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光伏发电安全预评价模版

1编制说明1.1评价目的、内容和范围1、评价的目的安全预评价是对可研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其主要目的是:根据可研报告等技术资料,辨识与分析评价对象在施工、投产运行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诱发因素,评价可研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预防与控制措施的可靠性,以及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提出消除危险和危害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为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提供参考,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先预测和预防,以实现评价对象的本质安全。
2、评价内容安全预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辨识建设项目施工和投产运行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诱发因素、可能性及严重程度;(2)评价可研报告中危险有害因素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可靠性,以及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符合性;(3)提出消除未受控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4)安全预评价结论。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按照《光伏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10]121号)主要有:编制说明(包含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等),建设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定性、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评价结论等。
3、评价范围预评价报告的评价对象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0兆瓦发电项目。
该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范围为:主体工程、辅助设施、公用工程。
主要包括光伏组件阵列工程、逆变器、集电线路、升压变压器、35kV配电装置室、生活办公综合楼、警卫室、站用电变室、控制系统、通信设施、场区道路、水泵房等辅助工程等。
1.2评价依据****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0兆瓦发电项目的评价依据主要为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山东省环能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0兆瓦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电力企业职工持股与关联交易常见的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电力改制

电力企业职工持股与关联交易常见的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1、存在的违规行为(1)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三部委《关于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中规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
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2)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规定:“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电力企业干部职工直间接持股1年内(2008年3月19日起)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
”(3)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改制主体的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
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2、存在的违纪行为1995年至2004年,中央纪委共有6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作出了21项规定,共计28个“不准”和“不得”。
如: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投行法律法规规章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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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补充提供本站没有收录的投行相关文件,并对错漏之处提出指正(请致电邮:shenchunhui@)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7月10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30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9号)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9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008年5月22日财会[2008]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6日国税发〔2008〕5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 2008年5月12日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12日公告[2008]1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3月5日高检会[2008]2号 2008年5月12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5月9日)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9日财企[2008]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8年4月28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2日)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4月21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20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14日国科发火〔2008〕17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8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08年3月17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3月5日国税发[2008]2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2008年3月5日公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22日财税[2008]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18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2月13日财税[2008]21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7月制定,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2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4日银监办发〔2008〕23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四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修订)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修订)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8年1月30日)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8年1月28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2008年1月21日财会函〔2008〕5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3期,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8年1月21日)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8日发行监管函[2008]11号)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对年报准则有关条文的剖析(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国证监会2008年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号)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11日发行监管函[2008]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11日会协2008[3]号)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2008年1月9日发行监管函[2008]6号)关于报送发行上市保荐总结报告、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自查表及保荐机构审阅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9日)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月7日会协[2008]1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月2日发改财金[2008]7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2月27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2007年11月28日中评协[2007]189号)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7年11月2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政部2007年11月16日)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11月15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7年11月9日中评协[2007]169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施重大事项停牌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11月7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国银监会2007年10月12日银监发〔2007〕7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9月27日)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长期停牌期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8日)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17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2007]94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股改承诺履行应注意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购审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9日修订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24日)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已于2008年被废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大比例送股及转增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2007年8月15日)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8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7年8月13日环办〔2007〕105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关于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7月11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7月7日财税[2007]80号)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4日发行监管函[2007]194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30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日发行监管函[2007]1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号: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2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7年5月29日工商个字[2007]108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5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7年5月8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4月26日)已于2008年2月被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9日财会〔2007〕6 