并实现产品的广泛传播和销售。
代理销售是指企业委托第三方代表自身进行销售活动的一种商业模式。
然而,与此同时,代理销售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和风险问题。
本文将从合法性和风险两个角度来探讨代理销售的相关问题。
一、代理销售的合法性代理销售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合法性。
首先,代理销售是通过代理合同来规范双方行为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代理销售的合法性。
此外,代理销售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企业通过委托代理商进行销售,可以更好地利用代理商的渠道和资源,提高销售效率和市场占有率,满足消费者需求。
因此,代理销售在法律上是被认可和支持的。
二、代理销售的风险然而,代理销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代理商的经营能力和信誉度是代理销售风险的重要因素。
一些不良的代理商可能出现恶意扣留货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正当行为,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损失。
其次,代理销售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风险之一。
代理商了解企业产品和市场信息的程度可能不同,可能导致代理商未能有效推广产品或提供准确的市场反馈,给企业决策带来困扰。
此外,代理销售对于企业而言,也可能面临代理商违约或合同纠纷等风险,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三、降低代理销售风险的策略针对代理销售存在的风险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策略来降低风险。
首先,企业在选择代理商的时候应该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确保代理商具备良好的信誉、经营能力和市场了解程度。
其次,企业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和违约责任,以防止潜在的合同纠纷。
同时,企业也应该与代理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提高代理商的参与度和推广效果。
此外,企业可以建立多元化的渠道体系,降低对单一代理商的依赖,分散风险。
总结代理销售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在合法性和风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平衡。
窜货案例分析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窜货,又称窜货现象,是指商品在供应链中,未经授权或未经允许,擅自从一个市场流向另一个市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体系失衡的现象。
窜货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利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窜货案例分析,探讨窜货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化妆品公司A,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省级代理,负责产品在各自区域的销售。
公司规定,各级代理不得擅自将产品销售至其他区域,否则视为窜货。
然而,在市场调查过程中,公司发现其产品在B市区域出现了低价销售现象,经调查发现,该低价销售的产品来自A公司C省的代理商D。
D代理商未经授权,擅自将产品销售至B市,导致A公司产品在B市市场出现价格混乱,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利益。
三、案例分析1. 窜货行为的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商品销售至其他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在本案中,D代理商未经授权,擅自将A公司的产品销售至B市,属于窜货行为。
2. 窜货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D代理商的窜货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A公司有权要求D代理商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赔偿损失:D代理商应当赔偿A公司因窜货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形象损失、市场份额损失等。
②停止侵权:D代理商应当立即停止窜货行为,不得再销售A公司的产品至B市。
③消除影响:D代理商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因窜货行为给A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D代理商的窜货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①没收违法所得:对D代理商因窜货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所得进行没收。
②罚款:对D代理商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分销中的销售区域限制

分销中的销售区域限制在商业领域中,分销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模式,它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分销渠道,将产品或服务传递给最终消费者。
然而,在分销过程中,销售区域的限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分销中的销售区域限制及其对业务发展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一、销售区域限制的定义销售区域限制是指制造商、代理商或经销商为了维持市场秩序和经营成本的需要,对销售渠道和范围进行的一种限制。
这种限制可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也可以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方式来实施,例如口头协议或者行业内的默契。
二、销售区域限制的原因1. 维护市场秩序与价格稳定:通过限制销售区域,制造商可以避免过度竞争和价格战,保持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管理分销渠道:销售区域限制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分销渠道,确保每个渠道商的利益平衡,避免渠道重叠和资源浪费。
3. 保护品牌形象:通过设置销售区域限制,制造商可以更好地控制产品的销售环境,避免品牌形象受到低价或不恰当销售方式的影响。
三、销售区域限制的影响1. 限制了市场竞争:销售区域限制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受到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损害,无法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 提高了产品价格:限制销售区域意味着销售渠道受限,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保证利润,这将导致产品价格的上升。
3. 影响渠道商的经营策略:销售区域限制可能限制了渠道商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使得渠道商的经营策略受到限制。
