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介绍之六 律师参与方式

不良资产介绍之六 律师参与方式
不良资产介绍之六 律师参与方式

不良资产行业干货之六:律师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方式

2016-03-0811:08

目前,投资界出现了所谓“资产荒”,而逆经济周期的不良资产领域正是投资热土,社会资本蠢蠢欲动。不过,不良资产行业的风险很高,从业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因此,投资者意欲介入该领域,须提前自建或外聘专业的处置团队运营。这些专业团队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团队,这为律师开拓新的案源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在这场万亿级的资产盛宴中,律师如何参与才能分到一杯羹呢?

一、为金融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服务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及条例,金融企业收购或处置不良资产,均需外聘第三人(即律师)提供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是常规程序。由此也产生了律师的新业务。目前国内专职为金融企业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服务的专业团队不多,多数都是临时拼凑的团队。

金融企业对外聘尽调团队有相应要求,一般都从其所谓“入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而且要求主办律师不少于2人,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并且须按照金融企业的指定模板出具尽调报告,不允许随意发挥;再者,金融企业通常都是临时通知律师,尽调时间很短,费用也不会高(一般每户2000元左右;如果一户涉及多个担保人,封顶约1万元)。

个人认为,现阶段国内律师出具的此类尽调报告,限于诸多因素,律师交差应付的成份大些;从投资者的角度审视,报告的含金量并不大。

二、为债权人提供托管维权服务

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包之后,如果户数众多,限于人力和精力以及专业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信任的律师团队提供管理及处置服务。

管理事务不少,法律事务是主项,例如需要完善债权的相关手续,包括起诉(或仲裁)主张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参与案件诉讼,应对执行异议、复议等。

而日常管理中,需有专人处理一些事务,包括建档、信息录入、时效管理、发函催收、参与和解谈判、寻找债务人新信息、个案选聘代理律师、处理紧急事务,等等。

三、为债权人提供代理追收服务

这是律师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最主要的创收手段。

目前国内涌现一些专门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例如瀛和律师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中心及其分中心、京师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法律事务部等),也有不少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了不良资产业务部门。

律师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提供包括: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执行,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

申请恢复执行、代理衍生诉讼(追加偿债主体或破解处置障碍)、代理破产清算、代理强制清算、代理追究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刑事责任等法律服务。

依行规,律师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追收服务,基本上都是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即没有收回款物时不收取律师费,待代理有成效时(指有执行回款、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再按约定比例或金额收取律师费。通常,国有银行和四大AMC限于体制及财务预算,给出的代理费率都不高(基本上都不高于10%且分段递进累减);地方AMC、农商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给出的代理费率介于10-15%居多;民间投资者开出的代理费率一般都有20%。但是,上述费率都是在收回款项并且扣除了处置费用之后才有这样的比例,如果是通过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处置的,则通常按前述比例的50%计费(注:如此,代理费会大幅“缩水”--回收金额少了,费率也少了)。当然,对于一些有抵押物的案件,或者一些需通过较复杂的诉讼才能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或者一些因客观原因多年难以执行的“硬骨头”案件,律师可以与委托方谈判采取“半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先收取一定前期费用,待约定条件成就后再按一定回收比例计收后期的律师费。

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要注意几点:第一,个别债务人和债权人会绕开律师,主动(通过关系)找到对方谈和解;律师了解情况后,应及时向委托方声明双方谈和解不能没有律师参与,避免和解成功后委托方以律师没有介入为由不想支付律师费(此类个案并不鲜见);第二,如果委托方确实拟接受和解,律师可向其发出工作函,建议由债务人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作为和解的条件之一,以弥补代理律师的经济损失;第三,律师不能单独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其承担己方的律师费(避免被对方当事人投诉“吃两头”而影响声誉);第四,如果律师确有信心实现债权,应尽量说服委托方不接受和解(因为和解时律师费会大打折扣,两头都缩水),必要时律师甚至可以承诺保底清收或愿意缴付保证金的方式说服委托方;第五,在代理过程中注意收集、分析相关案件信息(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价值)等,举一反三,考虑是否再代理其他债权人的案件甚至促成投资者购买该宗债权等,争取为自己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

