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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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本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对于实行生活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这些部门统称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制定政策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绿色包装工作,指导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重庆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
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发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监制
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注册资金、实缴资金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以外币注册的须注明币种。

二、联系电话为经营地址的办公联系电话。

三、垃圾处理场(厂)工艺以实际运行为准。

四、残渣去向和飞灰去向主要指焚烧工艺, 产品去向主要指
堆肥工艺。

五、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迹清楚、完整。

六、如表中所需填写内容较多, 可另附文件予以说明, 并加
盖公章。

餐厨垃圾处理场(厂)
需提交的附件资料列表
注意事项
1.在报送时要求携带表格和附件, 附件根据各自情况设计填写。

2、申请方应仔细阅读行政许可申请表的所有内容, 按许可申请表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 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7。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建筑

)流程简述一、前言生活垃圾是城市运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保障市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各地都在积极开展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但是,这项服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才能合法开展。

本文将从建筑物角度出发,简述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二、申请部门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需要经过的审批部门有:城市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

三、审批流程1. 准备材料建筑物在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建筑物业主或经营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填写的申请表;•建筑物周边区域地图等资料;•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等资料;2. 申请现场勘查建筑物申请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前,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本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勘查后的报告需要提交给审批部门。

3. 各部门审批在提交申请材料和勘查报告后,审批部门将会审核这些材料,并要求建筑物补充或修改相关材料。

审批部门还会根据所在区域的环保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等方面考核建筑物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就会颁发许可证。

4. 申请领取许可证颁发许可证前,建筑物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费用都是根据服务的性质、服务区域、服务范围等综合因素进行计算。

5. 监督检查建筑物获得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要遵循所在区域的环保和城市管理相关要求,保持清洁和公共安全。

四、以上是建筑物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流程。

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搜集相关材料,强化现场勘查工作,加强与审批部门沟通,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和正常运营。

同时,在服务过程中还要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护市民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我省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乡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幸福广东、创建宜居城乡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我省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日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改善。

截至2011年底,全省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共56座、处理规模为4.8万吨/日,已有19个地级以上市、20个县(市)城区实现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5%。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数量激增与处理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全省仍有两个地级市(茂名、汕尾市)、47个县(市)城区的生活垃圾采用简易处理方式,村镇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垃圾积存过多,正在运营的36座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剩填埋空间不多,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环境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十六批通过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企业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十六批通过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企业名单的公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十六批通过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企业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十六批通过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企业名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规章,上海沪环废弃物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经过审查,符合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的基本条件,予以颁发《上海市准予市容环卫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海市市容环卫经营性服务资质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第十六批通过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审批企业名单
2.获准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车辆名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1
通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的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附件2
获准从事工程渣土经营性运输服务车辆名单
(30台)。

北京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含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简称运输企业),须向企业注册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经营许可》)。

第三条运输企业所属建筑垃圾运输专用车辆须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1077-2014)。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前,所属运输企业须向工程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许可证,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第四条运输企业在从事运输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所属车辆遗撒泄漏、乱倒乱卸和无证运输。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通过《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形式对社会发布,供用车单位选择.进入《名录》的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由市、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进行日常监管和定期评估,实行量化计分管理,其中日常监管满分为60分,定期评估满分为40分。

第二章《名录》更新与发布第六条市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名录》更新与维护,向社会实时发布《名录》更新信息(见附件1)。

第七条《名录》信息主要由企业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定期评估结果和行业评定等四部分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车辆信息等,由运输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负责提供;(二)日常监管信息包括:遗撒泄漏、乱倒乱卸、交通违法、尾气排放超标、无证运输、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查、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提示信息,由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执法、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17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的公告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前置后置行政许可事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环境,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强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标准。

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2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1.行业监管部门限期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设施设备。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杭州市城管委,杭州市园文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品质,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是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行为。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适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四)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活动。

二、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管理部门(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
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城[2007]1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样式的通知
(建城〔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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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5
•【字号】2021年第174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分级审批权限,持续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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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1)提出核查的建议,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转批准人员。
(2)经批准人员审核,做出是否需要核查的决定。
2、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李树庄
2个
工作日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流程图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申办人,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朱继霞
2个
工作日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
胡志松
6个工作日
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李树庄
6个工作日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杨俊
4个
工作日
4
制证岗
1、对受理事项批准通过的,受理大厅负责填写《大兴区市政市容委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第一百五十四项)
实施机关
北京市市政市容委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及地点
兴华大街三段15号大兴区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市容委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科室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城区环境科
申请材料
一、提交由XX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五、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和备案
审查内容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3)确实需要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后,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3.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
《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时限
长期有效
联系电话
8129600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办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岗位责任人:
服务窗口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6.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7.根据批准人的决定,由审查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类
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一条)
6.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标准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XX区(县)市政市容委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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