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家及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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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

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一、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和形成时期古希腊:法学的萌芽时期古罗马:法学的形成和初步繁荣时期(二)衰落和恢复时期中世纪前期:法学的衰落时期。

法学成为“神学的婢女”,但神学体系中也包含有一些法学思想。

中世纪后期:法学的恢复时期。

出现了注视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三)繁荣和发展时期17世纪,英法形成古典自然法学派18、19世纪,德国形成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分析法学派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此外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二、自然法学派(一)古代自然法学派1.古希腊(1)智者实在法背后有一个自然法;自然法的内容是公正和正义。

欧里庇得斯: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奴隶是社会制度和城帮法律造成的。

阿基马丹: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2)苏氏三师徒深信存在着实在法的某些不变标准;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苏格拉底:法律体现是非善恶,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

柏拉图:主要著作有《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法律包含整体的美德,是理性的命令,因此人们应该服从。

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法律也有好坏。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种理性。

2.古罗马(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①法律是正当的理性②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2)五大法学家乌尔比安、伯比尼安、盖尤斯、保罗、毛特斯丁①法律以公平正义为原则②公平、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功利3.中世纪(1)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①教父学②天国、地国说③君权神授论(2)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①法律是理性的命令②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二)古典自然法学派1.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著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2.基本观点(1)制定法背后有一个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2)自然法的核心是公正(或正义、权利、理性)(3)制定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4)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和运用自然法3.主要理论:(1)自然状态论霍布斯:敌对、战争(狼社会论)洛克:和平、善意、互助(中性论)卢梭:和平、平等、自由(黄金时代论)(2)天赋人权论①起源与特质:生而具有不可剥夺②与权力机关的关系:非其赋予由其承认和宣告③内容:自由、平等、博爱、财产、安全和反抗(3)个体本位论①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个体是基础、目标,拥有优先权②个体权利的限制:社会无权剥夺个人权利;其对个体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4)社会契约论①契约的社会基础: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平等②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保护个体人的自然权利③公权力行使的依据和界限:基于契约的法律④公民为什么要守法:信守承诺⑤违约的救济:收回让渡权利乃至进行革命(5)人民主权论①主权的含义:主体自主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力(权利)②主权的内容:个体主权国家主权③主权能否分割和转让(6)法律理性论①理性的含义:人的自然能力,行为或信仰的理由,是非善恶的标准(洛)②理性的效力:绝对的效力(格)③理性的把握:基于理性(霍)④法律与理性:理性是法律的本质(三)新自然法学派1.新自然法学派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区别(1)改良性;(2)可变性;(3)认识论;(4)兼容性。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5.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英国 颇负盛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的鼻祖。 他在西方文化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洛 克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他在自然科学、医学、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以及宗教学各个方 面都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 政府论》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 (上、下)。他的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政 府论》 府论》一书中。
三、国家理论
(一)国家起源论 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由于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无法获得安宁与幸福,因 此根据理性的要求缔结了社会契约,并将主权交 给一个人,因此国家也随之出现。 (二)主权论 霍布斯是一个君主主权论者,他主张把国家治权 交给一个人,具体说来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 无限的权力。
(三)自然法 自然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洛克 指出:“ 指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 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 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的 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 自由和财产。”自然法的作用在于:(1)它所论 证的自由、平等及独立原则是反对专制的理论基 础;(2 础;(2)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是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 人们不可动摇的行为准则;(3)自然法起到使人 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建立国家的重要 作用;(4 作用;(4)自然法是制定实在法的基础和原则。
二、自然法理论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 首先,霍布斯提出了“自然状态”、“自然 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主 自然权利” 社会契约” 要命题,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其次,他第 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平等观。 1.自然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 .自然状态——“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争状态。”竞争、猜疑、荣誉是冲突的原 因。 2.自然法的原则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