四、向债权人承诺保底清收

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或个案有较大的回收把握,但又限于自有资金不足或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或债权人不同意转让等原因,以代理方式心有不甘,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商洽采取保底清收,即:律师保证为债权人至少收回多少款项,在未达到该额度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甚至由律师垫付相关费用);收回超出该额度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回款(可以随着额度增大而调整分配比例,增大律师的收益)。

采取这种方式,虽然仍然是代理方式,但容易打动债权人,操作得当加上运气较好的话,律师的收益将会大大超过通常标准的代理费(收益甚至可达到数百万元)。

五、与债权人约定合作分成

同样,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或个案有较大的回收把握,而且也有一定资金实力的话,但采取买断方式又存在困难或顾虑的时候,可以与债权人商洽合作分成。业务要点是:律师

向债权人交纳一定保证金(或其他称谓,一般要达到该债权收购价的20%-30%);律师负责该债权的全部追收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涉及和解或以物抵债或转让债权的由合作双方决策;当项目有成效时在扣除税费后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收益。

采取这种方式,相当于律师将其资金、技能转化为出资的资本,可谋求更大的收益。当然,律师一般不宜以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一方当事人,最好是成立一家可以控制的空壳公司与相关方合作。

目前,已有律师与部分投资者采取合作分成的方式追收不良资产个案,但对于金融企业尚不具备操作条件,而AMC能否采用也需突破。

六、提供(如重组盘活等)非诉讼服务

债权债务重组是一项复杂的事务,一般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争斗“水很深”;而且在重组之前或初期,各个主体互想猜忌、步步为营,处理起来往往很棘手。律师参与其中,需掌握或了解一定的金融、财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工商、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知识或技能;如果需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相关政府部门谈判的,则还需商业谈判的相应技巧(仪容、谈吐、风度、气势等)。

一般而言,律师虽然代表着委托方(债权方或债务方)的利益,但也应考虑“和气生财”,立足于撮合双方交易,拟订的重组方案要兼顾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各方共赢为目标,谈判的时候有理、有利、有节,切忌咄咄逼人或挑词架讼。重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律师代表债权方,在风险控制方面需注意把握以下要点:“三换”:换人(法人、董事、财务)、换章(公章、财务章)、换股(股东),“三押”:押股权、押实物、押人(债务方的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连带担保),“收债”:将第三方(通常是债务人的关联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数收购。企业重组后,债务人的经营班底和日常事务一般还是由其主导,但债权人须行使好监管的职能。

七、与投资者合作购买债权

律师要把握投资机遇,与一些土豪做朋友,游说他们投资不良资产。

当然,律师也要做足功课,比如,要有团队,要有成功的处置经验,已经有好的项目,以及有忽悠人的本领。

在合作条件方面,可以考虑土豪出钱、律师出力但不出钱,双方分成;土豪出大钱、律师出小钱及出力,双方分成。在分成时间方面可以灵活变通,例如让土豪先收回本金之后双方再分成,或者让土豪先收回本金及固定回报后再分成(即律师劣后)。总之,律师的专业技能也可以作价入股。

八、帮助债务人

笔者认为律师做事应有自己的“底线”,不赞成律师帮助老赖逃废债务、损害社会诚信。

老赖逃债手法五花八门,有些还功力深厚难以破解,其实许多都是由不良律师出谋划策

的,即律师充当“狗头军师”。

不过,随着法制健全,民诉法和刑法都加大了对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律师参与其中,往往风险高于收益,没有必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轻则受到行政或司法制裁,重则会受到刑事追诉(如伪证罪、帮助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等)。不出事则可,一出事,当事人往往将责任推到律师头上(也难怪,律师是专业人士嘛,他才懂)。有正方就有反方,律师也可以帮助债务人维护其正当权益。例如,在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代表债务方谈判及审查合同,修订不合理的条款;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无效、利息计算错误等;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指出债权人(或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代表债务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相关复议、诉讼,等等。

