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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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规定

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规定

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员工自律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利益,有效遏制和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的侵蚀,特制订“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的规定“如下:
1、严禁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之内上交医院行风办或医院指定的部门、科室,由有关部、科室及时退还患者。

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或转成病人住院押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有关科室在与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必须载有“禁止生产供应商用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
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条款。

5、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按有关违反职业纪律有关规定和
医院员工手册从严处理。

6、科室负责人没尽管理责任,或对本科、本部门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熟视无睹,甚至知情不报,根据情节,同时给科室负责人(或医疗组组长)相应处理。

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6032医院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Hospitals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from accepting red envelopes,kickbacks and other serious violations of professional ethic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院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加强医院职业道德建设,杜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市卫生局的有关纪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各科室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

充分认识收取“红包”、回扣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科室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把对治理“红包”、回扣工作抓得好坏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重要内容。

对疏于管理,工作严重失察,治理“红包”、回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2、医院药品、器械、物资、试剂管理部门在购销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让利、折扣,必须做到公开透明,票面明示并记入医院财务大帐,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各项规定,严禁设立“帐外帐”。

3、严禁临床科室与个人私自采购或代销药品、器械、物资、试剂,并从中接受临床“促销费”、“宣传费”、实物等。

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第一条为增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意识,规范职业行为,倡导诚实守信、敬业爱岗精神,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疗单位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接受患者钱物。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回扣”是指在医药购销中医务人员或从事采购、管理的医院工作人员接受商业贿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指收受或向卖主索要佣金,包括医务人员向患者推销药品与器材、患者直接向厂家购买而从中收取佣金或其他工作人员向厂家、店家收取佣金等)。

第四条医务人员收到“红包”后,应立即退还病人或者病人家属,并在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上记录,退还时由病人或者病人家属签字,医务人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还的,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告科室负责人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负责告知并退还给病人,退还方式可以是直接给病人或者病人家属,退还后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证明。

也可以交住院处作为预缴金处理,预缴金的发票交病人保管,复印件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各科室拒收“红包”登记本将成为每年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条医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告知、不上缴的,视为收受“红包”。

索要或接受病人或家属“红包”的,被群众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当事人3个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和追缴“回扣”外,给予待聘及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连续注册资格及相关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务往来中收受回扣和行贿的规章制度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务往来中收受回扣和行贿的规章制度

公司关于严禁在商务往来中收受回扣和行贿的规章制度背景和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在商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禁止收受回扣和行贿行为,保护公司利益,维护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此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合作伙伴,在商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定义1. 回扣:指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他人支付、支配或提供不当利益,作为促使或谋取与公司商务往来有关的利益的手段。

2. 行贿:指以任何方式,为了贿赂对象在公司商务往来中谋取利益,向其提供或承诺提供财物、款待、礼品、服务等非法和不当的利益。

遵守原则1.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公司员工应保持诚信和正直的商业行为,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商业公正和道德的行为。

3. 公司员工在商务往来中,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禁止行为1. 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客户、承包商等第三方收取或接受回扣。

2. 公司员工不得向供应商、客户、承包商等第三方行贿,或者为了谋取利益向其提供或承诺提供非法和不当的利益。

3. 公司员工不得为他人行贿,或以他人名义行贿,或以其他方式帮助他人行贿。

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员工,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聘等处理。

2. 对于涉嫌行贿或收受回扣的情况,公司将立即展开调查,并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合规审查。

3. 对于发现违规行为的公司合作伙伴,公司将立即终止与其的合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培训和监督1. 公司将定期组织相关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反回扣和反行贿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教育。

2. 公司将建立监督制度,设立举报渠道,并对反馈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大家理解和遵守此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严禁收受礼金规定 关于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和赠送礼物礼金购物卡的规定

严禁收受礼金规定 关于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和赠送礼物礼金购物卡的规定

严禁收受礼金规定关于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接受和赠送礼物礼金购物卡的规定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卫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购物卡、红包、回扣等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一律不得用公款购买购物卡,一律不得相互赠送礼物、礼金、购物卡。

第二条机关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物、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

第三条机关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难以当场拒收的礼金、购物卡、红包等,应在自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财务科或上级部门,财务科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

第四条违反规定收送礼金、购物卡、红包、回扣的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违规收受或决定、授意、同意赠送礼金、购物卡、红包等,按照组织程序报局党委、区委组织部,一律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党员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名人员行使职权有
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购物卡,未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由党员干部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对用公款赠送礼金、购物卡的单位,局财务科要依据查证的违纪事实,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中按违纪金额的双倍予以扣减。

财务科要加强审计监督,对用公款购买购物卡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常用版)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常用版)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纪检审计科。

