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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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操作方法为:①人工费:与分包方签订以人工费为主(含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费和部分管理费)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②主要材料费:如发生甲方供应材料或委托乙方代购材料,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附表2“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确定的指标计算由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③机械设备台班费:如发生机械设备台班费或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施工的,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另与分包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确定费用,合同文本采用《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务分包中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数量分析

劳务分包中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数量分析

劳务分包中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数量分析劳务分包是指企业将一部分劳动力资源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体,由外包方负责管理和使用这些劳动力资源。

在劳务分包中,用工形式和用工数量是关键的问题,对企业和劳务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劳务分包中的用工形式和用工数量进行深入分析。

1. 用工形式分析劳务分包中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派遣形式派遣形式是指企业将一部分员工派遣到另外一个企业或项目工地工作。

在这种形式下,被派遣员工由派遣单位管理,但具体工作由接收单位安排和指导。

派遣形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对于接受派遣员工来说,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就业机会;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可能不如正式员工,稳定性也较低。

(2)外包形式外包形式是指企业将某些工作环节或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体来完成。

在劳务分包中,外包形式常见于某些专业技术服务、保洁服务、餐饮服务等领域。

外包形式的优点是能够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效率,同时也为外包方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外包方可能面临着竞争压力和合同风险。

(3)劳务派遣形式劳务派遣形式是指企业将一部分劳动力外包给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派遣人员按照岗位需求派遣到企业。

劳务派遣形式的优点是能够方便企业快速调整用工数量,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对于派遣员工来说,也能够从派遣机构获得一定的保障和福利。

然而,劳务派遣形式也存在一些争议,如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2. 用工数量分析劳务分包中的用工数量与企业的规模、业务性质以及市场需求有密切关系。

在确定用工数量时,企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市场需求企业在确定用工数量时,首先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预测和调整。

例如,如果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可以适当增加用工数量,以满足订单的完成;相反,如果市场需求不佳,企业可能需要减少用工数量,以降低成本。

(2)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能力也是决定用工数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哪些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哪些

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哪些一、什么是建筑劳务一、什么是建筑劳务建筑劳务简单来说就是是劳动力的承包,一个工程的实施必然需要人,当然是进行实际操作的那些人,他们一般不负责管理,只负责干活。

例如钢筋工、模板工、架子工、力工等等,而这些人一般就是由劳务公司召集来的。

二、建筑工程验收的重要性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建筑业的突飞猛进,在这个城市化的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了大量的设施建设。

正因为施工建设关乎百姓利益,稍有不慎将会付出血的代价。

所以为了保障施工质量,不仅要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技术与质量管理等,更要在工程竣工时做好验收工作,评定较终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果。

三、建筑工程验收评分标准体系工程验收评分标准体系主要由工程等级评分,缺陷类型定义,缺陷分值定义,验收设备工时,缺陷关键项等五部分的综合评价指标来确定。

其中,工程等级评分自定义满足多少评分以内为优、良、一般、合格;缺陷类型定义为紧急、重要、一般三种缺陷类型;缺陷分值定义按照不同缺陷类型对所添加缺陷设定缺陷分值;验收设备工时即设备验收花费时间,按照不同设备类型定义不同的工时,可将设备数量与设备类型工时相乘得到该类验收设备工时;缺陷关键项在缺陷项中自定义缺陷是否关键项,如果设定该缺陷项为关键项时,无论验收得分多高都将判定不合格,既一票否决制。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总分设定为100分。

采用验收违章扣分制计算该工程项目的较终得分。

评分实现结果:100(分子分母)100,将结果和工程等级评分进行比对,落在哪一区域既为该项工程较终的等级。

(分母组成部分:查询自检验收设备数量,累加每个验收设备工时;分子组成部分:查询自检、自验、抽验所有设备缺陷项,缺陷项中若存在紧急缺陷将工程等级设置为不合格,既一票否决制。

上述条件若都没有满足时,将不同类型的分值设备,再将各个类型分值总合相�二、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哪些一、建筑劳务公司经营范围是哪些本建筑劳务公司所涵盖的业务领域包括:1)建筑工程与土木工程2)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与水资源保护工程3)弱电系统设计与施4)基础建设、土石方工程、房屋拆迁和疏通河道5)绿化景观规划设计、灯光照明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及各类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安防监控系统及机电设备安装,水电气管道铺设及制冷设备维护服务等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
一、总承包形式
总承包形式是劳务分包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约定,
分包商将全部或部分劳务分包给承包商,承包商承接完成项目的全部
劳务工作。