补充一点,就是律师也可以运用其专业技能,利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从而争取主动权,例如故意拖延审判执行进展(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等)

目前,国内专业代表债务人维护权益或运用法律规则帮助债务人与债权人周旋而出名的律师(或律师所)还没有;如果有,相信其业务会应接不瑕。年轻律师不妨研究研究,另辟蹊径(相当于做江湖上的“邪教”)。

九、担任中介促成交易

律师在尽调或代理过程中,可以第一手接触、核查有关债权资料或信息(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掌握诉讼对手财产线索且知道对方有拖欠债务等),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可以判断哪些债权的回收较有保障,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这时候不谈道德),向信得过的朋友推荐购买某笔债权,而律师在购买过程中可以赚取一些中介费用。投资者购买此类债权之后,基本上也会委托该律师追收、处置,律师也可运用专业优势帮助投资者实现债权,再次收取费用。其实金融企业也想快速变现前述物业。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律师较容易获得金融企业拟处置的抵债物、抵押物、查封物信息。律师可以多加留意、收集相关信息,经过尽调后,向有关准投资者推介标的。

赢利模式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中介及法律服务(包过户)赚取佣金;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包干方式赢利(包干转让方不少于多少价格售出、多出部分归律师;包干投资者以不高于多少价格买到、差额部分归律师所有)。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合同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合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委托处置不良资产协议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所欠甲方所属借款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合计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 %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 %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 %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

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2、若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未采取调查、诉讼措施的,或乙方在工作中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债务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反馈债务人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2、乙方指派人员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清收过程中,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主动放弃债权; 4、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代理期间内,维护甲方对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如在本协议期间因乙方的原因致使诉讼权、执行权时效丧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如因甲方原因致诉讼权、执行权丧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材料,甲方必须给予协助。但乙方不得丧失、毁损甲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相关证据材料丧失、毁损,乙方将负责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在代理的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不得自行转移代理权限,也不得随意更换代理律师,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甲方同意; 8、乙方应采取合法的手段清收,若采取不当的手段所造成任何法律责任或民事纠纷,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委托拍卖不难理解,而条款中的“其他变价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该主要指的是变卖,变卖区别于拍卖两者在程序、期限、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既定程序、时间安排、拍卖期限、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同时拍卖可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一般财产、特殊价值财产,且凡是拍卖的物品,拍卖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变卖则不需要,关于变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是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变卖,由此可见,变卖程序更加灵活,可变卖的范围也不仅于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 2、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变卖价格权利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不易确定的委托评估后变卖;(2)评估价不能成交的,可降价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仍无人应买,则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经过对上述条款的梳理,可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明确清晰的基本法律思

不良资产催收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 甲方: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经常居住地: 联系方式: 乙方: 长沙裕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712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芳 长沙卫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大道300号公园道大厦 1919 法定代表人:王国亮 湖南永雄律师事务所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310房。 负责人:衡亮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不良资产管理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非诉催收、诉讼催收法律服务等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服务事项 (一)法律服务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欠款管理、◎催收管理(非诉催收、诉讼催收)。 ◎甲方委托乙方实时更新客户最新资料,帮助修复失联客户信息,代为查找欠款人通信信息,代为查找欠款财产信息,维持诉讼时效,恢复诉讼时效。 ◎甲方委托乙方采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告、上门催告和寄发信函催告等非诉催收方式和诉讼方式催收,电话促使不良资产管理债务人向甲方偿还约定的本金利息。妥善解决不良资产管理欠款人拖欠甲方匚I元的债务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技术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不良资产案件信息管理。 第二条法律服务委托权限 本委托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特别事项须经甲方书面或电子签名授权同意: (一)不良资产管理债务人申请本息减免、以物抵债等; (二)在诉讼阶段,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接受法院调解,提起反诉、撤诉和上诉等; (三)在执行阶段,代为申请执行;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执行和解;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等。 (四)其他可能导致甲方债权损失或权益变更的事项。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客观、详尽地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如实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准确、真实、全面性。 (二)甲方应依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服

