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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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含学生托管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福利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和涉及政治、法律、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维权、宣传、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不能确定的,由登记机关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如佛山市顺德区高科计算机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区划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字号为高科,行(事)业为计算机职业培训,组织形式为学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业、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一、民非成立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及消防许可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非-申请条件及流程

民非-申请条件及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申请程序: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持核名通知开设验资账户――社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到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前置行政许可――-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持介绍信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票据―――银行验资账户转为基本账户―――到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由举办者自己拟写,申请书应当载明:成立目的、可行性论证、开办资金、资金来源、举办者、专、兼职人数及建立支部情况等)2、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行政许可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文件应当对业务范围进行明确))3、经拟申请登记单位董(理)事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按拟登记的性质分别按法人、合伙或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请最好保持示范章程内容的完整性,仅对“XXXX”的地方可增加内容)4、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据且加贴了防伪标志的《验资报告》5、产权证或租借协议;(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提供合法产权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转租合同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产权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签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私有产权由产权人签字;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并同时填写并报送下列表格: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表格内宗旨栏的宗旨应当与章程上宗旨一致、业务范围应与执业许可证书或业务主管单位行政许可文件中的业务范围相一致。

内设机构应设立:综合、业务、财务等科室,登记证号、代码、印章等经登记取得后补正)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应当经当事人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盖章或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出据证明,单位内部机构盖章视为无效)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负责人都应当填写一式两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盖章)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8、理事会和监事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注:由自然人出资申请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民办教育机构的董(理)事会人数必须达到5人以上。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流程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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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和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法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具体承办股室龙胜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四、共同审批部门无五、审批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审批对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龙胜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七、申请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交复印件,验原件(1份);(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2份);(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2份);(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2份);(五)章程(2份);(六)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等);(七)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九、审批数量无限量十、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一、咨询和投诉电话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注册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民间非盈利组织的注册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民非组织注册申请流程以及注意事项一、民间非盈利组织简称:NGO定义:1、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环保等等。

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同时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

2、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还是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

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

非营利组织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经常是免税的状态。

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扣税。

3、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二、民非注册申请所需的资料及流程:1、申请书:申请人或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或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提出申请);2、业务主管(民政、工商“备案”)单位批准文件(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文件),民政局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证书;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重点:再联系会计事务所之前要整理相关资料);4、场所使用权证明;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单位出具的投资人投入资本的收款收据复印件;7、章程草案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注册申请的流(程序):受理、审案、核准、发证、公告。

四、民非注册申请时间为60天以内(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筹备(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非民组织申请流程

非民组织申请流程

1. 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

2. 申请材料:- 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 住所使用权证明;- 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

3. 办理流程:- 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 网上提交成立申请:- 登陆相关服务平台,注册账号,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填报相关资料。

5. 开展筹备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后,举办者(举办单位)持通知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将开办资金存入验资账户,并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 领取登记证书:- 通过民政部门的审查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领取登记证书。

7. 办理机构必备的各种手续:- 包括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一式两份)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一般3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哪些行(事)业?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书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馆等;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中心等;6、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9、法律服务业;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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