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9日发行监管函[2007]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2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21号——解除限售(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3月19日发改财金[2007]60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07年3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编担保物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8日证监会计字[2007]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25号)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年2月1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15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财税[2007] 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7年2月6日会协函[200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07年2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6年1月30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5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的编制和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的编制和审阅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2007年1月10日)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12月28日)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有关事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8日修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2006年12月12日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12月12日)(已于2007年8月29日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6年12月5日国办发〔2006〕9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11月30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7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政部2006年10月30日财会[2006]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财建﹝2006﹞694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9月30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 了稳妥 解决职 工已持有 为
《 采取措 施重点是 解 团公 司职 工 能否 持有 子 企业 和参 股 业 股权 : 有 大 型 企 业 改 制 要 根 据 的股份 ,意见 》 国
企业 股权 、子企 业职 工 能否 持 有集 企 业 发展 需要 ,择 优 选 取 投 资 者 , 决中层 以上 管理人 员的持股 问题。
是 ,在 国有 企业 改 制引 入职 工持 股 中小 企业 职工 在 自愿 基础 上 参与 企 联 企 业 ,转移 国有企 业利 益 ,造 成
鼓励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主 辅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以及 国 有企 业职 工投 资 本企 业 的关 业 改 制 : 联 企 业 方面 ,缺 乏 明确 规定 ,如 集 分离辅 业 改制 职 工持 有 改制 辅业 企
部和 电监会联合 印发了 《 关于规范 的子 企业 、参股 企业 及 本 集 团公 司 织 、管 理人 员 带头 形成 的 ,清 退或
转让 管理 人 员 的股权 ,是解 决 问题 电力 系统 职 工 投 资 发 电企 业 的 意 所 出资其 他 企业 股权 。 这样 规定 的
见 ,主要是针对 电力系统 的电网 目的 ,是为 了发挥职 工持股 的作 的关键 ,这样做 既抓住 了重点 ,又
有 资产 流 失 ,影 响 企业 发 展 。 取 得 企业 股 杈 。 《 见 》印 发 后 1年 内 转让 所 持 股 意
今 年 年 初 ,经 国务 院 同意 ,
或 职 工 入股 原则 上 限于 持有 本企 份 , 者辞 去所任 职 务。事 实上 ,国
国务 院 国资 委 、发 展改 革委 、 财政 业股 权 ,不 得持 有其 所 在企 业 出 资 有企 业职 工 投 资很 多都 是 由企 业组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国资发改革[2011]55号_关于印发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宣传提纲的通知.[1]
![国资发改革[2011]55号_关于印发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宣传提纲的通知.[1]](https://img.taocdn.com/s3/m/6da3f5d5c1c708a1284a44cd.png)
国资发改革【2011】55号国务院国资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宣传提纲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1】55号)。
此次改革重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推进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是由国家主导,在国务院国资委等中央部委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要改革。
此次改革重组,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有利于适应电力市场变化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电力建设领域综合竞争力,有利于统筹解决电力辅业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也为葛洲坝集团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经历了无数次改革大潮洗礼的葛洲坝人,一定能够经受这次改革重组的考验,讲大局、讲纪律、讲胸怀、讲团结,扎实做好自己的工作,乘势而上,创造新的辉煌!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行业。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快速发展,成绩显著,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广大电力干部职工为此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行业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决定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及电力设计、施工企业一体化重组(以下简称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
一、充分认识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的重大意义这次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等文件精神,采取将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省级(区域)电网企业所属勘测设计企业、火电施工企业、水电施工企业和修造企业等辅业单位成建制剥离,与四家中央电力设计施工企业的重组调整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考虑,组建两家实力相当、布局合理、设计施工业务一体化的综合性电力建设集团。
一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
2002年以来,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基本实现,电力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目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长的大背景下,实施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组建规模更大、资源更集中、优势更明显、产业链更合理、综合实力更强的电力建设队伍,更好地适应我国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进一步提升电力建设水平,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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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
见》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
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
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理顺发电企业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三是稳妥操作,确保稳定;四是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二、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
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
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
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范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
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
已持有共用同一基础设施、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后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国有发电企业应当针对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制定合理分摊各项费用和合理分配对外供热比例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严禁侵占和损害国有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国有电力企业是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投资和改制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职工队伍稳定。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电力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调度秩序和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