什么是法院京东拍卖

腹有诗书气自华 什么是法院京东拍卖 什么是法院京东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和实际生活中的面对面的拍卖区别在于渠道不同,方式不同,但是拍卖本质是不变的。都是竞拍者轮番独立开展竞价的方式促进成交!下面就由上海银宗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吧! 法院在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及中拍网拍卖,均无需完成注册手续,可直接发布信息、进行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竞买人参与拍卖,需注册平台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勾选同意竞买规则,并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平台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平台,否则其委托关系将不被认可。

拍卖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在线出价的方式参与竞买,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为杜绝串标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平台为所有竞买人赋予竞拍代码,竞买人真实身份不在网站展示,通过竞拍代码参拍。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对于有人出价的拍品,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时间结束后拍卖成交,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在此期间内每有人出价再次顺延五分钟,直至最后一个五分钟内无人出价,拍卖成交,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时间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流拍。 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付款、财产交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照法院要求的时间,将成交尾款(成交价-保证金)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按照法院要求领取相应法律文书,提取拍品或办理过户。 腹有诗书气自华

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怎样操作的

不良资产的处置的一般经过如下程序: 一、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 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不良资产,也可以是几户不良资产。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因为要处置的不良资产很多,没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 二、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进行尽职调查 除损失类不良资产或能够回收本金的不良资产,其他不良资产基本上要进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不良资产,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行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不良资产,请律师出具意见。 三、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谈判 评估结果是不良资产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四、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报批 处置不良资产需要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不良资产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五、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拍卖 不良资产进行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当然,有些项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

六、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签约付款 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七、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 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不良资产借款合同、不良资产催收通知、不良资产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让不良资产,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

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委托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有关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范围: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城市东进支行借款本金4022.8万元及其利息;盐城市竹林商业城所欠甲方所属中国工商银行盐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合计4122.8万元及其利息。 二、代理清收的期限:期限一年,自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但由于法律程序上的原因超过一年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但不得超一年半。如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由委托方报省分行批准。 三、代理清收底限: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类不良资产现值计算试行办法》计算,该不良资产清收底限为2732.55万元(不包含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 四、代理费用: l、不良资产清收额不足以抵偿甲方先期垫付各种费用的,甲方不支付代理费用; 2、不良资产清收额达不到清收底限的,按实际收回的货币金额的1.5%计付代理费用; 3、不良资产清收额达到清收底限的(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

的货币金额的4.5%计付代理费用; 4、不良资产清收额超出清收底限的,底限内的部分(含清收底限)按前款计付代理费用;超出部分(不含清收底限)按实际收回货币金额的10%付委托代理费用。 五、乙方在清收该委托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甲方按协议根据收回的货币资金或资产剔除甲方垫支的费用支付委托代理费。经甲方审核同意提起诉讼的,正常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由甲方先垫付,在该案执行的货币资金中,按实际垫付金额先行扣回。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处置不良资产超过一年半由甲方自行处置,对已处置金额的代理费用照本协议四执行。 六、委托费用的付款方式:待案件执行终结后,根据乙方所清收的货币资金实际划入甲方帐户的金额,甲方按双方协议所定标准在划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指导、协助委托债权的清收; 2、若乙方在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未采取调查、诉讼措施的,或乙方在工作中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债务人相关的证据材料及反馈债务人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清收工作的各种授权委托手续。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梁海峰、朱少华两律师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处理;

不良资产干货之二: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不良资产干货之二: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2016-02-24 10:09 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一、供应方(一)金融企业 指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投资者一般难以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可能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权(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等几大产权交易所)。 而社会投资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通常较高,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 所以,即使社会投资者看中了某银行的某笔(批)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注:通过“过桥”方式,不能保证准买家能百分百购买到该项不良资产,有时候会遇到第三方“阻击”而失手】 (二)AMC 分为国有四大AMC(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属央企)和省级地方AMC (目前全国已逾20家)。 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社会投资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资产领域,需刻意与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沟通渠道,为获取信息、提高转让效率等创造便利。 省级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且,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但奇怪的是,虽然有前述转让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将其手头上的债权对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而司法机关对此也予以确认。据闻,各地方AMC目前正积极游说,希望主管部门修改上述《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

