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试评估指标体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中的重要 环节 ,是联 系个人 自学和 考试 之 间的桥 梁和 理却无统 一规范 ,助学单位各 自为政 ,在考生 管理 、 纽 带 。 自学 考 试 本 身 作 为 一 种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是 不 完 教学管 理 、档案管理 、收费管理 以及教学及考 生资料
整 的 ,它 只 是 一 种 水 平 检 测 形 式 ,而 社 会 助 学 的 发 展
现在社会上各类办 学及招生组织鱼龙混 杂 ,致使 的 有 机 整 体 。 质量 保 证 体 系分 为 内 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和 开放式 的 自学 考试 与各种假 培训、假文凭相混淆 。
基金 项 目:本 文系2 0 年重 庆市 招生 考试 科学 研究 专设 课题 ,编 号 09
0 K5 9 Y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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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研究
王 敏 谢 东
( 庆 科 技 学 院 ,重 庆 4 13 ) 重 0 3 1
摘 要: 社会助学是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中的重要环 节,是 学与考 的联 结纽带。提 高社会助 学质量是进一步发挥 自学考试的教 育功 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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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特色的 质量保 障和评估制 度。 () 助学 目标 。应 明确 自考助学 的 目标是发 挥其 1
2 1 01年第4 总第 1 5 期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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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及信息反馈对 自考助学管理进行控制的质量保证体系。
I 政 策 指 导 .
任 何一项制 度都应该 有法律 的支撑 。法制 化 、科 学化是 质量保 证的前提 。应 以法规 的形式确立 高等教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
安徽自考助学政策

安徽自考助学政策
安徽省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政策,其目的是为全省市民搭建高效、便捷的自学考试就业服务平台,实现技能现代化、就业自主、腾飞自强,推动自学考试教育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普及教育方针,改善贫困家庭子女及本省社会教育弱势群体的就业能力。
安徽省实施的自学考试助学政策有:一是财政补助。
安徽省财政给予自学考试学生财政支持,向学费缴纳贫困学生和因经济条件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给予帮助。
二是学习补助。
安徽省自学考试学生在师范类考试中首次取得优秀成绩的可以获得获得一定的补助金,以助学生扩大学风知识面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三是政策扶持。
安徽省实施的自学考试政策扶持,为本省的自考学生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以解决自学考试人员就业问题。
总之,安徽省自学考试助学政策是一项积极进取的改革举措,旨在使安徽省的贫困学生和特殊人群受到专业帮助,促进安徽省教育的现代化,推动自强自立提高安徽省的就业率。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前言:今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实施30周年。
1981年,北京市试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获得成功,随之,这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安徽省的自学考试制度启动于1983年,正式实施开始于1984年。
近30年来,安徽的自学考试同全国一样,不断创新发展,先后经历了学历教育的补偿阶段、高等教育补充阶段以及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阶段,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突出贡献。
值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实施30周年之际,我们回顾了安徽省自学考试制度近30年的历程,整理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0年大事记,同时推出专栏,以纪念我国教育制度改革的伟大创举,并以此感谢近30年来所有参与自学考试工作、为我省自学考试事业做出贡献的人们!1983年3月,省政府决定成立安徽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副省长魏心一任主任,省高教局局长陈韧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内,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8月9日,省政府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皖政[1983]111号),将省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更名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主考学校、考试专业、考试对象、报名手续、考试办法、成绩管理、经费、学历和待遇等事项。
更名后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副省长杨纪珂任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朱仇美任副主任。
1984年11月18日-19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17个地市首次开考,共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汉语言文学和会计学等3个专业,报考人数30120人,实际参加人数23285人。
1985年4月27日《安徽自学考试》报创刊发行,副省长、省自考委主任杨纪珂为《安徽自学考试》报题词:振兴中华,自学成才。
省自考委副主任、省教育厅厅长朱仇美写了《走自学成才之路为四化建设服务》代发刊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基于AHP的自学考试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的研究.doc

基于AHP的自学考试助学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的研究1.研究的背景1.1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当今时代,强化教育的育人功能,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是各类学校、各种教育形式的共同理念。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自学考试是一种高等教育制度,它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
目前,自学考试的学业评价以国家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手段,应该说有一定局限性,虽然强化了学业评价的平等性,但是削弱了全面性与客观性。
就目前的考试手段,很难对考生的能力、特别是素质进行有效的测评。
所以,研究、建立自学考试考生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把考生平时学习与表现情况纳入总体评价,是实现自学考试向考试与学习过程并重转变的关键,也是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的重要任务。
开展自学考试考生学业综合评价,是通过建立考生平时学习成绩考核、认定办法,将考生的学习过程考核成绩与国家考试成绩结合起来,一并纳入自学考试考生学业评价体系,使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三者更加紧密地有机结合起来,引导、激励自学考试考生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以民办教育为主体。
民办教育目前在我国尚属探索发展时期,许多助学单位在办学条件、规范管理、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稳定性等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足。
基于此,推行学业评价改革的前提就是要对助学单位进行必要的评估。
1.2教育评估的研究与完善目前,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践层面上,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评估体系正在形成。
在教育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开展了广泛的教育评估活动, 包括全国的、地区的、学校的、学科的、教师的、学生的、校长的各种评估,教育工作者制定了相汽数量的各种评估方案或质量标准。
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测量评估指标。
事实上,教育现象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随机性和模糊性,对教育现象做出明晰而精确的描述是非常困难的。
目前,对学校的评估已经从过去的定性评估过渡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评估方式,并在设置评估指标体系时强调指标的量化。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信息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日期:2014-03-07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机构及学习服务中心名单
我省201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登记注册和备案工作顺利完成,通过审核备案的助学机构共17家。
