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吉林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吉自然资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农地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科学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从事作物种植的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及运动场(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饲料配制、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含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洗消转运、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控、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场所用地,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农产品电商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宽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等于8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吉林省农

农垦事业nong ken shi ye专栏专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发〔2015〕33号和吉发〔2016〕44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明晰国有农场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垦合法土地权益。
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
化解土地权属矛盾纠纷,促进垦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要求,开展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确保权属合法、程序规范。
因地制宜原则。
结合当地实际和农场企业自身条件,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不动产测量。
条件具备或有改革现实需要的农场,应将农场房屋和土地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办理不动产登记。
先易后难原则。
首先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依法积极调处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
对于有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划定争议范围,先完成无争议部分确权登记,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
在掌握全省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同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调处国有农场土地权属争议,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
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等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已有地籍调查、基础测绘和相关影像资料等成果,组织国有农场开展权籍调查。
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完成权属指界基础上,统筹考虑国有农场经济条件、改革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量方法,开展农场不动产测量,调查清楚国有农场依法使用土地的权属、用途、界址、面积等。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吉农财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财发〔2017〕4号各市(州)、县(市)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农机局、特产局、农经局)和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我省耕地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工作。
为确保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任务目标坚持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为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一)突出绿色生态导向。
加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强化耕地、草原、水生生物等生态系统补贴政策,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种植结构调整、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高效节约用水等有效支持政策,示范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治理模式,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围绕重点任务统筹资金使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支出结构。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把准政策调控引导的力度、节奏、时机,在强化中央统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通过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建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吉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吉政办明电[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1〕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20日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省农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稳步推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以及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限制,我省部分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
上述问题既影响政府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性,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二是要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吉林省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工作重要论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利用好珍贵的黑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将非农业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指导利用剥离耕作层土壤,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审查、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土壤质量调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承担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相关经费保障,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等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
第二章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编制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综合考虑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剥离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附件: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国农办[2015]76号)和《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发 [2016]101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县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指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运用统一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各市(州)、县(市)农发办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三)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计划批复(包括调整、终止项目计划)文件、资金用款计划、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报表、统计报表、竣工验收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四)上报的综合性材料、信息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五)财政和审计部门出具的检查、绩效评价、审计报告;各级农发办组织完成的各类检查报告和结论等;受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0•【字号】吉政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0日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年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整治农村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确保到2020年全省农村人居环境同步达到小康标准,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统领,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为底线,以村庄整治为重点,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科学规划、整合投入、加强组织、全力推进,通过四年努力,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着力解决农村居民出行、饮水、住房和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突出做好“四个结合”,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与脱贫攻坚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相结合、与推行河长制相结合。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建设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不生搬硬套、不搞一刀切。
突出农村特色和风貌,按照东中西不同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建设。
———坚持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按照尊重传统、突出特色、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要求,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坚持山水林田路、村庄和公共服务区域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全面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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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吉林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吉林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16〕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国家农发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加大投入,优化布
局,突出建设重点,资金和项目安排向14个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县和产粮大县倾斜,大规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和《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规划(2013-2020)》。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机制创新的样板区。
二、项目类型及政策规定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我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全面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
1、选项条件。
土地利用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
禁止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
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
东部山区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