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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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侵权法案例

合同法侵权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1.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2)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2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3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定金是诺成性合同

定金是诺成性合同

定金是诺成性合同标题:定金问题在诺成性合同中的探讨引言: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无需履行一方向对方提供的明确对价或者以履行行为作为对价的合同。

在诺成性合同中,定金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定金问题在诺成性合同中的法律规定、实际应用和相关争议进行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定金问题。

一、定金的意义和特点定金是指一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向对方支付作为证明合同履行意愿和履行能力的一种金额。

定金的支付对于约束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履行、体现交易诚意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诺成性合同中,定金可以作为一种确保合同最终履行的手段,以增加当事人之间的互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定金的法律规定法律对于定金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定金;如果违约,支付的定金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但不能超过定金的数额。

三、定金在诺成性合同中的具体应用情况1. 定金作为履约保证在诺成性合同中,一方支付定金向对方表明了自己履行合同的决心和能力,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当事人在未成立正式合同前,通过支付定金可以确保双方的履约意愿,并减少不守信用的风险。

2. 定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当事人在未约定违约赔偿金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支付的定金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不能超过定金的数额。

合同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双方的利益。

四、定金问题的争议与解决定金问题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金支付后的退还问题当事人在合同未成立前支付的定金,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成立,定金的归还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2. 定金数额与违约赔偿金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法明确约定违约赔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因此需要关注定金数额与违约赔偿金之间的关系。

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

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

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目录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 (1)引言 (1)介绍定金的概念和作用 (1)引出问题: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定金是否能够退还 (2)定金的性质和退还原则 (3)定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或违约赔偿金 (3)定金的退还原则: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4)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能否退还 (5)定金退还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6条和第30条 (5)定金退还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无过错方、无法履行等 (5)定金退还的实际操作 (6)定金退还的程序和方式 (6)定金退还的争议解决途径 (7)定金退还的案例分析 (8)案例一:买房定金退还纠纷 (8)案例二:购物定金退还纠纷 (9)结论 (10)总结定金能否退还的条件和原则 (10)强调合同签订的重要性,避免定金退还纠纷的发生 (11)引言介绍定金的概念和作用定金是指在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的款项。

它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了一种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作用。

定金的支付可以表明买方的诚意和决心,同时也可以为卖方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定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金可以作为一种约束双方的方式。

在买卖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买方支付定金可以表明其对购买意向的认真程度。

同时,卖方也可以通过收取定金来确认买方的诚意。

定金的支付可以使双方更加认真对待交易,减少一方违约的可能性。

其次,定金可以作为一种经济保障。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可能需要为买方保留商品或服务,而这需要一定的成本。

买方支付定金可以为卖方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确保卖方不会因为保留商品或服务而遭受损失。

同时,如果交易最终成功,定金可以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一部分,减轻买方的经济负担。

此外,定金还可以作为一种衡量交易风险的指标。

在一些高风险的交易中,买方可能需要支付较高比例的定金。

这样可以使卖方更加放心,同时也可以提醒买方对交易风险有所准备。

定金的支付比例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销售诱导签署定金合同违法吗

销售诱导签署定金合同违法吗

首先,定金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前,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由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在合法的前提下,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本身并不违法。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的销售诱导可能涉嫌违法:1. 欺诈:如果销售人员在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信息,或者虚构商品性能、质量等,误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 强迫交易:如果销售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这种行为属于强迫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交易。

3. 违反公平原则:如果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的定金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如定金过高、退还条件苛刻等,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消费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4.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的定金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定金、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定金退还条件等,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总之,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本身并不违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 消费者自愿签署;2. 定金合同内容合法;3. 不存在欺诈、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涉嫌违法,销售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诚信经营,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2. 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3. 明确告知消费者定金退还条件,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总之,销售诱导消费者签署定金合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是允许的。

但销售人员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涉嫌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

建议注意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合同正式签订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回扣条款是否有效?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应如何维权?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方法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法签订合同是指两⽅以上当事⼈通过协商⽽于互相之间建⽴合同关系。

那么签订合同时有出现什么风险呢?我们应该如何去避免这些风险?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感谢您的关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及风险规避⽅法⼀、合同的主体甲⽅在签合同时⼀般应有甲⽅公司的全称(公章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致)及法定代表⼈的签名;⼆、合同主体的考察1、签约对⽅的主体资格2、要核实对⽅资信情况三、合同的订⽴1、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订⽴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既受该意思表⽰的约束⼒;(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为销售⼈员,如果有和他⼈订⽴合同的愿望,则应当会向他⼈发出合格的要约,这样⼀旦对⽅对要约做出承诺,则双⽅间的合同就宣告成⽴。

如果发现要约有问题应以书⾯的⽅式及时撤回要约,有效的要约撤回应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才会产⽣相应的法律效果。

在合同签定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2)要约内容不当;(3)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经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间产⽣约束⼒。

做为销售⼈员在给他⼈发要约时,⼀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想和他⼈签订合同把⾃⼰接受不了或⽆法接受的内容写⼊要约,这样⼀旦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承诺应以通知的⽅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承诺⽣效时合同成⽴。

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做为销售⼈员如果接到对⽅的要约,应在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六章定金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一、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问时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

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所以,除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签订合同书的形式。

二、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亦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来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方式表达协议内容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于书面形式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订立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而用实际行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

如某当事人将货币投入自动售货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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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约定有效吗
摘要: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那么,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有效吗?换言之,此处的“应当”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吗?这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即何谓“效力性规范”?法院的几则判决似乎倾向于认为定金合同不以书面形式则
无效(见附件),但是小编更倾向于认为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定金合同并非无效,理由如下:
1、《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此处的“变更”应当是指以行为变更定金合同对数额的约定(注:对合同的变更一般是以一个新的有效的合同变更旧的合同),而且这种变更是有效的,即变更后的定金合同也是有效的。

那么,问题就在这里:不论变更前的定金合同是书面的还是非书面的,变更后的定金合同肯定是非书面的(因为是以行为对原定金合同做的变更),且这种非书面的定金合同是有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
16条的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很明显,使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继续存在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担保法》第90条规定的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管理型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3、探究立法本意,《担保法》之所以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是为了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举证的方便,而不是担心非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规定是管理性的规范,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定金合同无效;
附:
《担保法》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
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07年5月30日)对两个规范作了明确阐述: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
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三个倾向于认为非书面形式定金合同无效的判例:
1、【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2613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原、被告(反诉原、被告)在交付2万元定金时未形成书面约定,对该定金的种类、担保范围及违约责任均未作明确约定,故即便是定金已交付,该定金合同亦未生效。

因此,已支付的定金,应当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2、【案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2077号】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双方系口头买卖合同,无书面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现王祥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储继林对此亦不认可,结合王祥已经退还储继林305000元的事实,应认定该450000元不属于定金,故对王祥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0306号判决书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

3、【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595号】: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
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关债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就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款项,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以书面形式约定其为定金,故不符合成立定金的要式条件,且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的口头约定,亦不存在固有的交易习惯,故该笔款项不构成定金。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该笔款项,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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