四、应对策略1. 寻求法律支持: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销售区域限制可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或反竞争法的情况,企业可以寻求法律支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与渠道商进行充分沟通:企业可以与渠道商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对销售区域限制的看法和困惑,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
3. 采取市场定位策略:企业可以通过在不同市场中采取不同的定位策略,从而避免销售区域限制对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
4. 优化分销渠道结构:通过优化分销渠道结构,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放在有潜力的区域和渠道上,提高销售效率和市场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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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销售法律问题探讨[摘要] 区域代理销售是现代商业营销中较为成功的销售模式,但因区域代理销售所涉及法律主体众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以及对区域代理销售的法律属性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此出现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首先对区域代理销售进行简单的介绍,进而结合民商法理论、原理及我国现行民商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分析讨论,提出解决现有问题的解决方法及完善该制度法律结构的设想。
[关键字]区域代理销售生产商代理销售商代理商事代理[导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生产商除从自身的经营管理方面下功夫来增加效益以外,在制约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方面也不断创新,大力推销自己的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
这其中出现的区域代理销售是现行比较受欢迎的一种销售模式,同时也是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一种销售模式。
由于区域代理销售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责任常常交叉重叠等原因,致使区域代理销售在实际运用中产生诸多法律纠纷。
一、区域代理销售概述:生产商的产品通过市场销售给用户,要么通过直销方式,如自己开设专卖店;要么通过他销方式,如产品进入销售商的卖场出售。
现代市场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为了实现商事活动的高效、快捷、安全、大量、低成本交易,生产商与拥有专业销售团队、畅捷营销网络、直接面对客户的终端平台、强大售后服务能力的销售商合作是必然选择,其结果是生产商有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产品销售工作则由专业化的销售商来操作。
生产商与代理销售商合作所产生的这种区域代理销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针对区域代理销售模式,这个目前尚未被各界普遍认同的法学定义,现结合实际操作情况分析一下。
根据“易商海泰克”征召区域代理销售商的介绍可知,区域代理销售商是企业法人或个人被授权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范围内从事市场销售活动,具有代理销售“易商海泰克”的产品资格,负责完成定额销售任务,并按市场开拓和销售结果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和返利。
另外,“珠海市海容软件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商管理制度”中提到:“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销售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对公司产品的合法经营权。
2.有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从事计算机、教育、网络类硬件、软件产品销售的公司,在全省或区域有比较完备的分销渠道,有良好的同类产品销售业绩和客户关系,认同《宽带家教王》的市场潜力。
4.具备比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营销计划。
所以,可以将区域代理销售的含义概括为:区域代理销售是指企业法人或个人被生产商授权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范围内有代表生产、销售其指定产品的资格,独立从事市场营销活动,负责完成额定销售任务,并按市场开拓和销售结果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和返利的销售模式。
二、区域代理销售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问题产生的原因对生产商而言,代理销售商的网络、人力、资金、商业信誉、市场占有率可以为生产商带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扩大销量,增加利润的好处。
在此情况下,代理销售商就等于生产商的销售部门,但代理商又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营销活动中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有自己的利益考虑。
比如,代理销售商总想先货后款、赊销铺底,有独家经营权但不独销,有更高的销售利润,只销有钱赚的产品等,这就决定了生产商与代理销售商合作中必然存在利益冲突,产生矛盾和纠纷。
生产商通过代理销售商扩大了自己的销售网络范围,减少人员管理压力,同时大大降低聘请销售人员的成本。
代理销售商通过区域代理销售活动可以享受指定产品的销售专有权利,获得生产商的免费技术支持和培训,获取产品销售的超额垄断利润,提升自身的知名度,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
这是一个双赢的销售模式,但是在区域代理销售制度不完善、对双方利益划分没有成熟规则制约、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的今天,生产商与代理销售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问题的具体表现:1、生产商与代理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问题。
因为生产商与代理销售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的内容与操作有特殊性,双方关系是民事代理关系还是商事代理关系,或者是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究竟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是不明确的。
一旦出现利益冲突,对代理销售商的行为后果的归属问题就是争议,同时双方的争议在法律适用上成为难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界定和明确。
