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08年第04期编者按:国家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
农业部起草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和《乡村兽医从业管理办法(草案)》。
并于2007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刊将草案全文刊登,望从业人员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
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执业兽医应当参加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证兽医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兽医临床工作,提高兽医服务质量,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一、考试内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基础理论知识包括兽医学、动物解剖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病理学、兽医药学等。
专业技能则包括临床诊疗、手术操作、药物使用等方面的技能考核。
二、考试形式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部分。
笔试主要考查考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应用能力,实际操作则要求考生展示其在临床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决定,并提前公布给报考人员。
一般来说,考试时间设定在工作日或周末,以方便考生参加。
四、报名与资格要求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试机构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报名者必须具备以下资格要求:拥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经验等。
五、考试评分标准考试评分标准包括笔试成绩和实际操作成绩两部分。
笔试成绩主要根据答题情况和得分情况进行评定,实际操作成绩则由专业评委根据考生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六、考试合格标准与证书颁发考试合格标准由考试机构制定,并根据考试评分标准进行核定。
合格考生将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可正式从事相关工作。
七、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可能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受到其他相应的处罚。
八、考试结果公示和申诉考试机构将公示考试成绩并向考生发放成绩单,考生如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向考试机构提出申诉。
考试机构将对申诉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九、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以适应兽医行业的发展和需要。
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应当保证公平、公正,并充分听取行业专家和相关机构的意见建议。
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苏省执业兽医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农林厅文号:苏农牧[2005]14号发布日期:2005-6-2执行日期:2005-6-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培训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医队伍的建设,提高兽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兽医行为,保障执业兽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执业兽医管理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业兽医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依法执业。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五条执业兽医资格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省兽医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二年的;(二)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一年的;(三)连续从事兽医或者传统兽医工作满十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四)取得初级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取得中级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二年以上的。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二)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三)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之后,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四)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兽医工作满三年的。
第十条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统一格式的江苏省试点地区《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二条执业兽医执业时,必须以经批准获得动物诊疗许可的机构为依托,并以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名义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中国兽医协会网

中国兽医协会网201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前言为帮助广大考生了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考试形式,指导考生报名和应考,我们编写了这本《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解答考生在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本《指导手册》,熟悉报考要求,积极配合兽医行政部门和考区、考点的工作。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目录第一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简介一、考试性质二、考试内容与分级分类三、考试时间四、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全科类)笔试方案及内容五、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水生动物类)笔试方案及内容第二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题型示例一、A1型题二、A2型题三、A3/ A4型题附录: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3.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第一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简介一、考试性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兽医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均已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其实施的经验和效果表明:实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行兽医行业准入制度,是促进兽医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兽医从业者素质的有效措施。
为加强我国兽医队伍建设,规范兽医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兽医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2007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确定了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明白纸《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规定,我国将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2007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确定了我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制定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对兽医从业人员的一种准入考试。
目的是评价兽医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
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都做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既是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兽医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要求,更是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与执业医师、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考试一样,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次兽医方面的考试。
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我国兽医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要求。
通过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我国将建立完善官方兽医制度。
目前在编在岗的执法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后可转为官方兽医。
而新进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则要求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6―7月,考试时间为10月。
2009年是首次执业兽医资格全国性统一考试。
2009年农业部在吉林、河南、广西、重庆、宁夏等5个省(区、市)开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成绩合格分数线,通过考试的执业兽医,将是我国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法定主体。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川省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川执办函[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川执办函〔2010〕5号)各市(州)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为扎实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四川考区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省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10个相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四川考区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四川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组织及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掌握、知悉、接触、使用、经管执业兽医考试试卷(含备用卷、答题卡等,下同)等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涉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忠于祖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社会关系清楚。
(四)忠于职守,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无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倾向。