承包商在此形式下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需要提供全面
的服务和技术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分部分项承包形式
分部分项承包形式是指根据项目的不同工程内容,将劳务工作按部
分或分项进行承包。

例如,一个建筑项目可以将土建工程、电气工程、装饰工程等分别承包给不同的分包商。

这种形式有助于提高合作方的
专业性和效率,同时也分散了风险。

三、联合承包形式
联合承包形式是指两个或多个承包商共同承接一个项目的劳务工作。

他们可以分担风险、共享资源和技术,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联合
承包形式适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对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都起到积极的
促进作用。

四、顶级承包形式
顶级承包形式是指一家总承包商与多个分包商之间的合作。

总承包
商作为项目的负责方,与分包商之间签订合同,并负责协调各方之间
的工作关系。

分包商之间互相独立进行劳务分包,但均受总承包商的
管理和指导。

顶级承包形式适用于资源整合较为复杂的大型工程项目。

总结起来,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包括总承包形式、分部分项承包形式、联合承包形式和顶级承包形式。

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
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各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

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

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劳务是⾏为⼈提供劳务,他⼈⽀付报酬的⼀种有偿服务。

劳务是可以分包给他⼈的,需要⽀付劳务费。

劳务分包需要签订分包协议,那么,劳务分包有哪些形式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务分包的形式:1、⾃带劳务承包。

⾃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长,劳务⼈员原则上由⼯长招募,⼈员的住宿、饮⾷、交通等由企业统⼀管理,⼯资由企业监督⼯长发放或由⼯长编制⼯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往往是为了⼀个⼯程项⽬⽽临时招⽤⼯⼈。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具体承包施⼯,该承包⼈⾃招⼯⼈,就形式⽽⾔,⼯程由承包⼈负责施⼯与管理,⼯⼈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付,这似乎在承包⼈与⼯⼈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系公司的职⼯,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承包合同并与他⼈发⽣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式的变化,不产⽣施⼯合同履⾏主体变更问题。

该承包⼈招⽤⼯⼈⾏为应视为公司的⾏为,被招⽤的⼯⼈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种形式中,承包⼈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有⽆⽤⼯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仅仅是⼯费承包,并且⼀般从事的是⼯程中单⼀⼯种的作业,其个⼈收⼊与施⼯效益直接挂钩,但对⼯程项⽬的承建不进⾏独⽴管理,也不对⼯程质量承担终⾝责任,仅对发包⼈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承包⼈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员,对施⼯期间发⽣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须多⾔,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程分包性质,承包⼈地位等同于分包⼈地位。

劳务的分包模式

劳务的分包模式

劳务的分包模式三种分包模式的浅析公司对于工程的分包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最初的包清工管理模式,劳务扩大化管理模式和大分包管理模式。

这些分包管理模式应该说是发展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各有利弊.纯劳务的包清工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工程的利润主要是来自工程成本中材料费和机械费。

工程成本的直接费中,目前人工费的利润较低,要赢利只能从工程成本中材料费和机械费上来获取。

从利润的获取方法来看,三种分包模式中纯劳务的包清工模式应该是最能赢利的。

大分包的管理模式从工程利润的获取方法来看,大分包的管理模式是最不赢利的。

因材料、机械都是分包提供,因此利润大部分都流进了分包的腰包里,作为总包只能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

采取大分包的管理模式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因建筑市场运作的不规范,现在大部分工程需要垫资。

其次,垫资必然会带来风险,须将垫资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解决的办法就是将垫资风险转移出去,寻找合作方来转移垫资的风险和压力,这就出现了大分包的管理模式。

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这种分包模式的好处在于既可以将主材、主要设备的利润拿回来,同时又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有利于工程成本的控制。

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的时期内将有很大的生存空间。

三种分包模式的选择通过对以上三种分包管理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纯劳务包清工的管理模式虽然利润大,但对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管理不善就容易造成亏损。

针对现在建筑公司多基层管理人员匮乏的现状,此种管理模式已不太适合。

而大分包的管理模式虽然利润小一些,但因风险转移了,给我们带来的风险也减少了,一些垫资工程可以考虑这种模式。

但大分包的管理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包队伍的选择上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分包队伍素质跟不上必然会带来“砸牌子”的风险。