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

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

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

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

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

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

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精选选

西方法律思想史著作精选选

智者学派1柏拉图《泰阿泰德》2高尔吉亚《论非存在或论自然》3亚里士多德《修辞学》4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1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葛学派1伊壁鸠鲁《论自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伦理学》《雅典政治》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1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的法律思想1西赛罗《论共和国》《论义务》《论法律》《论演说家》《命题》《论善和恶的界限》《论安慰》《论友谊》《斯多格派之反论》《学园派哲学》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1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总论》2乌尔比安《罗马法学注释》《学说汇编》3查士丁尼《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政治法律思想1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宗教主义》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利的法律思想1奥古斯丁《教育手册》《论三位一体》《论自由意志》《忏悔录》《上帝之城》《论真宗教》2阿奎那《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君主政治论》《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3马西利《和平的保卫者》《帝国的变迁》马基雅维里和布丹的政治法律思想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2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主权论》《国家六论》格老修斯和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1胡果.格老修斯《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2斯宾诺莎《略论神、人和人的幸福》《知性改进论》《伦理学》《笛卡儿哲学的原理》《神学政治论》《政治论》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法律思想1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2约翰.洛克《人类理解力论》《政府论》美国杰克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1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杰斐逊文选》2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3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1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2卢梭《政治经济学》《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德国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1伊曼努尔.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权利的科学》《永久和平论》2哥特利勃.费希特《天启学说批判》《伦理学体系》《搞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人的使命》3.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法哲学原理》英国边沁、奥斯丁和梅因的法律思想1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法律概要》2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法理学讲义》3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德国萨维尼、斯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1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体系》2鲁道夫.斯塔姆勒《以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正当法的理论》《法学理论》《法哲学》3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法学导论》《法哲学纲要》《法律上的人》《法哲学》新自然法学1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人和国家》2富勒《法理学》《法律的道德性》《法的虚构》3罗尔斯《正义论》4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利》新分析法学1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际法原理》2哈特《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理学和哲学文选》社会法学1狄骥《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宪法论》《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公法的变迁》《国家与法律》2庞德《社会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法哲学导论》《法制史解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正义来自法律》《法理学》3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神话的实现》《无罪》存在主义法学1迈霍费尔《法与存在》2霍梅斯《存在和法律》3西奇斯《人类生活、社会和法律》4柯英《法哲学原理》经济分析法学1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企业的性质》2波林斯基《法律和经济导论》3卡莱布里斯《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法律现象的经济解释》4贝克尔《对人类行为的经济探索》《犯罪与惩罚:经济分析》5伯克《犯罪与经济学》《理想与现实:种族问题》6考特和尤仑《法和经济学》7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正义的经济学》《法理学问题》8马老劳伊《法和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通向农奴制的计划-法和经济学与商业区开发》批判法学1邓肯.肯尼迪《哈佛法律评论》《私法审判中的形式和实质》《布法罗法律评论》《布莱克斯通释义的结构》2罗伯特安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研究运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1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笔记》2奥托.柯切恩海姆《政治正义》3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言论化危机》《合法性危机》《共产主义和社会进化》《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交往行为理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世界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
– 分权理论—有局限的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 人就是整个国家。 主要思想:
– 论政体 – 三权分立
卢梭—古典自然法的杰出代表
1755年,《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提出回到 自然,暴力革命。
1762年卢梭《爱弥尔》抨击了封建制度,被 迫逃亡。
《社会契约论》提出法乃公共意志。
主要思想
– 正义 – 法律 – 法治
马基雅弗利
其人

思想
– 政治---权力和权术 – 目斯
– 自然法思想。创始人。自然法是一切法的源泉。 – 国际法理论—提出近代国际法理论思想。
洛克
– 自然法思想----是人的理性,规定人保护生命、 健康、财产与安全。
卢梭的主要观点
卢梭:“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 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 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
我愿意生活在一个法度适宜的民主政府之 下。我愿意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我 要这样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 能脱离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 1738--1794) ,意大利刑法学家, 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出生于米兰的没落贵 族家庭, 从小在帕尔马的教会学校读书,青年时代深受启 蒙思想的影响,于1763年3月到1764年1月写出了 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该书篇幅不长但博 大精深,对刑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都有精辟论 述。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 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西方现代法学家—— 罗尔斯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美国的法学家。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 宰, 自然法是从人的理性中推演出来的。 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

