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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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法
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劳动法
安全事故的上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劳动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2.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 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 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 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劳动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一、应急救援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 关证据。
8.1 劳动保护法概述
三、劳动保护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 从事特种作业前接受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再
上岗的权利; ?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 ? 对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批评、检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第一节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注意】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在考试中可能以名词解释形式考核。

(二)特征(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立法概况(一)外国及国际劳工组织立法概况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以后。

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国迅速加强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门立法,如1937年,英国在《工厂法》中设“工厂安全与卫生”专章;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都先后颁布了矿山安全法或煤矿安全法。

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权都属于各州。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设立了一个国家安全委员会,并于1970年公布了《职业安全和卫生法》、1927年公布了《联邦矿山安全与卫生法》。

日本:1947年公布了《工人赔偿法》、1972年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

各国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立法的同时,有关的国际劳工立法也日益加强并在深度和广度上极大地影响着各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概况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并在国家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劳动安全卫生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八章 劳动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劳动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原则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外:因为劳动者的过错[39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原则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例外: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38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四、集体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保护》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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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用地形、地物设置天然屏障 利用地形如山岗、土坡等,地物如树 木、草丛及已有的建筑物等,可以 阻断或屏蔽一部分噪声的传播。种 植有一定密度和宽度的树丛和草坪 ,也可导致噪声的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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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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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噪声吸收 利用吸声材料将入射到物质表面
上的声能转变为热能,从而产生 降低噪声的效果。 (4)隔声 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中采用隔声的 方法是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把 声源封闭在有限的空间内,使其 与周围环境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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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噪声的预防与治理
化工安全技术
控制噪声的基本措施是消除或降低声源噪声、隔离噪声 及接受者的个人防护。
1.消除或降低声源噪声 措施:
• (1)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 • (2)提高机械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装配技术,校准中心,维
持好动态平衡,注意维护保养,并采取阻尼减振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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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技术
2)沉降起电
两种不互溶液体置于一起,由于密度不同,将发生沉降式相 对运动。不同分子间的接触和分离,会使其带有不同极性的 电荷。固、气相杂质在液体中沉降、搅动同样会产生静电。
3)溅泼起电
液体在溅泼时会形成部分雾滴,当其与空气中灰尘接触分离 时,会使雾滴带上静电。当雾滴碰到物体时,借助滚动的惯 性,将与和物体接触建立的双电层分离,带走电荷而使液滴 带上静电。
(3)加热炉噪声 主要由喷嘴中燃料与气体混合后,向炉内喷射时与 周围空气摩擦产生的噪声,以及燃料在炉膛内燃烧 产生的压力波,激发周围气体发出的噪声所组成。 一般101~106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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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技术

第8章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第8章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8.2 劳动安全法律制度
8.2.2 劳动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劳动场所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2 劳动安全法律制度
8.2.2 劳动安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8.1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3.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立法概况
1.一般性安全卫生规范与特殊性安全卫生规范 2.事前防范规范与事后补偿规范 3.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管理规范
8.1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4.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是经过劳动安全卫生法律 规范调整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有三方主体,即劳动安 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8.1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2)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提供劳动卫生设施和条件; 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 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权利: 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 监督检查; 对违反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分。
8.5 职业伤害法律制度
8.5.1 职业病法律制度
2.职业病法律制度的内容 1)职业病定义及范围 (1)尘病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疾病

劳动法基础理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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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关 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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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 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 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 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1月12日 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 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 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 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 次性付给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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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
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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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存在时间与空间:只能在劳动过程中
产生; (2)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3)性质:既有平等性,又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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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 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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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负协议效力如何?
2009年6月16日,周某经人介绍到李某承包 的某高速公路一路段打工,双方签订的协 议约定在工作中如果周某人身受到伤害, 李某不负赔偿责任。6月21日下午,周某在 搬运石头过程中不慎扎伤右手,经诊断为 中指末端骨折,遂于当天做了右手中指末 节缺损清创腹部转移修复术,周某共住院15 天,支出医疗费4800元,其间李某支付医药 费800元。经鉴定周某的损伤构成十级

