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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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行为,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信用社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地体现信用社的经营成果,特制定以下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一) 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农信社的相关法令法规、适用文件以及信用社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二)会计核算应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账户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账外设账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三)会计核算必须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及时对账;会计处理应做到“存款无透支、记账无串户、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账务无积压”和“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内外账”六相符;(四)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建立纸质和相应的电子档案(科技信息部门),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第三条操作人员基本要求:(一)会计核算单位应根据业务种类和业务量及人员配置情况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各不相容岗位不得混岗,重要的会计岗位应定期轮岗;(二)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原则上内务主任、主办会计要求助师以上职称);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业务操作,重大交易和大额交易必须由双人办理或授权办理,不得越权处理业务;(三)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由市计算机管理中心根据各信用社、营业部、分社、网点上报的机构代码、业务性质、操作权限、清算信息等资料统一设置;操作人员发生异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改相关信息的和新增操作人员的也应由各营业网点逐级申报,由##市办事处计算机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四)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必须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凡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操作员自负。

第四条会计数据录入基本原则:(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柜员以真实、合法、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能对未经审查或应由会计主管等审批签字而未经审批的凭证进行处理,不能擅自更改记账凭证;(二)数据输入时应区分不同的会计事项,根据不同的记账凭证录入相关凭证要素进行记账处理;(三)对于免填单的存取款凭条,操作员必须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准确输入并交客户签字确认,因操作失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操作员自负;(四)红字凭证输入只能通过冲正交易进行。

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综合网络系统业务授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授权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市农村信用联社辖内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综合业务系统业务授权,是指系统中对农村信用社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会计、出纳、信贷、储蓄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权限的具体界定。

工作人员应在岗位职责权限内开展工作,严禁越权行事。

第四条授权要实行责任分离制度,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职责与权限,保持利害关系分离和监督制约。

主要是:(一)实行对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记录分离;(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三)资金交易业务的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四)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分离;(五)损失的确认与核销分离;(六)业务经办与检查监督分离。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授权分为操作授权、系统授权和金额授权三种权限。

第二章权限规定第六条操作授权:每日营业开始时,必须双人输入各自口令,进入操作系统。

柜员进入操作系统需经换人授权。

第七条系统授权(一)系统设置只能由本机构业务主管操作,其他柜员不能进行交易的有关系统功能:(1)尾箱设置;(2)物品箱管理;(3)凭证入库;(4)凭证出库;(5)凭证核销;(6)现金入库;(7)现金出库;(8)凭证出入库撤销;(9)损益划转分录表维护;(10)损益划转。

(11)股金分红。

(12)机构科目调整参数设置。

(13)资产管理所有业务。

(二)系统设置必须经复核授权(不必主管授权)的有关系统功能:(1)更换单折。

(2)凭证挂失。

(3)凭证解挂。

(4)凭证注销。

(5)通知存款登记。

(6)股金开户、入股、利息支出、挂失、解挂等业务,需复核授权。

(二)系统设置需要业务主管授权的有关系统功能:(1)在代收代发入账在一个月内做两次或两次以上以及代收代发批量入账的撤销,需要业务主管进行授权。

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放联社往来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放联社往来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网络综合业务系统存放联社往来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存放联社往来的概念存放联社往来是指独立核算信用社或联社营业部与联社清算中心之间由于资金调拨、资金清算、缴存存款、领缴现金以及资金拆借等业务所发生的资金往来。

二、存放联社往来使用的会计核算科目存放联社往来的资金,独立核算信用社使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下的“一般存款”帐户核算,清算中心使用“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科目下的“一般存款”帐户核算。

三、具体业务的会计核算(一)现金缴存1、当信用社需缴存现金给清算中心时:信用社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贷:1011现金清算中心会计分录:借:1011现金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2、当信用社到清算中心领取现金时,帐务处理同上,会计分录相反。

3、信用社与信用社之间互相调拨现金时:调出社会计分录:借:463101县辖往贷:1011现金调入社会计分录:借:1011现金贷:463101县辖往来其资金清算在日终时由中心通过联社存放和存放联社扣减。