西方法律思想家及著作

西方法律思想家及著作

西方法律思想家及著作一、法学专业16 + 1门核心课程: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西方法律思想家及著作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西塞罗——《论共和》、《论法律》盖尤斯——《法学阶梯》伯比尼安——《法律问答集》、《解答集》、《解说书》乌尔比安——《罗马法原理》莫蒂斯提努斯——《解答集要点》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学说汇纂》《圣经》:《旧约》——《律法书》、《新约》——《保罗书信》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论三位一体》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法》《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一部分第90-108题《论君主政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伊纳留斯——《波伦那手书本》(后世《学说汇纂》的流传本)普拉坎梯努斯——(《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注释集成》阿佐——《阿佐概述》巴尔多鲁——《<学说汇纂>评注》、《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三卷标准评注》巴尔杜斯——《<学说汇纂>第一部评注》人文主义法学——马西利——《和平的捍卫者》马基雅弗利——《君主论》、《对图斯·李维最初十部著作的研究》(李维史论)、《弗罗伦萨史》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六论》胡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霍布斯——《法的原理》、《论公民》、《利维坦》《论人》、《论物体》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神学政治论》《知性改进论》、《笛卡尔哲学原理》、《伦理学》《政治论》普芬道夫——《自然法和万国法》洛克——《政府论》、《论宗教宽容》、《人类理解论》《基督教的合理性》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爱弥尔》、《忏悔录》托马斯·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潘恩选集》托马斯·杰弗逊——《杰弗逊文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论永久和平》、《实用人类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拉德布鲁赫——《刑法学的优雅》、《人物与思考》、《法哲学》、《法学导论》、《法律智慧警句集》萨维尼——《论占有:或民法的占有》、《当代罗马法体系》《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梅因——《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监狱论》《司法证据原理》、《宪法典》密尔——《逻辑学体系》、《政治经济学》、《功利主义》《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妇女的服从》、《黑人问题》、《美国的争执》、《奴隶的力量》普利斯特利——《政府论》(小册子)奥斯丁——《法理学讲义或实在法哲学》耶林——《为权力而斗争》、《不同发展阶段的罗马法精神》《法的目的》、《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宗教社会学论集》《音乐的理性和社会学基础初稿》《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论文——《中世纪商业企业史》、《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罗舍尔·克尼斯与历史政治经济学中的逻辑问题》《社会科学与社会政治中的“客观性”》《论解释的社会学的若干范畴》尤根·埃利希——《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逻辑》《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莱昂·狄骥——《公法研究》(一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二卷《国家、政府及代理人》)《宪法论》、《法律与国家》涂尔干(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分工论》罗斯科·庞德——《法学肄言》、《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普通法精神》、《法哲学导论》、《法律史解释》《法律与道德》、《社会法理学论略》、《美国刑法》《我的法哲学》《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法理学》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生长》《法律与文学》、《司法过程中的悖论》弗兰克——《法律与现代精神》、《假如人是天使》《命运与自由》、《无罪》《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卢埃林——《法理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现实主义》(论文集)《棘丛—法律及其研究》《在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普通法传统》马利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惯》埃德蒙·霍贝尔——《晒延方式》、《原始世界的人们》《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科曼契人》《原始人的法》汉斯·凯尔森——《纯粹法学》、《规范的一般理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中的因果论》《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法、道德与社会》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实践理性和规范》《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法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新态度》雅克·马里旦——《人和国家》、《哲学导论》、《宗教和文化》《现代世界中的自由》、《真正的人道主义》《论历史哲学》、《美国回顾》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理学》、《法律的虚构(拟制)》、《社会秩序的原理》约翰·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道德哲学史讲义》、《正义新论》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原则问题》、《人生的疆界》《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最高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伦理学的基石》哈贝马斯——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事实与规范》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合法化危机》《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交往行为理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罗伯特·昂格尔——《知识与政治学》、《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激情:一篇关于人性的论文》《政治学:建设性社会理论工作》《法律分析应该成为什么样子》邓肯·肯尼迪——《法学院是如何失败的?》《法律的形式性》、《私法审判中的形式与实质》《布莱克斯通释义的结构》《权利问题的成本——效益分析:批判》《安东尼奥·葛兰西与法律中制度》《法学教育与等级制度的再生产》霍维茨——著作:《1780-1860年美国法律的改造》论文:《历史作用的历史偶然性》《法律与经济学:科学还是政治》《公法、私法分类的历史》《美国法律史著作中的保守传统》。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主要流派代表人物