第八章 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八章  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包括: 限制就业年龄 限制工作时间 禁止从事某些作业 定期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登记制度等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及特征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 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关系中所应享有的特殊权益的保护。
具有如下特征: 劳动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 保护内容具有特殊性 保护方法具有适应性
二、劳动卫生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卫生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涉及生产卫生、医 疗预防、健康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的规定 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刺激的规定 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规定 通风照明方面的规定 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方面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二、劳动卫生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则或纪律,并要求劳动者遵守 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
处罚。
二、劳动卫生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内容 第三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四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概 念和特征 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的权利与义务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劳动保护法律 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 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卫生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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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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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劳动保护
1.经 期保护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 期保护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 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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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 定》第6条和第8条规定,用人单 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① 安排工作岗 位之前;② 工作满1年;③ 年满 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 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 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 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 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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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特殊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 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 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 护。这种保护主要通过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 女职工特殊生理期的保护规定来体现。这些规定适用于 我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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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 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 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 从事的劳动。
3.产 期保护
•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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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 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生产秩序,而正 常的生产秩序以人、物、环境三要素的协调为基 本前提。由于劳动者是生产力要素中最具决定性 作用的因素,也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因 此 , 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需要充分发 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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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自然因素等,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措施。同时, 也只有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各种改善劳动条件、 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措施,才属于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范围 。
3.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 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 卫生的因素, 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的保护。这一特征决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必须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基本方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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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挥劳动者这些作用的前提是要求劳动 者必须有充沛的精力和健康的体魄。通过 立法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要求用人单位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不断改善 劳动条件,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 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而改善劳动条件 往往伴随着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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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减轻劳动者的劳动负担、推动生产 技术的进步。可见,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立法 能够有效地协调人、物和环境三要素之间 的相互关系,从而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 动生产率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推动社会发 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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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 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这些立法和规定, 有利于保证劳动者得到正常的、符合劳动安全卫 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免受伤亡事故和职业 病的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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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基于对这项基本权利的保护而 建立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由 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者的人身为保护对象 , 这一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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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指贯穿整个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始终的指导思想 。 在总结长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我国一直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建立劳 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充分反映 了我国劳动安一”,是因为安全问题既是保证 正常生产秩序的首要问题,又是关系到劳 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因此,安全生产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目标的 主要措施和根本途径。由于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设立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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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通过立法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给予保护,既有自然环境的客观基础,也有 人类社会的思想基础。就前者而言,由于人 力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自然环境的恶劣, 人类科学进步导致的机械的、化学的、物 理的等因素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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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上极大地威胁和损害着劳动者的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后者而言,当人类的 思想运动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上升为 最基本人权的范畴时,二者的融合,必然导 致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 和身体健康的制度。我国一贯重视对劳动 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通过立法 建立了劳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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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 , 我 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 ”, 它是指直接保 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法律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 法权利,是任何一个国家劳动法的根本任务 和重要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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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安全卫生制度,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 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 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不可剥夺的首要 人权。既然劳动过程客观上存在着危害劳 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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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就必须对劳动者实施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 危害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律的正义的体现。《劳动法》第52条明确规 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 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 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 故,减少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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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了必须同时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以防患 于未然,杜绝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
只有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同时贯穿于整个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之中,才能使这 项制度形成一个科学、有效的有机统一体。我国 《劳动法》在“劳动安全卫生”一章和“法律责 任”一章的法律规范中,均充分反映了这一指导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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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强制性表现为:它排除了用人单位 通过任何形式免除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责任 的可能性,同时也不允许劳动者本人基于任 何动机放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 免除用人单位保护责任的条款和劳动者放 弃保护权利的条款均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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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 护范围。劳动安全卫生关系是基于劳动关 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因此,所有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都只 限于劳动过程之中。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 安全卫生制度必须针对劳动过程的特点和 劳动过程所涉及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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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立法概况
(一) 外国及国际劳工组织立法概况劳 动安全卫生立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工业 革命以后。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 德法》是最早的劳动保护立法。该法规定 了纺织工厂童工的劳动保护条件。随后,英 国多次颁布工厂法来规定工人的劳动安全 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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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1833 年颁布了适用于棉毛麻丝等行业 的《工厂法》,1842年颁布了《矿业 法》,1845年颁布了《印染工厂法》,1869 年颁布了《工厂法扩充条例》和《工厂管 理条例》等。在法、德等国的工厂法里, 规定了工厂应有安全和卫生设备,防止发生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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