分别是: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安徽新华学院、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滁州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合肥环美亚国际教育交流培训中心、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合肥文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学校、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铜陵职业技术学院成教院、芜湖市格林职业培训学校、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中国计算机函授学院、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未经审核备案的机构不具备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资格。
根据助学机构申请,经过严格审核认证,截至目前我省已成立4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分别为:安徽新华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合肥工业大学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凡到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注册学习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过程性考核成绩认定,课程成绩由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与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综合确定。
其中: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70%,学习过程性考核成绩占30%。
成绩合成的计算方法为:课程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统考成绩×70%。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4年3月7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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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试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A1
组
织
管
理(20分)B1组织机构
(5分)
1.领导班子健全,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能全职从事助
学机构的管理工作。
(2分)
2.建立了教务、学生管理、保卫、后勤等常设机构,足额配备辅导员(班主任)、
宿管员以及专职或兼职的教学督导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
经历。
(3分)
1.查领导班子成员、专职教学管理
人员资格。
2.查学校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名册、
工作岗位。
B2登记注册
(5分)
1.助学机构办学单位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考
办登记注册;助学专业、层次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3分)
2.积极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1分)
3.及时按要求上报自评报告、提交年审和评估的有关材料。
(1分)
1.查办学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
其他批准文件和证明。
2.听取汇报,核查相关记录。
(如发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助学资格情况,实
行一票否决。
)
B3安全稳定
(5分)
1.建立安全稳定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预案》。
(2分)
2.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当地综治部门联系,积极消除各类安
全隐患,有效预防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发生。
(3分)
1.查相关制度文件、记录。
2.听取汇报,专家现场提问,实地查
看助学场所。
(如发生考生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
B3项记0分,情节恶劣的,实行一
票否决;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
行一票否决。
)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B4财务管理
(5分)
1.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办学经费流失。
(2分)
2.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备案且公示。
(1分)
3.收费行为规范,开具正式发票。
(2分)
1.查近年财务管理资料。
2.查向物价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材
料、收费公示表、收费发票存根。
(如发现不按规定收费、抽逃资金或
挪用办学经费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
A2
办
学
条
件(30分)B5场地设施
(15分)
1.具备相对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
若租赁场地开展助学活动的,租赁手续完备、齐全、规范。
(5分)
2.具有与助学规模、专业相适应的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图书资料及其他配
套的教学设施设备。
(5分)
3.后勤保障设施健全,符合消防、卫生要求,办学条件安全、达标。
(5分)
1.查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办学查租
赁合同和租赁期内房屋的使用许可
证书。
2.查相关仪器设备、教室。
3.查校舍安全和达标证明、卫生许可
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等材料,实地查
看学生食宿场所。
B6师资队伍
(15分)
1.具备相对稳定、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教学要求的师资力量。
(5分)
2.教师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其中50%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
(5分)
3.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分)
1.查教师名单、聘用合同和学历证
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
复印件。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A3
办
学
行
为(30分)B7招生工作
(15分)
1.履行招生简章、广告宣传备案手续和程序;宣传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
对助学机构的性质、学历层次、办学地点、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
颁证方式均须逐一明确,无虚假和误导信息。
(5分)
2.助学机构派专人或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生源组织工作,并且制定了周密的招
生工作方案。
(5分)
3.无违规招生行为。
(5分)
1.查审批记录,2010年和2011年招
生简章和广告,学校自建网站、社会
专业网络机构发布的宣传。
2.查招生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资料、
招生方案。
3.查相关记录。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
决。
)
B8教学管理
(15分)
1.根据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安排编制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合理。
(5分)
2.具有比较完整的教学、考籍等档案。
(2分)
3.根据专业计划和教材大纲的要求,足时开课,严格按照进度授课。
(5分)
4.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正版教材。
(3分)
1.查课程教学计划。
2.查教师笔记、教学管理档案资料和
考勤记录等。
3.现场查课表,访谈学生。
4.查购买教材的票据。
一级指标(分值)二级指标
(分值)
评分要点(分值)评分办法赋分
A4
办
学
效
益(30分)B9社会效益
(15分)
1.考风考纪良好,无群体性违规舞弊事件。
(7分)
2.具有稳定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8分)
1.查省自考办的相关记录。
2.查相关记录,访谈学生。
(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实行一票否
决。
)
B10满意度
(15分)
满意度达95%及以上(15分)
满意度在90%—94%(13分)
满意度在85%—89%(11分)
满意度在80%—84%(9分)
满意度在75%—79%(7分)
满意度在70%—74%(5分)
满意度在65%—69%(3分)
满意度低于65%(0分)
1.随机抽取学生30人,现场组织满
意度调查。
按实际满意度调查问卷统
计数字分层赋分,统计数字四舍五入
保留到整数位。
说明:1.本评估考核体系设4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
量化指标的满分为100分;
2.评估按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90分为优秀,总分≥75分且<90分为合格,总分≥60分且<75分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
评为“基本合格”的助学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期满后复评。
评估结论有效期三年;如在三年内出现一票否决的情况,立即撤销“优秀”或“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