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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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
年 201 9 / 第 1 0期
部门 文件
省 劳 动 保 障 监察 条 例 》 《 宁 波 市 职 业技 能 培 训 条 例 》 等法 律法规规 定 的 , 按 规定 对其 依 法予 以 査 处 。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下 发 之 日 起施 行 。
附件:
宁波市职业 技能培训 协议
样 (
宁 波 市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宁 波 市 卫 生 健工伤保险医疗賴与 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
第 一条 为 加 强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管 理 , 提 髙 费 用 结 算 效 率 , 保 障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需 求 , 根 据 国 家 《 工伤 保
人 社 发 甬
号 ( 2 0 1 9 ) 4 0
各区县
市 (

人力社保局 、
卫生健康 局
( 社 管局 )

区 岛 “ 四


管 委 会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
现 将 《 宁 波 市 工 伤 保 险 医 疗管 理 与 医 疗 费 结 算试 行 办 法 》 印发 给你 们 , 请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第 五 条 工 伤 职 工 在 医 疗机 构 治 疗 工 伤 所 发 生 的 符 合工 伤保 险 诊疗 项 目 目 录 、 药 品 目 录 、 医疗 服 务 标 准 ( 以 下 统 称 “ 三 个 目 录 ” )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 三 个 目 录 ” 暂 按 宁 波 市 使 用 的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目 录 执 行 , 今后 国 家 和 省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料 ,
做 到人 、
证、
卡相 符,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甬卫发[2007]1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85号)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

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
队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9]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1.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的意见
(甬卫发〔2009〕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3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台,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监督管理作用,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新的提升。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通
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创新“疾病防控立足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社区、妇幼保。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甬卫发[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07〕14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发改局、财政局: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6〕366号),制定《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七年十月九日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6〕366号)和《宁波市卫生事业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甬发改社会〔2006〕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围绕让农民“看得起病,有地方看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工作目标,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以县为单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达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建档率达80%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全力构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1.健全管理体制。

县级政府成立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全面责任;乡镇(街道)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组织,设立公共卫生管理员,村设立联络员,共同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全面推行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如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聘用 单位应当支付受聘人员2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如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 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并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计发经济 补偿金,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补偿 本人2个月的工资,超过2年的每满1年 (不满1年按1年计算)补偿本人1个月的 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甬人 [2005]33号)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介绍
宁波市人事局政策 法规与事业改革处
冯伟强
一是简单介绍我市推进聘用制的概 况。
二是介绍一下实施聘用制的主要政 策依据。
三是聘用制的相关内容介绍。
四是讲解一下聘用合同书及岗位聘 任合同书的签订。
五是聘用制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市推行聘用制的概况
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 作,在1998年底组织开展试 点的基础上,于1999年开始 全面推行。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 他工作的;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 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 核仍不合格的;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浙政办 发[2004]117号第30条内容)
2009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 的《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 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规 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 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 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 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 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 的退休待遇。
4、《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 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 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市级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

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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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
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8]7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卫发〔2008〕73号)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甬人法〔2008〕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有利于增强卫生事业单位活力和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通过实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发〔2003〕61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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