调出社清算时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贷:463900县辖汇兑汇差调入社清算时会计分录: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调入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调出社(二)调剂资金1、如果信用社之间拆借资金通过县辖往来划拔拆出社会计分录:借:1211调出调剂贷:4631县辖往帐拆入社会计分录:借:4632县辖往帐贷:2412调入调剂资金其资金清算在日终时由清算中心通过联社存放款项和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进行清算:拆出社清算分录:借:4639县辖汇兑汇差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拆入社清算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贷:4639县辖汇兑汇差清算中心清算分录:借: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拆出社贷: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拆入社2、如果信用社之间直接通过清算中心进行拆借资金,业务发生时已完成其清算:拆出社会计分录:借:1211调出调剂资金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拆入社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贷:2412调入调剂资金清算中心会计分录:借: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拆出社贷:2323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拆入社3、如果联网信用社在联社的存放款项余额不足用来清算当日资金时,可以从联社清算中心自动进行临时借款,借款限额与时限由联社自己制定:清算中心会计分录:借:1211调出调剂资金贷:2323联社存放款项—借款社借款社会计分录: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贷:2412调入调剂资金(三)联社与信用社之间的资金往来联社与其辖下的信用社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可以直接在存放联社和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两个科目上核算,会计分录略。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1.1 目的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确保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规范进行。

1.2 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二、业务流程
2.1 业务受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本社会员单位和个人客户办理相应的社会计结算业务。

2.2 业务处理
1.业务办理过程中,要求操作员要进行身份核对,核对完毕后方可受理
业务。

2.对于资金委托代收代付业务的受理,需进行受托人身份核实,核实无
误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2.3 业务结算
1.业务办理完毕后,对涉及的资金进行结清。

2.结算过程中,要求具有结算权限的人员参与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三、业务管理
3.1 风险管理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评
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3.2 内部控制
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防范
操纵和内部违规行为。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操作行为,农村信用社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5.1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并有权对其进行修订和解释。

5.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所有内容,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会计业务基本规定第一节会计核算基础规范1.1.1 总则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工作,防范操作风险,适应综合业务系统的需要,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和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核算是指从办理业务、审核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至轧平结清账务,打印日计表的全过程。

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双人临柜(柜员制除外)、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时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

核算质量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即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1.1.3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借”、“贷”为记账符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支出发生,记入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收入发生,记入贷方。

在账表上,借方在左,贷方在右,各科目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借贷方余额合计各自平衡。

1.1.4 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反映全辖经济业务状况,分析各项业务及账务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的工具,是建立总、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

信用社(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凭证使用及日终批处理业务说明一、存款业务(一)个人业务1、个人业务凭证(贷方)。

本机构客户存款业务,作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 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151定期储蓄存款/2155教育储蓄存款等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通存通兑代理他机构客户存款业务,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贷方记账凭证。

他代本贷方业务待批处理完成后生成系统汇总记账凭证,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2151定期储蓄存款/2155教育储蓄存款等科目汇总记账凭证,他代本清单分别作汇总记账凭证的附件。

2、个人业务凭证(借方)。

本机构客户取款业务,作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 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通存通兑时,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资金去向为待销账时,打印个人业务凭证(借方)、贷方记账凭证,个人业务凭证(借方)作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贷方记账凭证作2431应解汇款科目记账凭证。

他代本借方业务待批处理完成后生成系统汇总记账凭证。

作为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2111活期储蓄存款/21111个人银行结算存款等科目汇总凭证,他代本清单作汇总记账凭证的附件。

3、存款利息单。

第一联借方凭证,作2611应付利息/5211利息支出科目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如为储蓄存款作应缴代扣利息税科目贷方记账凭证,如为单位存款作存款账户贷方凭证;第三联作客户利息证明单。

通存通兑时:个人业务凭证作4629省辖汇兑汇差/4639县辖汇兑汇差等科目借方记账凭证。

存折、存单、存款利息单作为借方记账凭证的附件。

4、旧存单。

旧存单支取时打印借方记账凭证,旧存单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

如客户要求部分提前支取,需将旧存单更换为新存单,然后按新存单方式处理。

5、特殊业务申请书。

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业务会计核算,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业务治理方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差不多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金信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查询、消费等功能,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第三条金信卡会计核算原则:联机操作,实时记账,自上而下,分级清算。