(七)无直系亲属、无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四、拟聘用涉密人员的资格由省、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审核审定,审核合格后,聘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五、新确定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随时进行,已确定的涉密人员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六、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每年保密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七、涉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机构中涉密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及变化情况应当报同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公告第6号

择 报考 兽 医全 科类 ,也 可 以选 择报 考水 生 动物 类 ,
但报考水生动物类考试且成绩合格的 , 只能 申请注
册 从事 水 生动物 疫病 防治 服务 。
二 、 名 报
三、 考试缴费标准及方式
考 生应 根据 省级财政 、 价格部 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缴纳考试费用。收费标准和具体缴 费方 式由各省 ( 、 区 市 ) 业 兽 医 资格 考试 领导小 组 向辖区内考生发布。 执 四 、 考 证打 印 准 经 资格 审查 合 格 的 ,考生 应 于 9月 2 日 一 0 4 1
所在 学校 院 系证 明 1 2份 ( 明格 式 可在 中国兽 式 证
、
考试 类别
2 1 年全 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分为兽 医全科 0 1 类和水生动物类两类。两类考试分别命题组卷 , 同
一
时间统一考试。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 , 既可以选
医 协会 网 W Wem .g n下 载 ,已取 得 毕 业 证 书 W . ao . v rc 的应届 毕业 生不 提供 学校 院系 证 明 ) 。
和水产 养殖 专业 应届 大学 专科 以上 毕业 生。 ( ) 名方 式 、 二 报 时间 与地点 12 1 年 全 国执 业兽 医资格 考试 报 名采 取 网 .0 1
五、 考试
( ) 试 时间 一 考
2 1 年 全 国执 业 兽 医资 格 考 试 时 间 为 1 01 O月 1 6日。具体安 排 为 :
试卷 一 : 础科 目。 括 动物解 剖学 、 基 包 组织 学 与
()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 2 份复印件 ;
胚胎学 、 动物 生 理 学 、 物 生 物化 学 、 医病 理 学 、 动 兽 兽 医药 理学 和兽 医法律 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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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暂行方法
日期:2010/5/28 10:53:11扫瞄次数:1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145号
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治理方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暂行方法》。
特此公告
附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暂行方法
二〇〇九年一月日
附件: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执业兽医治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指评判申请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兽医知识的考试。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包括兽医综合知识与临床技能两部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案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时刻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提早3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治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技术性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考试大纲、命题和组卷;
(二)组织拟订考务治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
(四)组织评定、提供考试成绩;
(五)组织开展考试统计分析;
(六)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农业部执业兽医治理办公室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考务工作;
(八)承担考试大纲、命题等专家的培训;
(九)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信息核对、打印及发放;
(十)农业部托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考区设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治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治理;
(三)指导考点办公室工作;
(四)负责接收或者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卷、答题卡、成绩单、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
(五)负责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考区按考点设置标准设立考点,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应当设在设区的市(地区、州、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在地。
考点应当成立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地区、州、盟)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负责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照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负责收取考试费用;
(五)负责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负责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终止后,负责清点、销毁试卷,清点、寄送答卷、答题卡;
(十)负责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转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十一)负责处理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考务人员
第九条考务人员是指各级考试治理机构的治理人员和参与考试考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应当向每个考区派出两名考试巡视员,负责巡视考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考区应当向每个考点派出两名考试监督员,负责监督考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每个考点应当依照考生人数设立巡考员,负责在考试过程中巡察考场和考生考试情形。
第十三条每个综合知识考试考场应当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由非兽医系统工作人员担任,由考点办公室聘任,报考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应当有打算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四章报考程序
第十五条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能够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前款规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能够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报名,并到考试所在地考点办公室或其指定地点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三)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能够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第十七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第五章兽医综合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组织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办公室提供兽医综合知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终止后,考点办公室负责回收本考点的答卷和答题卡,并赶忙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答卷和答题卡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
兽医综合知识考试终止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形及时报农业部执业兽医治理办公室。
第六章临床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组织临床技能考试命题和组卷,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临床技能考试的试卷(包括备用卷)和评分手册,启用前应当保密、封存保管,使用后的试卷应当按规定销毁。
第二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应当向各考区办公室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区办公室应当向考点提供临床技能考试试卷和评分手册,考点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五条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技术审核,农业部执业兽医治理办公室批准的机构或者组织,能够按照规定具体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设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第二十七条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兽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体会;
(三)经考区办公室培训合格。
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考官,由考区办公室按照规定聘用。
主考官应当具有高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考试小组进行测评时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记录测评笔录,测评终止后,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考区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承担临床技能考试工作机构或者组织的检查、指导、评判和监督。
第三十条临床技能考试终止后,承担临床技能考试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考点办公室。
考点办公室应当赶忙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按照要求报送到考区办公室。
考区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送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
临床技能考试终止后,考区办公室应当将考试情形报告农业部执业兽医治理办公室。
第七章成绩公布
第三十一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操纵中心应当向农业部执业兽医治理办公室报送考生成绩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第三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单由考点办公室发给考生。
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章违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考务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由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