法理学法理学派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代表:一、智者学派正义就是遵循习惯和惯例而已——演变成后来的历史法学派激进派: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演变成后来的分析实证学派奥斯丁的思想法律是约定的善,而不是什么理想的正义或者自然的善——古典自然法苏格拉底二、柏拉图《国家篇》(《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正义问题是其法律思想的主题。

——坚持城邦社会分工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论理学》提出了法治的经典定义,建立了系统性的法治理论。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是良好的法律”——提出了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罗马法学:一、特征: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二、代表人物: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区分了自然法和认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引证法国法大全欧洲中世纪法学:3R运动——罗马法学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一、注释法学派——代表世界性的罗马法系形成,为西方两大法系的格局奠定了基础。

第一阶段:伊纳留、阿佐、阿库休斯;第二阶段:阿尔伯特鲁斯、巴尔多鲁(最主要代表)、巴尔都斯二、教会法学三、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奥古斯丁: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阿奎那——《神发大全》;四分法: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具有道德性;三个阶段、三大特征17AD——17AD中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17AD末——18AD中叶: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19AD以后:1、把“自然权利”宣称为简单的、自明的、无需争辩的若干公理性原则2、“自然权利”是个体人拥有的基于人之本性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的权利3、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权力正当性理念二、哲理学派:康德《法的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古典自然法学为直接出发点,研究重点是理想中的法,而不是实在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马基雅维里p100
意大利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是第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表述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人。政治家、历史学家、诗人、军事学家。
《论佛罗伦萨臣民军队组织化》《君主论》(又称《君道论》《霸术》)《论提图斯—李维的前十卷》《佛罗伦萨史》
布丹
P106
发过著名早期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论六卷》
德沃金
P288
美国当代法学家。新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法律的帝国》《自由的法:对玫瑰宪法道德解读》《认真对待权力》(代表成名之作,学术界有极高的评价)3
第十九章新分析法学
凯尔森p294
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际法原理》
哈特
P306
西方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代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概念》《法理学的哲学文选》
《利维坦》《论公民》《论物体》《论人性》
洛克
P141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政府论》(上下篇)《论父权制和国王的自然权利》
十一章
美国杰斐逊、潘恩和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杰斐逊p15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最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和民主派领袖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英属美洲权力概述》《独立宣言》
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波斯人的信札》《论法的精神》《政治学》
卢梭
P173
18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政治经济学》《爱弥儿》《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的基础》《社会契约论》(卢梭成素的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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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专业16 + 1门核心课程:
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
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西方法律思想家及著作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西塞罗——《论共和》、《论法律》
盖尤斯——《法学阶梯》
伯比尼安——《法律问答集》、《解答集》、《解说书》
乌尔比安——《罗马法原理》
莫蒂斯提努斯——《解答集要点》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学说汇纂》
《圣经》:《旧约》——《律法书》、《新约》——《保罗书信》奥古斯丁——《上帝之城》、《忏悔录》、《论三位一体》
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法》
《神学大全》第二卷第一部分第90-108题
《论君主政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伊纳留斯——《波伦那手书本》(后世《学说汇纂》的流传本)
普拉坎梯努斯——(《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
《注释集成》阿佐——《阿佐概述》