2、交货时间及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在实践中有的是生产商在代理销售商与用户签定买卖合同后,产品直接从生产商发货到客户指定的交货地,这种情况下属第三人代为履行,供货由生产商解决,交货时间出现问题,受影响的代理销售商就容易与生产商出现纠纷,同时用户也会扯进来。
另外一种是代理销售商先从生产商处取得货物,再与用户进行买卖。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界定很重要。
当代理销售商涉及被采取保全措施时,生产商的货物是否属保全范围成了问题,因为代理销售商仅仅是占有权还是有所有权并不清楚。
3、风险转移问题:当产品送到代理销售商的实际控制之下时,产品意外灭失的风险是按买卖关系的交付原则处理,还是按委托关系中保管责任处理也是问题。
4、销售款的结算问题:销售款归代理销售商所有,其有独立的支配能力,仅对生产商负有债务关系,要是销售款归生产商所有,代理销售商对销售款的支配就容易引发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另外用户对生产商付款,其清偿是否有效力也容易出现纠纷。
5、售后服务问题:一般由于技术力量以及产品的销售总量关系,生产商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的售后服务。
但实践中也有由代理销售商地缘关系就近处理。
若售后服务质量不到位,直接影响生产商的市场信誉,双方如何约定才能保证对客户负责也是难题。
6、用户索赔问题:根据我国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用户是有选择权的,但用户肯定先选择经济有效的方式。
若生产商产品质量不稳定,代理销售商面对用户的索赔肯定是头痛的事情,双方如何约定也很困难。
7、销售品种范围问题:当生产商是多品种、全系列、大规模生产时,代理销售的产品范围约定也要求明确,否则当新产品畅销时,代理销售商得不到现货肯定会影响销售业绩,而且对市场开拓也不利,这也是纠纷之一。
8、广告推介问题:生产商作广告宣传一般不考虑推广介绍代理销售商,但代理销售商打广告宣传促销则不然,因此会涉及多品种、多门类、多个厂家一起宣传介绍,费用分配的约定,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就难以约定穷尽,纠纷也容易产生。
9、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代理销售商若不是独家经销,并且只有这一个生产商的产品,那么厚此薄彼,搭车销售,甚至销售与之类似的假冒伪劣产品,肯定损害生产商的利益,这也是纠纷之一。
(三)区域代理销售的几个案例1、原告成都某自动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济宁某机电焊切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是原告在济宁地区的区域代理销售商,原告诉请被告交纳所欠贷款,被告辩称自己是代理人,双方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不存在债务关系,债务人是货物的买受人,即第三方。
所以被告以自己是不适格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的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认定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债务人应当是买受人而不是本案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江西南昌××汽车销售公司,区域代理销售重庆××汽车有限公司的皮卡车。
南昌一用户购买了一辆皮卡车后,感觉满意想再购买两辆。
因销售公司无现货,用户到生产厂家提货,并实际支付购车款给生产厂家。
随后代理销售商诉请法院要求厂家返还车款。
一审法院依据汽车销售合同的主体是销售商,判决生产商将此车款返还于代理销售商。
3、重庆江北区某大型综合建材市场发生火灾。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市场投保财产险,大火受损的经营户因保险赔付出现纠纷而未及时得到赔偿,引起连锁纠纷。
某知名品牌木地板生产商将自己的区域代理销售商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火灾中损失的货物价款。
三、区域代理销售的法律关系分析区域代理销售模式下,生产商与代理销售商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买卖关系、代理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还是其他呢?从字面上看,涉及代理和销售两个基本要素。
(一)代理关系: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同于生活实践中人们把他人替本人做事就一律称为是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可知,代理行为是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区域代理销售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仅是具有代理行为的外部表征。
(二)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可知区域代理销售也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
货物一般是由代理销售商实际占有并行使处分权,代理销售商要么是预先支付一部分资金,要么是一定时间与生产商结一次帐,表面上看双方似乎是买卖关系。
(三)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区域代理销售中代理销售商是在处理生产商的事务,但并不受生产商的指示,而是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区域代理销售也不是委托合同。
(四)行纪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且对标的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但交易价格应由委托人指定,因此区域代理销售也不是行纪合同关系。
( 五) 商事关系:我国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
商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有偿交易的那部分,现代意义上的商事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本质特征是一切合法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性活动,即商者以营利为目的,事者职业性的活动,外延极广,不仅包括传统的商品买卖,还包括运输、仓储、保险、行纪、证券等一切与商品交换相关的营利性行为。
此外,商事是一个开放性的范畴,随着商业的发展,内涵亦不断丰富,由于商事具有追求效益、快速、安全、大量、有序的特点,各国法律对商事主体资格、商事行为规范都有严格的规定,要么由统一的商法典调整,要么由专门的商事特别法典分别加以调整。
从前面的分析及区域代理销售的含义看,区域代理销售应归属于商事活动。
(六)商事代理关系:1、商事代理的定义:我国现行的商事特别法典尚未对商事代理作出规定,但对其中所涉及商事行为由他人代为处理的情形分别规定为或按委托关系、或按代理关系、或按行纪关系调整,如公司法中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票据法上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等也是按代理关系和行纪关系处理的。
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由于其没有民法与商法之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合二为一,就其特征而言具有浓厚的商业色彩,其代理人分为:1、行纪人或称代理商;2、经纪人;3、保付代理人及保兑代理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