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重庆公租房申请最新指南

重庆公租房申请最新指南导读:公租房申请人员请先浏览红色字体部分,如有疑问再仔细阅读相关内容!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已实行实施配租或在户籍所在地领取租赁补贴的,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未领取租赁补贴者可申请公租房,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政策放宽了)(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5、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1、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重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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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州府办发〔2017〕216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租赁、使用、退出、出售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已并轨运行的原廉租住房和原国家直管公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新就业职工、城镇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区国土房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公布。
【管理-制度】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

重庆公租房购买政策依据《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并实行差别化保障,承租人租赁公租房5年后可购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重庆购买公租房程序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持购买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及住房困难证明,向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出自愿购买申请。
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行委)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顺序号在前的优先选购。
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购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限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
重庆公租房购买方式一、可按成本价分批购买公租房保障对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分批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实行共有产权;亦可一次性购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保障对象拥有的个人产权份额=(保障对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出资额÷单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价款)×100%。
重庆公租房交房标准

重庆公租房交房标准一、交房前的准备工作。
在交房之前,作为公租房的申请者,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有)、申请公租房的申请表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材料必须是原件,并且需要提前做好复印件备份。
同时,还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所申请的公租房的具体位置、交通情况、周边配套设施等信息,以便做好交房后的安排。
二、交房时的注意事项。
1.验房。
在交房时,首先需要进行验房。
验房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整体结构、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水电设施等的检查。
需要确保房屋没有明显的损坏或质量问题,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房屋管理方或房东进行沟通,明确责任和解决方案。
2.签订租赁合同。
在验房合格后,双方需要签订公租房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押金金额、物业费用等具体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缴纳费用。
在签订合同后,申请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押金、租金、物业费用等。
在缴纳费用时,需要索取相关的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并妥善保管好。
三、交房后的安排。
1.搬入房屋。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申请者可以正式搬入公租房居住。
在搬入时,需要做好相关的清洁工作,并检查房屋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
如果发现有损坏或故障,应当及时通知房屋管理方或房东进行维修。
2.居住期间的维护。
在居住期间,申请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用,并且需要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设施设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同时,也需要遵守公租房的相关管理规定,保持房屋内的卫生和安全。
3.退房。
当公租房的租赁期限到期或申请者需要提前退房时,需要提前与房屋管理方或房东进行沟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退房手续。
在退房时,需要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房屋的完好无损,以便顺利退还押金。
四、总结。
总的来说,重庆公租房交房标准是为了保障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和居住安全,申请者在交房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交房时需要注意验房、签订合同、缴纳费用等事项,交房后需要做好居住期间的维护工作,最终顺利退房。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渝府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基础制度(一)明确对象标准。
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对供应对象不设收入限制。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二)引导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
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给体系。
(三)坚持供需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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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3、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4、哪些人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5、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6、如何界定有稳定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稳定工作:(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7、收入限制标准是多少?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8、月收入包括哪些项目?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9、哪些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10、如何界定无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1)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2)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3)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11、如何界定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12、什么是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13、怎样申请?申请人可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14、怎样进行审核?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对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社会保险、税收、婚姻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
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怎样进行公示?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将复审合格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有关信息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16、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怎么办?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7、怎样进行配租?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市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18、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怎样确定?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2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配租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住房。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19、公租房有哪些户型?户型有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和三室一厅。
20、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怎么办?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一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21、轮候期间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22、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23、公租房可租多少年?公租房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4、承租公租房需交纳履约保证金吗?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
25、合同期满承租人能续租吗?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续租。
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续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6、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7、租金交纳有哪些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人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8、承租人应交纳哪些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29、合租有哪些规定?多人合租时,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30、承租公租房后能换租吗?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
31、公租房能转租吗?不能。
公租房是政府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因此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32、哪些情况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1)租赁合同期满;(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33、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租、出借的;(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34、租赁合同终止后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住房怎么办?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5、对应腾退而拒不腾退房屋的怎么处理?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公租房可以购买吗?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购买居住的公租房。
37、公租房按什么价格出售?公租房的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38、购买公租房有什么付款方式?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39、购买的公租房可以如何处置?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40、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1、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2、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能申请公租房吗?未实行实物配租或未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已领取租金补贴的,经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申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金补贴。
43、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怎样申请?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向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一申请。
44、廉租住房家庭可申请哪里的公租房?廉租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地有公租房建设的,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公租房;户籍所在地无公租房建设的,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统筹安排租赁地点。
45、廉租住房家庭按什么标准交纳租金?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并优惠部分物业服务费。
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由廉租住房家庭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承担。
46、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一是申请对象不同。
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
主城区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
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