不良资产委托律师清收协议

委托清收协议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地址:住所地福州市XX区五四路XX号东煌大厦XX层, 联系电话:0591-873XXXXX 乙方:福建XX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建省XX市XX区东街XX号武夷中心XX层 联系电话:0591-875XXXXX。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清收不良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委托给乙方清收的不良资产为:《附件一》不良资产委托律师清收明细表。 第二条具体代理事项为:代理上述贷款的清收,包括不限于诉讼、保全、执行等。 第三条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周XX、黄XX 律师负责上述欠款的清收工作。未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支付标准为:每笔案件基本代理费10000元,风险代理部分按照现金收回金额的2% 支付。 欠款收回后若发生执行回转或其他情形导致甲方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收款项,甲方将不支付该部分款项对应的代理费,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对应的代理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完成代理事项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起诉、应诉、答辩、辩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申请调查取证、提出执行请求、协助法院执行、参加执行听证、提出执行异议提交接收法律文书等。但对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执行申请、执行和解以及执行过程中涉及甲方实体权利义务的事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对其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委托期限。甲方将上述欠款委托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清收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14 年月日至2015 年月日)。如需延期的,乙方至少应在期限届满前1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双方未达成延长清收期限的协议,则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所持有的有关材料应在委托期满后三日内退回甲方。 第八条委托期限内,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二条所列的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院(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参加相关的调解、听证活动。乙方律师应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报一次案件的办理及进展情况;遇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第九条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代理案件情况,对乙方涉及甲方实体权利义务的代理事项进行审查。甲方对乙方的代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可向甲方复印清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如需向法院或他人出示原件,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可向甲方提出,但应由甲方自行出示,乙方不得直接持有材料原件。 第十条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及其指派律师赔偿损失。 1、超过诉讼时效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等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甲方的权益受到损失的行为。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 整体来看,无论是不良资产转让、成立AIC还是发行不良ABS,均达到完成不良资产处置、降低银行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增加现金收入的目的。除此之外,我们针对以上3种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式,分别探讨银行业在采取各种方式处置不良过程中的利弊。 一、单户对公和批量零售类不良转让 (一)从益处来看: 对公方面从3户打包转让到允许单户对公直接转让,使得对公不良的处置更加灵活,这和监管先前将对公批量转让门槛由10户下降到3户的监管意图一致。通过减轻批量处置的数量门槛,银行业可以将不良资产更好的进行分类处置。在批量转让对公不良时,基于对公贷款的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信水平、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等差异较大,同质化程度低,将3家以上进行打包出售,较难满足AMC 等收购方特定的资产需求,也增加了给不良资产包定价的难度,加大了产生分歧的可能。而单户对公转让不存在上述问题,银行和AMC可以根据特定不良资产进行转让,资产评估和定价更加容易。 零售方面,允许批量零售类不良转让。零售贷款具有同质性高、单笔金额低、客户分散的特点,因此基于单笔

不良进行评估定价不具有经济可行性。基于大数法则,批量打包转让的零售不良资产包整体现金流更加稳定,充分的分散投资降低单笔不良对整体资产的冲击力。 (二)从弊端来看: 其一、价格不高。目前不良转让的主要途径是国有4大AMC,其市场占比超过90%,不够充分的市场化竞争,以及国有AMC对于地方银行及其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并不熟悉,导致4大AMC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往往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大打折扣,从银行角度性价比就较低。 其二、零售不良的回收率较高。零售贷款因为其单笔金额低,叠加当前征信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违约人后续的偿还意愿和能力均较高,因此即使在不良发生后,零售贷款不良仍有较高的几率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银行更加熟悉违约客户的情况,可以更加针对的进行不良催收清缴工作。在较高的不良回收率下,较低的不良资产收购价就更加不具有性价比。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 (一)从益处来看: 从企业角度来看,AIC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在显著补充资本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负债率和利息成本。通过引进AIC股东,获得相应的金融和产业资源,增加企业的利润率。企业经营情况的改善,使得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变为

