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消防系统管理规范(体系文件)
物业消防系统管理规程

物业消防系统管理规程消防系统管理一、消防报警设备运行规定1、消防中心值班员负责消防中心内消防设备(报警系统、联动柜等)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
显示火警信号后,应立即派人前往观察。
确认火情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2、如有设备故障,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通知物管部进行维修处理。
3、当日值班人员要负责消防中心的清洁工作,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由物管部选定消防报警设备维保单位,对消防报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物管部派人配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5、物管部和内保部每月定期对大楼消防系统进行模拟检测,确保消防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6、消防系统如因维护或其他原因要暂时改变消防系统的状态(如手动/自动等),应由物管部书面通知内保部,并提出相应的临时措施,确保大楼消防安全。
二、紧急广播系统维修保养规程1、按保养计划表做系统保养。
2、保养时先断开系统电源。
3、清洁录音座的磁头、压带轮、主导轴。
4、清洁录音机磁头和机械部分。
5、检查切换器背后的接线端子、插头和面板按钮。
6、清洁扩音机散热器上的灰尘。
7、保养结束后选择部分楼层作测试,并填写消防中心设备检查表。
三、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机维修保养规程1、按保养计划进行机器的保养。
2、手动盘动风机检查松紧度,发现异常马上检修。
3、检查风机的风叶,清除表面灰尘。
4、加注润滑油,检查紧固风机接线端子。
5、清除控制箱表面和内部的灰尘,检查箱内器件。
6、检查风机与风管间的软接,发现破损立刻更换。
7、手动启动风机检查运行情况。
8、工作结束后,填写消防风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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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消防管理制度文件

物业消防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消防管理工作,提高物业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物业公司是本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做到消防安全工作无小事,生命至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设立消防管理部门,由专职消防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措施得以实施。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应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消防安全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楼道、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通道,确保畅通。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消防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物业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尚未涉及的情况,可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物业消防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消防系统的管理,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消防管理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第五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操作人员。
第六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
第七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更换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三、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和住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灭火、疏散、救援等程序,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五条业主和住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四、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2023年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2023年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区域的消防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物业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和实施物业区域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制定消防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责任制度。
第二章消防系统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消防系统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记录相关维护记录。
第七条消防设施的保洁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无尘、无污渍。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测试和演练,以确保其可靠性。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消防设施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隐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三章消防系统的火灾防控措施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制度,根据物业区域的特点制定适合的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住户和租户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火灾防范意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物业区域内的防火措施和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火灾报警制度,并定期组织火灾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物业区域的应急疏散和逃生通道,并确保其畅通无阻。
第四章消防系统的监督与验收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邀请消防监管部门对消防系统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整改消防验收中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并向消防监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公司应向消防监管部门报备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管理规程的规定,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三篇)

吉他招生培训班招生简章一、培训班概述吉他招生培训班是为泛博吉他爱好者提供专业的吉他学习和培训服务的机构。
我们致力于培养学员的吉他演奏技巧和音乐理论知识,匡助他们成为优秀的吉他手。
本培训班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团队,提供个性化、系统化的培训课程。
二、招生对象本培训班面向各年龄段的吉他爱好者开放,不限制学员的学习基础。
无论是初学者还是有一定吉他基础的学员,我们都将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每位学员能够得到个性化的指导和培养。
三、培训内容1. 基础技巧训练:包括正确的手指姿式、吉他演奏姿式、弹奏技巧等。
2. 和弦和弹唱:学习各种常用和弦的演奏方法,并结合歌曲进行弹唱训练。
3. 曲目演奏:学习各类曲目的演奏技巧和表现力,包括流行歌曲、经典曲目等。
4. 音乐理论:学习音乐基础知识,包括音符、节拍、调式等,为学员提供更深入的音乐理论支持。
5. 吉他演奏技巧提升:根据学员的实际水平和需求,进行技巧提升的个性化培养。
四、培训方式1. 一对一教学:每位学员都将获得一位专业教师的一对一指导,确保教学效果最大化。
2. 小班教学: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将学员分为小班进行集体教学,提供互动交流的机会。
3. 线上教学:为方便学员的学习,我们提供线上教学服务,学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远程学习。
五、培训时间和地点1. 培训时间:我们提供灵便的培训时间安排,根据学员的需求和教师的时间安排进行商议。
2. 培训地点:培训地点将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可以选择在培训班的教室进行面授,也可以选择线上教学。
六、收费标准1. 基础课程收费:根据学员的学习需求和课时安排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咨询时提供。
2. 附加服务收费:如需额外的个性化指导、曲目定制等服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七、报名流程1. 咨询:学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我们进行咨询,了解培训班的相关信息。
2. 面谈:学员可以预约面谈时间,与我们的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教师更好地了解学员的需求和学习情况。
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物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保护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区域内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2.1 组织机构成立物业区域消防管理小组,负责物业区域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消防管理小组成员包括物业公司负责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保安队长、消防设施维护人员等。
2.2 职责物业公司负责人:负责物业区域消防工作的决策和总体部署,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物业区域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演练。
保安队长:负责物业区域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
消防设施维护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消防设施设备管理3.1 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物业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栓、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等。
3.2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3.3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检查内容包括:(1)消防水源: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的水位,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2)消防通道: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
(3)消防栓:检查消防栓的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出水是否正常。
(4)灭火器:检查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压力是否正常。
(5)火灾报警系统:检查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探测器、报警器是否灵敏。
四、消防安全巡查与演练4.1 消防安全巡查保安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
巡查内容包括:(1)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消防通道: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
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模版