第二章差不多规定第四条发卡机构是指经批准发行金信卡的XXX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持卡人账户的开立机构,对卡片及账户拥有所有权。

第五条代理机构是指经批准受理非本社银行卡业务的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

第六条本地卡是指本发卡机构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信卡。

第七条异地卡是指非本发卡机构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信卡。

第八条金信卡账户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金信卡存取款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存取款业务及大额交易治理、反洗钞票治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行卡是指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金信卡。

第十一条他行卡是指除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跨行业务指XXX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借记卡在加入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业务,或指他行卡在XXX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生的业务。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第十三条卡内存款的核算。

金信卡内存款账户不设专门科目核算,按存款属性归入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手续费核算。

金信卡有关业务收入在手续费收入--511101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下设三级科目51110102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金信卡有关业务支出在手续费支出--531103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支出下设三级科目53110301银行卡跨行业务手续费支出、53110302银行卡其他业务支出,并设置标准账户分类核算金信卡有关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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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会计核算操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核算行为,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信用社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地体现信用社的经营成果,特制定以下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一) 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对金融企业、农信社的相关法令法规、适用文件以及信用社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二)会计核算应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严格账户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账外设账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三)会计核算必须有账有据、当时记账、当日结账、及时对账;会计处理应做到“存款无透支、记账无串户、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账务无积压”和“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内外账”六相符;(四)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当建立纸质和相应的电子档案(科技信息部门),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第三条操作人员基本要求:(一)会计核算单位应根据业务种类和业务量及人员配置情况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各不相容岗位不得混岗,重要的会计岗位应定期轮岗;(二)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持证上岗(原则上内务主任、主办会计要求助师以上职称);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业务操作,重大交易和大额交易必须由双人办理或授权办理,不得越权处理业务;(三)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由市计算机管理中心根据各信用社、营业部、分社、网点上报的机构代码、业务性质、操作权限、清算信息等资料统一设置;操作人员发生异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改相关信息的和新增操作人员的也应由各营业网点逐级申报,由##市办事处计算机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四)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必须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凡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操作员自负。

第四条会计数据录入基本原则:(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柜员以真实、合法、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能对未经审查或应由会计主管等审批签字而未经审批的凭证进行处理,不能擅自更改记账凭证;(二)数据输入时应区分不同的会计事项,根据不同的记账凭证录入相关凭证要素进行记账处理;(三)对于免填单的存取款凭条,操作员必须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准确输入并交客户签字确认,因操作失误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操作员自负;(四)红字凭证输入只能通过冲正交易进行。

第五条会计凭证管理基本要求:(一)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会计凭证格式外,内部会计凭证由湖南省联社设计印制,各县(市、城郊)联社统一时间、集中订购;(二)重要空白凭证的购买由办事处市营业部按各县(市、城郊)根据营业网点填报种类、数量,逐级出库、入库、领用,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份使用、销号,作废凭证应加盖“作废”章作有关凭证附件装订入档;整本出售的重要空白凭证应逐本登记,核销的凭证应切角装订入档;(三)纸质原始支付凭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印鉴;电子化凭证的合法性由计算机系统保障,包括客户身份和支付命令应以国家认可的加密方式和算法为基础;(四)信用社会计凭证按填制方式可分为手工凭证和计算机打印凭证,计算机打印凭证又可分为自动生成并打印凭证和套打凭证,对于计算机自动打印的凭证不得以手工书写代替;(五)纸凭证转电子凭证,电子凭证是唯一的记账依据;电子信息转为纸凭证,纸凭证是唯一的记账依据,在两者之间转化时,不得改变凭证要素;(六)会计凭证的传递应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内部人员负责传递,严禁通过客户传递;外部凭证的传递属于银行之间邮寄的,应使用银行专用信封,属于同城票据交换的凭证,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各种收、付款通知,可邮寄或留行待取,留行待取的应登记签收;第六条会计印章的保管使用(一)会计印章应严格按上级行文件规定的启用日期启用,各种会计印章在启用前必须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写启用日期,使用人签名盖章。

综合柜员制营业机构业务印章在人员变动、岗位调整和休假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会计主管监交,双方在登记簿上签名盖章,“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会计主管登记保管;(二)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坚持“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第七条传票、账、表、簿打印(一)日终打印:现金流水明细、清算资料、授权清单、交易流水、科目日结单、日计表、储蓄当日开销户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表。