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说明:当前金融资产公司对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抵押房地产、其它物资等资产的处置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上述资产的重要处置途径便是选择拍卖行公开拍卖。也可以说,金融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已成为拍卖公司比较主要而且稳定的业务来源。 但是,其处置的资产绝大部分为债权项,债权的拍卖工作如何进行?它和传统以房地产、汽车、艺术品以及其它动产拍卖有何异同?债权拍卖将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又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如何定位?债权拍卖的具体实施策略、目标、流程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等等问题是国内不少拍卖行、甚至是整个拍卖业都应当明晰、探讨的重要问题。 直言不讳的讲,债权拍卖在本公司基本上应属空白领域,为了逐步开始学习操作拍卖债权,笔者特撰此文,一盼与领导及同事共同学习、探讨,研究出一条复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债权拍卖之路;二望提供一些信息,以己之鄙

见抛砖引玉,请观者各抒己见、同心协力打造一个债权拍卖非海南国威莫属的品牌。 正文: 一、债权拍卖的委托 1、委托方分析: 债权拍卖的委托方可以是金融资产公司、银行、其他债权人等,金融资产公司和银行作为委托方与其他债权人不同,有一些特别的适用规定。 金融资产公司主要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各自对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同,但一般都是以在报纸上发布债权处置公告,或者向拍卖企业发送邮件和聘书等方式发布信息。信息中有时候未明确提供处置资产的详细说明,需要拍卖公司派人询问或者向其购买招标书。一般这类委托方多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比如缴纳竞标保证金。虽然不断有业内人士对这种做法提出法律质疑,但是现实中由于拍卖行业的内部联系不够,无法对此据理力争,只能配合缴纳或者将此风险转嫁给竞买人。

不良资产咨询服务协议

不良资产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1.甲方和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 2.甲方长期从事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现就甲方收购不良资产相关事宜,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咨询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不良资产业务咨

询服务。 第二条咨询服务内容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就甲方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1.全方位、多渠道地为甲方提供不良资产转让信息,协助甲方寻找优质的不良资产,并全面尽调、评估不良资产。 2.提供初步的收购方案,包括不良资产的收购效益分析、收购成本估算、收购时间安排、收购谈判等,并协助甲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不良资产收购合同。 3.帮助甲方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利润预测。 4.协助甲方准确的了解不良资产市场和政策信息,把握市场的发展方向。 5.向甲方提供为完成不良资产收购所需的一切事务性或联络性协助。 6.若甲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催收等问题需要乙方协助的,可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进行解答,乙方对此可给甲方提供专项协助咨询服务。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 1.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不良资产业务咨询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条第(1)(2)项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以下简称“咨询服务费”)。 2.若甲方在不良资产收购中最终没有竞价成功或即使

项目备忘录(不良资产合作)

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项目备忘录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四、项目配资: 本项目所需收购价为万元。采取以下第种方式配资:(1)由普通合伙人XXXX有限公司出资万元,有限合伙人XXXX有限公司出资万元。 (2)由优先级资金方XXX公司出资万元,普通合伙人XXXX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万元,有限合伙人XXXX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万元。

(3)由优先级资金方XXX公司出资万元,普通合伙人XXXX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万元,有限合伙人XXXX有限 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万元,XXX公司作为劣后级出资万元。 本项目无论是否有优先级资金方或第三方劣后级资金参与配资,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均按照各自在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认购比例进行全额配资或劣后级资金配资。 五、项目实施和费用承担: (一)根据合伙企业《不良资产合作收购及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分别指派的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小组整体负责本项目收购处置等具体工作的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花费等)分别由该成员所属单位承担。 各成员系所属单位在本项目的临时派驻人员,与合伙企业无劳动关系,各成员在本项目中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各项损失责任由成员本人或所属企业自行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 (二)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费用外,本项目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优先级资金方固定收益(如有)、通道费(如有)、委托处置管理费(如有)、各项税费和项目清收处置成本费、第三方劣后级资金及收益(如有)等与本项目收购处置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合伙企业成本,优先从本项目处置收益中扣除。 其中项目清收处置成本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 第一节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