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区域内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提高防火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区域内的消防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物业区域内消防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日常巡查、定期维护、紧急处理等工作,确保消防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条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
第二章监管与负责第六条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具体落实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岗位,明确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和职务,确保消防系统运行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消防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工具,确保消防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巡查与检测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消防系统的巡查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并能够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的外观检查、电气设备的用电安全、紧急通道的畅通、消防设施的标识清晰等。
第十二条巡查人员要熟悉各类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整理和记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实施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寿命。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逃生指示标志,确保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疏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火灾演习,提高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023年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2023年物业区域消防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区域消防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物业区域内所安装的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检测、保养、消防系统的日常巡查和故障处理。
第三条物业区域所有人、使用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执行,确保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消防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第四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档案。
第六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过程规范、安全。
第七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清洁设备表面、清理设备内部杂物、更换磨损零部件等。
第八条对于维护保养后发现的故障或隐患,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并建立相应的处理记录和档案。
第三章消防系统的日常巡查第九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应当每日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巡查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或消防专业人员进行,巡查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备运行状态、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处理消防系统故障第十二条物业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切勿拖延。
第十三条对于无法自行处理的故障,应当及时联系维修单位或相关单位进行修复,确保故障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故障处理的过程,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物业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消防系统的巡查和检测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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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管理规范目次1职责 (3)2管理或服务提供过程 (3)2.1运行管理 (3)2.2 保养与检测 (6)3记录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10)附录 C (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 (14)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17)消防系统管理规范1职责1.1工程主管:负责制定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巡视检查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系统设施设备保养检修工作计划,检查作业规范的实施情况,收集消防设备技术档案(竣工图纸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设备设施台账制作。
1.2工程人员:负责对项目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巡视,抄录设备运行数据;负责对项目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检修和实施现场作业,并依据作业规范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2管理或服务提供过程2.1运行管理2.1.1消防监控运行(值班)2.1.1.1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或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并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值班现场悬挂。
2.1.1.2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b)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c)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应按《监控中心管理规范》要求填写值班记录;d)值班期间每2小时1次对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的检查情况、火警或故障情况;e)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2.1.1.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前往报警位置确认火灾报警信息;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录A);c)确认项目发生火灾时,立即查看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确保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值班要求见《监控中心管理规范》。
2.1.2设备设施巡检(巡查)2.1.2.1 检查频次:本大楼要求消防值班员按《其他类型的项目》,全部建筑消防设施每周巡查一次。
2.1.2.2工程人员根据检查标准及频次进行巡查,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附录B),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2.1.4“故障处理”要求处理。
2.1.2.3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技能或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2.1.2.4巡查内容a)消防供配电设施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b)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c)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d)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e)消防供水设施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消防供水设施”部分;f)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g)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h)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i)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j)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k)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l)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m)消防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n)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o)消防电梯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消防电梯”部分;p)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细水雾灭火系统”部分;q)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干粉灭火系统”部分;r)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灭火器”部分;s)其他需要的巡查内容见附录B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
2.1.3设备设施检测2.1.3.1检测频次:建筑消防设施应每月进行一次联动检测,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2.1.3.2工程人员应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附录C)。
2.1.3.3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技能或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2.1.3.4检测内容——消防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消防供配电设施”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消防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消防供水设施”部分;——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部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防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部分;——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机械排烟系统”部分;——应急照明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应急照明系统”部分;——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消防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消防专用电话”部分;——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防火分隔”部分;——消防电梯的检测内容见表C中“消防电梯”部分;——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见表C中“其他设施”部分。
2.1.4故障处理(维修)a)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或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b)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录A),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c)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
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
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录A)。
2.2保养与检修2.2.1工程部按照制定的项目消防系统设施设备保养计划实施,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附录D)记录保养情况,同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2.2.2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建(构)筑物消防员初级技能或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2.2.3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2.2.4保养内容a)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清洁、除锈、注润滑剂;b)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
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c)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每5年检验一次);d)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按照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5.3送修及5.4报废要求进行维护,具体见表1、表2;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e)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f)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g)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查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灭火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3记录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序号:8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序号:910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3、本表由单位存档,存档时间不得少于1年。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项目名称:2、发现的问题或存在故障应在“实测记录”栏中填写,并及时处置;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3、“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测应注明每次的测试点位(可另做附件);4、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由单位存档备查;第二联于每月5日前报辖区消防机构存档备案;第三联由测试单位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5、消火栓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高层建筑、仓库、厂房、净高超过8m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栓口出水水压不应低于0.35MPa,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其它建筑栓口出水水压不应超过0.7MPa,充料水柱不应低于10m。
一类公共建筑最不利点水压不应低于0.10MPa,建筑高度超过100m不应低于0.15MPa;二类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建筑不易低于0.07MPa。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