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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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二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公司安全文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体员工应积极宣传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程序性规定,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行为将依法问责。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问责责任第六条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应当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

第八条每个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制度,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九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都有义务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演练,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和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过失、疏忽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问责程序包括问责调查、事实核实、责任认定、处罚决定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问责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可以成立问责调查小组,并派员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事实核实是问责程序的基础,必须采用客观、公正的调查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举证和辩解。

第十四条责任认定应该建立在充分调查和核实的基础之上,认真评估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做出公正的判断。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用以对员工和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二、制度内容1.问责对象: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领导和基层员工。

2.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和透明的。

涉及问责的事件需要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后,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3.问责方式:(1)警告: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首次违规可以给予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并警示其避免再次犯错。

(2)记过:对多次违规或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记过处分一般限制职务晋升和奖励。

(3)降职: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尤其是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违规事故的责任人,可以给予降职处分,以示警戒。

(4)辞退:对严重违规的员工,如重大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严重规定且造成恶劣后果的员工等,可以给予辞退处分,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稳定和员工的整体安全。

4.问责主体:问责应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问责小组来负责。

问责主体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依法按照制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和程序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5.问责透明公正:问责过程应公开透明,不能随意制定行政问责制度追究个别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问责在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6.奖惩激励: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应采取奖惩并重的政策,对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制度实施和建议1.制度宣贯: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向员工宣传本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健全问责档案: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问责档案,对每一次主要的违规事件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证明使用。

3.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实施和落地。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原则第二条依法追究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式。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主体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属地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责任、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等。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方式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警告、处罚、行政拘留等。

第六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公示、裁决等环节。

第七章追究责任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应采取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工、吊销执照等。

第八章追究责任结果的公示和通报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和通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引以为戒。

第九章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公正、公平、严肃和有效。

第十章追究责任制度的完善第十条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结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二)一、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员工和社会的安全,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三、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承担对全体员工的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或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严肃追究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

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警告、降低安全质量信用等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问责。

具体的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等。

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诉讼的追究。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将责任明确化、权力公开化、程序规范化,能够有效强化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人和追究责任的程序与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据可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第六条本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管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协助最高行政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本单位各级主管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计划和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开展。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4.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并以失职、渎职、失责等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增强了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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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问责追究的原则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以公平、公正、合理为原则,依据事实、责任和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事故及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问责,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安全责任人的义务公司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订立、完满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检查、监督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形,及时发现和矫正安全隐患;4.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上报和调查安全事故,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设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有全面领导和责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执行;2.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包含安全生产计划订立、安全培训、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3.直接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形进行管理和监督,并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措施;3.安全事故应急处理;4.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订立相应的整改措施。

1.安全检查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有效;2.安全检查应重视事故易发区域和环节,及时排查隐患,采取正确的防备和掌控措施;3.安全隐患整改应依照订立的整改措施进行,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本(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本(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及相关人员。

三、责任与义务1. 公司领导班子负有最终安全生产责任,应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督和管理职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主动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四、行政问责制度1. 领导责任问责(1)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解聘。

(2) 其他公司领导层人员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或者降职。

2. 部门责任问责(1) 部门负责人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或者解聘。

(2) 部门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因疏于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或者降职。

3. 员工责任问责(1) 员工因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罚款、停职或者解雇。

(2) 员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将依据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罚款或者停职。

(3) 员工未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安全培训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包括警告、记过或者罚款。

五、问责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人。

2. 调查组将调查结果提交公司领导班子审议,确认问责决定。

3. 公司领导班子根据相关问责决定,对责任人实施相应的问责。

4. 责任人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起申诉,申诉由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受理,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到人,责任追究;(二)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责任划分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四)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三、追究问责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问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三)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安全生产追究问责方式包括:(一)行政问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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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版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
责追究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新版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
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
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
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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