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法占用土地、耕地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及成因分析瞿鑫馨赖宇婷*【内容摘要】转型期由于我国土地现有国情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受限之间的矛盾,农村企业发展难与农村土地违规占用成本低、风险小之间的利益寻求,新农村建设村官们对于农村致富的期待与法律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当中,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认识到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标准。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成因分析一、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的思考2015年8月,群众反映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存在非法开采、占用林地及毁林的情况。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泉塘村与巨源村交界处开建云发页岩砖厂,2014年建成投产,占用林地面积40余亩。
其虽于2011年与2012年在湘东林业局分别办理了0.46公顷和0.433公顷的临时林地占用手续,但后期扩大林地占用面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所办临时用地两年到期后亦未续办或转办长期林地占用手续。
2014-2015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所创建的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打着生产红砖的幌子,开采露天煤出售以牟取暴利。
经调查,砖厂内的红砖生产线早已锈迹斑斑,地上的淤泥将部分生产设备淹没,厚厚的淤泥也已经干结,显然,该生产线早已废弃。
同时,烧制红砖的砖窑也是格外冷清,窑内没有工人码放砖头,只有一些油桶摆放在地上。
但在砖厂另一侧却是灰尘滚滚,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几台大货车排着队等候进入一个"天坑",每隔几分钟就有一台大货车轰鸣着从坑内爬出。
坑内,挖掘机、装载机忙得不亦乐乎。
在这个深达数十米的"天坑"四周并没有什么护坡措施,几台大型机械设备就直接在坑底挖掘煤炭,任由两侧的山体自由滑落,存在十分重大的安全隐患。
该厂老板刘某某将挖出来的废弃土直接倒进农田附近,致使多户村民家农田无法耕种及许多稻田无法灌溉。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武土资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8〕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武汉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规划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下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我市辖区内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业务处室、执法支队、各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毁林种果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毁林种果现象日益严重,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引发了社会矛盾。
本文旨在分析毁林种果的法律适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毁林种果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林地改为耕地、果园等非林地用途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森林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毁林种果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毁林种果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二、毁林种果的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1)我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 毁林种果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毁林种果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毁林种果的救济途径(1)行政救济: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司法救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国土资源部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认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委托]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认定的前提条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关于破坏土地资源的司法解释

关于破坏⼟地资源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1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0年6⽉22⽇起施⾏。
⼆○○○年六⽉⼗九⽇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年6⽉1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4号)为依法惩处破坏⼟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以牟利为⽬的,违反⼟地管理法规,⾮法转让、倒卖⼟地使⽤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转让、倒卖⼟地使⽤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百⼆⼗⼋条的规定,以⾮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定罪处罚:(⼀)⾮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五亩以上的;(⼆)⾮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的;(三)⾮法转让、倒卖其他⼟地⼆⼗亩以上的;(四)⾮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五)⾮法转让、倒卖⼟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法转让、倒卖⼟地使⽤权受过⾏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条实施第⼀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转让、倒卖⼟地使⽤权“情节特别严重”:(⼀)⾮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亩以上的;(⼆)⾮法转让、倒卖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的;(三)⾮法转让、倒卖其他⼟地四⼗亩以上的;(四)⾮法获利⼀百万元以上的;(五)⾮法转让、倒卖⼟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改作他⽤,数量较⼤,造成耕地⼤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耕地罪定罪处罚:(⼀)⾮法占⽤耕地“数量较⼤”,是指⾮法占⽤基本农⽥五亩以上或者⾮法占⽤基本农⽥以外的耕地⼗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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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认定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委托]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认定的前提条件]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第六条[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第七条 [污染认定委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认定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受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认定程序]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成认定组织;
(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非法占用耕地的现场;
(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九条 [认定报告容]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容:
(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围;
(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
(四)耕地是否被严重毁坏的认定意见;
(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六)承办人员的、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条 [认定结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结论。
认定结论应当附具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期限要求]
认定报告,自组成认定组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并提交;案情复杂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
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可以从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认定终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踏种植条件确已恢复的,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四条[授权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认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但是,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什么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问题认识不一,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最终处理。
为了规此项工作,及时移送及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破坏耕地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研究容。
部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进行了研究,并在一些省份进行了调研。
在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
征求了部相关司局、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报送法规司。
法规司会同执法局于2009年5月在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耕地毁坏的认定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耕地及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因此,本办法把耕地毁坏认定的部门规定为省级或市(地)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需要进行认定的,经其申请,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对于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责成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耕地毁坏认定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毁坏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据此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即必须要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前提,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面积标准。
(三)关于耕地严重毁坏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毁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二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三是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本办法以是否硬化了地面为界定标准;对于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但致使原来的耕作层被破坏。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对耕作层不易作出具体厚度的规定。
但各地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作出认定。
据此,本办法将耕作层被破坏界定为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对于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规定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属于耕地被严重污染。
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在办法中规定,此项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定。
(四)关于认定的程序
考虑到对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才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认定,本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如组成认定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有关勘测计算,形成认定报告后承办人要签字等。
为了保证工作效率,对有关时限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法院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涉及耕地毁坏的认定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法院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需要
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上述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