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应该是发展的方向。

当然,任何的一种分包管理模式均存在着一定的利弊,在确定分包管理模式上要根据工程情况、企业实力以及业主方的质量要求等综合因素进行分析、选择。

劳务分包的劳动关系

劳务分包的劳动关系

劳务分包的劳动关系劳务分包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将一部分劳动任务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完成。

在劳务分包中,存在着复杂的劳动关系,需要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劳务分包是指委托方(发包方)将自己的劳动任务委托给承包方(劳务方),承包方独立承担相应的劳动责任,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劳务。

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方通过履行劳务合同,向委托方提供一定的劳动力,并为此获得相应的酬劳。

二、劳务分包的合同形式在劳务分包中,合同的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劳务方签订的一种形式,劳务方向委托方提供劳动力,并由委托方支付劳务报酬。

2. 劳务承包合同:劳务承包合同是指委托方与劳务方签订的另一种形式,劳务方独立承担委托方交付的一定的劳动任务,完成工作后,委托方支付相应的劳务酬金。

3. 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外包合同是指委托方将自身的某些业务环节或工作流程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劳务公司进行处理,劳务公司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劳务。

三、劳务分包的劳动关系劳务分包中存在着多重劳动关系,需要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

主要涉及的劳动关系包括:1. 委托方与劳务方的劳动关系:委托方与劳务方之间存在着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关系,劳务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和劳务。

2. 劳务方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劳务方作为合同主体,负责组织、管理和调配从业人员,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3. 委托方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虽然委托方与从业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用工关系,但委托方对劳务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责任,需要确保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四、劳务分包的劳动权益保障为了保护劳务分包中的劳动者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1. 签订合法合同:委托方和劳务方在进行劳务分包时,应当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和义务。

劳务分包的税率是多少

劳务分包的税率是多少

劳务分包的税率是多少劳务分包⽅选择清包⼯模式选择适⽤简易计税⽅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般计税⽅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简易计税⽅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般计税⽅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除清包⼯及含甲供⼯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般计税⽅法,适⽤增值税税率为11%。

⼀、的税率是多少我国法律规定,承建单位应交营业税5%,1%。

但是具体地⽅由于经济⽔平不同,要交纳的税率可能也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还是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定。

⼆、劳务分包的形式有哪些1、⾃带劳务承包。

指企业内部正式职⼯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长,劳务⼈员原则上由⼯长招募,⼈员的住宿、饮⾷、交通等由企业统⼀管理,由企业监督⼯长发放或由⼯长编制⼯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程通过签订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具体承包施⼯,该承包⼈⾃招⼯⼈,就形式⽽⾔,⼯程由承包⼈负责施⼯与管理,⼯⼈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付,这似乎在承包⼈与⼯⼈之间已形成了。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系公司的职⼯,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承包合同并与他⼈发⽣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式的变化,不产⽣履⾏主体变更问题。

该承包⼈招⽤⼯⼈⾏为应视为公司的⾏为,被招⽤的⼯⼈与公司之间存在,与承包⼈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2、零散的劳务分包指企业临时⽤⼯,往往是为了⼀个⼯程项⽬⽽临时招⽤⼯⼈。

在该形式中,承包⼈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有⽆⽤⼯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仅仅是⼯费承包,并且⼀般从事的是⼯程中单⼀⼯种的作业,其个⼈收⼊与施⼯效益直接挂钩,但对⼯程项⽬的承建不进⾏独⽴管理,也不对⼯程质量承担终⾝责任,仅对发包⼈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承包⼈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员,对施⼯期间发⽣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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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的三种形式
来源:作者:日期:2011-05-23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

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
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

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
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

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

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

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
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
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该《通知》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享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应该是法人组织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

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物是物化或者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劳动者如何完成这个劳动成果,用人单位不干涉,而仅仅依据双方的约定对劳动成果进行验收,即劳动者的劳动具有自主性、自由性,不受用人单位制度约束。

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隶属性,因此劳动法律确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国家通过立法适度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如确立劳动安全保障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具有平等性,因此,法律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尽量减少法律对于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4.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劳动关系中,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得替代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亲自履行劳动给付义务。

而劳务关系中,义务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再雇佣他人完成相关义务。

5.确定报酬的原则及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其报酬具有分别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守工
资给付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中,其报酬是作为劳务对价而支付,因此,应该遵守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

6.法律适用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等。

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该适用劳动法,其纠纷解决应该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而劳务关系则应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相关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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