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各项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它是在农民自愿入股的基础上,通过合作经营、共同劳动和共享利益来实现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和共同发展。
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供参考:一、组织机构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2.会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负责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决策重要事项等。
3.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
4.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
二、会员权利与义务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享有合作经营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出资入股,并按时足额缴纳会员管理费等费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法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和社会服务等业务活动,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经验。
三、经营管理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的章程为准,严禁超范围经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经营评估,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和追溯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和科技创新,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5.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并完善会员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会员应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会员应给予相应处罚,以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和秩序。
四、经济收益分配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收益应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分配比例应公开透明、公正合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一、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1.合作社应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2.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制定重要事项决策和监督社员的行为;3.监事会负责监督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监督整改。
二、社员权益和义务1.社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规章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2.社员享有表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参与重要决策和管理活动;3.社员有义务按规定缴纳资金,并及时提供种植养殖技术和劳动力。
三、财务管理1.合作社应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财务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合作社应定期进行财务审核和内部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3.合作社应设定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农资采购、产品销售和分配的公开和公平。
四、社员退出和清算1.社员有条件退社的情况包括自愿退出、违反规定致使合作社严重损失等;2.在社员退出时,应进行资产清算,将退出社员的资金和资产予以清退;3.社员退出后,合作社应及时通知有意加入的农户进行代替社员选举。
五、纠纷处理1.对于社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2.如经协商解决不了的纠纷,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求助;3.针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社员福利1.合作社应建立社员教育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知识分享;2.合作社应建立社员奖励制度,根据社员的贡献和表现给予相应奖励;3.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社员提供相关的福利保障,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总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为了实现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经济组织形式。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运作,提高生产效益,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效益,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独立存在的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规范,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合作社的全部成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自愿、平等、协作、互助、公平竞争、服务三农。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经营,诚实守信,守法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民经济增收。
第二章成员权益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第七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与社员大会的决策和监督,依法享有相应的分红和福利。
第八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有监督权。
第九条合作社的成员有权依法提出合作社和发展建议。
第十条合作社的成员在依法合作社解散、退出或终止合作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理事会、经理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共同组成。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机构,由社员大会选出。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合作社设立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聘任。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合作社依法经营,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合作社对生产决策、市场开拓、资金运作等实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
第十八条合作社实行公正、透明的财务管理,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和成员的分红情况。
第十九条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的行为,在员工中实行奖惩激励机制。
第五章组织关系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农业技术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和服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农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1为适应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需要,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本社章程对分配利益做如下规定:一、本着社员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则,每个年末向全体成员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员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
五、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
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六、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农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2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最新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

最新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明确权责,促进农民经济合作、互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合作社的名称为×××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三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等方面。
第四条合作社的宗旨是促进农民经济合作、互助和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服务于合作社的社员。
第五条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自愿入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合作社的运作按照政府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三权分立,即所有权、管理权和劳动权分开,每个社员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社依法纳税、交纳社会保险,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
第九条合作社的经济核算和经济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证经济效益。
第十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十一条合作社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为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班子负责制。
第十四条合作社实行社员自愿入股,社员入股的资金不得低于××元。
第十五条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公平合理的分红政策,社员参与分红按照其入股金额的比例享受。
第十六条合作社设立经理或者董事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合作社设立财务监督员,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权责规定第十九条合作社的权责规定如下:(一)社员有权参与经营管理,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事务。
(二)社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模版(四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宗旨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经济联合和自治管理的原则,进行经济合作的社会组织。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实现社员共同富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民合作社的组织、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章程第三条组织性质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为独立法人。
第四条组织名称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名称应当包含所在地区和业务范围,并使用“农民合作社”字样。
第五条注册资本农民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社员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
第六条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可以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或其他形式。
第七条社员权益农民合作社的社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社员共同参与合作社经济活动,并享有合作收益。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理事会农民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监督和指导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理事会的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根据社员人数和业务范围确定,任期一般为5年。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理事会负责制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审议并通过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等重要事项;监督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作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各理事会成员,并制定议程。
会议的决议应当记录并保存。
第十二条理事会决议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广泛听取各社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多数票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换届理事会的成员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并按照选举结果重新组建理事会。
第十四条监事会农民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经营管理机构农民合作社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农民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

农民合作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经营活动,是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管理规范,所有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农民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第四条农民合作社要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和各部门,具体设置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二章理事会第六条理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理事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由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社务工作进行总结、评议和决策。
第九条理事会对决策事项要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并以逐票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要保证决策的公正、合法和及时性。
第十条理事会要建立健全制度,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和权益,对社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重大经营风险、资金管理、财务审计等事项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二条监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社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会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社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和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对农民合作社的经济、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经理第十六条经理是农民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经理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经理要服从理事会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合作社章程和决策执行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经理要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社的经营发展,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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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
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
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
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
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四条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
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
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
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与完善。
第十七条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
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存货包括饲料、牧草、兽药、挤奶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费等计价。
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收购的农产品,按收购价计价。
委托加工物资按发出物资时的价值、加工费用、往返运费等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岗位责任制。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农业资产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的农业资产为畜(禽)资产。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钢架大棚、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
列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限额由合作社自行作出规定。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改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详见附1 。
第二十七条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1 -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H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M折旧率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原值X (1 -预计净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预计总行驶里程月折旧额=车辆当月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原值X(1 -预计净残值率)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预计总工作小时月折旧额=机器设备当月工作小时X每工作小时折旧额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大、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