巴尔多鲁——《<学说汇纂>评注》、《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三卷标准评注》
巴尔杜斯——《<学说汇纂>第一部评注》
人文主义法学——
马西利——《和平的捍卫者》
马基雅弗利——《君主论》、《对图斯·李维最初十部著作的研究》
(李维史论)、《弗罗伦萨史》
让·布丹——《简明历史认识方法》、《国家六论》
胡果·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
霍布斯——《法的原理》、《论公民》、《利维坦》
《论人》、《论物体》
斯宾诺莎——《神、人及其幸福简论》、《神学政治论》
《知性改进论》、《笛卡尔哲学原理》、《伦理学》
《政治论》
普芬道夫——《自然法和万国法》
洛克——《政府论》、《论宗教宽容》、《人类理解论》
《基督教的合理性》
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卢梭——《社会契约论》、《爱弥尔》、《忏悔录》
托马斯·潘恩——《常识》、《人权论》、《理性时代》、《潘恩选集》托马斯·杰弗逊——《杰弗逊文选》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
《论永久和平》、《实用人类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精神现象学》
《逻辑学》、《哲学全书》
拉德布鲁赫——《刑法学的优雅》、《人物与思考》、
《法哲学》、《法学导论》、《法律智慧警句集》萨维尼——《论占有:或民法的占有》、《当代罗马法体系》《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梅因——《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
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监狱论》《司法证据原理》、《宪法典》
密尔——《逻辑学体系》、《政治经济学》、《功利主义》
《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妇女的服从》、
《黑人问题》、《美国的争执》、《奴隶的力量》
普利斯特利——《政府论》(小册子)
奥斯丁——《法理学讲义或实在法哲学》
3
耶林——《为权力而斗争》、《不同发展阶段的罗马法精神》《法的目的》、《九百年来德意志及欧洲法学家》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宗教社会学论集》
《音乐的理性和社会学基础初稿》
《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论文——《中世纪商业企业史》、
《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罗舍尔·克尼斯与历史政治经济学中的逻辑问题》
《社会科学与社会政治中的“客观性”》
《论解释的社会学的若干范畴》
尤根·埃利希——《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逻辑》
《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莱昂·狄骥——《公法研究》(一卷《国家、客观法和实在
法》,二卷《国家、政府及代理人》)
《宪法论》、《法律与国家》
涂尔干(法国社会学家)——《社会分工论》
罗斯科·庞德——《法学肄言》、《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普通法精神》、《法哲学导论》、《法律史解释》
《法律与道德》、《社会法理学论略》、《美国刑法》《我的法哲学》《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法理学》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生长》
《法律与文学》、《司法过程中的悖论》
弗兰克——《法律与现代精神》、《假如人是天使》
《命运与自由》、《无罪》
《初审法院—美国司法中的神话与现实》
卢埃林——《法理学:理论与实践中的现实主义》(论文集)《棘丛—法律及其研究》《在美国的判例法制度》
《普通法传统》
马利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惯》
埃德蒙·霍贝尔——《晒延方式》、《原始世界的人们》
《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科曼契人》
《原始人的法》
汉斯·凯尔森——《纯粹法学》、《规范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
《惩罚与责任》、《法律中的因果论》
《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法、道德与社会》约瑟夫·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实践理性和规范》
《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
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
《法的理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新态度》
雅克·马里旦——《人和国家》、《哲学导论》、《宗教和文化》
《现代世界中的自由》、《真正的人道主义》
5
《论历史哲学》、《美国回顾》
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法律在探讨自己》
《法理学》、《法律的虚构(拟制)》、
《社会秩序的原理》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道德哲学史讲义》、《正义新论》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
《原则问题》、《人生的疆界》
《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最高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伦理学的基石》
哈贝马斯——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事实与规范》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合法化危机》
《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交往行为理论》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罗伯特·昂格尔——《知识与政治学》、《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激情:一篇关于人性的论文》
《政治学:建设性社会理论工作》
《法律分析应该成为什么样子》
邓肯·肯尼迪——《法学院是如何失败的?》
《法律的形式性》、《私法审判中的形式与实质》
《布莱克斯通释义的结构》
《权利问题的成本——效益分析:批判》
《安东尼奥·葛兰西与法律中制度》
《法学教育与等级制度的再生产》
霍维茨——著作:《1780-1860年美国法律的改造》
论文:《历史作用的历史偶然性》
《法律与经济学:科学还是政治》
《公法、私法分类的历史》
《美国法律史著作中的保守传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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