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第二节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律师审核版)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丁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鉴于: 1.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甲方根据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收购的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3.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资产。 4.甲方已委托丁方公开竞价转让本协议项下资产,资产已由乙方竞价成交。 为此,甲、乙、丁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1 甲方。本协议中“甲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2 乙方。本协议中“乙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3 丁方。本协议中“丁方”具有本协议开头部分所赋予的含义。 1.4 不良贷款。本协议中“不良贷款”是指,甲方从银行收购并加以管理和处置的贷款。 1.5 资产。资产,作为总称是指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单项资产则,根据上下文需要,系指任何一项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示的原始贷款合同项下经甲方(及/或)贷款剥离银行处置和回收后的剩余债权资产(及/或)其形成或转化的相应资产(及/或)权利。 1.6 资产证明文件。本协议中“资产证明文件”是指,用以证明资产权利的合同、文件、信函等书面材料。 1.7 风险。本协议中“风险”是指,资产因法律政策、资产本身以及资产证明文件等方面原因导致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资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1.8 从权利。本协议中“从权利”是指,与资产有关的担保权等附属权利。 1.9 转让基准日。本协议中“转让基准日”是指,甲方计算拟转让的资产金额的截止日,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风险提示 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乙方可能无法享有甲方对其转让的资产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概述

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概述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常规催收与依法收贷 常规催收 一、定义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二、适用条件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五、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 一、定义 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

保密协议律所版

保密协议律所版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保密协议 甲方: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 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可能接触、知悉、使用甲方的商业机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防止甲方商业秘密被以任何形式侵害,根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案件的债务人财产信息、联系方式、资质信息等其他债务人信息; 2.甲方不良资产项目中债权处置的情况,如债务人主动还款(含分期还款),减免债务后双方和解、诉讼(强制执行)清收,以物抵债,对债务人重组盘活,债权转股权和申请债务人破产或清算等具体情况; 3.甲方在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第三方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4.甲方新不良资产项目购买前的尽调和购买后的处置尽调内容; 5.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管理模式、建立的数据库及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信息等; 6.甲方不良资产项目的收购和投资意向、合作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市场分析和交易过程等; 7.甲方的管理秘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奖惩考核材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管理性文件(作业指导资料、记录表格等)。 第二条乙方承诺遵守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保密责任。 2.乙方对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不明之处,应本着谨慎、诚信的态度,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维护甲方的商业机密。 3.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处置不良资产项目,并将处置项目的成果和资料上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4.乙方除为了甲方工作需要外,未经甲方授权的,不得泄漏、告知、传授、公布等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甲方的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5.乙方为了工作需要,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乙方不得以不恰当的方式使用。 6.乙方应当妥善、谨慎的保管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载体(包括书面、电子等形式)。如有遗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主动地告知甲方,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发生。 7.乙方未经允许,不得以查阅、询问等方式刺探甲方的保密信息或以复制、复印、拍照、摄录等方式记录甲方的保密信息。

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

---------------------------------------------------------------最新资料推荐------------------------------------------------------ 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干货】银行抵押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全揭秘2016-03-19嘉适投资临近年关,各金融机构都面临回款压力,同时也容易集中爆发不良风险。 在银监会披露的 2015 款率连续第 9 增加 944 年三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2015 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亿元,较上季末不良贷款率为 1.59%,较上季末上升 0.09 个百分点。 这已经是商业银行不良贷个季度上升。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 11863 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 15亿元,是自 2011个季度增多。 银行不良资产的量非常大,而且国有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根本处置不完,国家层面非常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中来。 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层面也会产生不良资产,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量比较小,并且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在此我们主要讨论银行的不良资产。 在很多人眼里,视不良资产如洪水猛兽,但其实处理好的话,不良资产也蕴含着很大的生财空间。 金融机构最常见的不良资产是房产抵押或车辆抵押的不良贷款,由于内容较多,今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产抵押的不良资产是如何处置的。 1/ 15