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

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各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

凡违反规定的,医院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

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科室和个人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

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九、本规定中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为了扩大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

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

如有患者或亲友送礼,应当谢绝或退回。

如确需收受的,应当登记并上交医院。

医院将定期公示收到的礼品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收受红包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禁止员工吃回扣的制度

禁止员工吃回扣的制度

禁止员工吃回扣的制度
禁止员工吃回扣是一种常见的制度,旨在维护企业的诚信和公平竞争环境。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确立并执行这样的制度:
1. 确定明确的规定:公司应该制定明确的规定,明确禁止员工接受或索取回扣的行为,并明确说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和惩罚。

2. 培训和教育:对全体员工进行回扣禁止的相关培训,加强他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员工需要了解回扣的定义、危害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3.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一个匿名或保密的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主动向公司报告任何涉嫌违反回扣制度的行为。

公司应该对这些举报进行认真的调查,并保证举报者不会受到任何不当对待。

4. 内部监督和审计: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确保员工在实施工作过程中遵守回扣禁止制度。

这可以包括定期的审查财务记录、采购程序和供应商合同等。

5. 严格执行制度:如果发现有员工违反回扣禁止制度,应该及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示公司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可以包括警告、停职、降职甚至解雇等。

6.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除了禁止员工吃回扣外,公司还应该建立公正、透明的供应商选择和采购流程,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减少回扣现象的发生。

禁止员工吃回扣的制度需要公司高层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严格的规定、加强培训、建立举报机制和严格执行制
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回扣行为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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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磨头中兴医院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
“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治理和纠正医疗卫生行业不正之风,杜绝个别工作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收受和索要“红包”、回扣等违纪违规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如皋磨头中兴医院严禁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和回扣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各级医务人员及职工要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诚信服务的意识,依法行医,依法办事,自觉抵制“红包”、回扣的侵蚀。

第二条、严格禁止在医疗服务中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患者钱物的行为。

第三条、对患者及亲属主动赠送或给予的“红包”或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对当时难以谢绝的,在收到“红包”24 小时之内报告并上交院部财务科,由财务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并退还给患者。

确实难以退还的,作为预交款存入该患者住院费账户。

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者,视为违规,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四条、凡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一经调查核实,除责令如数退还,通报批评外,并扣除当月奖金和本季度医德医风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和良好。

第五条、对需手术治疗的患者或其亲属进行手术前谈话,应当有2 名以上医师同时在场。

第六条、对有意拖延患者诊治时间,索要或暗示索要送“红包”者,一经查证落实,除没收非法所得,扣发半年奖金外,数额较小者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影响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理。

第七条、鼓励患者主动检举揭发“红包”问题,对揭发的“红包”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退还所收红包并减免患者相同金额的住院费用。

第八条、严禁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变相收受药品、物品生产或经营单位的回扣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器材及其他物品的采购要坚持正规渠道,严格按采购程序购进。

严禁药品、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推销员直接到病房或科室推销产品。

第十条、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货,私自卖药,私自收费。

否则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扣发科室当月奖金和季度医德医风奖,并追究当事人及科室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医务人员必须根据患者病情的实际需要,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同类药品品种数(主要是抗菌药),严禁开大处方,滥用回扣提成药品,利用处方谋取私利。

不准为药品经销商代开、代售药品。

第十二条、严禁医务人员以宣传费、科研费、咨询费、劳务费、使用费、观察费、促销费等各种名义收受药品回扣或接受经销单位出
资组织的国内和出国旅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赠送的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三条、严禁药房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商提供处方统计,收取统方费。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解聘下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医院工作人员收到主动给予的回扣或变相回扣后,应在48小时内上交院财务科,由医院财务科入账,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视为违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严格规范医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滥检查,滥用药,坚决禁止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受好处费。

第十七条、严禁在没有征求患者或亲属的意见时,增加不必要的或与诊断、检测无关联的检查、化验项目。

第十八条、严禁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外出从事各种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严禁以各种形式向院外介绍病人或指使患者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或药店做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并借以向对方单位索取(收受)转介好处费。

第二十条、患者在医院住院的诊治费用要严格按收费标准,实事求是进行收费核算,不能带有随意性,做到一切费用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严禁科室或个人以为患者提供服务名义收取押金后变相折扣或擅自变改患者诊治费用标准而私自收费。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收缴非法所得,通报批评外,在职人员低聘待岗一年,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返聘人员立即解聘。

第二十三条、医院院办、财务科在接到本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后,应在调查之前先对被实名举报的医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存档。

对查证落实的问题,记入本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二十四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以及评先选优的首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返聘人员,由院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皋磨头中兴医院
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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