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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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第二章开工报告办理程序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5)项目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8)项目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10)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二、报告程序: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并盯控批复情况;项目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第五条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1)承发包合同已经签订;(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已设立,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3)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批;(4)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复核工作;(5)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6)施工复测已完成;(7)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8)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9)主要物资(材料)订货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10)施工用主要的机具、设备已进场。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总公司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

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办法1.项目开工前,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工程部长、专业工程师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制订开工报告申请计划,明确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哪些开工报告申请,明确开工报告申请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2.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程序,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及时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图纸和设计交底资料进行现场核对、现场复测,组织完成施工测量放样并进行报验单报批。

(2)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安排专人及时配合业主做好相关部分征地拆迁工作。

(3)生产副经理安排好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和“四通一平”工作,针对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及时签订协议。

(4)物资机械、劳务管理部门组织好材料、设备、机具、劳动力进场工作,生产副经理核实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能否满足开工条件。

(5)安质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填报各种证明材料。

(6)试验室及时通过法定机构标定和验收合格,或与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办理委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到位要满足过程控制要求,做好相关配合比设计。

(7)架子队管理部门对所有参建人员完成相关培训工作并考核合格。

3.开工报告申请前,项目经理应组织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确认各项准备工作是否符合下列开工报告申请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承包合同已签订;(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3)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开工要求,其它需报批的评估手续办理完毕,“三通一平”工作满足开工要求(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电及临时房屋、运输便道等能满足开工需要);(4)复测及技术交底工作均已完成,施工放样桩橛完备;(5)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6)试验室已经建立并通过法定机构标定和验收合格,或与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办理了委托。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到位,满足过程控制要求;(7)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批准;(8)监理工程师已经到位;(9)涉及到营业线设备的,应与营业线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10)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已经编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铁路局文件呼铁运〔2008〕194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站,各车务、机务、工务段,呼和电务、供电、工务机械段,包西车辆段、包头客运段,焊轨段、采石段,大包、包惠、张集指挥部,临策、新包神公司:现将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铁道部文件铁运〔2008〕190号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铁科院,鉴定、工程中心,地方铁路协会,投资公司: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各铁路局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同时废止.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2。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3。

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4。

月度施工计划格式5。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6。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7。

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二○○八年十月十五日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主要项目如下: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铁道部、铁路局以及合资铁路公司为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专门成立的机构,包括建设期间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一个月内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及时到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应组建完毕,人员基本到位;初步设计批复一个月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地点应以方便工作为原则,初步设计批复前项目管理机构可将办公地点设在方便前期工作的地方,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应设在建设项目现场。

长大干线的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设在项目中间位置,确需设在一端的,必须同时在中间位置或其他适当的位置设置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副职为组长的现场工作组(对外可称项目段落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人员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解决;项目管理机构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现场工作组。

第六条铁道部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局批准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7]170号)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条件:(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主管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年以上铁路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客运专线和投资大于50亿元(含)普通铁路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项目管理机构生产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3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3.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具有5年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验。

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甲乙铁路工程前期工作,确保铁路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和按期完成,根据《关于建设单位提前介入并做好建设项目前期相关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以下简称前期工作),系指铁路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主要包括对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及开工前准备阶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

国家、铁道部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前期工作内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前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铁路建设程序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勘察、设计中有关问题,为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抓紧逐项落实开工条件,按要求上报开工报告,为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做好准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为提前介入并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前期工作办公室(简称前期办)。

前期办主任由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工程部部长担任,组员由综合部、工程部、计财部、安质部、物资部、征迁办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主要职责(一)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投资的确定,参与重大方案技术研究,配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跟踪和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或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初(预)审工作,及时与设计院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含施工图供图协议等),督促铁院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组织做好施工图优化和审核工作。

(三)落实铁道部、南昌铁路局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及时组织办理环保水保、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报批手续。

做好征地拆迁、施组外业调查、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防洪影响评估、通航论证等相关工作。

(四)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及时组织新建铁路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组织设计交底,负责开工准备,办理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手续。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内容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道部要求做好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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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各阶段工作程序和标准~提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准备等。

立项决策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以前的相关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初测、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用地预审等。

勘察设计阶段是指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以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定测、初步设计、补充定测及施工图设计等。

开工前准备是指开工报告审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主要包括完成设立项目法人和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及各项建设报批手续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路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加快推进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前期工作的副局长、总工程师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计统处、总工室、运输处、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建设处、合资办、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公安局、土地房产处、人民武装部、驻局军代处负责人任组员,详见呼铁计〔2008〕212号,。

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员相对固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及时跟踪掌握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动态。

协调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局内相关部门之间及路局与部发展计划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地方政府及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组织召开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例会。

第五条局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初由计统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专业工程师参加会议~各合资铁路公司负责人汇报分管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管理分工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牵头部门项目总体负责制。

按设计阶段及工作内容划分~路局牵头部门分别为计划统计处、总工程师室、建设管理处、合资与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计划统计处负责组织路局参与项目的方案竞选、预可行性研究、中介机构评估、枢纽总图规划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上报工作。

组织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预审并牵头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工作~同时协助合资铁路公司与设计单位签订初步设计合同有关手续。

第八条局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路局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组织路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及初设批复后、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局合资办参与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文件审查~负责审核设计文件“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负责发布融资公告~吸引社会资本,协商、确定出资人,起草、报批合资建设经营项目合同书、公司章程,组建项目合资公司,协调项目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在项目设计各阶段中~负责办理土地预审工作~协调有关征地拆迁、跨线穿越公路、压覆矿评估等协议~组织审查各类施工永临方案、过渡方案和临时方案等。