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认定有一套标准,如果真的形成了不良贷款。 银行最急切的愿望是将不良资产出表。 一般出表方式有卖给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长城、信达、东方、华融),或者卖给有实力的第三方合法主体(个人或者公司)。 银行不良资产最先产出的地方是银行,然后会流动到四大。 四大再流动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银行卖出不良一般是三折,如果卖给了四大,四大再卖到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 四大卖出不良资产途中一般不会加太多的价格,也有四大以从银行拿到的价格出售给民间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然后处置了不良资产的利润分给四大。 两种操作模式都比较常见。 1、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房产抵押不良资产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房产属性多;处置过程中变数较多。 由于房产地段不一样、属性不一样造就了资产流动性程度差异较大。 抵押房产的属性有商品房、唯一住房、商业地产、厂房等,不同的房产处理方式非常不一样。

银行债权资产包转让协议合同(不良资产)

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银债转字号 甲方:(转让方) 负责人:职务: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主债权:指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滞纳金。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 1.4转让价款:双方确认的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受让贷款债权的价格。 1.5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

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和逾期支付利息而产生的滞纳金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 1.7交割日: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付清为前提。 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1.10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 1.11瑕疵:指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2风险:指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第二条贷款债权金额 截至基准日,债权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小写:¥),利息、复利、罚息为人民币(小写:¥),垫付诉讼费用为人民币(小写:¥),合计为人民币(小写:¥)。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 第三条贷款债权转让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第四条瑕疵和风险揭示 4.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4.1.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4.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乙方实际接

拍卖实务

第一章拍卖市场(新增) 一、我国拍卖市场的形成 1.起步:我国的拍卖业恢复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最早的拍卖活动是一些零星的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从1986年国营广州拍卖行成立开始,到《拍卖法》实施之前的1996年底,是我国拍卖行业起步和拍卖市场初步形成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拍卖总体呈现以下特点:标的含义不清,标的组成较为混乱;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佣金支付不规范;处置渠道多样化。2.第一次转折(质的飞跃):上世纪末,围绕公物拍卖的委托减少,拍卖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拍卖行业的一次转折,即从以公物拍卖为主转为以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到本世纪初,司法强制拍卖已经成为我国拍卖行业最为主要的市场之一。 这一时期的拍卖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2)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3)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3.快速成长: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体系终于形成,行业发展达到新的高峰,标的物空前丰富,几乎涵盖了可流通商品的全部,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既有物质资料,又有精神产品。 ★二、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简记:国有破产、金融房产、土地机车、文艺无形) 1.国有资产拍卖市场:最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

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重要的拍卖市场。普遍性、案值大、涉及问题多且复杂 3.金融资产拍卖市场: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之一 4.房地产拍卖市场:最为重要的拍卖市场,所占成交比重极大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前景光明 6.机动车拍卖市场:快速发展 7.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与国际接轨,最具活力的拍卖市场 8.无形资产拍卖市场:我国拍卖行业的创新,最具中国特色的拍卖市场 ★三、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特点 1.政策性拍卖占主导地位:由公物拍卖起步,由司法强制拍卖发展,由国有企业改制、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逐步壮大,皆因法定或政策规定使然,导致过度依赖政策性业务,不利于行业发展。 2.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以政策性拍卖为主的现实使拍卖企业更多注重的是人际关系和公关,而普遍忽略专业技术的提高,运作过程较为简单。 3.拍卖形式单一:从接受委托到拍卖会上使用的竞价方式,二十多年没有多大变化,尤其缺少对国际行业新变化、网上拍卖的研究。4、市场拓展乏力且缺乏手段:面对新的市场,缺乏方向、思想准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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