(二)月终打印:(1)信用社: 4641、1124分户账、总账账页、对公存款分户账、账户余额表、账户业务状况表、损益表,4641余额对账单、903、604、905信贷项目报表。

(2)信用网点:4641分户账、总账账页、对公存款分户账、905现金项目报表。

(三)季终打印:(1)信用社:对公存款余额对账单、业务状况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平均余额表。

(2)信用网点:对公存款余额对账单。

(四)年终打印:(1)信用社:贷款余额对账单、所有分户账页和登记簿、业务状况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平均余额表。

(2)信用网点:贷款余额对账单、所有分户账页、对公开销户登记簿、表外科目登记簿等。

第八条传票、账、簿、表的装订会计资料的收集与装订:会计资料是信用社在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凭证,因此,会计资料必须及时收集与装订。

(一)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应按照核算单位分类和编号,按顺序装订和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会计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

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收入、付出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

(三)已装订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1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并加盖装订人名章、会计主管名章和业务公章。

(四)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

(五)通兑资金表作每日凭证附件,现金流水账作现金科目结单附件。

(六)交易流水、通兑流水,储蓄日计表,信用社总账账页,对公日计表,重要空白凭证表和授权清单等会计资料应按月装订。

(七)分社网点总账账页,各分户账页、会计月报表,年报表,年度结息清单,各储种余额表,开销户表,信贷计划报表单按年装订,对公存款分户账按季装订,平时应妥善保管。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为了如实反映每件固定资产的属性,方便信用社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核算。

系统要求对每件固定资产进行单独的登记管理,对各项资产设置固定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金额、已折旧金额、原折旧方法、使用机构、资产类型、资产名称、购建年限、建筑面积、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型号规格,以便系统录入。

(三)信用社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度批量折旧一次,但折旧金额的计算是按月计算,在3、6、9、12月份进行,每年折旧最多四次,系统自动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登记簿中记录本次的折旧信息:折旧金额、净值、折旧率、折旧日期,并同时自动完成折旧账务的处理。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条信用社会计报表管理(一)信用社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以真实的交易、事项为基础,以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为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理和方法进行编制。

(二)信用社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每半年、每季、每月未的最后一天。

(三)信用社会计报表之间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四)信用社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按照规定全面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工作。

信用社的各项提留由计算机计算,会计主管认真审核后在凭证上签章;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在主管操作下自动进行损益结转。

(五)会计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各级机构根据所属机选择打印会计报表,县联社营业部及信用社辖内汇总报表根据自身机构编码加9打印。

第十一条并表制网点会计核算(一)并表制网点在办理存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收支,使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等科目进行核算,主管按月用“红字”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通过“8408损益划转”提交管辖社,结平“2611应付利息”、“2621其他应付款”、“2653应缴代扣利息税”、“5011利息收入”、“5211利息支出”科目余额。

月底只保留现金、各项存贷款、社内往来科目等余额。

(二)凭证使用、账簿设置、账务处理、账务核对、凭证传递核算手续等与信用社相同。

(三)并表制的网点资金往来与管辖社的资金往来使用“4641社内往来”科目核算,各网点通兑业务通过“4641通兑户”科目过渡核算,各网点汇划业务通过“ 4641转汇来往户”科目过渡核算,做到适时接收来账,及时打印社内往来凭证和转汇凭证,每月底应相互对账,双方余额应核对一致。

如对方以封锁转汇,发生的汇划业务不能及时转汇的,通过“2431应解汇款”进行核算。

(四)并表制网点每月末电脑自动编制月计报表,各网点根据自身机构编码打印月报表,现金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账务核对(一)对账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人、机关团体组织在全市各级农村信用社及所辖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贷款、结算账户以及信用社内部往来、联行往来、同业往来等账户的账户核对。

(二)单位和个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每月末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打印交客户进行账务核对,每季末向客户发送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每年向客户发送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三)与各专业银行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账户,包括信用社上存县(区)联社款项,县(区)联社上存办事处市款项,信用社往来账户,每月初不论是否发生业务,都必须进行账户核对。

(四)事后监督逐笔勾对同城票据清单,大额支付清单,业务周转金和社内往来上划明细,并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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