第十二条根据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按照专业负责制的原则~设计文件各篇章审核负责部门分工如下:篇章内容专业责任处室第一篇总说明计统处、总工室、第二篇经济与运量计统、运输、客运、货运处第三篇运输组织运输处第四篇地质工务处第五篇线路工务处第六篇轨道工务处第七篇路基工务处第八篇土地利用合资铁路公司、土地房产处第九篇桥涵工务处第十篇站场运输、客运、货运处第十一篇电气化机务处第十二篇机务机务处第十三篇车辆车辆处第十四篇给水排水机务处、计统处第十五篇通信电务处第十六篇信号电务处第十七篇电力机务处第十八篇信息及防火安全监控信息处、公安局第十九篇房屋建筑土地房产处、总工室第二十篇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计统处第二十一篇节约能源计统处第二十二篇施工组织方案意见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指挥部、建设处第二十三篇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统处、总工室、建设处、合资办、合资公司第二十四篇经济评价和研究结论计统处、总工室第十三条各专业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铁道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查评估及现场踏勘~由专业牵头负责人向带队领导汇报专业小组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各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站段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相关项目的设计调查、咨询评估和设计审查~指定牵头部门和联系人认真研究分析~提出意见。

预可研阶段送局计统处。

可研、初步设计阶段~各相关合资铁路公司和局各业务部门在初审时~要充分听取站段意见~汇总后由分管局领导签认送局总工室。

第四章预可研阶段第十五条预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立项的依据~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客货运量及前景预测~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交通运输中的意义和作用~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解决拟建规模、线路起讫点和线路走向方案~提出主要技术标准、各项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的初步意见和主要工程内容,对相关工程和外部协作条件做初步分析,提出建设时机及工期、主要工程数量、投资预估算、资金筹措设想,初步进行经济评价,从宏观分析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各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尤其要着重研究主要技术标准、设计原则和生产力布局。

计划统计处牵头负责预可行性研究和中介机构评估阶段的工作~负责设计文件的传阅、收集整理路局意见以及组织参加相关会议。

局总工室、运输、建设等部门接到传阅文件后~应按时提出本部门的书面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一并交局计划统计处汇总。

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相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站段参与研究~形成路局意见~分别报送铁道部和设计院。

合资铁路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发布融资公告~吸引社会资本~协商引进项目出资人~协商起草合资建设经营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可研阶段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解决线路方案、接轨点方案、建设规模、铁路主要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设备的设计原则,进一步落实各设计年度的客货运量~提出主要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概数、主要材料概数、用地及拆迁概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外资使用方案、建设及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深入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阐述对环境与水土保持的影响和防治的初步方案~以及节约能源的措施。

局总工室牵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

局计统、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房产、建设处~合资办~公安局、人民武装部、军代处及合资铁路公司应加强与设计、鉴定单位的联系~及时反映路局意见~并尽可能把路局的要求纳入可行性研究文件中。

第十八条在铁道部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前~总工室负责可行性研究文件的分发,各部门对口索取相关设计文件~并加强与设计单位的联系~提出部门意见~报送局总工室汇总。

由局分管领导主持~局相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参与研究~形成路局意见~供审查会议使用。

第十九条总工室、计统处应加强与铁道部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原则上在开始设计时和形成正式各阶段设计文件前~应至少组织与设计单位交换两次意见。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加局院双方意见沟通会~并按时提出本部门的书面意见,附电子文档,~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送总工室。

总工室整理、汇总~形成路局意见~经路局主管领导签批后~正式报送铁道部有关部门和设计院。

第二十条铁道部审查结束后~局总工室应及时获取审查意见初稿~并分送各业务部门及合资铁路公司~追踪掌握正式批复意见下达的情况。

各业务部门和合资铁路公司应对照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及铁道部的初审意见~研究并提出需要继续反映的建议意见。

路局主管领导主持开会研究并由局总工室代局拟文~经路局领导签批后上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报部发展计划司、运输局、建设管理司、设计院。

第二十一条合资公司、筹备组要依据国家规定及时组织办理环保水保、用地预审和审批的报批手续。

做好征地拆迁和地质灾害评估、压矿评估、防洪影响评估、通航论证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二条局合资办负责组建项目合资公司~筹备组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签署合资建设经营项目合同书、公司章程~协调落实项目资金。

第六章初步设计阶段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其内容和深度主要包括:解决各项工程设计原则、设计方案和技术问题,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施工组织设计及总概算,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修改、批准后~作为控制建设总规模和总概算的依据~应满足工程招标承包、设备采购、征用土地和施工准备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局总工室牵头组织局内有关处室、合资铁路公司和站段进行文件预审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初步设计文件后~应按照铁道部《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380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工作~及时书面提出本单位、本部门预审意见报送局总工室~由总工室汇总形成路局预审意见并牵头主持~局相关部门、合资铁路公司、站段参加~对初步设计文件和路局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形成路局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由局总工室拟文~局计划统计处、建设管理处会签~局主管领导签批~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并报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抄送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和设计单位。

初步设计的初审工作应在铁道部组织正式审查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铁道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由局总工室负责将部批复意见分送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

如初步设计批复仍存在重大问题~由局总工室汇总行文报部。

第七章开工前准备阶段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及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同时要确定施工图供图协议计划等工作~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开展施工图设计。

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做好施工图审核工作。

1.项目管理机构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文件后~在建设管理处的指导协调下~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设计咨询单位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给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图做出最终审核意见。

勘察设计单位按项目管理机构的最终审核意见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项目管理机构确认。

2.项目管理机构在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的同时~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并邀请局内相关业务处室、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施工图审核工作。

3.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重点内容参照《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81号,执行。

并着重数量差、质量安全问题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设计方案优化等问题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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